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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合同
合同的基础知识
概念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合同的成立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合同关系
概述
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合同关系是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应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
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相对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合同债权又被称为相对权
合同关系的内容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主要是指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
合同关系的客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如物、行为、智力成果等,是一种给付行为
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主体的相对性
合同关系中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外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内容的相对性
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合同的分类
双务合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如买卖、租赁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如借用合同
典型合同、非典型合同(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分类依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
典型合同又称为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非典型合同又称无名合同,是指“本法 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
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分类依据:获得利益一方是否需要支付对价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如买卖、赠予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如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定金
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分类依据: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或者必须采用特定方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合同均为不要式合同
主合同、从合同
分类依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
如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担保物权)
合同的订立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概念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要件
.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订约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而达成了合意
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许多合同还可能具有特定的成立要件。
例如,对实践合同来说,应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作为其成立要件;而对于要式合同来说,应履行一定的方式其才能成立
要约
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要约是由特定主体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生效的时间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要约的存续期限
要约的存续期限是指要约可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存续期限完全由要约人决定
要约的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
要约的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前到达受要约人
不能撤销的情形
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民法典》规定的要约邀请: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例外: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的条件的,构成要约的
要约的失效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要约失效的情形
要约被拒绝
要约被依法撤销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选择判断
承诺
概念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是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简答
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生效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承诺的迟延
逾期做出承诺
承诺无效,视为新要约
例外:要约人通知有效
本应到达,意外逾期
承诺仍有效
例外:要约人通知无效
选择题
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相对人
承诺无法撤销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合同成立的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成立的地点
原则上,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成立地点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是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未考察过,非重点)
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条款
合同的一般条款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的条款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必要条款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 只要这三个条款能够确定,合同原则上就已经成立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形式
概述
是当事人合意所采取的方式
分类
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口头形式
推定形式(默示形式)
是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而是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 对方通过一定的行为作出承诺,从而使合同成立
合同的履行(选择、判断、简答为主,重点章节)
合同的履行概述
合同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诚信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 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绿色履行原则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 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合同漏洞填补规则(协议→习惯→法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定
履行标的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 (送钱上门、上门取货、房屋不动)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交付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
履行时间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 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
履行费用约定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对待给付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当事人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限
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简答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而仅产生使对方请求权延期的效果
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当事人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已届履行期
简答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一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
若对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先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后履行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后,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的变更
概念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变,而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要件
存在已成立的合同关系
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
合同的变更须以当事人协议或法律直接规定及裁判,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法律后果
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合同没有发生变更的部分对当事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变更,未经第三人同意,不得对该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否则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溯及自始或者仅向将来终止
类型
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是指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后,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
单方解除
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事先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情况时,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一方通过行使该项权利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
概念
法定解除,是指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法律解除的事由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
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例如,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需要背过的,
申请司法解除:情势变更
概念
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合同赖以成立的客观基础或者环境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而双方当事人又不能协议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制度
构成要件
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
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该重大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
这种重大变化不能属于商业风险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
法律效果
重新协商
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提出
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的处理
解除权的行使
必须享有解除权
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
行使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通知的意思表示生效时,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与违约损害赔偿是可以并存的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类型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报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应当赔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限于直接损失
违约责任
概念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也就是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构成要件
要求合同义务有效存在
要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违约方要想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必须要举证其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主要限于不可抗力,而约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免责条款
违约行为形态
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
默示违约的情形:(营、誉、逃)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实际违约
拒绝履行
迟延履行
部分履行
瑕疵履行
违约责任的行使
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也称实际履行,就是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义务
不能请求继续履行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包括修理、重作、更换以及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违约损害赔偿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损失时,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其损失
完全赔偿原则
即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赔偿范围的限制
可预见性规则
违约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损害赔偿的减轻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违约金
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并用。但在二者并用的情况下,受害人不得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
我国民法仅承认不可抗力为法定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的概念和情形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现象
