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总则
这是一篇关于民法-民法总则思维导图,本民法总则合伙专题思维导图模板完整梳理民法典第一编民法总则中合伙、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三大核心板块,全面覆盖合伙基础概念、合伙类型划分、合伙人出资与财产规则、合伙人债务承担、合伙内部权责分配、退伙入伙、隐名合伙、合伙解散清算、法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完整体系等高频考点,精准收纳概念释义、区分对比、责任界定、简答答题话术、易混淆法条辨析等核心内容,针对认缴与实缴、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对外对内责任划分、隐名合伙权责等易混淆重难点做重点标注,解决民法总则文字繁杂、逻辑零散、责任规则易记混的学习痛点,是民法基础复习工具。模板适配多类法律学习场景,法学在校生可用来整理专业课课堂笔记、期末集中背诵复习;法考、法硕备考人群可依托框架搭建知识体系,快速刷题复盘考点;公考备考者能借助导图梳理法律常识答题逻辑;企业法务可快速厘清合伙企业权责风险,规避商事合作纠纷。模板支持自由编辑修改,可自主增删知识点、调整分支层级、更换配色与标注样式,适配打印纸质背诵、线上电子存档、课堂课件展示、实务查阅等多种使用需求,零基础也能快速调整适配自身学习节奏。
提示: 本内容由社区用户上传并分享。平台不对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知识产权归属及是否侵害第三方权利进行事前审核或保证。本内容可能包含受版权保护的图片、字体或其他第三方素材,使用前请自行确认授权范围。
这是一篇关于民法继承编思维导图,涵盖继承权概述、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继承程序,细化继承权概念与特征、继承制度基本原则、法定继承人范围与继承顺序、代位继承、转继承、遗产分配规则、遗嘱生效要件、遗嘱形式变更撤回、遗赠与遗嘱区分、遗赠扶养协议、继承开始时间、遗产界定、继承权放弃丧失、遗产分割债务清偿等高频考点,针对简答背诵考点、易混淆法条对比做重点标注,解决继承编法条细碎、继承顺序易记混、各类遗产处置规则难以区分的学习痛点,模板适配学习与实务双重场景,法学在校生可用来整理课堂笔记、期末集中背诵;法考、法硕备考者依托导图搭建完整继承知识框架,刷题时快速定位考点;家事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可借助模板厘清遗产分配、继承纠纷判定法律依据,高效处理家事案件;公考备考人群可快速记忆继承相关法律常识,提升答题效率。模板支持自由编辑修改,可自主增删知识点、调整分支层级、标记重点内容、更换配色样式,适配纸质打印背诵、线上电子笔记存档、课堂课件展示、办公实务查阅等需求,零基础也能快速调整适配自身学习节奏。
这是一篇关于物权法思维导图,占有板块梳理占有的分类、取得消灭、占有效力与保护规则;物权变动为考试高频板块,区分基于法律行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与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对比交付、登记不同生效要件;所有权模块拆解所有权概念、特征、权能、取得与消灭、共有类型,细化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等实务考点;用益物权细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清晰区分各类权利设立与效力;担保物权完整梳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概念、设立、效力、优先受偿规则;同时专门划分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两大实务高频板块,梳理小区业主权利、共有财产处置等房产纠纷相关法律要点,理论、法条、实务案例要点一体化整合。法学在校生可用于期中期末复习、课前知识点预习;法考、法学考研考生可依托导图搭建物权专题答题框架,快速记忆客观题考点、梳理主观题作答逻辑;法学、房产法律讲师可直接用作课堂课件、课后复习讲义。
这是一篇关于民法-民法总则思维导图,本民法总则合伙专题思维导图模板完整梳理民法典第一编民法总则中合伙、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三大核心板块,全面覆盖合伙基础概念、合伙类型划分、合伙人出资与财产规则、合伙人债务承担、合伙内部权责分配、退伙入伙、隐名合伙、合伙解散清算、法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完整体系等高频考点,精准收纳概念释义、区分对比、责任界定、简答答题话术、易混淆法条辨析等核心内容,针对认缴与实缴、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对外对内责任划分、隐名合伙权责等易混淆重难点做重点标注,解决民法总则文字繁杂、逻辑零散、责任规则易记混的学习痛点,是民法基础复习工具。模板适配多类法律学习场景,法学在校生可用来整理专业课课堂笔记、期末集中背诵复习;法考、法硕备考人群可依托框架搭建知识体系,快速刷题复盘考点;公考备考者能借助导图梳理法律常识答题逻辑;企业法务可快速厘清合伙企业权责风险,规避商事合作纠纷。模板支持自由编辑修改,可自主增删知识点、调整分支层级、更换配色与标注样式,适配打印纸质背诵、线上电子存档、课堂课件展示、实务查阅等多种使用需求,零基础也能快速调整适配自身学习节奏。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这是一篇关于民法继承编思维导图,涵盖继承权概述、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继承程序,细化继承权概念与特征、继承制度基本原则、法定继承人范围与继承顺序、代位继承、转继承、遗产分配规则、遗嘱生效要件、遗嘱形式变更撤回、遗赠与遗嘱区分、遗赠扶养协议、继承开始时间、遗产界定、继承权放弃丧失、遗产分割债务清偿等高频考点,针对简答背诵考点、易混淆法条对比做重点标注,解决继承编法条细碎、继承顺序易记混、各类遗产处置规则难以区分的学习痛点,模板适配学习与实务双重场景,法学在校生可用来整理课堂笔记、期末集中背诵;法考、法硕备考者依托导图搭建完整继承知识框架,刷题时快速定位考点;家事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可借助模板厘清遗产分配、继承纠纷判定法律依据,高效处理家事案件;公考备考人群可快速记忆继承相关法律常识,提升答题效率。模板支持自由编辑修改,可自主增删知识点、调整分支层级、标记重点内容、更换配色样式,适配纸质打印背诵、线上电子笔记存档、课堂课件展示、办公实务查阅等需求,零基础也能快速调整适配自身学习节奏。
这是一篇关于物权法思维导图,占有板块梳理占有的分类、取得消灭、占有效力与保护规则;物权变动为考试高频板块,区分基于法律行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与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对比交付、登记不同生效要件;所有权模块拆解所有权概念、特征、权能、取得与消灭、共有类型,细化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等实务考点;用益物权细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清晰区分各类权利设立与效力;担保物权完整梳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概念、设立、效力、优先受偿规则;同时专门划分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两大实务高频板块,梳理小区业主权利、共有财产处置等房产纠纷相关法律要点,理论、法条、实务案例要点一体化整合。法学在校生可用于期中期末复习、课前知识点预习;法考、法学考研考生可依托导图搭建物权专题答题框架,快速记忆客观题考点、梳理主观题作答逻辑;法学、房产法律讲师可直接用作课堂课件、课后复习讲义。
这是一篇关于民法-民法总则思维导图,本民法总则合伙专题思维导图模板完整梳理民法典第一编民法总则中合伙、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三大核心板块,全面覆盖合伙基础概念、合伙类型划分、合伙人出资与财产规则、合伙人债务承担、合伙内部权责分配、退伙入伙、隐名合伙、合伙解散清算、法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完整体系等高频考点,精准收纳概念释义、区分对比、责任界定、简答答题话术、易混淆法条辨析等核心内容,针对认缴与实缴、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对外对内责任划分、隐名合伙权责等易混淆重难点做重点标注,解决民法总则文字繁杂、逻辑零散、责任规则易记混的学习痛点,是民法基础复习工具。模板适配多类法律学习场景,法学在校生可用来整理专业课课堂笔记、期末集中背诵复习;法考、法硕备考人群可依托框架搭建知识体系,快速刷题复盘考点;公考备考者能借助导图梳理法律常识答题逻辑;企业法务可快速厘清合伙企业权责风险,规避商事合作纠纷。模板支持自由编辑修改,可自主增删知识点、调整分支层级、更换配色与标注样式,适配打印纸质背诵、线上电子存档、课堂课件展示、实务查阅等多种使用需求,零基础也能快速调整适配自身学习节奏。
第一编:民法总则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的概念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
(1)概念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规则与制度加以系统化编纂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2)特点
①民法典是私法的基本法
所管涉及私人利益的事,奉行私法自治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
②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来构建的,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规律。
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法律)
③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完整的覆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④民法典是行政执法和司法的基本遵循
简答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1)概念
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2)特点
①它是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注重外在形式。
②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不限于法律、法规,还包括了大量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
3、二者的关系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概述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平等性主要体现在
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时,其地位是平等的。
权利保护的平等
肖像权
适用规则的平等
离婚冷静期
平等主体
(二)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
人身关系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1.基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
这些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格权,包括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2.基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一定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
