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则
这张思维导图系统梳理了刑法总则的知识脉络,围绕绪论、定罪、犯罪形态、刑罚论与刑事责任五大板块展开。绪论讲解刑法专门性、严厉性、广泛性与补充保障性特征,目的分为惩罚目的与保护目的,机能包含规制、保护与保障机能,基本原则为罪刑法定、刑法适用平等与罪责刑相适应。定罪部分以《刑法》第十三条界定犯罪,强调主客观相统一、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犯罪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三项特征;定罪标准为犯罪构成,由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要件组成,正当化事由包括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犯罪形态沿时间推进展开,讲解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既遂指完整实现分则条文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判定采用构成要件齐备说。刑罚论依次介绍非刑罚处理方法、量刑概念原则、量刑情节与制度、数罪并罚、判决宣告、交付执行中的减刑与假释,以及刑法消灭的概念与法定原因。刑事责任部分梳理其性质学说、与犯罪和刑罚的关系,以及定罪判刑、定罪免刑、消灭处理、转移处理等解决方式。无论正在备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务员考试的学生,还是初学刑法的爱好者、需要复习巩固刑法知识的法律从业者,都可以借助这张总则脉络图理清定罪量刑与刑事责任的完整逻辑,夯实刑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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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学教材思维导图,立法的概念、本质和作用,立法的历史发展,立法原则和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与利益,立法的主体,立法体制立法程序。
这是一篇关于立法学的思维导图,包含了立法预测、立法规划与立法决策、立法协商、立法解释等内容,需要可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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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 总 则
绪 论
基础论
刑法的概念
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中国,刑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代表【人民意志】制定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刑法的存在形式/渊源
刑法典:【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典;(普通、狭义的刑法)
单行刑法: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
附属刑法:在经济行政等非专门刑事法律中附带规定的一些关于犯罪与刑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特别刑法)
广义上的刑法
刑法的特征:
②针对对象的专门性。刑法主要规定犯罪以及运用刑法的方法同犯罪作斗争,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③刑法制裁的严厉性。刑法的强制力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严厉的多。制裁方法:剥夺生命、自由、财产、资格等重要权益
①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刑法在保护的利益和调整的对象上比较广泛。
④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因为严厉性决定刑法需要遵循明确性和谦抑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保护的最后手段。
目的论
目的 (惩罚目的、保护目的)
决定任务
惩罚任务:用刑法同一切的犯罪作斗争。
保护任务: ①政治→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②经济→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③权利→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④秩序→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任务要求刑法发作用的内容)刑法的机能:
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可能发挥的积极作用。
规制机能: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和约束】的机能;方式:行为规定为犯罪,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
保护机能: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
保障机能
普通人—保障公民不受刑罚权的非法侵害
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以外的刑罚处罚
选择题:犯罪之前是规制,犯罪以后是保护,人权保障全过程。 对被告人有利的体现保障机能,对被告人不利的体现保护机能
(发挥作用的时间地点)刑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对人对地)
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
属地管辖原则 (刑法第6条)
含义/概念:个国家的刑法只管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
⑴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中国刑法
⑵在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于中国刑法。属地原则的补充性原则,也称旗国主义。
⑶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体现了属地原则。
例外:所谓“法律特别规定以外”
①外交代表行事管辖豁免。
②发生在港澳台地区的犯罪不适用我国大陆刑法。但港澳台地区公民在大陆犯罪的应当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③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在中国领域外的效力
属人管辖(国籍)
基本含义: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本国公民实施的犯罪。 我国概念:刑法对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
⑴适用中国刑法,最高刑3年以下可不追究。
⑵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中国刑法规定之罪,无论刑罚轻重,适用中国刑法
保护管辖
基本含义: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侵害本国利益的犯罪。 我国概念:对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
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安全原则)或者其公民(保护原则)犯罪 双罚原则:最高刑3年以上+依犯罪地法律受处罚。
普通管辖
基本含义:一个国家的刑法对侵犯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都要行使管辖权。 我国概念:刑法对国际犯罪的效力
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要么适用中国刑法,要么按照我国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实行引渡(或起诉或引渡)
时间效力
概念: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溯及力)即对生效前的行为的药力。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
生效时间2种方式
①公布后一段时间生效
②公布之日生效
失效时间2种方式
①明示失效: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法律自何日起失效(明确日期失效)
②自然失效:新法实施后取代了有关旧法,或者 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溯及力问题 (4种学说)
概念: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是指刑法对于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4学说
①从旧原则:只能依据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定罪处罚,刑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无溯及力)
②从旧兼从轻原则:只能[依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定罪处罚,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的除外,即新法的"轻法"有溯及力
③从新原则:刑法对「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有溯及力
④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一般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的」仍然适用旧法
我国刑法12条对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原则上适用旧法,但适用新法有利于被告人时,适用新法。
对象—未决犯,所谓“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于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提醒:处刑较轻是指法定刑≠宣告刑。)
一般而言,法定刑较轻是指定最高刑较轻;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法定最低刑较轻。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法定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如果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发挥作用有争议):刑法的解释(不从旧兼从轻)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明。
按照效力分类
⒈立法解释—全人大及全人常 (时间推进有3种)
①在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做的解释
②在刑法中对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
③全人常以决议形式对法条含义解释
⒉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条文进行的解释; 两高对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都属于司法解释。
有权解释
⒊学理解释—除全人大及全人常、两高之外的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解释”
按照解释方法分类
⒈文理解释:条文字面含义
⒉论理解释:立法的精神与目的;目的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比较解释、历史解释。 做题方法:A→B,比较AB关系
刑法基本原则
⒈罪刑法定原则:罪法定、刑法定
概念: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3个内容: (正反逻辑) (关联词组)
法定化
(正面)要求
①法定化:即〔犯罪〕和〔刑法〕必须是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 (逻辑:罪法定+刑法定+怎么法定)
这里的法律是指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令,通常是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
明确化
(正面)要求
②明确化: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刑: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明确:都必须做出具体的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正面逻辑:罪明确+刑法明确+怎么明确)
(反面)禁止
禁止习惯法、类推解释、行为后的重法(不利被告人)、不明确的罪状和不确定的刑法。 (反面逻辑:禁止不明确)
合理化
(正面)要求
③合理化: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刑:惩罚程度〕; (逻辑:罪合理+刑合理)
(反面)禁止
禁止滥施刑罚、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反面逻辑:禁止不合理)
2个体现:
刑事立法
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定义、共同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刑罚运用的具体制度等]。
分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
效果—为正确的定罪量刑[提供明确完备的法律标准]。
刑事司法
废除了刑事司法类推制度,要求司法机关严格解释和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处刑。
⒉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概念: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比中)
体现:在定罪量刑以及行刑的标准上都平等的依刑法规定处理,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或优待
4个内容:①平等的保护法益;②平等的裁量刑罚③平等的认定犯罪④平等的执行刑罚
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罪责相适应
概念:又称罪刑等价主义或者罪刑相均衡原则,违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个内容
与所犯罪行相适应
刑罚轻重应与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相适应,即根据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轻重;
与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与主观恶性深浅,再次犯罪的危险性大小相适应。
2个体现
总则
①规定量刑原则(刑和罪相适应):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该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裁量刑罚时,应尽量使刑罚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
②规定量刑规则(刑与责相适应): (先重)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型; (后轻)对未成年、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的人从宽处罚; (再对比)对中止犯处罚明显轻缓于未遂犯、预备犯;对过失犯处罚明轻缓于故意犯等, (总结一句话)体现了刑法与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分则
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
特别提醒:刑罚轻重=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但是与这三大指标有关的,符合本原则。无关的不得从重或从轻,否则违反本原则)
犯 罪 论
一、什么是犯罪? 主观与客观相统一 形式与实质相统一
定义/概念
《刑法》13条对犯罪给出的定义
政治——“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经济——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权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兜底——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都是犯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
犯罪的基本特征
我国《刑法》13条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兼顾犯罪实质特征和形式特征,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定义。
①实质特征: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⑴人的具体行为
⑵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
②刑式特征: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③法律后果:应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刑罚处罚性。
“但书”规定
但书规定,是指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但书意义
①表明认定犯罪不仅仅需要正确“定性”+还需要合理确定危害的“程度或量(定量)”即合理的确定危害的程度;
②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
③有利于缩小犯罪与刑事处罚的范围,避免给轻微的犯罪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改过自新,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力量惩罚严重的违法行为犯罪。
④与犯罪定性定量相呼应,是分则条文对有些犯罪特定规定程度方面的限制要件。
