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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民法考试分析配套考点思维导图,包括民法概述、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三部分内容。
编辑于2021-09-06 16:21:36绪论
民法概述
概念
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分类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由立法机关系统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
民法典
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广义的民法;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基本法和民事特别法的总和。外延:
民法典
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传统商法
狭义的民法: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规范系统
性质
私法
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调整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权利法
实体法
既是行为规则
又是裁判规则
渊源
制定法
宪法
民事法律
民事基本法
民法典
民事单行法
商标法
专利法
著作权法等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国际条约
非制定法
民事习惯
适用习惯的前提是法律没有规定
所适用的习惯是当事人所知悉或实践的生活和交易习惯
所适用的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解释
必要性
法律必须通过解释才能适用
通过梳理法条的内在结构和逻辑关系来满足弥补法律漏洞的需要
法律解释也是法官创造性的适用法律,充分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
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
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
其主要依据是立法过程中相关的立法资料,如立法草案、立法理由书等
目的解释
扩张解释
限缩解释
当然解释
合宪性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等
适用
在时间上的效力
生效时间
在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该法从通过或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在法律文件中单列一条说明该法在公布后的某一具体时间开始生效
失效时间
自然失效,即当某一民事法规规定的任务已经完成后,该法律的效力自然终止
在公布新的法律时,明确宣布以前的同类法规与其相抵触的'部分效力终止
修改并重新公布实施新的法律的同时宣布原法律的效力终止
溯及过往的效力
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例外:特殊情形
在空间上的效力
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各部委等中央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水,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我国的驻外使馆、领馆,我国在境外的船舶、飞机等)
凡是地方各级政权机关所颁布的法规,只能在该地区内发生法律效力,在其他地区不发生效力
对人的效力
对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及非法人组织,都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依法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
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原则上适用居住国的民法,不适用我国民法。但依照我国法律及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协定或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认可的国际惯例,应当适用我国民法的,仍然适用我国民法
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的精神灵魂
民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
人身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特征
主体地位平等
与人身不可分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某些人身关系是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对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进行侵害会导致民事主体的财产损失
财产关系
特征
主体地位平等
主体意思表示自由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在利益实现方面大多具有有偿的特点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具体表现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对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
自愿原则
与平等原则的关系
法律地位平等是自愿原则的前提,自愿原则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体现
具体体现
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
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合意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公平原则
来源及意义
是将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的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原则的结果,对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弥补法律漏洞有重要意义
与自愿原则的关系
公平原则是自愿原则的必要补充,并为诚信原则和显示公平原则树立了判断标准。公平原则的适用需要以自愿原则的运用为前提和基础
具体体现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合理的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平合理
诚信原则
来源及地位
是将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原则的结果,在现代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被誉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
具体体现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
与禁止权利滥用规则
禁止权利滥用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禁止权力滥用要求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正当的界限和范围,否则构成权利滥用,这一正当的界限和范围就是诚实信用原则
合法原则
具体体现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以行政管理性的法律关系为主要规范对象的公法规范,民事活动必须在其秩序框架中进行
民事法律效力的判断中,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也不是绝对自由的,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等的必要约束和限制,从而协调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
公序良俗原则
功能
维护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
违背此原则的类型
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类型
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类型
违反两性道德准则的行为类型
射幸行为类型(如赌债返还合同)
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类型
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类型
违反公共竞争的行为类型
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
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
暴利的行为类型
绿色原则
具体体现
是代际正义的要求
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是倡导性的原则规定,倡导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指导功能
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有指导意义
约束功能
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有约束力
补充功能
通常在民事法律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是基础,自愿原则为核心,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是对自愿原则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