身份关系是人们基于彼此间的身份形成的相互关系。
具体表现为:
第一,在亲属关系中的地位
配偶 子女
第二,基于知识产权获得的地位
著作权
人身关系的特点
(1)平等性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非财产性
(三)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
1、内容
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2、特点
(1)主体平等。
(2)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重心是交易关系。
3、特征
(1)财产关系是一种以经济利益的计算为核心的关系
(2)财产关系充分体现了主体的自由意志
(3)财产关系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4)就救济方式而言,财产关系遭受侵害时用损害赔偿等财产性的救济方法来解决;而身份关系遭受侵害时,较多使用非财产性救济手段。
民法的性质(特点)
民法是私法
1.由于民法是私法,因此,要贯彻私法自治原则,赋予民事主体广泛的行为自由,并使当事人之间的合法约定能够具有优先于任意法的适用效力
2.在公法的领域中,公共权力必须法定,法无授权不可为,没有明确国家法律授权,公权力机关不得任意行为。而在私法的领域,奉行私法自治的理念,法无禁止即可为,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自由
3.有助于正确认识法律责任的性质
民事责任
4.有助于明确民法规范的基本属性
任意性规则:商量好了就行
授权性规则:以权利为内容的法律规则,或者规定"可为模式”的法律规制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来构建的,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规律。
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法律)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完整的覆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民法是权利法
其立法宗旨就是“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故其是权利法,其核心能力是确认和保障私权
民法是人法
1.强化了对个人人格尊严的保护
2.民法典在维护形式主义的前提下,也注重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注重对这些弱势群体的关爱,其目的在于维护实质的正义。
3.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民法是实体法
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则
简答、论述
民法的渊源
1.概念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判案的依据
《民法典》第10条: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可见,民法的渊源包括法律和习惯两种基本类型。
2.内容
(1)宪法
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效力
(2)民事法律
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普遍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主要指《民法典》,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依照特别法的规定。
(3)行政法规
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有些规范属于民事规范,属于民法渊源
例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4)行政规章
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例如: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典当管理办法》
(5)司法解释
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具有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监察解释两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6)地方性法规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大同市献血条例》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8)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
1.概念
指当事人所知悉或实践的生活和交易习惯,是社会生活中经过长期实施而形成的为人们共同信守的行为规则或者惯常做法,包括行业惯例,交易习惯,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和当地善良风俗。
2.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要满足的两个条件
1.没有法律规定
2.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道德
选择、简答
民法的适用范围
1.概念
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法规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民法的适用范围,也是民法的效力范围
时间
民法的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或修改之日停止
原则上民法没有溯及力
空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的效力
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及于我国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
注意:我国领土、领空、领海及驻外使馆、船舶,飞机等一切其他应当视为我国领土的范围
对人
属地主义
(1)我国境内中国人——适用。
(2)我国境内外国人——适用。
(3)外国境内中国人——不适用。
适用的基本原则
(1)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
(2)新法优先于旧法
(3)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4)强行法优先于任意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
1.概念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它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和规范之中,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
规则优先于原则适用
2.功能
(1)指导功能。
立法 司法
(2)约束功能。
(3)补充功能。
民事法律规范存在缺陷的情形下,可以起到弥补其缺陷的作用
3.内容
(1)平等原则
基础
①概念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②内容
a.人格平等。
b.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c.对各类民事主体平等对待,包括强势意义上的(绝对)平等和弱势意义上的(相对平等)
d.在补救方法上,也要平等保护。
(2)意思自治原则
核心
①概念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②内容
a.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
b.允许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c.确立了行政机关干预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
③限制
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意思自治不得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
意思自治和人格尊严价值发生冲突,则应当优先维护人格尊严的价值
(3)公平原则
①概念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②内容
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实施民事行为
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公平的理念处理民事纠纷
民事立法:充分体现公平理念
(4)诚实信用原则
①概念
诚信原则常常被称为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民法典》第 7 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②功能
a.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
b.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
c.衡平的功能
d.解释的功能
滥用权力违反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公共秩序:所谓公序就是指公共秩序,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
善良风俗:它相当于社会公共道德,是指由全体社会成员普遍遵守的道德准则
(6)绿色原则
①概念
绿色原则,是指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②内容
保护环境和生态
有效率地利用资源
民事法律关系
1.概述
(1)概念
①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分类
①依据调整的对象
人身法律关系:调整与人身有关,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夫妻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调整与财产有关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物权 债权
②依据义务主体的范围
绝对法律关系: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③依据权利的实现方式
物权关系: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2.要素
主体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在特殊场合也是民事主体。
内容
民事权利,是指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类型化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要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负担。
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商业标志、人身 利益、权利。
3.民事法律事实(当事人的意志)
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意义