如盗窃,诈骗,抢劫,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在通常情况下有“数额较大”的限制。
二、定罪标准: 犯罪构成
远观: 犯罪构成 一个概念 两种分类 三个特征 四项意义
⒈概念: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要客观要件的总和。
⒉分类: 基本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 标准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
基本: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单独+完成) ↓ 修正: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 补充(纵向)扩展(横向)所形成的犯罪构成(未完成:预备未遂中止+共同犯罪:帮助教唆犯)
标准:又称为普通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其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基准) ↓ 派生:只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包括减轻的犯罪构成和加重的犯罪构成。
⒊特征/内容
①罪: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
②刑:犯罪构成是适用「刑罚」的前提
③法定:诸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
⒋意义: 定罪联系量刑 理论联系实践
概念:犯罪构成是法律规定的确立犯罪的要件,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
①定罪:
⑴成立犯罪的标准
⑶区别此种犯罪与彼罪的标准
⑵成立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②量刑:通过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轻罪与重罪,为正确量刑提供依据;
③理论: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
④实践:强调依据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准确的惩罚犯罪。
近观: 犯罪构成 4要件
⒈犯罪客体
概念: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3个内容/特征:
①犯罪客体是「某种」社会生活利益
②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
③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
2种体现:
①有的条文「明确表述」出犯罪客体。例如刑法第225条表述出非法经营罪的客体是市场秩序。
②有的条文「通过客观方面」反映出来的。例如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妇女”的行为表述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权利”。
3种分类(根据范围大小):
①一般客体:这是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即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体
②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
③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 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数量分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复杂客体:某一犯罪侵害两个以上利益
简单客体:某一犯罪只侵犯一个利益
犯罪客体VS.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的概念和内容
概念:犯罪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者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
认定: 一个原则:行为与对象同时存在,二者没有先后关系; 三个不同于: ①不同于犯罪的所生之物,伪造的公文 ②不同于犯罪的所用之物,伪造的信用卡 ③不同于犯罪的组成之物,赌资、贿赂物等
犯罪客体VS.犯罪对象
概念: 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信息
联系:两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是它的载体, 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往往是通过侵害或指向犯罪对象来实现的。
区别: ①是否为犯罪的必备要件不同: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素之一。犯罪对象虽然是绝大多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但也有极少犯罪(如逃脱罪等)分子对象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 ②是否受到实际损害不同: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以及侵害一定的客体,但是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
⒉犯罪客观方面
概念: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
⑴危害行为: 一个概念 两种分类 三大特征
ⅰ概念:是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 ↓ ↓ ↓ ↓ 两个统一: 主观实质 形式 客观
ⅲ特征3:
①有体性: (正)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的活动与消极的活动; (反)禁止处罚思想,无行为即无犯罪、无行为即无刑罚。
②有意性: (正)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 (反)如果没有人的意识支配,那就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人的无意识动作,身体受外力强制形成的动作,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形成的动作等都不是危害行为
③有害性: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客体),这是实质内容。
ⅱ分类
作为
概念是指积极的作为,即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 实施被某种刑法禁止的行为。
表现形式看,作为是积极的身体动作。
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看,作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罪刑规范。
由于刑法绝大多数是禁止性规范,如不许杀人,强奸抢劫,盗窃,所以最常见的犯罪形式是作为。
不作为 (命题重点)
概念:是指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 而危害社会的行为。
表现形式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
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看,不作为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
如遗弃罪的行为,表现为不抚养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尽抚养义务。
不作为分类2
纯正不作为犯
概念:又称为「真正不作为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法定的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 其“纯正性”在于: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是一致的,即都是不作为。
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不纯正不作为犯
概念:又称为「不真正不作为犯」,指行为人因不作为而构成〔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即应是作为的〕犯罪 “不纯正”在于:人的行为形式(不作为)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作为)不一致。
开枪将人杀死与活活饿死抚养的婴儿都是杀人行为。当用不作为的方式饿死婴儿时,就是不纯正不作为犯。
不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 (21年考过简答)
概念: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即不为某种行为,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致危害社会的。 满足应为→能为→不为的客观要件,还有主观要求不作为的故意犯罪、不作为的过失犯罪
客观要件
应为
⑴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这种义务来自下面几个方面: ⅰ 法律上的明文规定; ⅱ 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ⅲ 行为人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能为
⑵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行为人负有某种法律义务是不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如果行为人负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 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能力或者其他原因而不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也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不为
⑶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主观要件
⑷具有不作为的故意或过失。
⑵危害结果
ⅰ 概念: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ⅱ 5种类型(分类) 口诀→城管重表现(标准)
—构成要件:构成要件的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的结果
—关联方式: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严重程度: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和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
—表现形式: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
—现象形态: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
ⅲ 5个意义:
实害结果的意义
定罪: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①危害结果是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②危害结果是间接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
量刑: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加重法定刑的条件。有些条文规定,如果犯罪行为发生某种严重的危害,结果则加重其法定刑(结果加重犯)
形态:是某些犯罪的既遂要件
危险结果的意义
定罪: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可能性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形态: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可能性是某些犯罪的既遂要求。
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1概念: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4大特征: ①客观性:不以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②相对性:原因与结果是相对的,某一现象既是前一现象的结果,又是后一现象的原因; ③必然性:两种现象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是因果 关系基本的和主要的表现形式; ④复杂性:一果多因,多果一因。
2种类型:必然和偶然。
认定★:有无介入因素,异常/正常,作用大/小
⑷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问题一:影响定罪,即为构成要件
问题二:影响量刑,即为量刑情节
都不影响,则与犯罪构成无关
⒊犯罪主体
概念: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⑴自 然 人
刑事责任年龄
概念: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①完全无(<12)
②相对负
12≤人<14,两种行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严重造成残疾,经最高检察院核准负刑事责任。
14≤人<16,八种行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完全负(16≥)
④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矜老:75≥,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恤幼:12≤人<18,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⑤<16不处罚,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⑥已满=过了该周岁生日的第二日起计算 ⑦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得在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之后再追究该行为的刑事责任,也不得追究行为人其他同种或者非同种罪行,一并追究该行为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 辨认能力+控制能力
概念:刑事责任是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精神缺陷:4分法
正常时:要承担不从宽
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开始疯:要承担可从宽
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减轻
完全疯:不承担
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同时具备2条件: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醉酒人:应当负
生理缺陷
聋且哑的人或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般主体&特殊主体
如果满足年龄+能力,即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A)和特殊主体(A+B)。 特殊主体:纯正身份→定罪身份,不纯正身份→量刑身份。
⑵单 位 犯 罪
概念: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基本类型
纯正的单位犯罪,只能由单位而不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
例如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单位和自然人都能构成的犯罪。
逃税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单位犯罪要件
概念: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⒈主体条件/资格
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其中私营独资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其他单位没有这项要求。
⑴法人资格:私营、独资企业构成单位犯罪需要法人资格 ⑵内部机构:单位的内部机构或分支机构,但符合两个条件: ①是以自己的名义犯罪②违法所得归该机构; ⑶国家机关:如某区政府法院等; ⑷外国单位:外国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规定。
⒉主观要件
⑴单位犯罪体现单位的意志,为单位或大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单位意志的体现:单位集体决定或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利益作出决定。 ⑵单位既可以构成故意犯罪,也可构成过失犯罪
⒊法律规定
单位犯罪,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才负刑事责任。
未指明该罪的主体包括单位的,只有自然人可构成该罪,单位不构成该罪。 规定的单位犯罪主要属于破坏经济秩序、环境资源、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
处罚规则
⑴原则双罚,例外单罚,无论单双罚都要惩罚自然人。 ⑵两个以上单位以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应按照其单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确定犯罪单位的主从犯。 ⑶单位变更:分立→追原单位,合并→追诉原单位,原单位死(三销一破产: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追诉相关自然人。
单位犯罪立法解释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诉单位的刑事责任,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共同犯罪
两个单位以上共同犯罪,必须出区分主从犯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犯罪中,起 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 等作用的人员 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 也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职工,聘任、雇佣的人员。
