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债权总论
这是一篇关于手搓民法-债权总论思维导图,涵盖第一块债的一般原理,系统梳理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简单之债、选择之债、金钱之债、特定之债等全部分类标准,明确各类债的履行规则差异;第二块债的发生原因,划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四大法定来源,拆解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完整构成要件与法律效力;第三块债的履行,区分完全正确履行、不适当履行、不履行三大情形,细化履行主体、期限、地点、方式合规要求;第四块债的保全和担保,梳理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行使要件,完整讲解人保、物保、定金三类担保形式的成立条件、效力与责任规则;第五块债的转移和消灭,分别梳理债权转让、债务加入的构成与法律后果,罗列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各类债权消灭事由,标注每项事由成立条件与效力。每一部分配套法条释义、构成要件、司法适用要点,法律逻辑完整闭环。既适合法学专业学生课堂整理债法笔记、期末集中背诵、法考债权专题系统复盘,也适合公考考生梳理行测法律常识、法学教师制作课堂教学课件、企业法务快速掌握合同债权基础规则,适配院校民法同步学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职类法律备考、企业合同合规培训等多元场景,将零散细碎的债权法条转化为可视化完整知识体系,零基础备考人群也能快速搭建系统复习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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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债权总论
债的一般原理(非重点)
概念
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关系
特征
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也称为债的相对性
债是一种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法律关系
效力具有平等性
债权和物权的区别
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多采合同自由原则
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
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
需要背过
债的要素
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
债的内容
债权,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务,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有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债的客体
是给付,给付包括了作为和不作为
债的分类
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
分类依据:债的主体的数量
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仅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侦,又称多数当事人的侦或复数主体的债,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
按份之债、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数个债权人或数个债务人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
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法律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形成连带关系
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选择之债、简单之债
分类依据:债的标的有无可选择性
选择之债,是指在债成立时就有两种以上的给付可供选择的债
简单之债,是指在债的关系成立后,债的关系当事人无法在数种给付中作出选择的债
金钱之债、非金钱之债
金钱之债又称货币之债,它是指债务人必须以给付一定货币履行债务的债
非金钱之债,是指其给付是金钱以外的其他标的的债
金钱之债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的问题
种类之债、特定之债
分类依据:标的性质不同
种类之债是指以种类物的给付为标的的债
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的给付为标的的债。特定物是指具有特定的特征, 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如某幅图画、某个建筑物等
种类之债不发生履行不能
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基于合同,二是基于法律规定
基于法律规定的内容
合同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
其他原因。其他的法律事实也会引起债的发生,例如拾得遗失物会在拾得人与遗失物所有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无因管理之债
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性质为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为他人管理事务
例外:①违法②纯粹宗教的、道德的和公益性质的事项③不作为的事项④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
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兼为自己的利益,不妨碍无因管理的成立
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消防员
背过
无因管理的效力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
返还必要费用(不包括报酬)
管理人的义务
适当管理义务
通知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的事实及时通知受益人
报告、计算义务
管理人的权利
请求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无报酬请求权)
管理人为受益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受益人应清偿该债务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受益人负责赔偿
不当得利之债
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不当得利的性质是事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一方获得利益:包括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
他方受到损失:包括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
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没有合法根据
简答
不当得利的类型
给付型不当得利的类型
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如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销产生的不当得利
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如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类型
得利人的行为
无权处分
受损失人的行为
如误将他人的家畜为自己的家畜饲养,误以他人事物为自己的事物管理
第三人的行为
第三人将甲的肥料施与乙的田地中等
事件等情形产生
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形
于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或者期间利益所为的给付
提前还钱、诉讼时效届满
因为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
没有抚养义务
明知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的给付
多给利息
不法给付
赌资
不当得利的效力
一旦不当得利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得利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内容
得利人为善意,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 则不负返还的义务
得利人为恶意,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得利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该返还义务也不免除,得利人并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得利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债的履行
概念
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的行为
是债最主要的效力,也是债务人最主要的义务
分类
完全正确的履行
完全正确的履行,又称适当履行,是指债务的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履行主体适当
履行主体是指履行债务和接受这种履行的特定当事人。
履行债务的人一般是债务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破产财产管理人等
如果第三人的履行能使债权人获得利益,同时又对债务人并无不利,原则上第三人的履行应为有效
债权人对于第三人的履行,如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时,应负受领迟延的责任,但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特别约定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除外。
