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诉讼法(法考)
行政诉讼法,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参与人,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复议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与整理的思维导图,用于法考与行政诉讼法的学习。
编辑于2021-09-13 15:50:59企业合规师的战略财务思维是指其在确保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的同时,运用财务思维来制定战略规划,以优化企业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这种思维融合了价值思维、战略地图思维、周期思维等财务分析方法,通过价值链分析、反周期投资等手段,识别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优化成本结构,提升盈利能力。企业合规师运用战略财务思维,不仅能确保企业在法律框架内稳健运营,还能通过财务策略推动企业长期发展,实现战略目标,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基础心理学是心理学的基础学科,研究心理学基本原理和心理现象的一般规律。它涉及心理的实质和结构、感知觉与注意、学习与记忆、思维与言语、情绪情感与动机意识、个性倾向性与能力、性格、气质等基本心理现象及其生物学基础。基础心理学也包括心理学方法的研究,如实验设计、心理测量和各种具体的研究方法。
《期货基础知识》第一章:衍生品的概念,衍生品市场的产生与发展,基础衍生工具,衍生品市场的功能与作用,衍生品的交易特征与市场类型的思维导图,用于期货基础知识及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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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师的战略财务思维是指其在确保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的同时,运用财务思维来制定战略规划,以优化企业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这种思维融合了价值思维、战略地图思维、周期思维等财务分析方法,通过价值链分析、反周期投资等手段,识别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优化成本结构,提升盈利能力。企业合规师运用战略财务思维,不仅能确保企业在法律框架内稳健运营,还能通过财务策略推动企业长期发展,实现战略目标,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基础心理学是心理学的基础学科,研究心理学基本原理和心理现象的一般规律。它涉及心理的实质和结构、感知觉与注意、学习与记忆、思维与言语、情绪情感与动机意识、个性倾向性与能力、性格、气质等基本心理现象及其生物学基础。基础心理学也包括心理学方法的研究,如实验设计、心理测量和各种具体的研究方法。
《期货基础知识》第一章:衍生品的概念,衍生品市场的产生与发展,基础衍生工具,衍生品市场的功能与作用,衍生品的交易特征与市场类型的思维导图,用于期货基础知识及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的学习。
行政诉讼法
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与民事诉讼
可以适用民诉规定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特点
为两种不同性质诉讼的合并
民事争议的原告可以是行政诉讼的原告,但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
应在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
民事部分适用民诉规则,行政部分适用行政诉讼规则
例外情形
法律规定应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
违反民诉法专属管辖或协议管辖
已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其他不宜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
先民事后行政
中止行政诉讼,等待民事争议解决
与刑事诉讼
终结诉讼
不属于行政案件,是刑事案件
中止诉讼
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继续审理
一行为违反行政法,另一行为涉嫌犯罪,如二者并无关联,只需将发现的刑事方面的材料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主体标准
民告官
行为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
应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案件
过程性行政行为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国务院的复议决定
省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有关普遍签证、外国人居留决定为最终决定
针对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的强制措施的行政复议行为
行政协助执行行为
信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行政信访办理行为不是行政机关行使首次判断权的行为,并对公民的权利义务带来新的影响和变化,故而不可诉
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
起诉条件
附带性(不可单独、直接起诉)
对象
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除外
规范性文件必须与被诉行为之间有关联性
期限
一审开庭前或法庭调查时
审查程序
发现文件可能不合法的,应当听取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
法院处理结果
文件合法
文件不合法
应向制定机关提建议,法院无权撤销或宣告无效
处理结果备案
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上一级法院进行备案
涉及国务院部委、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应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国务院部门的文件报最高院、省政府文件报省高院,注意省政府不包括省下属部门
权益标准
具有可诉性的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公益行政诉讼:我国不存在
行政合同可受案
行政协议 (行政合同)
官与民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行政协议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最大区别: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性,而行政合同具有双方性
行政诉讼参与人
原告
确定规则
相对人、利益关系、自己名义
特殊情况确认
合伙企业
以登记的字号为原告
个人合伙
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联营、合资、合作方
可以企业名义,也可以自己名义
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诉权
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民诉:法定代表人)
非国有企业被取消资格
消亡后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农村土地使用权人
以自己名义
非营利法人
出资人、设立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不起诉,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或户数过关可以提起诉讼
原告资格的转移
公民死亡,近亲属可起诉;
组织终止,权利承受者可起诉;
被告
被告确认
普通行政机关
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复议后再起诉
复议维持 (审过且结果未变)
原机关和复议机关
告漏了,通知追加,原告不同意强行追加为共同被告
复议改变 (行为结果改变)
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复议不作为 (未实质审理过)
对原行为不服,以原机关为被告
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委托行政
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假授权真委托:授权无效,视为委托
经上级机关批准,以在文件上署名为被告
谁盖章告谁,盖两个章,两个一起告
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
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