二者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
以自然人犯罪认定的情形:(选择)
①主要目的:个人为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主要活动是以犯罪实施犯罪的;
③盗用公司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的;
④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
⒋犯罪主观方面
概念: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包括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心理因素
无罪过事件
疑似犯罪
有罪:满足两个统一
无罪
满足其中一:主观或客观
满足其一:实质或形式
1概念:行为在〔满足客观上虽然造成的损害结果〕, 但是(缺乏主观)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有原因)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不是犯罪
2情况
⑴意外事件
概念: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 但是「(缺乏主观)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意外事件特征3: ⑴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 ⑵主观上(缺乏)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⑶原因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 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当时客观情况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也不可能预见的原因
⑵不可抗力
概念:不可抗力是指行为在客观上(满足)虽然造成的损害结果, 但主观上(缺乏)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所谓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行为人遭遇到集全部智慧和力量都无法抗衡(主观上缺乏)、不可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力量(客观上满足)
不可抗力的来源是多方面的,可以来自大自然,如地震,火山爆发,洪水犯难,江河决堤等; 也可以来自他人,也可以来自牲畜,也可以来自行为人本人生理疾患和心理障碍如心脏病发作。
罪 过
概念:罪过,是指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Ⅰ 故意 (刑法14条)
犯罪故意
1概念:犯 罪故意,是指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特征:
认识因素
⑴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知”(认识)的范围包括: ①对行为、结果以及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样客观事实的明确认识具体而言,是对犯罪构成事实所属的情况的认识; ②对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这是对犯罪故意进行否定评价的根据。
意志因素
这是指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是希望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
2种类
直接故意 ( 明知可能/必然+希望)
概念: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明知+希望) 所谓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表现为行为人对这种结果的积极追求,把它作为自己行为的目标,并采取积极的行动,为达到这个目的而努力
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放任)
概念: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所谓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听其自然,纵容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不积极追求但也不设法避免。
间接故意有三种情形/类型: ⑴一正→为实现某个犯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 ⑵一反→为实现某个非犯罪的意图和目的,而放任犯罪结果发生 ⑶常见→突发性故意犯罪,不计后果,放任结果发生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点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点: 1、相同点:①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②意志因素,都不排斥危害结果发生,都具有故意的性质。 2、不同点: ①认识因素不同,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 直接故意→可能性或必然性,间接故意→可能性。 ②意志因素不同,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 直接故意→希望发生,积极追求态度,间接故意→放任发生,任凭事态发展。 ③结果因素不同,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的意义不同: 直接故意→未发生,应当追究预备未遂罪责,间接故意→未发生不成立犯罪。
Ⅱ过失 (刑法15条)
⒈概念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心理态度。法律有规定才负刑事责任。
2特征:
⑴没有犯罪故意
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具有希望的态度,也不具有放任的态度,如果具有犯罪故意,则成立故意罪,排斥成立过失罪
⑵没有保持必要的、小心谨慎态度,即有过失
表现为两种情形: ①没有履行法律规章,社会生活准则所要求的注意义务,极端马虎草率、疏忽大意,以至于对应当预见并且能够预见的危害结果没有预见。 ②极端轻率,过于自信,以至于对已经预见的危害结果,在应当积极避免并且能够避免的情况下,竟然没有能够避免。
2种类:
⑴ 疏忽大意
1概念: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于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2特征
⑴有预见的义务,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这种义务来源于共同的生活的规则或者习惯。 法律只对有可能预见的人提出预见的义务。
⑵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疏忽大意,就是按照行为人行为时的认识能力和客观条件,他本该预见,但是 由于马虎大意而未预见,致使危害结果发生
⑵过于自信
1概念: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于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2特征
⑴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对危害结果的预见,包括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危害结果。
⑵行为人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所谓轻信能够避免,是指一方面行为人希望和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 另一方面行为人没有确实可靠的客观根据而轻率相信可以避免。
比如高估了自己的能力或不当的估计了有利条件,自以为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而实际上却未能避免。
过失犯罪的罪责3表现
罪——对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负刑事责任。换言之,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只有完成形态,并且只处罚完成形态; 而刑法不仅处罚故意犯罪完成形态,还处罚其未完成形态(预备、未遂、终止)
刑——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
法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财富刑事责任。这充分显示刑法是惩罚故意犯罪为主,以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14非简)
自信过失与vs间接故意: ①相似点:都能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②不同点: 认识因素不同——过于自信过失→已经预见可能发生;间接故意→明知会发生,认识程度高。 意志因素不同——过于自信过失,持否定态度,违背行为人意愿;间接故意→持放任态度,不违背行为人意愿。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异同
疏忽大意的过失VS.意外事件: ⑴相似点:①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 ②对危害结果发生都持否定态度。 ⑵不同点: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 ①疏忽大意的过失中,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并且是能够预见的,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②在意外事件中,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可能预见的。 ③行为人主观责任是完全不同的,这就决定了意外事件不是犯罪,而疏忽大意过失则构成过失罪。
Ⅲ犯罪目的+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
概念:犯罪目的是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
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
⑴直接故意的基本内容就是追求某种犯罪结果的发生,包含着犯罪目的,所以刑法对故意犯罪通常不明示犯罪目的 ⑵但是对某些犯罪,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特定的犯罪目的。 (eg 《刑法》第303条规定,赌博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152条规定走私淫秽物品罪必须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等) 因此犯罪目的也是构成某些犯罪的主观要件,在这种场合具备法律指明特定的目的是构成该罪的必要的主观要件; ⑶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但是可以有其他目的
犯罪动机
概念:犯罪动机是〔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
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
⑴犯罪动机虽然一般不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素,但它反映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对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往往是重要的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eg刑法第397条第2款规定行为因为徇私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适用较重的法定刑;) ⑵在司法实践中动机是否恶劣是酌定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重要理由。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⑴犯罪行为可能出于各种不同的犯罪动机;如杀人可能出于奸情、仇恨、图财、愤怒等不同的动机。
⑵同一犯罪动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如仇视社会的心理,可能推动实施杀人放火爆炸等不同的犯罪。
⑶犯罪动机在前,犯罪目的在后。 犯罪动机是推动行为人追求某种犯罪目的的原因,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实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刑法注重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态度,当行为人把某一犯罪结果作为其追求的目标是心理内容就是犯罪目的。
eg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犯罪目的是保险人的死亡结果,骗取保险金是动机; 但是对于保险诈骗罪而言,其骗取保险金是犯罪目的。如果脱离了对犯罪结果态度的判定,则难以确定犯罪的目的或动机。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1概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
2分类
⑴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1概念:法律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
3种情况
ⅰ假想非罪。行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
ⅱ假想犯罪。行为并没有被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
ⅲ行为人对自己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⑵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概念: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采用法定符合说),分为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
5种情况
①客体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
②对象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
③手段错误,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
④打击错误,又叫做目标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
⑤因果关系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
其中因果关系错误又分三类情况: ①正:行为造成了预定结果,但误以为没造成 ②反:行为没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造成 ③补充:知道行为已经造成预定结果,但对其造成原因有误解
2点注意
第一,在日常生活或者工作中可能因为误认了对象或者误认了方法而造成损害后果;也有可能因为误认了事实;误认自己的行为性质是否正当合法(行为性质错误),常见假想防卫、假想避险。这类错误广义上也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本就没有犯罪的故意,所以不成立故意犯罪,仅存在有无犯罪过失的认定问题。
例如,在打猎时,误把人当猎物打死,在医疗中因打错针、发错药而致人死亡等
第二,因为人在故意犯罪中发生认识错误,但既没有造成预期的犯罪后果,也未造成预期之外的犯罪后果属于不能犯的问题,不必要是用认识错误的理论来认定。
例如,甲把男人误认为女人而实施强奸;把马的影子误认为甲,开枪射击,未中。
正 当★ 化★ 事★ 由
1正当化事由情形
正当化事由:行为人的行为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犯罪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形。
刑法理论上有以下情形: [权利人 执行 法律 正当 自救]
⑴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是指权利人同意与行为人损害其合法利益,行为人根据权利人的承诺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情况
⑵『执行』命令的行为。基于上级的命令损失的行为
⑶依照『法律』的行为。具有法律明文依据,直接依据法律实施的行为构成犯罪
⑷『正当』业务的行为。为从事合法的行业,职业职务等活动实施的行为
⑸『自救』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及时恢复权益,以防止其权益今后难以恢复的情况。
⒈正当防卫
概念: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成立条件5项
①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注意:假想防卫有过失按过失犯罪,无过失属于意外事件
②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注意:事前防卫(酌定量刑情节,如提前准备如防卫装置)、事后防卫(例外:财产类型。)
③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④主观条件——有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⑤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更大损害。注意:不要超过必要限度,否则防卫过当(应当负,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特别防卫
概念:特别防卫,对 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的 暴力犯罪,采取防卫手段,造成 不法侵害人伤亡 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是指具有导致死亡或重伤的紧迫性危险,“暴力性犯罪暴力”是指对人身实施暴力;因此特别防卫不适用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一般的暴力行为。
成立条件:
⒈必须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向主观条件;