受领履行的人原则上应为债权人,但债权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破产财产管理人等有受领权的人,也可受领履行。在债权已被抵押、债权人受破产宣告、债权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等情况下,债权人不得受领履行
履行标的适当
债的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债的规定必须提供给债权人的利益
履行标的适当,包括了标的的质量、数量、价款等事项的正确履行。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称为代物清偿
履行期限适当
履行期限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期
履行期限的确定,或依当事人约定,或依法律特别规定,或依债的性质来决定。
定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债权人必须到期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亦应按期履行债务,否则应负履行迟延的责任
如果债权人不反对,债务人也可以期前清偿
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债权人可随时请求清偿,债务人也可得随时履行。但请求履行的一方应该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地点适当
履行地点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地点。
在履行地之外的场所履行的,因不符合债的履行要求,不发生履行的效力。
履行地点应依合同或依法律规定,或依债的性质而确定
履行方式适当
履行方式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方法。它是由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或者是由债的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凡要求一次性履行的债务,债务人不得分批履行;反之,凡要求分期分批履行的债,债务人也不得一次性履行
履行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或者约定的,应依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按照有利于实现债的目的的方式履行
例如,当事人约定以邮寄方式交付标的物,但未规定是否挂号的,如果是贵重物品即应挂号邮寄
不适当的履行
债的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履行迟延
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债务
加害履行
又称为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履行不适当亦即债的履行有瑕疵。
如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不足或品质不合要求,或者履行的时间、地点或方式不合要求等
受领迟延
是指债权人未及时债务人的适当给付。受领迟延,从债务履行的结果上说,债务仍未得到履行,只不过债务未能履行的原因系因债权人受领迟延而已
债的不履行
债的不履行,是指债务人根本就不有履行债务,包括履行不能与拒绝履行两种情形
不能履行:债有效成立之后直至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无能力履行其债务
履行迟延: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或经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其债务
不完全履行:债务人虽然在形式上已经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的要求,如数量不足,品质不合格,给付时间、地点、方法不当等
拒绝履行:债务人故意毁约,有能力履行却拒绝履行
受领迟延:债务人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拒绝接受该履行
债的保全和担保
债的保全
概念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债权人的代位权
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构成要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届清偿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其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相对人主张权利。此外,代位权的客体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需要背过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应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权利,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 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撤销权
概念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影响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构成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的,则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都要具备 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无偿的,仅需具备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
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实施的财产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主观要件
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需要背过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应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权利,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被撤销的行为对债权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三人应当向债务人返还财产
债权人行驶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债的担保
概念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形式
人的担保
物的担保
金钱担保
保证
概念
保证,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前的一种合同关系
特征
从属性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保证合同随之无效;保证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相对独立性
无偿性和单务性
保证人负担保证债务不以从债权人或债务人处获得给付为对价,双方当事人 之间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补充性
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负担保证债务的责任
成立条件
书面形式
保证人具有保证能力
保证人有真实明确的意思表示
方式
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人不论债务人能否履行债务,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就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效力
保证的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债权人的权利
债权人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
保证人的权利
主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
一般债务人享有的权利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特别享有的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便对主债务人享有债权人的地位,主要是追偿权
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是指数人共同担保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履行而为的保证
分类
按份保证
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的,为按份共同保证。
按份共同保证的每个保证人仅就其约定的份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
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各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债务,每个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在保证债务未全部清偿前,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都不能免除
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
保证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为请求时,保证责任免除。保证期间,保证人与债权人有约定的,依其约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债权人放弃债务人以自己财产设立的担保,在放弃权利的范围内保证责任免除
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保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主债务消灭,保证债务消灭
定金(≠订金)
概念
定金,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
种类