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只有通过民事法律事实,才能使民事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转化为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主体变更(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发生了变化)
内容变更(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在范围和性质上发生变化)如债权因一部分清偿而减少
客体变更(客体发生变化)
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分类
行为(有关)
表示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效果由行为人的意思产生
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
当事人决定做不做,产生效果由法律来规定
催告
通知
宽恕
非表示行为
事实行为
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创作、先占、加工、无因管理等。
事件(无关)
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如出生、死亡、 自然灾害、天然孳息。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做人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能够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特征
平等性
普遍性
不可剥夺性
不得转让和抛弃
内容上的广泛性
权利能力的开始
(1)自然人的出生标准
“出”应为胎儿完全脱离母体, “生”应为脱离后有自主呼吸能力(独立呼吸说)
(2)自然人出生时间的认定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其他证据→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户籍登记
(3)胎儿利益保护
《民法典》第 16 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
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生理死亡(脑电波消失说)
宣告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做事的资格)
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特点
1.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2.以意思能力为基础
有相应的正取识别事物、判断事物的能力
3.法定性
非依法律不得限制和剥夺
划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指自然人能以其自己的行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①18 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②16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指自然人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收到一定的限制。
①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以上包含本数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法律只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则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无民事行为能力
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①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所有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申请认定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
自然人须为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必须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
利害关系人=近亲属(共八种: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 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债权人
有关组织=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学校、妇联、残联等
须经人民法院认定
民事行为能力的全部和部分恢复条件
必须针对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必须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
根据成年人的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状况,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恢复
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
死亡是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法律事实
在宣告死亡期间,如果某自然人仍处于生存状态,则其民事行为能力不因此终止
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可以亲自实施诉讼行为,并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限制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
监护
概念
监护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就是监护人;被监护人监督、 保护的人就是被监护人
监护人的设定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应当是具有监护能力的人
法定监护
所谓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监护。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
监护人顺序(按顺序)
父母:当然的法定监护人,除死亡和法定程序剥夺;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兄,姐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成年人的法定监护(按顺序)
配偶
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八种)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须经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遗嘱监护
《民法典》第 29 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特征
能够设立遗嘱监护的只能是被监护人的父母
遗嘱监护既适用于未成年人监护,也适用于成年人监护
协议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不包括未成年的父母、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
对民事行为能力没有要求(意思表达不是法律行为)
指定监护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意定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委托监护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监护人的职责
内容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利
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紧急情况下对被监护人的临时照料。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 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履行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简答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情形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监护人资格恢复的情形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宣告失踪
概念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
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2 年
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近亲属+债权人,且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
经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告。
简答
法律后果
财产代管人的设置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
清偿失踪人债务,并追索其债权
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得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
宣告失踪的撤销
撤销失踪宣告的条件
失踪人重新出现
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由人民法院做出撤销宣告
撤销失踪宣告的特点
财产代管关系终止
财产代管人负有移交财产和报告义务
宣告死亡
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的制度
条件:4、2、0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
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满4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满2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 2 年时间的限制
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近亲属+债权人,且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经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告
简答
死亡时间的认定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法律后果
财产关系变动。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发生继承,债务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
婚姻关系的消灭