⒉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即针对正在进行且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如果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是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
概念: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特征: ⑴客观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 ⑵主观上对造成的过分损害存在过失甚至故意具有罪过性 ⑶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⒉紧急避险
概念: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成立条件5+2项:
①起因条件——必须有危险发生;
②时间条件——实际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
③对象条件——避险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④主观条件——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⑤*限制条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迫不得已是指采取紧急避险是唯一的途径,别无选择;
⑥限度条件——避险行为,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保护利益大于损害的合法利益。超过必要限度即避险过当→应当负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⑦*特别例外限制——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避险过当
概念: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
特征: ⑴客观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及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大于或等于所保全利益 ⑵主观上对造成的不应有损害存在过失,应受到责备,只有在造成较为严重的不应有损害时,才有必要认定为避险过当追究刑事责任 ⑶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⒊正当防卫vs紧急避险
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概念: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3项 相同
①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其他合法权利。
②前提相同:都必须是合法利益,正在受到紧迫危险时才能实施;
③责任相同:在合理期限度内造成损害的,都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超出法定限度造成损害结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5项 不同
①危害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非常广泛,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侵害等,而正当防卫的侵害是来源于人的不法侵害
②损害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损害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
③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只能在迫不得已时,即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实行,而正当防卫则无此限制
④损害程度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合法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利益,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的损害
⑤主体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三、时间推进: 犯罪形态
⒈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概念: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过程中因某种原因而停止所呈现的状态(犯罪终局状态 ) 特征: ①终局性 ②排他性 ③每一种停止形态都有其法律地位和意义
分类
完成→既遂
未完成→犯罪预备、未遂、中止
⒊犯罪预备 (主客观相统一)
概念: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现犯罪(主观),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客观)。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预备犯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一。
特征:
①主观: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②客观:犯罪人实施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 准备工具,是指准备为实行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 制造条件,是指为实行犯罪制造机会或创造条件。
③原因: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准备阶段。预备的预备,不是犯罪预备
④责任: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提示: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的实质区别在于能否直接侵害犯罪客体
⒋犯罪未遂
概念: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犯罪未遂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之一。
特征:
客观上:①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着手实行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
结果上:②犯罪未得逞。所谓 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没有既遂即犯罪行为尚未完成的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
主观上:③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并不是犯罪分子自愿的,而是由于不可克服的客观障碍造成的,主要有: 敌方→被害人的反抗, 我方→犯罪人能力不足、认识发生错误, 第三方→第三者的阻止、自然力的阻碍、物质的阻碍
责任上:④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分类2
1.分类标准为实行行为是否实施完成, 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将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没有将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2.实行行为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 能犯未遂:有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 + 不能犯未遂:因行为人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包括工具不能犯的未遂,又称手段(方法)不能犯的未遂。
犯罪未遂vs犯罪预备:是否着手为标志
迷信犯vs不能犯未遂
迷信犯或者愚昧犯是指使用迷信或愚昧的方式犯罪,按照科学的观念根本不可能对法律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
区别
1.是否犯常识错误。 迷信犯是行为人的常识出现错误不能犯没有犯常识错误
2.行为是否一致。 迷信犯预定实施的行为与实际实施的行为一致;在不能犯未遂的场合,行为人实际使用的犯罪方法与预想使用的犯罪方法不一致,以致犯罪不能既遂
3.是否构成犯罪。 不能犯未遂构成犯罪按照未遂犯处罚;迷信犯不是犯罪无需处罚。
⒌犯罪中止
概念: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结果发生的形态。犯罪中止也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一。
特征/成立条件:
1.时间性:预备开始到即遂以前的全过程;如果犯罪已经既遂,则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行为的,可成立中止。
2.自动性:是指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①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由本人自主地决定放弃犯罪。 ②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指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自动采取积极行动,实际有效的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③只要是犯罪分子认为自己能够把犯罪进行到底而自动停止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都认为具有自愈动性自动中止犯罪的原因,有出于真诚的悔悟,基于对被害人的年龄,受到别人的规劝,害怕受到刑罚的处罚等。
3.客观有效性:中止不仅仅是一个良好的愿望,还应当有放弃犯罪,或者阻止结果发生的实际行为,并有效的阻止犯罪结果发生。 ①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自动放弃,正在预备或实行的犯罪就具备客观有效性。 ②在犯罪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即将要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采取积极行动实际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才具备客观有效性。
4.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⒉犯罪既遂:完整实现刑法分则条文群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判定标准三学说:①结果说②目的说③构成要件齐备说(官方观点) 形态:危险犯、行为犯、实害犯。 处罚:法定处罚;
四、空间分布: 共同犯罪
⒈共犯的成立条件(主客观相统一):①主观上有共同故意,②客观上有共同行为,③主体条件,二人以上。 共犯认定:不构成共犯的6种类型,主要是基于主观没有共同故意而不构成共同犯罪。 ①过失行为不构成共犯, ②利用他人作为工具,不构成共犯, ③事先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不构成共犯, ④过限行为不构成共犯, ⑤“同时犯”不构成共犯, ⑥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
⒉共同犯罪的形式: 是指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或者联系的形式。
形式包括
①能否任意形式为标准,分任意共犯+必要共犯, 所谓任意共犯是指二人以上构成法律对犯罪主体数量没有限制的共同犯罪,至于是单独实施还是共同实施,其形式是任意的。 必要共犯是指二人以上构成法律规定犯罪主体数量为二人以上,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共同犯罪。
②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通谋的共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事前通谋的共犯,是指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就已经形成的的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那就是事中有同通谋,即共同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过程中才形成的共同犯罪。
③共同犯罪人有无分工,可分为简单共犯+复杂共犯 所以简单共犯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分工即均参与实行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每一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的共犯形态,又称“共同正犯” 复杂共犯是指共同犯罪中有分工,存在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区别的的共犯形式态
④根据共犯人之间有没有特殊组织形式为标准,分一般共犯+特殊共犯 所以谓一般共犯是指共犯之间无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特殊共犯,又称有组织犯罪或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多次实施某种或几种犯罪而建立起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有五大特征:老大带着一帮小弟有预谋的干坏事危害很大 ①有明显的首要分子(老大); ②人数较多,3人以上(带着一帮小弟),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③有预谋的实施犯罪活动(有预谋); ④经常纠结在一起进行一种无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干坏事) ⑤无论作案次数多少,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危害很大)。
⒊共犯的分类及刑事责任 分类:作用为主,兼顾分工。 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⑴ 主犯有两种:①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以及②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 主犯的责任: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要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要按照去做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主犯和首要分子之间是什么关系: ⑴主犯与首要分子不尽相同;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身体,包括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和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未必都是主犯) ⑵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⑶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未必是主犯,这是因为聚众犯罪有三种形态: ①处罚聚众者,处罚全体参与者均构成犯罪(主犯) ②处罚聚众者和积极参加者,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主犯) ③处罚聚众者,其他参与者不构成(是否主犯,视情况而定)。 前2种情形首要分子都是主犯,第3种情形是情况而定: 如果聚众者只有一人,则只有一人构成犯罪也就无所谓共同犯罪,无所谓主犯问题; 如果聚众两人以上,则构成共同犯罪,此时要根据行为人的作用大小认定主犯,当聚众者都起主要作用时,都为主犯;当聚众者的作用有主次之分时,其起主要作用者为主犯。
⑵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2种⑴次要作用的实行犯⑵辅助他人实行帮助的帮助犯,对于从犯应当从减免。
⑶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关系,关键看有没有相对的意志自由,选择的余地。
⑷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其特点是教唆他人犯罪,而本人不参与犯罪的,教唆犯也是犯罪。 成立条件:主客观相统一+责任 主观→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客观→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责任→三句话,轻重原则: 原则—对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犯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轻—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即如果被教唆人没有反被交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罚。 重—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⒋共同犯罪与 犯罪的停止形态
⒋1 共同犯罪与既遂、预备、未遂 分简单共犯场合+复杂共犯场合
简单共犯,其在共同实行的场合,共同实行场合没有预备问题: ①既遂:一人即遂全体既遂 ②未遂:共同犯罪整体归于未遂,则全体共犯人承担未遂责任, ③中止:如果共同犯罪人一致中止犯罪,则全体共犯人承担中止责任。
复杂共犯场合除了实行犯以外,还存在着教唆犯和帮助犯,一般认为教唆犯帮助犯的形态,“从属于实行犯”的进程。 ①如果实行犯既遂,教唆犯或帮助犯也就构成犯罪既遂, ②实行犯构成未遂,则教唆犯、帮助犯构成未遂, ③如果共同犯罪停止在预备阶段,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属于预备犯,其帮助犯也属于预备犯, 至于教唆犯是否成立犯罪预备有两种观点: 一,如果认为教唆者从属于被教唆人,即被教唆人构成犯罪预备,则教唆者构成犯罪预备,使用刑法第22条的预备犯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认为这属于教唆行为的未遂,即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则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适用刑法第29条的规定。
