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继承
这是一篇关于民法继承编思维导图,涵盖继承权概述、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继承程序,细化继承权概念与特征、继承制度基本原则、法定继承人范围与继承顺序、代位继承、转继承、遗产分配规则、遗嘱生效要件、遗嘱形式变更撤回、遗赠与遗嘱区分、遗赠扶养协议、继承开始时间、遗产界定、继承权放弃丧失、遗产分割债务清偿等高频考点,针对简答背诵考点、易混淆法条对比做重点标注,解决继承编法条细碎、继承顺序易记混、各类遗产处置规则难以区分的学习痛点,模板适配学习与实务双重场景,法学在校生可用来整理课堂笔记、期末集中背诵;法考、法硕备考者依托导图搭建完整继承知识框架,刷题时快速定位考点;家事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可借助模板厘清遗产分配、继承纠纷判定法律依据,高效处理家事案件;公考备考人群可快速记忆继承相关法律常识,提升答题效率。模板支持自由编辑修改,可自主增删知识点、调整分支层级、标记重点内容、更换配色样式,适配纸质打印背诵、线上电子笔记存档、课堂课件展示、办公实务查阅等需求,零基础也能快速调整适配自身学习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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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编:继承
继承权概述
概念
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特征
继承权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继承人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身份关系(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家庭关系)的自然人
继承权的取得以他人的财产权利为基础。继承他人财产属于继受取得而非原始取得
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留有遗产等法律事实为前提
中国继承制度的性质和基本原则
性质
继承法的性质是兼有身份法性质的财产法,属于以亲属关系为基础的财产法。尽管继承法在本质上属于财产法,但继承权是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没有亲属身份关系,就没有继承的发生,也就没有继承制度
基本原则
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养老育幼、互济互助的原则
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原则
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需要背一下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及其适用范围
概念
法定继承,是与遗嘱继承相对的一种继承形态。它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继承制度
特征
法定继承严格建立在人身关系的基础上。亲属身份权是法定继承的来源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不容改变
法定继承的适用受遗嘱继承的限制。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办理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遗赠人死亡的
遗嘱因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等而无效的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继承人可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两种,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就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民法典》之继承编规定的继承顺序是
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无论再婚与否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其地位相互平等
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其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二者间不得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简答,要背过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
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
被代位继承人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被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且没有丧失继承权
代位继承人须为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受辈数的限制
代位继承仅发生于法定继承之中
代位继承的特殊情形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但不包括其他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由于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因此这一继承关系发生的前提是不存在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且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已死亡
转继承
转继承的概念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
转继承的适用条件
继承人须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被转继承人未放弃或丧失继承权
须由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性质不同。转继承实际上是同一部分遗产发生两次连续的继承;而代位继承实则一次继承
发生根据不同。转继承的发生根据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在遗产分割前死亡;而代位继承的发生根据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继承人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还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既可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适用于遗嘱继承
法律效力不同。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而转继承人只是代替被转继承人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简答背过
法定应继份
遗产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困难应照顾、孝顺可以多、不孝应当少)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非继承人的遗产取得权;下列非继承人可以分配给适当遗产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
子主题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遗嘱继承
概念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对而称,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
特征
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和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遗嘱继承直接体现了被继承人的意思。被继承人可以在遗嘱中确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继承份额
遗嘱继承人须为法定继承人,但遗嘱继承人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遗嘱继承在法律效力上优先于法定继承
需要背过
遗嘱
概念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可以单方撤回、变更其所订立的遗嘱,不受其他民事主体的约束
遗嘱是死因民事法律行为,只在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力
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非以法律规定的方式作成,不生效力
遗嘱是一种与身份法相联系的财产行为。据此,遗嘱只能由遗嘱人亲自订立,不能适用代理制度
简答
有效要件
主体要件。遗嘱人在遗嘱作成时须有遗嘱能力
客体要件。遗嘱所处分的财产须是遗嘱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内容要件。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需要背的
遗嘱的形式
(1)自书遗嘱。应当注明立遗嘱时间,并由本人签名,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
(2)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做成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分别签字
(3)打印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人、遗嘱人分别签字
(4)录音录像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的限制
遗嘱人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即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如果能够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录像形式设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公证机构证明的遗嘱
遗嘱的变更、撤回
明示方式
遗嘱人另立新遗嘱,并在新的遗嘱中明确声明撤回或变更原遗嘱
遗嘱人以涂改、增删等方式在原遗嘱上对遗嘱进行变更或撤回
推定方式
遗嘱人所立数份遗嘱的内容相抵触
遗嘱人作成遗嘱后的行为与遗嘱相抵触
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遗赠
遗赠的概念
遗赠是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其死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等)的单方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和遗嘱继承的区别
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仅限于法定继承人, 而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人
遗嘱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的客体范围不同。遗嘱继承权的客体是遗产, 既包括财产权利,又包括财产义务,而受遗赠权的客体只能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
接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人可以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受遗赠人不能直接参与遗产分配
继承开始后权利人未作明示的法律后果不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表示放弃的,即视为接受;而受遗赠人自知道遗赠后 60 日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赠和赠与的区别
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
遗赠必须在遗嘱人死亡以后才发生效力,而赠与只能在赠与人生前发生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同
遗赠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须相对人承诺的意思表示即告成立,而赠与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以双方的合意为基础
处分财产的性质不同
遗赠处分的是遗赠人死后遗留的财产即遗产,而赠与处分的是赠与人的生前财产
处分财产的范围不同
遗赠不得剥夺无独立生活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同时也不得侵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而赠与无这种限制
效力不同
在遗嘱生效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撤回其遗嘱;一般情况下,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需要背
遗赠扶养协议
概念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设立遗嘱,将自己的合法财产指定在其死亡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的区别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遗赠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遗赠是单务、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而遗赠是死因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或集体组织,而遗赠中的受遗赠人不受此限
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无须在遗嘱人死亡后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即可以直接依协议取得遗产。而遗赠中的受遗赠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确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权
继承程序
继承的开始
继承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开始,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根据客观证据确定死亡时间; 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按照下述规则确定死亡顺序:(单身→长辈→同时死亡、 互不继承)
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各自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
各自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
遗产的界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下列权利、义务不构成遗产
与被继承人之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如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
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切相关的债权、债务(演出)
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如复员军人享有的资助金、复员费;自然人的退休金和养老金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夫妻的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一半
继承权的接受、放弃和丧失
继承权的接受、放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权的丧失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被继承人所立合法遗嘱,情节严重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情节严重
遗产管理、分割和债务清偿
遗产管理
继承开始后,遗产所有权转移至遗产管理人,再由遗产管理人转移(分割) 至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
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遗产分割
遗产分割的原则如下
遗嘱分割自由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
为胎儿保留应继份额。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不负清偿责任
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保留必留份。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遗产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的债务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 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