该派出机关为被告
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以自己名义作出
幅度越权告机构
种类越权告机关
以所属机关名义(无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设立机关为被告
共同行为
共同被告
共同行为
行政诉讼
通知原告追加被告,必经,不能越
原告不同意,法院应追加转列为第三人
区别假共同: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共同署名,行政被告,非行政第三人
开发区
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均有独立资格
非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
取得有效授权,有权(但职能部门没有)
未取得有效授权,无权
组建机构行为
组建机关为被告
被告资格转移
被告是继续行使被撤销机关职权的机关
被告的追加和变更
遗漏被告→应追加→原告不同意→转为第三人
被告错误→应变更→原告不同意→驳回起诉,复议维持→原告只起诉一方,另一方列为共同被告
第三人
第三人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审理
有上诉权
类型
行政处罚案件的受害人、加害人、共同被处罚人
行政裁决、行政确认案件的当事人
共同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应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法院依职权追加
诉讼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1~2人
法定代理
无诉讼能力: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互相推拖的,由法院指定
委托代理
方式
书面:授权委托书
口头:公民
范围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代理律师可调查收集证据
当事人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推荐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原告10人以上,代表人2~5人
适用
人数众多或无法确定
规则
发生在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中的一方
诉讼代表人须是其代表的当事人之一
基于当事人的意思推选出,行为效力及于其所代表的当事人
同案原告5人以上,应推选1~5人;不能选定则由法院指定
权限
非实体权利,自由处分
实体权利,须征得同意,对全体有效
共同诉讼
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
必要共同诉讼(不可分)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执法
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有两个以上
对复议维持不服的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可分)
同类行政行为,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当事人同意
追加共同被告
通知,不同意追加则为第三人
追加共同原告
应当追加,但放弃实体权利,可以不参加
不参加又不放弃实体权利,追加为第三人
行政诉讼的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
除特殊情形,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
中级法院
专业性强
如:海关处理的案件
级别高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县、市和省政府) 或国务院部门为被告
辖区重大、复杂案件
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
涉港澳台案件
WTO:国际贸易、反倾销、反补贴
高级法院
本辖区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法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就低原则
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以原机关的行政级别确定管辖法院
地域管辖
一般原则
原告就被告
特殊地域
专属管辖
不动产案件
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
共同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
由被告或原告的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
原机关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不动产跨行政区域
都有管辖权
跨区域管辖
决定权: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
基层、中级、高级法院都可能实现跨区域管辖
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可选其一起诉;都起诉的,由先立案的受理;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诉讼程序开始后,审结前;
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时,也不能再次移送,移送管辖只能发生一次;
管辖恒定;
指定管辖
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法院间发生管辖权之争而相互协商不成;
管辖权转移
该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明确,未发生管辖权争议;
转移法院与接受法院间具有上下级隶属关系;
可以:上级主动审下级,下级报上级审;
管辖权异议
申请:当事人有管辖异议,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书面向法院提出;
处理:异议成立:移送;异议不成立:驳回;10日内对处理不服可上诉;
行政诉讼证据
可定案证据特征
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有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收据
证据种类
1| 书证
原则上应提供书证的原件
图片同样可以构成书证
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以文字、符号、图形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 物证
可照片录像
3| 视听资料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4| 电子数据
可以放在SD卡、U盘
5| 证人证言
证人的签名并附身份证明文件,交通住宿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只有加上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才能证明是“谁”提供的证言
6| 鉴定意见
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7| 勘验笔录
法院进行,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不影响勘验,但应当在笔录中说明情况(行政法的勘验笔录仅指法院做出的,刑法的勘验笔录是现场笔录)
8| 现场笔录
对执法现场的“如实记录”,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9| 当事人陈述
10| 涉外证据
举证责任
被告
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视为没有证据,但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复议维持,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复议机关就复议程序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
原告
负初步证明责任:证明符合起诉条件
起诉不作为
提供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例外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律职责的
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赔偿补偿要对被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对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申请鉴定
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酌情处理
原告可以举证证明,但原告提供的不成立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原告或第三者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提供证据
