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事业单位考试刑法
事业单位考试刑法思维导图,包括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补充、刑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追诉时效、刑罚罪名等内容。
编辑于2021-09-06 21:20:22刑法
基本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行相称
刑法补充
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划分为10类,每一类犯罪划分的依据是犯罪的同类客体
利用职业便利进行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5年
结果加重犯:行为人犯罪能预见而没有预见,发生了严重后果,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连续犯:基于同一个犯意,连续实施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
牵连犯: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其手段和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
刑法的空间效力
属地管辖权
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行为地、结果地之一在我国即可
除去他国来我国外交的人不适用
香港澳门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司法权,也不适用我国刑法 来中国外交的人,有外交豁免权的人也不适用于我国刑法
领土
领海
领空
驻外使馆
挂有中国国旗的航空器及船舶(旗国主义)
列车大巴不属于
属人管辖权
中国人在国外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最高刑罚在3年以下的可以不追究
在国外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责任
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外国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最低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根据犯罪地法律也应该受到刑法处罚
两个条件需同时满足,才可以追究责任
普遍管辖
签订了国际条约,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
海盗、贩毒、贩奴、恐怖主义、劫持航空器
无论属人属地都可以追究
在国外犯罪后已经受到国外法律处罚后,回我国后要追究责任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时间溯及力
新刑法:1997年10月1日实施
原则上:从旧兼从轻
用于尚未判决的案子,原则上用旧法,除非新法判的更轻
刑法的追诉时效
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最高刑有期徒刑不满5年,经过5年的
最高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不满10年,经过10年的
最高刑有期徒刑10年以上,经过15年的
最高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被害人提出控告后,人民法院、检察院不予立案的
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依旧构成犯罪
刑罚罪名
公职人员
贪污罪
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公共财产
携款潜逃
假票销账
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
拿了之后不还
注意:非国家工作人员此类行为—职务侵占罪(宋喆)
挪用公款罪
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
进行非法活动
赌博、嫖娼
营利活动
炒股、创业
没有时间期限,符合即可
其他活动
看病、整容超过三个月没还
数额要在5万元以上才是挪用公款罪,否则给予行政处罚
拿了之后可能会还
注意:非国家工作人员此类行为—挪用资金罪
受贿罪
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
公职人员:承诺、实施、实现,有其一即可
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财物、货币,财产性利益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个人收入于财产不匹配且无法证明其合法性(30万)
滥用职权罪
故意违规实行权利
玩忽职守罪
过失不负责任
挪用特定款物罪
由一项公家用挪至另一项公家用:扶贫金→抗疫金
其他罪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公私财物,压制反抗,强行取财
其他方法让受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
抢劫+为了抢劫制服他人而杀人,判抢劫罪
抢劫+为了灭口而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转化犯
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
犯盗窃、抢夺、诈骗,为拒捕、毁证用暴力相威胁定抢劫罪
抢夺过程中被害人因为反抗受伤,没有说 加害人使用暴力的,还是以抢夺罪判处
聚众“打砸抢”,对首要分子定抢劫罪
加重处罚的情况
入户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抢劫银行、金融机构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冒充军警抢劫
持枪抢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物资的
盗窃罪
数额较大、多次盗窃(2年内3次以上),携凶器盗窃,入户盗窃,扒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既遂标准
财产脱离主人控制
常见:调包、调虎离山
要满足数额较大,多次等条件
盗窃自行车不构成盗窃罪
诈骗罪
非法占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产生错误认知,自愿处分财产
既遂标准:行为人取得财产
抢夺罪
非法占有,直接夺取他人财产
侵占罪
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占为己有
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拐卖妇女儿童罪
儿童:14周岁以下 妇女:14周岁以上
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中转行为
既遂标准:拐到手而非卖出去
拐骗儿童罪
拐来自用
虐待罪
拐来自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给予虐待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没有虐待不阻碍解救
可以从轻处罚
按照被买妇女意愿,不阻碍返回原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绑架罪
挟人质以令第三方,利用亲属安危忧虑勒索财物,绑架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判无期或者死刑,没收财产
拘禁他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以杀伤相威胁他人同时满足
成年人绑架+撕票,判绑架罪
非法拘禁罪
利用他人羞耻心使得他人不能出入,拘禁于此
索取合法债务,拘禁他人,以相威胁
故意伤害罪
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
要达到轻伤以上的程度
故意杀人罪
溺婴、安乐死、大义灭亲
把婴儿放到其不可能存活的地方
司法工作人员对嫌疑人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判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遗弃罪
父母遗弃儿女
儿女遗弃父母
抛弃婴儿至可能存活处,负有抚养义务拒绝扶养
没有扶养能力并收取少量营养费而送人的情况不构成犯罪,属于民间送养行为
强奸罪
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