宣告死亡并不当然消灭被宣告死亡人民事主体资格。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 力
宣告死亡的撤销
撤销死亡宣告的条件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
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由人民法院做出撤销宣告
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
财产关系的恢复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继承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 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婚姻关系的恢复
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原则上应当自行恢复,但在下列两种例外情形下, 其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其配偶已经再婚,或是其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
对收养关系的影响
原则:不能要回
例外:
被收养人不满8周岁的,仅收养人同意
被收养人8周岁以上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均同意
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病除外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
概念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债务承担
个人经营个体工商户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
概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债务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
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法人
法人制度概述
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定代表人)
特征
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这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最大的区别
独立的名义。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独立的财产。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
独立的责任。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分类
《民法典》的分类(法定分类)
营利法人
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公司制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司制
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如北京大学、证监会)
社会团体法人
谋求社团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中国法学会、天文学会)
捐助法人
基金会法人
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社会服务机构
以“助人自助”为宗旨,由受过专门训练的社会工作者,作为职业的服务人员和志愿者组成,为特定的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提供专门服务的人群组织(如中华慈善总会、蓝天救援队,民办非企业单位)
宗教活动法人
宗教活动场所(如寺、庙、堂、观)
非营利法人=公益法人+非公益法人(如同学会、同乡会)
特别法人
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分类
机关法人(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村委会、居委会)
学理分类
公法人
以法人设立的目的及所依据的法律不同,法人可以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 以实现公共福利为目的,依据公法所设立、组织的法人为公法人。
私法人
追求私人目的,依据私法所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
依设立的基础
社团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营利的社团法人
非营利的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
依设立的目的
公益法人:基金会、图书馆
营利法人:公司
联系
不同分类标准可能存在交叉:基金会既是财团法人,又是公益法人
社团法人既可以为了营利,如公司;也可以为了公益,如妇联;但财团法人只能为了公益,如基金会
法人的设立
应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包括成立程序合法和成立条件合法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简答
法人设立的原则
自由主义(放任主义),是指法人的设立不需具备任何条件,只要具备法人的实质,政府即予承认
特许主义(立法特许主义),是指专门颁布某项法律而成立某个法人组织
核准主义(许可主义,行政许可主义),是指法人的设立必须经过行政机关的许可。
准则主义(登记主义),是指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立标准,不必经过行政机关的许可,仅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法人即可成立。
强制主义,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强制设立法人
我国法人的设立原则采取核准主义和准则主义两种。例如,公司的设立原则上采取准则主义,但对于捐助法人、宗教场所法人等,其设立采取核准主义
设立人的责任
设立人的责任是指在法人设立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民事活动,由谁来承担其法律后果的问题;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失败:设立人承担
设立成功
法人名义
法人承担
设立人名义
法人承担
设立人承担
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不享有与公民的人身不可 分离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以及各种身份权,但是法人可以享有名称权、荣誉权、名誉权等人格权。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同时性,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 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原则上法人办理完毕登记手续时成立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终止时消灭。但是,法人在依法进行清算阶段, 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仍是存在的,但是仅限于清算范围内的活动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独立的意志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自然人从出生起享有权利能力,至死亡时终止,但行为能力却有可能在此之前因精神失常而暂时中止。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自己来实现的;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法人的机关或者是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特殊规则
执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即使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亦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机关和法人的分支机构
法人机关
法人机关
概念
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法令或法人章程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决定发法人意思而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法定代表人(代表机关)
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也可称为法人的授权代表,这个代表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他不是固定的。而是取决于法人的授权,这个授权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是一揽子的授权
概念
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特征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活动,由法人承担法律后果
责任
法定代表人造成他人损害,由法人承担责任,必须是因执行职务造成的;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人的组织机构(法人机关)
权力机构
是指法人意志的形成机构。如股东会和股东大会
执行机构
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执行权力机构的决定,从事日常管理的机构。如董事会和执行董事
监督机构
是指监督执行机构的组织机构。如监事会
法人的分支机构
概念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非法人组织,而非法人机关的一种,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立的完成法人部 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如中国银行的某某分行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
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是独立的公司,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 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合并、分立
合并
法人的合并,是指数个法人合并为一个新的法人(新设合并)
数个 法人归并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吸收合并或存续合并)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分立
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数个法人,原法人同时消灭(新设分立)
将现有的法人分出一部分成立一个新的法人(派生分立)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人责任形式的变更,如将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的变更
法人的终止