举证期限
被告
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15日
可在10日内申请延期,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交;
原告或第三人
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交换证据之日
申请延期准许的,可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证据补充
一审补充
被告:原则上禁止补充,例外:原告或第三人提出新证据,被告可以补充相应证据
原告:原则上可以补充,例外:被告有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依法要求提供而没有提供(证据突袭)
二审补充:原告或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不提供而在二审提供,法院接纳
证据调取和责令提交
调取
依职权调取
涉及国家、公共、他人合法权益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不予质证
依申请调取 (原告或第三人)
1| 由国家机关保存的
2| 涉及秘密
3| 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4| 法院不调取,收到通知书3日内可以申请司法复议一次,法院5日内答复
5| 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应当质证
责令提交证据
主动责令: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申请责令
原告或第三人有证据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第三人有利
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
由提交证据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付(败诉方承担)
证据的质证与认证
质证
一般质证规则:未经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除外
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及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辩论
证据形成的原因;
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方式
公开,涉密或涉私的不公开,但仍须质证
二审、再审中的质证
二审
一审中有争议的证据
二审中提出的新证据
再审
新证据
因原生效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而提起再审涉及的主要证据
认证
时间
当庭或合议庭合议时
无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 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 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 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 在中国领域以外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6|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 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8|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9| 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1|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2| 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3|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4| 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认定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可与其他共同证明
1|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2| 与当事人有利益关系的人作出的对其有利的证言,或与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人作出的对其不利的证言
3| 应当出庭无理由不出庭的证人证言
4| 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5|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复制品
6| 经一方当事人或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可证明行政行为违法,不能证明合法
行政机关作出行为时不具有的证据
不利被告,偏向原告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证明力大小
国家文件优于私人文件,原件优于复制件,原始优于传来,法定部门鉴定优于其他鉴定等
当庭认定的证据有误
庭审结束前发现的,重新认定
庭审结束后审判前发现的,可在裁判文书中更正说明或再次开庭认定
有新证据能推翻已认定证据的,重新开庭认定
行政公益诉讼
提出主体
检察院(民诉则优先组织,检察院只能在组织不起诉的情况下,才能起诉)
程序
检察院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必经程序),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应当在15日内书面回复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诉是以公告为起诉前提,行政是以检察建议为起诉前提
法院
基层检察院提起的诉讼,一审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审理人员
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公益诉讼7人合议庭(法官3人,人民陪审员4名)
上诉
检察院可上诉
二审程序
二审由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院派员出庭,上一级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参加
撤诉
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使 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
检察院撤诉,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检察院不撤诉,请求确认原行为违法,判决确认违法
一审判决
与普通诉讼的判决相同
法院可将判决结果告知被诉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他相关的职能部门
不是检察院告知,是法院告知
执行
被告不履行生效裁判,法院应当移送执行
行政复议制度
和诉讼的区别
经批准的行政行为,诉讼看名义,复议直接告上级,被申请人永远是行政级别比较高的上级行政机关
期限:复议60日(大于等于60日),诉讼6个月(经复议后15天)
审查受理:复议5日,诉讼7日
处理机构: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诉讼是法院行政审判庭
审查内容:复议审查合法性、合理性,诉讼审查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合理性
收费:复议不收费,诉讼收费
第三人:复议可以通知,诉讼部分应通知
代表人:复议1~5人,诉讼2~5人
审理方式:复议书面审(重大复杂可听证),诉讼开庭审,但事实清楚,二审可书面审
审理人数:复议2人以上,诉讼3人以上单数,简易程序1人审理
中止审理:复议中止满60日结案;行转刑结案。诉讼中止满90日结案;行转刑中止
举证期限:复议:被申请人10日。诉讼:被告15日
附带审查:复议能管就管,不管再转,诉讼:不适用、提建议、告领导
行政复议的决定
被申请人胜
维持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原行政行为合法
驳回决定:驳回复议请求
不应受理的案件(类似于裁驳)
对不作为的申请不成立
申请人胜
撤销决定:解除原行为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违法,一般适用撤销
变更决定:作出新的权利义务安排
行政行为事实不清并查清事实、法律适用错误或明显不当
履行决定:决定被申请人限期履行
不作为的行政行为违法且履行还有意义
确认违法:确认原行为违法
违法但不适宜撤销;不作为违法但履行无意义
复议执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
复议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履行(不找法院)
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