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对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判处3-10年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
对他人威胁,使其产生恐惧心理,使得被害人处分财产遭受损失
危险驾驶罪
追逐竞驶
醉酒驾驶
校车、客车超员超速行驶
违法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醉酒状态驾车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危险驾驶罪
交通肇事罪
违法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因逃逸致人死亡
带着伤者逃跑:死了—故意杀人 伤了—故意伤害
醉酒状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交通肇事罪
妨碍安全驾驶罪
打司机、抢方向盘
司机和乘客互殴、司机擅离职守
作弊入刑
组织考试作弊
非法出售、提供档案
代替考试罪
侮辱国旗国歌罪
公共场合故意烧、划、玷污、践踏等国旗国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篡改、贬损国歌按前款规定处罚
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机关公职人员骗财骗色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从重处罚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
没有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乱卖东西
疫情灾情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从重处罚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灾情、疫情、警情,在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及不特定人的多数人生命,犯罪分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危害大众安全,以驾车撞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没批准不合法承诺还本付息给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
徇私枉法罪
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刑罚制度
主刑
管制
不予关押,社区矫正
工作时同工同酬
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被判处管制、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高于3年
3-2-3
拘役
短期剥夺自由,劳动改造
公安机关拘役在看守所、拘役所
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每月可以回家1-2天
参加劳动酌量发放报酬
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高于1年
1-6-1
有期徒刑
一定期限剥夺自由、劳动改造
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总刑期不满35年,不得超过20年,在35年以上的,不得超过25年
6-15
无期徒刑
剥夺终身自由
羁押不抵刑期
死刑
剥夺生命
限制条件
犯罪时不满18岁的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关押-执行期间
期间怀孕
怀过孕流产
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
但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除外
适用程序
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缓
死刑的一种形式
报省高院核准
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根据罪行,人民法院可同时决定两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生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判处2年死缓后
2年期间无故意犯罪
改判无期徒刑
2年期间有重大立功
改判25年有期徒刑
2年期间故意犯罪
情节严重,执行死刑
情节不严重,2年时间重新计算
附加刑
可单独判处也可附加判处
罚金
缴纳一定金额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犯罪分子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
包括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
适用于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判处无期徒刑
判处死刑
应当剥夺政治权利
国安死无是应当,一串重罪是可以
剥夺时间期限
管制被剥夺与管制期限相同
死缓改为有期
无期改为有期
剥夺政治权利时间:3-10年
除上述其他
剥夺政治权利时间:1-5年
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从刑期执行完毕后开始计算
服刑期间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需要有关机构批准即可行使
没收财产
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给国家
驱逐出境
强迫外国人离开中国边境
刑罚的具体应用
累犯
一般累犯
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五年内再犯且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不满18岁犯的不成立累犯
过失犯罪不成立累犯
缓刑期间犯新罪,不构成累犯,一定要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
特别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任何时候再犯都成立特别累犯
自首和立功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特别自首
罪犯如实供述自己的其他罪行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轻的可免
坦白
被动归案,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
立功
揭发他人,查证属实,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
一般立功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重大立功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缓刑
概念
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设置考验期,考验期遵守条件,原判不执行,并公开宣告
适用条件
不满18岁
怀孕的妇女
已满75周岁的老人
应当宣告缓刑
缓刑期间,附加刑须执行
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怀孕也不行)
不适用缓刑
缓刑撤销
缓刑期间犯新罪
判决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
撤销缓刑,数罪并判
违反规定,撤销执行原判
缓刑考验期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
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
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减刑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可以减刑
认真遵守监狱规定、有悔改或者立功
应当减刑
重大立功:阻止、检举重大犯罪活动;发明创造;舍己救人;重大事故突出表现
减刑限制
减刑后不能少于原判刑罚的1/2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假释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适用条件
有期徒刑,执行不少于原判刑罚的1/2