法人的终止,亦即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状态
法人终止的情形
法人的解散
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因法人的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简答
依法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人的清算
清算,是指法人在终止前,应当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结的行为
清算期间,法人资格仍然存续,但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 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合伙
非法人组织
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我国包括三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概念
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合伙协议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有限责任
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全体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认缴:股东对本人所应缴的全部股本的承诺和认可 VS 实缴:又称实收,是指公司成立时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它是公司现实拥有的资本
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
合伙人的出资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全部方式出资,也可以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只能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不能以劳务出资
合伙财产
合伙财产的构成:出资+经营积累+其他
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
合伙人的债务承担
对外:合伙企业以合伙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全体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
对内:合伙人内部为按份责任,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份额确定的方法:合伙协议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合伙人平均分担。
一约二商三实缴,实在不行平均分
合伙企业内部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只在内部发生效力,不能对抗债权人。 但债权人认可的除外
合伙的内部关系
合伙内部的亏损、收益的分配
合伙协议有约定的,从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比例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合伙人平均分担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退伙和入伙
退伙
退伙分为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
自愿退伙,是指基于合伙人单方的意愿而退伙
法定退伙,是指非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法定事由发生的当然退伙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退伙时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 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隐名合伙
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济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
出资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
利用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的一方称为出名营业人
合伙的终止
合伙解散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简答
合伙解散后的清算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合伙方终止
民事权利
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权利人对义务人提出的与自己的利益和意愿有关的、必须作 为或不作为的要求
分类
权利的内容和性质
人格权
是指为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财产权
是指以财产利益为直接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两大类:物权和债权
知识产权
是指对于人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志的独占排他利用为内容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社员权
是指在某个团体中的成员依据法律规定和团体章程而对团体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例如收入分配请求权、投票权、管理权等
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
是指直接支配客体,并享受一定利益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在性质上也可以称为支配权
支配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绝对权)
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具有相对性,产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相对权)
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特征
抗辩权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
抗辩权是对抗对方或否认对方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权的行使必须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形成权
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自己单方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撤销权,抵销权,追认权,解除权,否认权,选择权,继承权,遗赠权
特征
权利人仅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
效力的发生不需要相对人做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行为
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
也称不变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所规定的存续期间
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绝对权
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 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格权,又称为对世权
相对权
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地实施或不实施一 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民事权利间的相互关系
主权利
是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
是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如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担保物权,相对于主债权是从权利,而主债权就是主权利
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
既得权
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实现的权利。一般权利都是既得权
期待权
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实现可能的权利。如所有权保 留买卖中,买受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利益
民事权利能力的行使和保护
民事权利行使的原则
自愿原则
义务必须履行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私力救济)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合理防卫行为
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自助行为
自助,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采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公力救济)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予以保护。这种保护手段是由国家机关采取的,所以又称公力救济
物
概念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为人力所支配,且能够满足人类生活需要的物质对象
特征
存在于人体之外。任何活着的人体都不是物
能为人力所能控制。太阳、月球不是物
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活需要。一滴水、一粒米不是物
须独立成为一体。房屋上的门窗不是物
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分类
动产和不动产
分类依据:物是否可移动,或者移动后是否损害其价值
不动产
我国不动产主要指土地、海域、地上(海上)定着物。地上定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林木等
动产
除了不动产,剩下的物都是动产,如金钱、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机床、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这类物本质上属于动产,但因法律允许其物权变动上准用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登记),因此也被称为“特殊动产”
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意义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分类依据:物在流通过程中受限制程度
限制流通物
计划收购、供应的物资
金银。包括金银条、块、粉、金银铸币、金银制品等。
文物。依据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任何公民和单位不得私自挖掘,据为己有
