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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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物权
物权概述(选择、判断、简答为主)
概念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简答
特征
物权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不纯粹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
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
物权是直接支配权
物权是排他的权利
简答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多采合同自由原则
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
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
简答、论述;可能选择判断
分类
所有权、他物权
分类依据: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对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他物权:又称为定限物权、限制物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由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 依法享有的一定的处分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分类依据:对物的利用内容不同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用益物权人支配的是标的物的使用价值,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担保物权支配的是标的物的交换价值, 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设立的抵押权
分类依据:物的客体不同
区分意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不动产变动则采取登记的公示方式
主物权、从物权
分类依据: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
主物权:是指本身独立存在的物权
用益物权除地役权以外,都是主物权
从物权:是指从属于主权利的物权
担保物权因其主要是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因此都是从物权
选择、判断的小题形式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其物权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具体包括的内容
法律地位的平等
适用规则的平等
法律保护的平等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
具体包括的内容
物权种类法定
物权内容法定
物权效力法定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公示方法予以公开,使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
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 使依据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有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后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如善意取得制度
需要背过
物权的行使与保护
物权行使的原则
必须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要求
必须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是指在物权遭到侵害的情况下,采用法律规定的维护物权人的利益、保障权利人不受侵害的各种保护方法
物权的保护包括的方法
物权确认请求权
物权确认请求权,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请求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内容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也就是说,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不问侵害人是否有过错,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
包括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占有物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 物权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
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可能造成对他人的妨害,并且构成一 定的危险,权利人有权请求消除已经存在的危险
恢复原状请求权,是指在物遭受侵害之后,如果能够通过修理、重作等方式恢复原状,应该采用各种方法使得这些物恢复到原有的状态,从而使得权利人恢复对物的圆满权利状态
物权变动(选择、判断、案例为主)
概述
物权的变动指的是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按照物权变动的原因不同, 物权变动的规则可以划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所谓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当事人基于合意或者其他法律行为,并在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之后,完成一定的物权变动
因此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合意+公示
合意
是指当事人就是否设定物权以及物权的内容等方面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意是依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基础
公示
公示就是要将物权的变动公之于世,或者说将物权变动的合意向社会公众显示
物权的公示方法包括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交付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概念
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是指不动产物权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定方式。
由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所以就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而言又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模式,即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生效主义,是指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变动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区别
登记是否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根据登记生效主义,只有依法办理登记,物权才能够有效地发生变动。而按照登记对抗主义,即使没有办理登记, 当事人之间仍然可以发生物权的变动,只不过该物权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同
在登记生效模式下,一旦发生登记,登记 记载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但在登记对抗模式下,即使没有办理登记, 仍然可以发生物权变动,只不过这种物权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适用范围不同
其中登记生效主义是原则,只有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下,才可能适用登记对抗主义
物权编规定适用登记对抗模式的情形主要包括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虽然特殊动产适用登记对抗主义,但其性质还是动产,因此其公示方法仍是交付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地役权的设立
动产抵押的设立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所谓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导致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尽管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取得不动产物权之人处分该物权时,如果必须依法登记,则非经登记,其处分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情形
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征收
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作出补偿的前提下,利用公权力强制性地将集体或私人所有的财产征归国有的行为
继承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合法建造房屋、拆除住房等事实行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对于合法建造房屋而言,所谓“事实行为成就时”,指的是房屋建造 完毕(封顶)之时
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物权变动的效力
权利推定的效力
善意保护的效力
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即便以后事实证明登记记载的物权不存在或存有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
区分登记的效力与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条被称为“区分原则”,即区分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的效力。“区分原则”
包含的几个含义
必须区分合同的效力与公示的效力
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就可发生效力。合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并不必然与登记联系在一起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几种特殊的登记制度
更正登记
所谓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经其申请,由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异议登记
所谓异议登记,就是指登记机构按照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将其认为登记簿记载错误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行为
在办理异议登记之后,申请人应当在 15 天内向法院起诉。否则,异议登记即失效
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90 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登记机构的责任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动产交付
动产物权变动概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使是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仍以交付为生效要件,额外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交付的方式
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
现实交付
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移转给受让人, 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
观念交付
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地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办法来代替实际交付
观念交付包括三种