不可抗力的免责效果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合同分则(选择,案例分析为主)
买卖合同(最重要的)
概念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标的物:现实存在的物,将来产生的物、特定物、不特定物
特征
买卖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
诺成合同
不要式合同
建议背下来
出卖人的义务
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应当担保其交付给买受人的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确定的质量标准
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背
买受人的义务
支付价款
受领标的物
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选择题)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风险负担是指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 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
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外情况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 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 灭失风险的转移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买卖合同中的利益承受
标的物在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标的物交付后产生的孳息,由买受人承受
特殊的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
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为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只有当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 1/5 时,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方可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特定条件,让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样品买卖合同
样品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
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 同
试用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试用人对于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同意购买。
试用人部分支付价款,或就 标的物为试验、检验以外的行为(如将该物出卖、出租或设定担保物权)时,视为同意购买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概念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一方提供电、水、气、热力供另一方利用, 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特征
公用性
供应人有强制缔约义务,不得拒绝利用人通常、合理的供应要求
公益性
继续性
赠与合同 (仅次于买卖合同的重点)
概念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
特征
赠与属于合同的一种
在赠与合同中,必须存在给予行为
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
需要背过
赠与人的义务
转移赠与财产的义务
瑕疵担保义务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合同的终止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权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不得任意撤销的情形
公、公、道
经过公证
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质
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
1,.直系血亲之间的赠予2.养子女对生父母的赠予3.为报恩而为的赠予
需要背过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1 年内行使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需要到重伤或者死亡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借款合同(很重要的)
概述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依据贷款人的不同可以区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有偿性
要式性
诺成性
选择题
贷款人的合同义务
按期、足额提供贷款的义务
保密义务
借款人的合同义务
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
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按期支付利息
按期返还借款
容忍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交付借款时成立
实践性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选择题
租赁合同
概念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特征
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有偿合同
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租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和租赁期不满 6 个月的定期租赁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无须采取书面形式; 但租赁期限在 6 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选择题
租赁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的义务
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的义务
维修租赁物的义务。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承租人的义务
依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支付租金的义务
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不得随意转租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 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 6 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
承租人获取租赁物收益的权利
租赁权的物权化
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承租人的租赁权可以对抗租赁物的新所有权人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的终止
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 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可以并用)
融资租赁合同
概念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融资性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结合在一起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以融物为手段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为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多务合同、有偿合同、要式合同
要背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
出卖人负有按照约定向承租人(而非作为买受人的出租人)直接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当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时,三方可以约定,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
出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所订立的融资性租赁合同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承租人承担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有约从约,无约归出租人所有
选择题,需要记下来
承揽合同
概念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特征
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
定作物的特定性
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
承揽合同的效力
承揽人的义务
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接受定作人提供材料或依约提供材料的义务。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
承揽人的瑕疵担保义务
定作人的义务
支付价款的义务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受领工作成果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由于此项变更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 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合同的终止
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合同因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而解除
建设工程合同
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特征
合同的标的物为建设工程
合同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运输合同
概念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特征
运输合同一般为双务和有偿合同
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
运输合同多为诺成合同
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运输合同的效力
承运人的义务
承运人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到约定地点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运送旅客、货物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义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票款或者运费
客运合同
对于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 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技术合同
概念
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或者服务所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的总称
特征
技术合同的标的物是技术成果和技术秘密
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
技术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技术合同的主体一方具有特定性
技术成果相关权利的归属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技术成果完成人
技术合同的种类
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
保管合同
概念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特征
保管合同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保管合同以保管物品为目的
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效力
保管人的义务
出具保管凭证
亲自、妥善地保管保管物
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危险通知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就保管物主张权利
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寄存人的义务
支付保管费和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
告知义务
声明义务
仓储合同
概念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
特征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与存货人之间的合同
仓储合同是继续性、双务、有偿合同
仓储合同是商事合同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效力
保管人义务
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接收、验收义务
通知义务
妥善保管义务
容忍义务
存货人义务
提取仓储物的义务
说明义务
委托合同
概念
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
特征
委托合同是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的合同
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
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委托合同一般为无偿合同
效力
受托人的义务
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报告义务
财产转交义务
受托人的义务
支付费用的义务
支付报酬的义务
赔偿受托人损失的义务
委托合同的特殊终止事由
当事人一方任意解除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可任意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
选择,判断,案例
行纪合同
概念
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
特征
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具有主体的限定性。
行纪人应当是经过批准可以从事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
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业务
行纪合同是商事合同
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行纪合同的效力
行纪人的义务
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合理处分委托物的义务
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
支付报酬的义务
受领或取回标的物的义务
行纪人的介入权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 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中介合同
概念
中介合同,又名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特征
中介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中介合同为有偿合同
中介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中介合同中委托人的给付义务的履行有不确定性。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介合同具有独立性
中介合同的效力
中介人的义务
报告义务
忠实勤勉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
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支付中介费用的义务
承揽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
履行范围不同
履行后果和风险承担的责任不同
追求的目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