麻醉品,剧毒品,非军用猎枪
禁止流通物
专属于国家的财产
虽非国家专有但禁流通物,在中国,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武器,弹药等
淫秽书画,鸦片等
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
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的划分仅限于动产
基于通常的交易观念
种类物与特定物
特定物和种类物的划分纯系依据当事人的意志,而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的 划分则是基于通常的交易观念
特定物,是指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其他事实具体指定的物
种类物,是指仅以品种、规格、质量、数量抽象确定的物。
种类物之债,不发生履行不能的情形
主物和从物
从物是指用以辅助主物而且和主物同属一人的物。从物所辅助之物,即主物。 法律上确认了“从物随主物”的原则,即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
从物的构成要件
从物必须是独立的物,而非主物的成分
主物与从物必须同归一人所有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凡可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为可分物
凡经实物分 割后,将使该物失去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为不可分物。
原物和孳息
原物是指原以存在之物,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如耕作土地获得粮食、养殖牲畜获得子畜)
法定孳息(存款的利息、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
孳息必须是独立的物
孳息的归属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
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按法律规定。如质押财产所生孳息由质权人收取
孳息归原物所有人
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可消耗物
仅一次有效使用就灭失或品质发生变化的物
可消耗物,如矿泉水。纸币、硬币等金钱虽然在使用后仍然存在,但因所有权发生转移,也视为可消耗物。
不可消耗物
可以长期多次使用,并不会改变其形态和性质的物
如房屋、机器
单一物、结合物、集合物
单一物,是指在形态上能够独立成为个体的物。例如,一头牛
结合物,是指由多个物结合而成的,在社会观念上被看作一个独立个体的物
集合物,是指由多个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的物。例如,一个草原上的一群牛。
货币和有价证券
货币
货币的特征
货币是动产
货币是种类物,可替代物
货币是可消耗物,“占有即所有”
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
有价证券持有 人享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
是对有价证券本身的所有权
是有价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
有价证券主要包括:票据、股票、公司债券、国库券、仓单、提单
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分类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决议
区分标准: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又称一方行为、单独行为, 是指根据一项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行使解除权、追认权,抛弃动产所有权、遗嘱等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需要两项以上意思表示才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双方、共同和决议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需要两项内容互异但相互对应的意思表示 一致才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合同、赠与、遗赠抚养协议等
共同行为
又称协定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订立合伙合同
决议,是指多个民事主体在表达其意思表示的基础上遵循表决程序, 依据表决原则作出决定
如股东大会的表决。决议一旦做出,只要该决议不存在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所有股东都应遵守决议
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
区分标准: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应当根据法律或行政法规采取特定的形式
要式行为,是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银行借款合同 工程承包建设合同
非要式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其形式并无特定要求的民事法律行为。
要式行为未采取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非要式行为不采取特定形式的,不影响民事行为的成立
主民事法律行为、从民事法律行为
区分标准: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
主民事法律行为,指不需要有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独立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民事法律行为,指从属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
主民事法律行为未成立的,从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主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 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辅助的民事法律行为
区分标准: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独立的实质内容
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借助行为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皆为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辅助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辅助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使之确定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行为进行追认的行为
生前行为、死因行为
区分标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是在行为人生前还是死后
生前行为,是在行为人生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多数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此类
死因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死亡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为典型的死因行为
负担行为、处分行为
区分标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
负担行为,是指是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法律行为。如债权行为
处分行为,是指以引起现存权利的直接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如转移动产所有权、债的免除、债权让与
有因行为、无因行为
区分标准:在财产给予行为中,以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原因是否可以分离
有因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与进行财产给予的原因相互结合、不可分离。大多数行为都是有因行为,如买卖合同、借贷合同
无因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进行财产给付的原因或者法律行为可以与原因相分离。如票据行为
区分意义
在有因行为中,进行财产给付的原因不存在,民事法律行为即不存在或不发生效力。在无因行为中,即使没有进行财产给付的原因或原因不存在, 民事法律行为的存在或效力不受影响
诺成行为、实践行为
成立的时间
诺成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即“一诺即成”的行为,如买卖合同
实践行为,是指除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保管合同
区别:二者的成立时间不同。 诺成行为,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即告成立; 实践行为,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该法律 行为才能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必备要件)
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标准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
当事人。即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
意思表示。即表意人将其预期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附加要件)
是指某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具备的特殊要素
内容
如要式行为要采取特定的形式
在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
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意思表示
概述
意思表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指表意人将其预期发生某种法律 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形式
口头形式
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对话的方式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来说,凡是当时人没有约定或法律没有规定采用何种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传真
以电子邮件等 方式有形表现所载内容,视为书面形式
推定形式(作为的默示)
是指当事人通过积极行为将其以意思表现于外部,他人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可以推知当事人意思的形式
如租期届满后, 承租人继续交纳房租,出租人接受,由此推知当事人双方做出了延长租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沉默方式(不作为的默示)