简易交付(先借后买):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指示交付(购买前由第三人占有):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 人占有,则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 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占有改定(先卖后借):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动产善意取得以及动产质权设立的公示方法,不得为占有改定
所有权(选择、判断、简答为主)
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最为重要的物权形式
特征
所有权是法定的财产权
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人
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
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
所有权是无期限限制的权利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它包含了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占有权能,是指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合法占有人对所有物进行控制和管领的事实
使用权能,是指在不毁损物或者变更物的性质的情况下,而依照物的通常使用方法以满足所有人需求的行为
收益权能,是指利用财产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权利,主要是指收取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
处分权能,是指所有人对其动产或不动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
简答
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获得所有权的合法方式和根据
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权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包括
劳动生产、收益
征收
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原始取得
构成要件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受让人对其不知情无重大过失
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不动产完成登记
动产完成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转让合同有效
简答
法律效果
物权的变动。即受让人因为出于善意将即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将因此消灭
动产上的原有权利原则上消灭
无权转让人的法律责任。即权利人可以基于债权请求权要求转让人承担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或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但不能向受让人和其他权利人追及标的物
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权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包括附合、混合、加工
附合
附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如用他人的建筑材料建造房屋
动产与动产的附合。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非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的费用较大
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这是指动产附合于不动产,成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
混合
具体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混在一起,形成不能识别或难以识别的混合物; 例如将自己的茅台酒混入别人的一般白酒中 再比如大风将他人在场地上晒的麦子吹入自己的麦子导致混合的情形
加工
加工。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有价值的劳动,对他人之物加以制作或改造,而使之成为新的财产。如在别人所有的玉石上进行雕刻,形成一件精巧的艺术
加工物所有权归属
有约从约
劳动价值小于原材料,归原材料所有人
劳动价值大于原材料,归加工人,加工人对原料人给予补偿,但加工人恶意的除外
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的概念
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
拾得人的义务(返还、通知、保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的权利(保管费用+悬赏报酬)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如果权利人通过发布悬赏广告的方式寻找遗失物,并且悬赏广告中承诺支付报酬,则拾得人有权请求失主按照承诺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责任
丧失费用返还的请求权和报酬请求权
可能构成侵权行为或负担不当得利返还义务
拾得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没收:指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权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方式是以原所有权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的
继受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承、受遗赠和其他合法原因
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消灭的原因
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得所有人丧失了所有权
导致所有权消灭的原因
所有权主体消灭
所有权客体消灭
所有权被依法转让
所有权被抛弃
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
所有权消灭的后果
所有权的消灭,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的后果
绝对消灭
指所有权(标的物)的灭失。如物品的焚毁
相对消灭
指所有权在一个主体手中消灭,到另外一个主体手中
所有权的种类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社会团体,捐助法人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概念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专有权
专有权的概念
即专有部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单独所有权
专有权的客体
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
专有权的内容
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其有权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共有权
共有权的概念
是指区分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区分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所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
共有部分的范围
绿地、道路、物业服务用房、维修资金、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 设施
管理权
管理权的概念
所谓管理权,是指业主基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而依法享有对业主的共同财产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
管理权的内容
一般事项
具体内容
定改规则和规约,选换成员聘企业使用资金变三一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需要记住
行权
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⅔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⅔参与表决(双三分之二)
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超过半数的业主的同意(双二分之一)
特殊事项
具体内容
筹钱改建改用途搞经营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需要记住
行权
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⅔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⅔参与表决(双三分之二)
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双四分之三)
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是指由业主自行或委托物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财产和共同事物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
业主对物业享有的权利
自行管理权
自主聘任权
解聘权
监督权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
概念
所谓业主大会,是指全体业主成立的、管理其共有财产和共同生活事务的自治组织
职权
业主大会作为全体业主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管理业主的共同财产和共同事务,并就业主共同生活事项制订共同规则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受业主大会委托而管理全体业主的共有 财产或者共同生活事务
相邻关系
概念
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相邻关系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
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相邻关系因主体所有权或使用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
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相邻权的内容十分复杂
种类
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通行所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建筑、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所形成的相邻关系
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保护环境所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等发生的相邻关系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依据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相邻关系
团结互助、兼顾各方的利益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公平合理
依法给予补偿
共有
概念
所谓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
特征
共有的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
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财产,它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如共同继承的遗产)
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
概念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有权依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有约从约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出资额确定
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有权管理和处分共有财产
