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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刑法概述
一、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适用范围的概念
(二)刑法的效力
1、刑法的空间效力
属地管辖原则
属人管辖原则
保护管辖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
2、刑法的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
犯罪概述
一、犯罪构成
(一)犯罪客体
(二)犯罪客观方面
(一)危害行为(作为和不作为);(二)危害结果; (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三)犯罪主体
1.犯罪主体
2.刑事责任年龄
(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时期(<12周岁)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12<x<16)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16)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烧杀淫掠、商(伤)贩(毒)抱(爆)头(投)应当负刑事责任; 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或故意致人重伤,应当负刑事责任
3.刑事责任能力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人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精神病人不能辨认则不负)
(四)犯罪主观方面
1.故意
(1)直接故意 明知并且希望
(2)间接故意 明知并且放任
2.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2)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
二、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犯罪预备
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
(二)犯罪未遂
1.犯罪未遂概念 欲达目的而不能
2.犯罪未遂特征
客观原因而造成不能
(三)犯罪中止
1.犯罪中止 能达目的而不欲
2.犯罪中止的特征
主动放弃;有效避免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对象:无辜第三者的权益
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如警察,消防员等)
刑罚概述
一、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A.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死刑
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已满 75 周岁的人, 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B.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二、刑罚的具体运用
(一)累犯
五年之内再犯罪
前后两罪均故意
前后两罪均为有期徒刑及以上
(二)自首
1.一般自首
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2.特别自首
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3.自首的法律后果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重点罪名
一、重点罪名
(一)交通肇事罪
过失危害;重大交通事故
(二)抢劫罪
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三)盗窃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行为
(四)抢夺罪
(1)携带凶器抢夺的,不必亮出,都以抢劫论处
(五)敲诈勒索罪
抓住小辫子,索取钱财
(六)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公职人员
二、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的犯罪
(一)贪污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三月未还
(三)受贿罪
收受行贿人财物的行为
索贿
(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五)滥用职权罪
故意
(六)玩忽职守罪
疏忽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