违约定金
违约订金是指以订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
立约定金
以订立合同前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保证
成约定金
合同是否成立,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定金是否交付。交付了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不交付,合同就不成立
证约定金
证约定金是指以交付事实作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理关系的证明的定金;只是证明合同关系,而不能证明合同成立
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是以其为保留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
成立的条件
定金担保的主合同有效
定金具有实践性,自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效力
证明合同存在
预先给付和抵消的效力
担保的效力
定金罚则
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一方违约,则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与违约金之间的适用关系
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
债的转移和消灭
债的转移
概念
债的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或债务由第三人予以承受,包括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特征
债的转移为转为债的主体的变更
债的转移不改变债的内容与客体
债的转移是以债权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债的转移保持债的同一性
原因
法律行为
法律的直接规定
法院的裁决。债也可因法院的裁决而发生转移,此种原因发生的债的转移为裁判上的转移
债权转让
概念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的内容,由债权人通过合同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要件
要求有效债权的存在
要求所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如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
要求有有效的债权转让的合意
债权转让的通知
债权人转让债权,仅需通知债务人,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
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影响受让人取得债权,仅使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效力
内部效力
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
让与人应将所有足以证明债权的文件交付受让人
让与人对让与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外部效力
债务人在收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之后,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其对让与人的抗辩权
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权
债务转移
概念
债务转移,又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务的内容,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
构成要件
债务存在且不具有不可转移性
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订立债务转移合同
经债权人同意
法律后果
全部债务被转移后,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而由第三人完全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务人
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新债务人不能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抵销权
新债务人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概念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和转移,是指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地承受这些权利义务
效力
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时,应当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当事人一方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该转让对对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法律后果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实质上是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之和,所以产生与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同样的法律后果
债务加入
概念
债务加入,又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即原债务人不退出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中,作为新债务人和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负有连带债务
法律后果
第三人和债务人负有同一内容的债务,但债务人并不因此而免除债务,而是与第三人一起对债权人负有连带责任
债的消灭
概念
债的消灭,即债的终止,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不在存在的情况
原因
清偿
抵消
提存
免除
混同
清偿
清偿,是指通过履行行为或者通过给付结果,使得债权债务终止的行为
抵消
概念
抵消,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履行,双方各自的债权和对应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抵消因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
分类
法定抵消
概念
法定抵消,是指法律规定抵消的条件,具备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抵消效力
构成要件
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提出抵消一方的债权已经到期
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无禁止抵消的情形
紧张抵消的情形包括:根据债务性质不得抵消、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抵消、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消的债务
抵销权的行使
抵销权在性质上是形成权,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
抵消的法律效果
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的数额内消灭
诉讼时效中断
约定抵消
约定抵消,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即使当事人间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抵消
提存
概念
提存,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债务人难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条件
具有合法的提存原因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
标的物适宜提存
效力
对债务人的效力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债务人应当通知债权人
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并部门书面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对债权人的效力
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风险也转移于债权人)
提存物领取请求权(5年的除斥期间)
支付提存费用
对提存机关的效力
提存机关负有保管义务
提存机关负有交付提存物的义务
免除
概念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消灭债权债务。
构成要件
免除应由有处分权人作出
免除应以意思表示向债务人为之
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表示拒绝
混同
概念
债权债务的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债权债务终止
发生的原因
概括承受
合并,合并前的两个组织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组织而消灭
债权人继承债务人
特定承受
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
债务更新
概念
债务更新,又被称为“债务更替”、“债务更改”,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法律效果
原债因更新而消灭
新债产生。债务更新是以新债消灭旧债的,因此,在旧债消灭时,新债也就发生
构成要件
须有应消灭的有效债务存在
须有新的债务的发生
须新债务与旧债务的性质不同
例如,成立一买卖之债以代原租赁之债的,为债务更新。但若新旧债务的给付相同,仅某些条件变更,例如,改变履行地点,改变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标准,则为债的变更,而不为债务更新
须当事人双方有更新债的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