处分共有财产以及对共有财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 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
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条件
有约从约,无约随时(如有重大理由可不按照约定)
方式
协商
实物
作价、变卖(拍卖变卖)
有权转让其财产份额,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财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人行使权利,必须在同等条件下行使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共同共有人没有此项权利
按份共有人的义务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
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约定不明视为按份共有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概念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特征
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在共同共有中,财产不分份额
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简答
形式
夫妻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
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条件:原则不得分割
例外
有约从约
重大理由
基础丧失:离婚或一方死亡
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共同债务
外部
连带债权、连带债务
例外:第三人明知
内部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按份债权、按份债务
追偿
用益物权
概念
用益物权人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
用益物权以不动产、动产为权利客体
用益物权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其权利内容
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立的权利,是一种他物权
用益物权的权能并不完全,是一种定限物权
简答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互换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是否登记不影响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合同生效,即发生移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土地经营权
概念
土地经营权,是指土地经营权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土地经营权的产生基础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土地所有权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 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取得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建设用地使用权
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设立
出让(有偿)
以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土地使用人,由土地使用人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性质是民事行为
划拨(无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是指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审批程序, 将国有土地无偿地交付给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因 此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特点
公益目的性
无偿性
无期限性
限制流通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房地一体主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 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作为权利客体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对以出让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还可依法转让、互换、出租、出资、赠与或抵押
宅基地使用权
概念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取得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而且受让人必须具备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村民转让宅基地后不得再次申请宅基地
居住权
概念
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特征
严格遵循居住属性
以无偿设立为原则。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流转受到严格限制。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两种居住权的设立方式,即合同方式和遗嘱方式。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效力
居住权人的权利
占有、使用住宅的权利
排除第三人对住宅的权利主张
对房屋进行修缮、添附的权利
为生活居住需要使用住宅的非权利部分
优先购买权
居住权人的义务
不得将住宅用于生活居住以外的用途
按照合同约定的居住条件和要求使用住宅
妥善使用和维护住宅
不得将居住权进行转让、继承、抵押
不得对住宅进行出租,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照约定支付居住权的对价
地役权
概念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了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
特征
从属性
从属性是指地役权依附于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存在,与需役地不可分离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 一并转让
不可分性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二者的法律性质和发生依据不同
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 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而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基于合同关系产生。因此,相邻关系无须登记即可成立,并对抗第三人,而地役权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者的调整范围、方法不同
相邻关系以相邻为限,地役权不要求相邻
二者的调节限度不同
相邻关系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的最低限度,地役权能实现人们更多的要求
二者在有无对价上不同
相邻关系一般无偿,地役权一般有偿
二者在存续期间上不同
相邻关系无期限限制,地役权一般有期限限制
简答
地役权的取得
地役权的设立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成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的转让
地役权是一种从属性权利,因此,地役权不能够被单独地转让
需役地转让,受让人继续享受地役权
供役地转让,未经登记,地役权人不得向受让人主张地役权
担保物权((高频考点,每年必考各个题型均涉及))
概述
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实现情形,依法享有的就标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从属性
担保物权的设立以债权存在为前提,并随债权的移转而移转,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其债权完全受偿之前,可就担保物之全部行使其权利,担保物的价值变化及债权的变化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
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得受赔偿时, 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代替物(赔偿金),担保物权人可就该代替物行使 其权利
分类
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分类依据:发生原因或设立方式的不同
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
意定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
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与非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
分类依据:设定担保物权时是否移转标的财产的占有状态
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质权、留置权
非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抵押权
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权利担保物权
分类依据:担保财产的物理性质
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
分类依据:担保物权的设立是否必须登记
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民事合同
担保物权除留置权是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以外,均系依当事人间的合意(担保合同)而成立
流质(流押)契约的禁止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担保合同的无效
担保合同除自身原因可能被认定无效之外,还可基于从属性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范围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指担保物权在其可得实行后,担保财产拍卖或者变卖的价金可以用来清偿的债权范围
具体包括
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消灭的事由
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实现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抵押权
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 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种类
一般抵押权、最高抵押权
分类依据: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在抵押权设立之时是否特定
不动产抵押权、权利抵押权和动产抵押权
分类依据:供作抵押的财产的类别
在我国,虽然土地所有权不能用于抵押,但土地所有权之上所设定的用益物 权可以用于抵押。如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立
抵押当事人
抵押当事人是抵押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抵押权人是取得和享有抵押权的人
抵押人是指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设定抵押权的人。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
抵押人为债务人时,如抵押财产变价不足以清偿主债务,债权人尚可依其债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偿还余额。
但抵押人为第三人时,其对债权人的责任,仅以抵押财产的价值为限。当抵押财产变价不足以清偿主债务时,抵押权人不得要求抵押人承担其他责任
抵押财产
可以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有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能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 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的登记