维持决定: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或法院强制执行
改变决定:复议机关或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无明显不当情形
起诉不作为,但理由不成立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的变化需变更或废止
不能或不宜作其他类型的判决,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
撤销判决,可以责令重作
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为基本相同的行为,若作出,当事人可起诉新行为
情形
主要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法规错语
违反法定程序
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
撤销判决与复议决定
原行为判决
复议维持判决
原行为合法--驳回原告诉求
复议维持合法--驳回原告诉求
原行为合法--驳回原告诉求
复议维持违法--确认违法或撤销
原行为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
复议维持--裁定驳回
作为违法--撤销
复议维持违法--撤销
不作为违法--履行或给付
复议 维持违法--撤销
撤销判决与确认无效的转换
原告请求撤销,法院经审查认为无效,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
原告请求确认无效,法院审查为可撤销
经释明,原告请求撤销,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经释明,原告拒绝变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请求不成立)
如撤销行政行为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
变更判决
情形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
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
限制
禁止不利变更,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除外
在行政程序中未处罚的原告,不得直接判罚
特殊适用
不得对当事人作出更为不利的决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对行政程序中未处罚的人,法院不得在诉讼程序中直接判决处罚
履行判决
一般履行:被告不履行违法且履行有现实意义
行政给付:不给付违法
确认判决
确认违法
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违法,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执行完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诉讼中被诉行为已经被撤销、改变
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轻微
处理期限轻微违法(比如晚送达一天)
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
不轻微
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请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产生实质损害
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不作为,判决履行没有意义
确认无效
实施主体不具有资格或行政行为无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为无效
总结:无效行政行为(无资格、无依据、无可能)
行政协议履行及补救判决
不履行协议违法的,可根据当事人诉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履行内容,履行无意义,判决采取补救措施,有损失的,赔偿
判决解除协议或确认协议无效
被告变更、解除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判决补偿
复议决定与原行政行为一并裁判
一并审理,一并裁判
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无效
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请求一并解决赔偿争议的,法院可进行调解,调不成,应当一并判决
法院也可告知其就赔偿事项另行起诉
判决类型
都违法,判决撤销原行为和复议决定,可同时判决原机关重作
原机关不作为违法,判决原机关履行职责,同时撤销复议决定
原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针对原行为的诉讼请求
赔偿责任
谁侵权,谁赔偿
二审判决
原判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
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或法律,法规适用错误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遗漏当事人、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法法定程序
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撤销原判,查清后改判或发回重审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发回重审或驳回起诉
一审作出实体判决后,二审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
撤销裁定,指令依法立案受理或继续审理
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错误
遗漏了赔偿请求
一审遗漏赔偿请求
不应赔偿→驳回赔偿请求
应当赔偿→可以调解→调解不成,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二审提出赔偿请求
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再审裁判
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原判无不当的,撤销中止执行的裁定,执行原判决
原判错误
撤销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原审判决、裁定有错
违反程序、发回重审
审判员、书记员应回避未回避
应开庭而未开庭即作出判决
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
遗漏必须参加的当事人
遗漏本案有关诉讼请求
撤销错误裁定
指令一审法院立案或继续审理→生效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错误
裁定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等 →收到裁定次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决定
指定管辖,管辖权移转、回避、确定第三人等
书面或口头形式,口头应计入笔录
宣判和执行
宣判
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执行机关
法院
原则上由一审法院执行,特殊情况由二审法院执行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否则只能申请法院执行,海关、税务除外
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义务
执行依据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
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措施
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限期不履行,从期满之日起,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100元罚款
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向监察机关或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司法建议,接受建议的机关,应将处理情况告知法院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法院执行的期限
执行的期限为2年
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
一般起诉
有原告资格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不构成重复起诉:同时满足3条件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所包含
起诉的程序条件
若案件为复议前置或复议终局的情形,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法院不应受理
起诉期限
