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教资科目一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学生与教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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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09-06 15:45:52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的权利
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政治权利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权
财产权
社会经济权利
文化教育权
监督权与请求权
作为专业教育人员的职业权利
教育教学权
非因法律规定或教师客观原因不可剥夺此权
在国家、社会、学校许可内,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教育规律下可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不可剥夺教师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权利
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权
在完成本职工作同时,有权进行任何专业科学研究、科学技术开发研究,有权将教学中的研究成果和经验撰写成学术论文发表、出版,著书立说
在不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有权参加有关学术交流活动,参加有关学术团体并兼任职务
有权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发表个人观点和意见,有学术争鸣自由
指导和管理学生权
在不违反法律、学生身心健康发展规律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学生的特点和个性差异,因材施教,采取各种教育方式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注意不得以此为借口,违反法律规定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侵害学生身心健康
有权严格要求学生,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和生活表现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所作评价必须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能带有个人偏见与私心
教师指导评价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
获取报酬和相关待遇权
教师报酬必须按时发放,不得拖欠教师报酬,不得克扣或变相克扣教师工资
教师有权要求足额支付工资报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津贴、奖金及其他津贴在内的所有工资收入
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待遇,包括医疗、住房、退休方面的待遇和 优惠政策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民主管理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教师的民主管理权是公民此项权利在教师职业岗位上的具体化
教师应正确行使批评建议权,不得歪曲事实,进行人身攻击
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其他方式参与学校管理,民主讨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师的义务
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遵纪守法义务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依法纳税义务
作为专业教育教学人员的义务
遵纪守法
工作、生活中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遵法;培养学生法律意识,使其遵纪守法
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坚持教育教学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
除遵守法律法规外,还必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要求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计划、不得无故缺勤、旷工
应按照聘任合同的约定,履行本人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聘任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教师应根据自己的教育教学情况,自觉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品德教育
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时2,应坚持德育优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安全教育全过程
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政治教育时,要突出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
教师有目的、有组织地带领学生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情感,体现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要求,陶冶学生情操,拓展学生视野
爱护尊重学生
教师必须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应公平对待学生,不能歧视个别学生
教师关心、爱护学生必须以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为前提
教师应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履行该项义务的范围限于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
教师作为公民,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提高水平
学生的权利及其保护
学生的权利
人身权
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权
财产权
财产所有权
继承权
受赠权
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之中的财产权利
学校、教师教育教学活动中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类:意识对违纪学生进行罚款;二是对学生携带与学习无关的物品予以没收、毁坏或丢弃
受教育权
参加教育教学权
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使用教育教学设施权
获得经济资助权
获得学业证书权
获得公正评价
获得学业证书
申诉起诉权
法定其他权
常见的侵犯学生权利行为
侵犯学生受教育权
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权
侵犯学生的入学权
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
随意开除学生
侵犯学生人身权
侵犯学生财产权
侵犯学生著作权
(小学生作文也算)
不作为违法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