是指当事人既无语言又无行为表示,以单纯沉默作为意思 表示的形式。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生效规则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以对话的形式做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的形式做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相对人不必亲自收到,进入管控范围即可
以非对话的形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意思表示完成时即生效
以公告形式做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以公告形式做出的意思表示,自公告发布时生效
意思表示的撤回
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意思表示在发出后,在尚未到达意思表示的受领人之前,表意人将其意思表示撤回的行为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概念
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 从而能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在时间上是一 致的,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即有效
在少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不具有时间上的一致性,即一项 民事法律行为业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如那些附延缓条件或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虽已成立,但只有到所附延缓条件发生或所附始期届至才能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内心意思与外部的表示行为相一致
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以下情形
真意保留,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 居于真意保留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不受影响。但该真意保留为相对人明知时,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
戏谑表示,即“开玩笑”。基于戏谑表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
虚假的意思表示,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实际上并不期待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认识错误致使意思和表示不一致。 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误传,是指因传达人的错误导致行为人意思与表达不一致。 误传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在特殊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除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需具备特别生效要件,才能产生完全的法律效力
效力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
绝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是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当然、绝对、确定不按照行为人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种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虚假的意思表示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进行某种民事法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
效力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存在任何事实能使之有效
部分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行使撤销权,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已发生效力,明显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种类
重大误解
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实施的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狭义的动机错误和典型风险不构成重大误解
因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方使用欺诈手段,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与第三人欺诈相比,第三人胁迫不需要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胁迫行为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主体。撤销权应当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享有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
撤销权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是形成权,其适用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也称不变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规定的存续期间。其法律意义在于,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超过除斥期间怠于行使该权利的,则该权利消灭。它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被撤销以后, 其效力溯及到行为开始时自始无效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最长 5 年,最短 1 年)
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90 日内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当事人自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双重除斥期间)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由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代理权人因无权代理而从事的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确定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
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有权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是否追认。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可以在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决定是否追认,逾期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其他法律后果:当事人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 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附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将来发生
不确定
合法
当事人约定
条件的类型
生效条件(延缓条件):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解除条件:决定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
积极条件: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 消极条件: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
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
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不正当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是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民 事法律行为
类型
生效期限(延缓期限)、终止期限(解除期限)
确定期限、不确定期限
限制
法律不允许对民事法律行为附加不能期限。所谓不能期限是指约定的期限过于久远,违背常情
代理;
概述
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特征
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
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即为直接代理。以自己的名义则为间接代理
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
简答
代理关系
代理权关系(委托关系)
不得代理的情形
依法律规定不得代理的情形
如侵害他人人身、财产;人身性质(结婚、离婚)
违法行为
依约定不得代理的情形
如演出
依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得代理的情形
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未做反对表示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的类型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以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授权所发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本代理、复代理
以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
本代理,是指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权或法律规定
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 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直接代理、间接代理
以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
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其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其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