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抵押权
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
登记对抗主义:动产抵押权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抵押财产
从物、从权利
孳息
代位物(赔偿金、保险金、补偿金、抵押财产转让所得价金)
添附物
抵押权人的权利
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性主要体现在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而受偿
顺位权
抵押权人的顺位权是指,同一抵押财产上存在数个抵押权时,按抵押权设定顺位受偿,先顺位的抵押权人有较后顺位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登记先后,债权比例)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保全权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防止请求权: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恢复价值和增担保请求权: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权人损害赔偿给付请求权: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抵押人的权利
对抵押财产的处分权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多个抵押权
出租权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收益权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有权收取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求偿权
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求偿
抵押权的实现
条件
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现实抵押权的情形
途径
公力救济途径:国家专门司法程序
自力救济途径:我国法上不认同
实现方式
折价、变卖、拍卖
浮动抵押权的特别规则
概念
浮动抵押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浮动抵押权的设定
浮动抵押权的主体:仅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浮动抵押财产的范围:为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浮动抵押合同
浮动抵押权的登记:登记对抗。但动产浮动抵押即便已经登记的,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
浮动抵押财产确定后,浮动抵押即转化为固定抵押,抵押权人便可按照一般抵押权的规定实现抵押权
浮动抵押财产确定的情形有以下四种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发生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别规则
概念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债权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特定性
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较为缓和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限制性
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以对债权进行确定为必要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范围
在最高额抵押权确定时,如果债权额超过预定的最高债权限额,则超过部分不属于担保范围,最高额抵押权实际担保的债权额为预定的最高债权限额
如果债权额低于预定的最高债权限额,则以实际存在的债权额为实际担保债权数额
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质权
概念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标的动产或权利交债权人占有或控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权利的情形时,债权人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质权原则上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质权的标的为动产或财产权利,但不包括不动产
质权具有留置效力,并就标的财产直接支配以实现质权
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的设定
动产质权的产生=书面质押合同+动产交付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定
动产质权所及标的物的效力
从物(但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除外)
孳息
添附物
代位物
质权人的权利
占有和留置质押财产的权利
质押财产孳息收取权
保管费用返还请求权
物上代位权
转质权
质权人为了担保自己或者他人的债务,有权以质押财产设定新的质权,称为转质。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允许转质,如果质权人擅自转质,造 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的义务
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义务
返还质押财产的义务
出质人的权利
质押财产的处分权
保全质押财产的权利
在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可能使质押财产灭失或者 毁损的情形下,出质人可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以排除侵害,也可以请求向 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押财产
请求及时行使质权的权利
第三人的求偿权
权利质权
概念
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转让财产权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权利质权的设定与生效
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以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留置权
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特征
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债权人留置的财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权以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要件。如果债权人丧失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即告消灭
留置权的效力具有双重性
成立
留置财产的范围
留置财产仅限于动产
法律规定不得留置或当事人明确不得留置的动产不能作为留置财产
留置财产不必仅限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简答
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权人的权利
对留置财产的占有权
对留置财产孳息的收取
对标的物的使用权
收取必要保管费用的权利
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人的义务
对留置财产的保管义务
返还留置财产的义务
留置权的实现
实现留置权的条件
债权人持续地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债务。
留置权人在行使留置权前,应当在宽限 期内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没有约定宽限期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 60 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
不存在妨碍留置权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
实现留置权的方法
折价、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的优先顺序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按照登记、 交付的先后时间确定清偿顺序
同一财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消灭
主债权消灭
留置权实现
对留置物丧失占有
另行提供担保
占有(非重点)
占有的概念与功能
概念:占有是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功能
保护功能
占有的保护功能,是指占有具有保护现实存在的状态不受第三人侵犯,从而 维护法律秩序稳定的功能。
即使是非法占有,也应当受到占有的保护
公示功能
权利移转效力
权利推定效力
善意取得效力
占有的分类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
分类依据:占有人是否具有本权
所谓本权,是指占有人所享有的可以占有某物的权利
如所有权、租赁权
善意占有、恶意占有
分类依据:无权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
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
恶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
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意义在于:善意占有受法律保护的程度较高,只有善意占有人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或者他物权,而恶意占有人无法取得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分类依据: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其物
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直接对物的控制和支配
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并未直接占有某物,而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 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例如,甲出租房屋给乙,乙为直接占有人,甲为间接占有人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分类依据:占有人是否以所有的意思对占有物加以占有
自己占有与占有辅助
分类依据:占有人是否亲自进行占有
占有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占有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占有的变更
有权占有变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变恶意占有
他主占有变自主占有
占有的消灭
直接占有的消灭
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消灭,如出卖人将货物交付给买受人
因占有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消灭,如占有物被盗
间接占有的消灭
直接占有人丧失占有
直接占有人拒绝承认间接占有
返还请求权的消灭
占有的效力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占有的状态推定效力
是指在没有他人举出有力的反证证明时,法律上推定占有人的占有为自主、善意、和平、公开、连续占有
占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占有物的使用、收益权
费用偿还请求权: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返还占有物的义务
赔偿损失的义务:当占有物因可归责于占有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时,占有人负有向权利人赔偿损失的责任
占有的保护
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具体包括的几种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清除危险请求权
占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卖方一个,买方俩,完成公示且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