⒋2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 站在共同得出1点,站在中止得出2点,先看中止的第1点,中止,必须具有有效性、第2点,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止;第3点,站在共同角度来看,中止的效力仅及于本人,不及于其他共犯人。
五、定罪几个罪: 罪数问题
概念
罪数形态最终构成犯罪的数量,理论上有不同的学说,包括(客观)行为说、法益说,(主观)意思说,(国外)构成要件说,本土理论犯罪构成说。类型:实质一罪、法定一罪、处断一罪。
实质的一罪 【实继想结婚】
概念:实质的一罪,貌似数罪实际是一罪的情况。
⒈继续犯
继续犯概念: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特征拆除4项: ①主观:一个故意 ②客观:侵犯同一客体(法益或社会关系) ③犯罪行为对客体形成持续的不间断的侵害 ④犯罪完成、造成不法状态后,犯罪行为继续影响犯罪,客体是犯罪客体遭受持续性侵害。
继续犯有4大法律后果:正追共罪 正—正当防卫时机,在行为持续期间,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 追—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共—行为继续期间,他人可以加入构成共犯; 罪—属于实质一罪,无论时间长短不实行数罪并罚。
继续犯三大类型:①持有型,②部分不作为,③侵犯人身自由。
⒉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 特征:①客观上实施一个行为②触犯不同罪名。
处罚规则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关联法条竞合,所谓法条竞合,是刑法中指一些条文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情况 法条竞合处理原则: 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法条优先适用; ②例外:另外法律有特别规定,即重法优先使用。
法条竞合vs想象竞合: 最大的区别在于所竞合的两个法条之间关系不同, ①想象竞合是由于案件事实而竞合,法条竞合是由于立法原因而结合 ②想象竞合是动态竞合、短暂竞合,而法条竞合是静态竞合、永恒竞合。
⒊结果加重犯
概念: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又造成基本构成要件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特征: ①基本行为还造成了额外的结果 ②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刑法分则明文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法律有规定结果加重,法律没规定想象竞合 ③行为对结果具有罪过,故意或过失
结果加重犯的结构:基本行为+加重结果=定基本罪名+加重处罚
法定一罪 【集结号】
概念:法定一罪,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的明文规定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
⒈结合犯
概念:结合犯是指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为另外一个独立新罪的犯罪形态。
特征:①结合犯的行为是由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结合而来 ②结合为一个新的犯罪 ③结合的原因是基于刑法的明文规定
我们国家没有结合犯,但有非典型的结合形式叫类似结合。 除此以外要关注结合犯两大特征,实践特征两罪高度并发,形式特征取得法律明文规定。
⒉集合犯
概念:集合犯是指(主观上)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客观上)实施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特征:①主观—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②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必须触犯的是同一个罪名 ③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集合犯,是法律规定的一罪。
职业犯和营业犯,比如非法行医罪。
处断一罪 【千禧年】
概念: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但仅以一罪论处的情况。
⒈连续犯
概念:连续犯是指(主观)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客观)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
特征:①(主观)同一或概括的故意 ②(客观)实施数行为 ③数行为触犯相同罪名 ④数行为具有连续关系
意义/法律后果: ①追诉时效起算。犯罪行有连续状态,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②溯及力方面,根据司法解释,犯罪行为由刑法生效前连续到刑法生效后,如果新旧都认为是犯罪,即使现行法规定处罚较重也适用现行法,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宽。 ③对于“次数加重犯”的多次认定具有一定意义。
⒉牵连犯
概念:牵连犯是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特征:①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②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 ③触犯了两个以上不同的罪名 ④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罪名之间有牵连关系及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
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有例外就是数罪并罚。
类型包括: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⒊吸收犯
概念: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分: 第一看关系:是否密不可分,是—选吸收; 第二看客体,是否侵犯同一客体,是—选吸收,不是—选牵连。
事后不可罚:犯罪以后的第2个行为不值得处罚,为何不值得处罚? ①没有侵害新法益②没有期待可能性
刑 事 责 任
5大学说:负担、义务、评价、后果、责任, 负担→刑事负担说,义务→刑事义务说,评价→否定评价说,后果→法律后果说,责任→法律责任说。 我国认为,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代表国家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进行谴责的责任。
4组特征:①非难性对谴责行,②社会性对法律性,③严厉性对专属性,④必然性对平等性
刑事责任的地位:包括基础理论说、罪责平行说、罪责刑平行说,三大观点。
刑事责任与刑罚之间的关系:(先看区别再看联系)既有明显区别,同时又具有密切的联系。 3点区别: ①前提不同→刑事责任因犯罪而产生,刑法以法院定罪判刑决定宣告生效而出现; ②导出性质不同→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刑法是一种强制方法; ③要求内容不同→刑事责任包括刑法处罚、非刑法处罚和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而刑法以实际剥夺或限制犯罪人某项权益为内容。 3点联系: 最本质的联系,①前提关系→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无刑事责任无刑罚 ②决定关系→刑事责任大小决定刑罚轻重,刑事责任大的刑罚重,刑事责任小刑罚轻 ③实现方式→刑罚是刑事责任的主要实现方式,虽然刑事责任还包括非刑罚处罚方法等其他实现方式,但那属于次要的实现方式,因此刑事责任与刑法的关系是普遍的。
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刑事责任解决方式的学说:①社会危害性学说②犯罪构成唯一根据说③罪过说④犯罪行为说
解决方式种类: ①定罪判刑 ②定罪免刑 ③消灭处理 ④转移处理
刑事责任的根据:国家基于何种前提基础或决定性因素而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或者犯罪人是根据何种前提基础决定因素而承担刑事责任。 ①哲学根据 ②法学根据
刑 罚 论
刑罚的基本问题
⒈刑罚概念: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特征:①适用的主体:国家审判机关 ②对象:犯罪分子 ③程序:依据刑事诉讼程序规定 ④内容:是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⑤刑法明文规定 ⑥以国家强制力做保障。
⒉刑法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按顺序)
①主体不同:适用机关不同 ②依据不同: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序不同 ③对象不同: ④后果不同: ⑤严厉性程度不同:
⒊刑罚的目的:是国家制定刑罚及对犯罪分子适用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⑴刑罚报应的观念。⑵预防犯罪的目的:分为一般预防+特殊预防。
特殊预: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主要是通过刑法的适用与执行,把绝大多数犯罪人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
一般预防: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
⒋刑法的分类 ⑴学理分类:生命型,自由型,财产型,资格型四类 ⑵法定分类:立法中的分类,那就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⒌我国刑法体系的特点
一、何种刑
主刑
⑴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特征:①管制期限3-2-3(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过3年) ②起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扣刑期两日(1:2)。 ③权利:劳动应当同工同酬。 ④义务:应当进行社区矫正,可以适用禁止令;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⑵拘役: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的刑罚方法。 特征:①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1-6-1), ②计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前羁押一日抵扣刑期两日(1:2) ③执行:公安机关就近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 ④权利:每个月可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⑶有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征:①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35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5年(6-15-20/25)。 ②计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抵扣一日(1:1)。 ③义务:强制罪犯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无报酬)。 ④执行:执行机关为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⑷无期徒刑: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征:①不能孤立适用,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②减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③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抵扣刑期的问题。 ④执行: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⑤义务:凡有劳动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⑸死刑:也称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极刑), 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缓期两年执行。
死刑的适用及其限制:采取少杀慎杀政策; 死刑的限制性主要表现在: ⑴限制死刑适用条件,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⑵限制死刑适用对象,以下三类不适用死刑:①犯罪时不满18周岁②审判时怀孕妇女③审判时已满75周岁,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⑶限制死刑适用程序,死刑立即执行,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⑷限制死刑的执行方式。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死缓制度:缓期执行期为2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不计算在2年期内)
重大立功→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有故意犯罪:情节一般,未执行死刑的死缓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法备案;情节恶劣,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限制减刑: 对象①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 ②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程序: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附加刑
⑴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 适用方式:①单处式(单独用)、②选科式(不用/单独用)、③并科式(主刑+罚金)、④复合式(附加/单独) 缴纳方式:①限期一次缴纳,②限期分期缴纳,③强制缴纳,④随时缴纳,⑤延期缴纳,减少缴纳或免除缴纳。
⑵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范围:①合法财产 ②全部时,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③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④可以分期缴纳(未来的也可罚),可以减免。但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执行(当下的财产),而且不能减免。 ⑤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的时候可以同公安机关执行。⑥偿还债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人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方式:应当并处、可以并处、选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⑶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人参加 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
4项内容: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与自由的权利 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适用对象:⑴应当剥夺两类人:①死刑、无期的犯罪分子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⑵可以剥夺一类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犯罪的)
期限与执行
①死刑、无期徒刑——终身——主刑执行之日;
②死缓、无期减为有期徒刑——3~10 ③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5
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
④独立适用——1~5——判决执行之日 ⑤管制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相同——同时执行
⑷驱逐出境: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对象: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外国国籍与无国籍人)。 方式:独立适用,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附加适用,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非刑罚处理方法:人民法院对犯罪人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
⑴非刑罚性处罚措施: 训诫—法院对犯罪人当庭批评,责令其改正不再犯罪的方法,包括口头或书面; 具结悔过—法院责令犯罪人用书面方式保证悔改,不再犯罪; 赔礼道歉—法院责令犯罪人公开向被害人当面承认罪错,表示歉意; 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向主管部门提出对法院予以行政处罚或处分的司法建议; 赔偿损失—责令被告人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
训诫+具结悔过→口头书面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精神对物质 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对外与对内
⑵从业禁止(非刑罚处罚措施):因利用职业便利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人民法院—其自刑法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5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定规定,依照规定。
二、量刑
1.量刑概念及原则