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能少于13年
消极条件
累犯不适用假释
烧杀奸抢,绑组爆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需要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
假释期满,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考验期
有期徒刑以剩余期限为考验期
无期徒刑的考验期为10年
考验期遵守规则,剩余不执行
考验期不遵守,撤销并执行
考验期再犯,撤销数罪并罚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要件
2人以上
共同故意
共同行为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共同过失犯罪
故意加过失犯罪
先后实施犯罪行为,没有联系
其中一人实行过限的犯罪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
超出共同意料之外的犯罪
把他人当工具人利用
共同犯罪补充
共同协商作案的两人在出发作案的路上,其中有一人因为半路有事没去,但仍然构成共犯
对于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即使有一人中途退出也共同承担既遂的刑事责任
共犯的分类和刑事责任
主犯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犯罪集团:3人以上的犯罪组织
有明显首要分子
犯罪目的明确
人数较多
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
集团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
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按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的起主要作用的人,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
没有主犯就没有从犯
主犯+主犯
主犯+从犯
从犯+从犯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被胁迫进行犯罪,起较小作用的人
人身受强制,丧失意识实行属于紧急避险
一开始被胁迫,后积极主动实施犯罪的是主犯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
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教唆他犯罪
被教唆人:年满18岁
被教唆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不满足的话成立间接正犯
按照被教唆人所犯的罪起的作用处罚
主要作用:主犯处罚
次要作用:从犯处罚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
从重处罚
犯他们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
比如:14-16岁的人,教唆他们去烧杀奸抢,伤贩爆投的犯罪,才构成教唆犯
要构成共同犯罪才属于教唆犯,间接正犯 不属于教唆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教唆未遂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意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
准备犯罪工具、制造条件
准备犯罪工具
调查犯罪地点和被害人行踪
苦练犯罪技术
蹲点踩点行为
出发前外犯罪路上
诱骗被害人来犯罪地点
制定犯罪计划和犯罪预谋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行犯罪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能犯未遂
意志意外的原因致使犯罪未遂
不能犯未遂
认知错误不可能达到犯罪既遂的状态
犯罪中止
在预备阶段下自动放弃犯罪
在实行犯罪阶段还没有实行完的情况下放弃犯罪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在实行完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强调其自动防止后的有效性
若是,实行完后回去救发现被别人救了,依旧是犯罪既遂
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
实行行为已经终了,但是结果未发生之前的犯罪中止
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
实行行为未终了,自动放弃犯罪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为使国家、公共、本人、他人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打架斗殴
防卫挑拨
事前防卫
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
防卫过当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没有防卫过当罪
无过当防卫
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造成侵害人伤亡
打死勿论,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遇到危险不得已,保大放小
不负刑事责任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仅仅针对第三人的利益
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殊规定的人
如:警察、消防员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自然人
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3.1实施)
年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年满16岁
16周岁生日过后第一天开始
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
醉酒的人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年满14岁不满16岁
犯:烧杀奸抢、伤贩爆投,要负刑事责任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年满75周岁的人
半迷糊半疯癫的精神病人
又聋又哑的人
盲人
可减轻刑事责任分类
十四十八过失翁
应从减
老翁故意半疯癫
可从减
又聋又哑或盲人
可从减、免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不满14周岁的人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的矫治教育
精神病人
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政府强制医疗
单位
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主体谋利益
单罚制
只处罚责任人
双罚制
处罚单位+责任人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
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
明知有危害,故意并且希望发生
间接故意
明知有危害,有意放任让其发生
犯罪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危害,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危害,轻信自己可以避免
犯罪客体
我国刑法所保护,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身、财产、婚姻
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是不一定有犯罪对象
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
作为:积极的行为
不当为而为之,故意犯罪
不作为:行为人在能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下,不履行该义务
应为能为不为
危害结果
实际损害
危险状态
因果关系
引起于被引起的关系
灌醉拿走财务情况
抢劫罪
灌醉的目的就是为了拿走别人财务
盗窃罪
灌醉别人后临时起意拿走别人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