单独代理、共同代理
在有数个代理人时,以代理权的行使方式为标准
单独代理,各代理人单独行使代理权
共同代理,数个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
如父母的法定代理,原则上应共同行使
一般代理、特别代理
划分依据:代理权是否被限定
一般代理,又称概括代理,代理权范围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特别代理,又称限定代理,代理权范围有特别限定的代理
代理权
代理权的取得
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 该授权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需取得代理人或第三人同意
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行使代理权的一般要求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滥用代理权的情形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已为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况
无权代理
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类型
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代理权已经终止后的代理
简答
后果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否认权
相对人的催告权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对代理人的请求权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恶意相对人的责任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
概念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构成要件
行为人无代理权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这一要件要求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即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已经在外部形成 一种能够使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已经获得授权的表象(权利外观)
相对人基于对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代理关系的消灭
委托代理
消灭原因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后
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法定代理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简答(要背)
期间与诉讼时效
时效的概述
概念
时效,就是时间的法律效力,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 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制度。我国仅规定了诉讼时效
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期限后,将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诉讼时效概述
特点
法定性
强制性
体现了义务人的时效利益
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需要记住的
分类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 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4年(国际货物卖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 年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起算
一般规则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特殊情况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中止
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法定事由(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效果
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
中止事由发生前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
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将再计算 6 个月
简答
中断
概念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 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定事由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效果
已经经过的时效统归无效
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在时效中断后,可能会发生时效再次中断的效果
简答
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 由,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人民法院调查确认以后决定延长的制度
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
义务人产生抗辩权
从义务人角度,时效届满后,其享有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从权利人角度,时效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和诉权均不消灭,其实体权利转化成一种自然权利
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需要背过的
诉讼时效利益的抛弃
诉讼时效利益不得预先抛弃
时效利益不得预先抛弃,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时不得预定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为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规范,以防止权利人处于优势地位逼迫义务人抛弃时效利益,预期抛弃时效利益的行为系无效行为
诉讼时效届满后时效利益的抛弃
是指义务人在时效届满后,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其时效利益。该抛弃行为有效
诉讼时效届满后时效利益抛弃的方式
义务人实际履行债务
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
诉讼时效届满后时效利益抛弃的后果
时效利益一旦抛弃,视为时效期间未届满,重新开始时效期间的计算
期间与期日
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民法上的一个特定概念,它是指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一段时间。一定期限的经过将导致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所以,期间经过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期间的分类
可变期间、不变期间
区分意义:是否可以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而使期间发生变更
法定期间、意定期间、指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如诉讼时效、保证期间
意定期间,是指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意思表示而设立的期间
指定期间,是指由法院或其他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指定的期间
除斥期间
概念
除斥期间也称不变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所规定的存续期间。如撤销权、 解除权等
特征
它是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的存续期间
它可以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它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产生之日起计算
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需要背过
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开始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期间的截止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 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 日。此处的法定休假日包括法定的节假日以及双休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除斥期间vs诉讼时效
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的请求权
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
能否由当事人由当事人约定不同
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得由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改变
除斥期间既可以由法律约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是否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不同
诉讼时效在性质上是可变期间,可因法律是由而中止、中断,例外情况下还可以延长
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一般不得中止、中断和延长
届满后法律效果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相关的请求并不因此消灭,而只是义务人产生相关的抗辩权
除斥期间一旦届满,则直接消灭的是权利本身
是否允许法院主动援引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后,是否主张该抗辩权,应当义务人自主选择,法院不得依职权进行审查
除斥期间届满后,将使权利人的权利消灭,权利人不得再行使该权利,因此,法院有权依职权进行审查
考查方式:是否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1.是否是平等主体
(1)看是否在使用公权力
如税务局,公安局,政府
(2)管理和被管理关系
如学校内部,公司内部
2.有无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没有权利与义务
如情谊关系,师生关系,恋爱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