概念:又称刑法裁量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⑴功能:是使法定的罪行关系变成实在的罪行关系的必要条件。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
⑵特征: ①主体人民法院 ②性质:刑事司法活动 ③内容:对犯罪人确定刑罚。
⑶量刑的原则:
①以法律事实为根据的量刑原则。 所谓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的总和.既包括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影响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其他事实. 作用:犯罪事实是引起刑事责任的基础,也是进而对犯罪裁量刑罚的根据,无犯罪事实也就无刑法责任,更无所 谓对犯罪人材料刑罚的可能,所以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②以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3
ⅰ,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刑罚方法的适用条件和各种刑罚裁量制度的规定
ⅱ,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和有关各种量刑情节的规定
ⅲ,必须依照[刑法分则和其他刑法规范规定的]法定刑和量刑幅度,针对具体的犯罪选择判处适当的刑罚
2.量刑情节
概念:量刑情节,又称刑罚裁量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特征3: ⑴它与定罪是否构成犯罪并无关系 ⑵能够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⑶直接的影响对刑罚裁量的结果,即处刑轻重或者是否免除刑罚处罚
分类2
分类标准:以刑法的量刑情节及其功能作出是否明确规定
1、法定情节
概念: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包括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
4情节的适用
从轻处罚情节+从重处罚情节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重的刑种与刑期;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轻的刑种和刑期。
强调要点: ①法定刑幅度,是指在特定具体犯罪相适应的法定刑限度之内具体的量刑幅度 ②从轻处罚不允许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判处刑罚;从重处罚不允许在法定最高刑之上判处刑罚 ③刑法学界有人主张中间线论,与刑法所确定的适用规则不符,必须摒弃.
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
概念: 1.法定减轻处罚/一般减刑处罚,是指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法,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2.酌定减轻处罚/特殊减轻处罚,是指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其基本使用规则:
前提-减轻处罚是指犯罪的刑法必须低于法定最低刑;
减轻处罚情节的基本适用规则
⑴法定最低刑,并分笼统的指特定犯罪的法定刑的最低刑,而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特定具体犯罪相适应的量刑幅度中的最低刑 ⑵减轻处罚,既包括行种的减刑,也包括刑期的减轻 ⑶减轻处罚不能判处法定最低刑,只能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判处刑罚,否则会将同从轻处罚相混淆,减轻处罚,也不能减轻到免除处罚的程度,否则会与免除处罚混淆
酌定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基本适用规则+符合条件:
条件: ⑴犯罪分子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⑵案件具有特殊情况; 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免除处罚的适用
概念:免除处罚,是指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
符合3基本条件,才可用: ①行为构成犯罪 ②犯罪情节轻微 ③因犯罪情节轻微而不需要判处刑罚
2、酌定情节
⑴概念:酌定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法材料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⑵刑罚裁量中作用主要表现:
①酌定情节对于法定情节的最终适用结果起到重要调节、修正和辅助判断的作用 ②当特定案件不具有法定情节的条件下,酌定情节的适用是「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中」确定「最终应当判处刑罚」所不可缺少的根据之一
⑶常见种类:
①主观—犯罪的动机 ②客观—犯罪的手段 ③客观—犯罪的时间与地点 ④客观—侵害的对象 ⑤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 ⑥过去—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 ⑦现在—犯罪后的态度
⑷适用:
①准确认定酌定情节的性质。酌定情节可分为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 从宽情节是指犯罪人受到从宽的处罚的情节,包括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情节 从严情节是指会使犯罪人受到从严处罚的情节,只有从重处罚情节,一种
②全面把握酌定情节的内容。要求客观、全面的分析、掌握「可能对量刑结果产生不同影响的所有情节」,从而为正确量刑奠定公正、合理的基础。
③合理协调酌定情节与法定情节的关系。并存时应当本着法定情节优于酌定情节的原则,予以适用。
④公正适用酌定情节。酌定情节是在刑法裁量过程中,由法官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它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依据之一。任何法官都应当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约定下,公正、合理的适用酌定情节,准确裁量刑罚。
3.量刑制度
累犯
一般累犯
概念: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成立条件: [吾有18姑,好累]
⑴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吾) 所谓刑法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⑵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有) ⑶主体条件—犯罪发生时,犯罪人已满18周岁。(18) ⑷主观条件—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姑)
特别累犯
概念: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刑法执行完毕或者后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特别累犯成立条件(13论述) [国安恐怖黑社会]
⑴前罪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任一类犯罪 ⑵前罪后罪应该判处的「刑法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⑶[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的「任一类」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中的任一类犯罪,就构成特别累犯。即构成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累犯的法律后果
1.应当从重处罚, 内容包括:⑴对累犯必须从重处罚; ⑵对于累犯应当比照不构成累犯的人从重处罚; ⑶对于累犯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确定具体应判处的刑罚,不能无事实根据的对其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2.不适用缓刑
3.不得假释
4.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可以限制减刑
累犯VS.再犯
概念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并在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及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犯罪的人。
主要区别体现:
罪名不同:累犯前后实施的犯罪必须是特定的犯罪,而再犯前后实施的犯罪并无此方面的限制;
刑度不同:累犯一般必须以前后两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一定刑法为构成要件,而构成再犯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被判处一定刑罚。
时间不同:累犯所犯后罪,一般必须是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之内实施的;而构成再犯对前后两罪之间并无时间方面的限制
自首
概念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自首的意义
1.有利于瓦解犯罪势力,感召犯罪分子主动投案,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减少因犯罪而造成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2.有利于迅速侦破刑事案件,及时惩治犯罪; 3.有利于惩罚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相结合。
一般自首
概念: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⑴
一般自首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指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未受到询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根据司法解释,以下情形也属于自动投案:[电信负责人被司法通缉,准备委托亲友去规劝] ⑴先以[信电]投案的。 ⑵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⑶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⑷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⑸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在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⑹ 犯罪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 ⑺公安机关[通知犯罪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 ⑻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注意: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方式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以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供述自己实施并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
根据司法解释,下列情形属于自首: ⑴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⑵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的 ⑶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犯罪的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特别自首
概念:特别自首/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成立条件 (概念拆分法)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所谓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 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正在执行所判刑罚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是成立特别自首的关键条件) ⑴[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罪行的」,以自首论。 ⑵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自首认定
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
关键把握共同犯罪人各自的罪行范围。 我国刑法的规定,各种共同犯罪人自首时所要供述的自己的罪行的范围,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具体的分工是相适应的。
主犯的自首
首要分子——必须供述的罪行,包括其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所及(或)支配下全部最新。
其他主犯——必须供述的罪行包括:1.其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支配下,单独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 2.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从犯的自首
次要的实行犯——应供述的罪行包括:1.犯罪分子自己实施的犯罪; 2.与自己共同实施犯罪的主犯和胁从犯的犯罪罪行。
辅助的帮助犯——应供述的罪行包括:1.自己实施的犯罪帮助行为; 2.自己所帮助的实行犯的行为。
胁从犯的自首——应供述的罪行包括:1.自己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 2.所知道的「胁迫自己犯罪的」胁迫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教唆犯的自首——应供述的罪行范围包括:1.自己的教唆行为; 2.所了解的「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
数罪自首的认定
关键在于判断「犯罪人是否如实地供述了所犯数罪」,并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就一般自首而言
⑴对于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所犯全部数罪的,应认定为全案均成立自首
⑵对于犯罪人自动投案后, 仅如实供述所犯全部数罪的一部分, 而未供述另一部分的犯罪分别予以处理:
①如果行为所犯数罪为[异种数罪]的,其所供述的犯罪成立自首,其未交代的犯罪不成立, 即自首即自首的效力仅及于如实供述其的罪;
②如果行为所犯数罪为[同种数罪],则应根据犯罪人供述犯罪的程度决定自首成立的范围: ⅰ,犯罪人所供述的犯罪与未供述的犯罪在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大致相当的,只认定所供述之罪成立自首; ⅱ,犯罪人确定「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只如实供述了「所犯数罪中的主要或其他基本罪行」,应认定为全案成立自首,即自首的效力及于所犯全部罪行。
2.就特别自首而言
主体: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与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非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与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同种罪行」的,分不同种情况,可以酌情或者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归纳总结
数罪自首的一般自首
供述所犯全部数罪:全案均成立自首
供述所犯部分数罪
异种数罪:供述的犯罪成立自首
同种数罪
大致相当:所供述之罪成立自首。
主要罪行:全案成立自首
单位自首的认定(20简答)
单位犯罪的自首,是指单位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1.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2.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3.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自首VS.坦白
概念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相同点
1.都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都是在犯罪人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两者的犯罪人都有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两者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
不同点
1.(各自概念表述) 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或者「被动归案以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而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2.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不同: 自首者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坦白者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重, 在一般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
立功
概念:是指人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分类
一般立功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一般立功包括: ⒈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 ⒉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⒊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 ⒋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⒌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突出表现的; ⒍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
概念:重大立功,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行为。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重大立功是指被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立功的类型
(揭发型)——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立功行为是针对具有法意侵害性的行为,不要求立功者检举揭发的行为最终构成犯罪。 (线索型)——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原本不是行为人掌握的,而是其亲友等(司法工作人员等除外)先前告知行为人,后来由行为人揭发或者提供的不影响立功的成立。 (协助型)——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①这里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②包括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其他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但还不被该司法机关知道其所犯罪行的情况。 (其他型)——阻止其他犯罪人逃跑;阻止他人犯罪活动。根据司法解释还包括: ①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②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③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三、开始量刑
一罪一罚
数罪并罚
⒈概念: 数罪并罚,是指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 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特点: ⑴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数罪。所谓数罪,是指实质上的数罪或独立的数罪,其必须均系一行为人所为 ⑵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必须发生于法定时间界限之内。我国刑法以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犯数罪作为适用并罚的最后时间界限,对于不同的刑事法律关系发展阶段内实施或发现的数罪,采用并罚方法也不尽一致。 ⑶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法原则、并罚范围和并罚方法(刑期计算方式)决定执行的刑罚。
⒉数罪并罚的原则
概念: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应依据的规则。其功能在于确定对于数罪如何实行并罚。 各国所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主要如下归纳于4种: ⑴并科原则,亦称相加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 ⑵吸收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用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刑吸收轻罪刑的合并处罚规则。 ⑶限制加重原则/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⑷折中原则/混合原则,是只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单纯采用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者限制加重原则,而是根据法定的刑法性质及特点兼采用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以分别适用不同刑种和宣告刑结构的合并处罚规则
⒊我国的原则69条:
概念: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特点: ⑴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 ⑵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效力为原则,每个原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刑种。即依据刑法的规定,吸收原则只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有期自由刑,并科原则只适用于附加刑 ⑶限制加重原则具有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 ⑷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效力互相排斥,并科原则的效力相对独立,不影响其他原则的适用
4.我国刑法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规则
我国《刑法》第69条的规定,折中原则包含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具体的适用范围及规则如下:
⑴吸收原则的适用 ①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死刑或其他主刑; ②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 ③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⑵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 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⑶并科原则的适用 ①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②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归纳总结
公式中第一个主刑为最高刑 ※吸收原则 死刑+其他主刑=死刑 无期徒刑+其他主刑(无期徒刑以下)=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拘役=有期徒刑
※并科原则 有期徒刑+管制=有期徒刑+管制(分别执行) 拘役+管制=拘役+管制(分别执行) 主刑+附加刑=主刑+附加刑(分别执行)
5.数罪并罚原则的限制加重原则)(具体规则)
⑴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总和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⑵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拘役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⑶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3年。
6.数罪并罚原则的不同情况 69+70+71条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其具体适用原则,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69条
2.刑法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根据“先并后减”的规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刑法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根据“先减后并”的规则,决定执行的刑罚。(新煎饼)
归纳总结:70条的规定漏罪——先并后减;71条—规定新罪——先减后并
四、判决宣告
不实际执行
定罪免刑
(宣告)缓刑
概念:我国刑法所规定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法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法制度。
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法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法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缓刑适用条件
⑴对象条件: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包括3年。
⑵实质条件: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同时具备有4项:
①犯罪情节较轻
②有悔罪表现
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④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
⑶禁止条件:有2,不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①累犯不适用缓刑
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⑷如果是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缓刑的考验期
概念: 缓刑期限,是指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
我国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少于1年。
计算: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抵扣考验期。
缓刑的考察—内容
1.被宣告缓刑者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社区|监督|迁居,禁止|自己|会客]
⑹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 社会矫正
⑴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 监督
⑷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 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⑸遵守人民法院的禁止令。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在宣告缓刑时可以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的活动,进入特定的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⑵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 自己的活动情况
⑶遵守考察机关关于 会客的规定
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2.缓刑的考察机关
根据《刑法》第76条(成功缓刑)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3.缓刑考察的内容
根据刑法,第76条的规定,缓刑就是考察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是否具有刑法第77条(失败缓刑)规定的情形,即是否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
缓刑的法律后果
成功的缓刑:原判刑法就不再执行。
失败的缓刑,撤销: ①又犯新罪(期内),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由于缓刑没有实际执行,所以不存在“先减后并”的问题,直接按照69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 ②发现漏罪(期内),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过了考验期才发现漏罪不能撤销缓刑,只能对漏罪单独处理; ③违反规定(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④违反禁止令(期内禁止令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的。
战时缓刑
1.使用的时间必须在战时。还所谓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2.适用的对象只能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含拘役)的犯罪军人。
3.适用的基本依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这是最关键的适用条件。即使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若适用缓刑具有现实危险,也不能宣告缓刑。
4.暂时缓刑的法律后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法,不以犯罪论处,如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应予以撤销缓刑的情形,则撤销缓刑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关键在于判断犯罪人是否如实地供述了所犯数罪,并
五、交付执行
表现好: 减刑、假释
减刑
概念: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因其在刑法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 悔过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所谓减轻原判刑法,既可以是将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也可以是将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
减刑的条件
1.对象条件:[管拘有无]。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2种
概念: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即犯罪分子在刑法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过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⑴悔改表现型: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同时具备 以下四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是确有悔过表现:
①认罪悔罪; ②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④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⑵一般立功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
①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②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④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⑤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⑥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
概念: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即犯罪分子在刑法执行期间有 重大立功表现
根据刑法7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刑法执行期间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阻止 抓捕 他 (是)抗 日 创 举] ⑴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⑵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⑶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⑷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⑸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⑹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⑺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限度条件:
①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②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③对普通死缓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④ 对特殊的死缓犯,如果被采取限制减刑有两种情形:
1.是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不能少于25年,
2.是死缓,减为25年有期徒刑不能少于20年。 其中特殊的死缓犯有三种: 一是被判处死缓的累犯, 二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三是有组织性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4.程序条件: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①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了部分,应计入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②对于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为有期徒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③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后,再次减刑的,其刑期的计算应按照有期徒刑的减刑方法计算,即应当从前次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算起;
④对于曾被依法适用减刑,后因原判有错误,经再审后改判为较轻的刑罚的,原来减刑仍然有效,所减刑期应从改判的刑期中扣除。
假释
假释概念、期限、程序
概念: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却有悔过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作用: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严宽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实现我国刑法的任务和目的,促进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具有积极作用。
1.假释的期限
⑴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才可以假释,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⑵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⑶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2.假释的程序
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相同,即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假释的禁止条件
根据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 以下情形禁止假释:5类人
⑴累犯不得假释。不管对累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和刑期都不得假释。
⑵对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⑶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不能假释
⑷有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的财产性判项(这里的财产性判项是指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刑。)
⑸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的社区的影响
特别提醒:对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
假释的实质条件
概念:假释的实质条件,是指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过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犯罪分子只有在符合前述对象条件和限制条件的基础上,同时符合实质条件,才可以被适用假释。(既满足减刑条件,又满足假释条件,优先适用于假释。)
1.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4个方面的情形: ⑴认罪悔罪 ⑵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⑷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违法、重新犯罪,或是年老、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犯罪能力
假释的考验期及其考察
1.假释的考验期
⑴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⑵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2.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社区|监督|迁居,无禁止|自己|会客]
⑸对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⑴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⑷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⑵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⑶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3.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的考察
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的考察,主要是考察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是否具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及是否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
⑴如果没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⑵如果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则撤销假释,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假释的法律后果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于假释的监督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期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4.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5.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总结
成功的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可能产生累犯问题。 失败的假释: ①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71条先减后并数罪并罚; ②发现漏罪(发现判决宣告前),应当撤销假释,先并后减,数罪并罚;注意:只有在期内发现才能撤销,其后发现不能撤销,单独处理漏罪。 ③违反规定(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执行剩余刑罚。
区分
假释VS.释放
形式相同:都是解除监禁,恢复受押人的人身自由 性质不同:假释是有条件的提前释放,还存在收监执行余刑的可能 释放无论是宣告无罪释放,刑罚执行完毕释放还是赦免释放,都是无条件释放,不存在再执行的问题
假释vs减刑
适用范围不同:假释只适用于——无期和有期; 减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
适用次数不同:假释只能宣告一次; 减刑——不受次数影响
适用方法不同:假释当即解除监禁,予以条件释放 减刑——有余刑执行后释放
法律后果不同:假释附有考验期(失败可撤销) 减刑——无考验期,不可撤销
假释VS.缓刑
适用时间不同:假释——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表现做裁定 缓刑——在判决的同时宣告
适用根据不同: 假释—在刑法执行中的表现以及假释后不再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缓刑—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适用缓刑确实不再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不执行的刑期不同: 假释——必须先执行原判的一部分,对尚未执行的附条件不执行 缓刑——是对原判的全部刑期有条件的不执行
适用范围不同: 假释——无期+有期的 缓刑——被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假释VS.监外执行
适用对象不同: 假释——无期和有期; 监外执行——有期和拘役(被判处无期罪犯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妇女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适用条件不同: 假释执行了一定刑期,认真追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罪危险; 监外执行——因特殊情况不宜监内执行
收监条件不同: 假释考验期内发生才可撤销; 监外执行法定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才收监执行
期间计算不同: 被撤销假释,其假释期间不能计入原判刑期; 监外执行均计入原判刑期
又犯罪:数罪并罚
六、刑法消灭
刑罚消灭的概念及其原因
概念:刑罚消灭,是指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因 法定事由而归于消灭。刑罚消灭以成立犯罪为前提,无犯罪即无刑罚,无行罚即无刑罚消灭,。刑罚权是国家对犯人适用刑罚以及惩罚犯人的权利,它包括执行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4个方面。刑罚消灭是指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的消灭,至于刑罚权的制刑权,作为立法权的组成部分,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能消灭的。
法定原因:刑罚消灭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由为前提, 就各国刑事立法例而言导致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刑法执行完毕 ②缓刑考验期满。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行刑权便归于消灭 ③假释考验期满。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法定撤销假释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即视为原判刑法执行完毕,行刑权归于消灭 ④犯罪人死亡。起诉前死亡,求形权消灭;判决确定前死亡,量刑权消灭;执行过程中死亡,行刑权一般也归于消灭 ⑤超过时效期限。犯罪发生后,司法机关超过追诉时效而为追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求刑权归于消灭 ⑥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实行赦免可以导致行刑权的消灭。
时效
时效的概念
概念: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制度,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
分类
追诉时效: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在法定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这个期限,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核准必须追诉的以外;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行刑时效:法律规定对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判处刑罚而未执行,超过法定执行期限,刑罚就不得再执行。我国刑罚没有规定行刑时效制度。
时效的意义
1.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 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后经过一定时期没有受到追诉,并没有再犯罪,就说明他已经成为无害于社会的人。在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诉,就很难实现适用刑罚的效果。
2.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打击现行犯罪 刑法规定时效制度可以使司法机关摆脱难以查清而现实意义又不大的陈年旧案的拖累,集中力量办理现行案件
3.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在刑事案件中,有一部分是人民群众之间发生的轻微犯罪案件,其社会危害性较轻,而且经过相当长时间没有提起诉讼规定,时效制度可以稳定这种社会关系,有利于人民内部的安定团结和社会和谐
犯罪追诉期限、中断、延长
⒈追诉期限(等差数列5-10-15-20, 计算标准法定最高刑)
⑴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⑵法定最高行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⑶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⑷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⒉计算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是原则,另外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其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⑴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
①对于行为犯,应从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 ②对举动犯,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③对结果犯,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对结果加重犯,应该从加重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④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应分别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
⑵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的状态,是指连续犯和继续犯其追诉时,其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⒊追诉时效中断
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过了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追诉期限的制度。《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⒋追诉时效的延长
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期限制的制度
⑴介入+逃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⑵控告+不作为: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特别提醒:既符合追诉时效的延长,又符合追诉时效的中断的规定,优先适用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
共同犯罪的追诉时效,各算各的。
赦免
赦免的概念及类型
概念:赦免是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法律制度。
分类
1.大赦:是指国家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其效力及于罪与刑两个方面,即对宣布大赦的犯罪不再认为是犯罪,也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已受追诉而未受罪刑宣告的,追溯归于无效。
2.特赦,特赦免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即对于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这种赦免只赦其刑,不赦其罪。我国只有特赦。
大赦与特赦的区别 对象不同:大赦——赦免一定种类和不特定种类的犯罪;特赦——特定的犯罪人 时间不同:大赦——可执行法院判决之后/判决之前;特赦——只能实行判决之后 效果不同:大赦——可赦其罪,又可赦其刑;特赦——只赦其刑,不赦其罪 是否构成累犯不同:大赦——再犯不构成累犯;特赦——可构成累犯
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
1.特赦是以一类或几类犯罪分子为对象,而不是适用于个别的犯罪分子
2.特赦是对经过一定时期的关押改造,确已改恶从善的犯罪分子实行
3.特赦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罪行轻重和悔改表现,区别对待,或者免除其刑罚尚未执行的部分,予以释放,或者减轻其原判的刑罚,而不是免除其全部刑罚
4.特赦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在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执行,而不是由犯罪分子本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提出申请而实行
补充
公共财产的范围
1.国有财产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民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告诉才处理犯罪的范围
1.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除外
3.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除外。
4.侵占罪。
刑总简短逻辑: 分为三大板块,绪论,犯罪论,刑法论。 绪论分基础论、目的论,基础论:刑法的概念特征渊源,目的论:刑法的目的决定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任务要求刑法发挥作用。发挥作用的内容:刑法的机能,发挥作用的时间,地点:刑法的效力。发挥作用过程中有争议:刑法的解释。 分则保护法益,总则确定基本制度保障人权:刑法的基本原则。带着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进入犯罪论,犯罪论涉及5大问题:1、什么是犯罪,2、定罪标准:犯罪构成,3、时间推进:犯罪形态,4、空间分布:共同犯罪,5、定罪几个罪:罪数问题。 定罪以后进入刑事责任论, 涉及到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地位。刑事责任的根据以及解决方式。有罪必有责,有责可免刑。刑罚是刑事责任的主要实现方式。 最后进入刑罚论涉及6个问题:1、量何种刑,2、量刑情节:法定和酌定,3、开始量刑:一罪一罚,数罪并罚,4、并罚以后,公开宣告不实际执行——宣告缓刑设置考验期,5、实际执行:交付监狱。表现好可减刑,可假释,6、一个人犯罪,以后不可以无限追诉,规定了特殊的刑事责任消灭方式:追诉时效和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