一般期限
6个月,不服复议的15日;
最长保护期
诉作为
全知道(知行为知诉权)6个月内
知一半(知内容不知诉权)
起诉期: 知诉权6个月内;
最长保护期限:知内容1年
全不知
起诉期: 知内容6个月内;
最长保护期:行为作出5年内(不动产案件20年)
诉不作为
积极不作为
明确拒绝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
消极不作为
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机关履行期限,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未规定履行期限,接到申请2个月内仍不履行职责的,2个月期满之日起6个月
当事人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履行的,立即起诉,期限6个月
对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也应裁定驳回起诉
扣除
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
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需扣除
延长
特殊原因消除后10日内申请,需法院批准
经复议才起诉
复议决定,当事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起诉方式
起诉状或口头,法院出具书面凭证
受理
立案登记
有案必立,有诉必应
起诉审查
符合起诉条件:登记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不予立案(民法为不予受理)
不能当场决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先接收起诉状,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7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先予立案
起诉内容有欠缺或错误,应指导释明并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指定期限内补正符合条件,登记立案
拒绝补正或补正仍不符合条件,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
若补正不符条件退回仍坚持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
救济
裁定不予立案,可上诉
受理瑕疵
救济范围
不接收起诉状
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
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
救济途径
可向所有任一个上级法院投诉
上级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或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不立不裁
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
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裁定驳回起诉
1| 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2| 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
3| 未按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
4| 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5| 重复起诉
6| 撤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
7| 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
8| 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
9| 不符合其他起诉条件
审理
普通程序
组成合议庭
3人以上单数
交换诉状
法院将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副本5日内发被告→被告收到15日内向法院提交证据和答辩→法院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交原告
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法院的审理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除外
行政赔偿程序可以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
开庭准备
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
当事人才用传票传唤
其他人员是通知方式(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
庭审程序
审理对象
行政诉讼一审的审理对象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只有被诉行政行为才可以成为法院的审理对象
只有行政行为才属于审理对象,当事人行为不能作为审理对象
只审合法性,合理性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起诉后法院审理对象为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审理方式
须言词审理(不能书面审理)
以公开审理为原则
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视情况采取适当审理方式
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其请求,并追究法律责任
审理期限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
管辖权异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调解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庭审方式
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的
申请不公开:商业秘密
审理期限
6个月,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
妨害审判
可对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罚款、拘留
一审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
须是一审
法定简易
前提: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
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不得适用案件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约定简易
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要求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45日内审结,不得延长
可以口头、电话等简易方式传唤当事人,但裁判文书不可以口头、电话送达
举证期由法院确认,也可当事人协商一致,但不得超过15日
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
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
审理期限自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与民诉简易程序区别
民诉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一审案件中审理;行政诉讼只要求一审案件,对于法院的级别没有具体要求
民诉简易程序的审限为3个月;行政诉讼为45日
民诉规定原则上当庭审判;行政诉讼没有此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附带性审查
范围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申请时间
开庭审理前提出申请
有正当理由,可法庭调查中提出
审查处理
文件不合法,不作为审理依据,并予阐明
应当向文件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可抄送同级政府或上一级机关
二审程序
上诉
上诉人
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上诉对象
判决、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
上诉期限
判决:15日内;
裁定:10日内;
上诉途径
通过原审法院提出或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
审理
审理方式
组成合议庭:原则开庭,不开庭是例外
审理对象
原庭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二审只审理合法性,不审理合理性
民诉二审审理对象为当事人上诉范围
刑诉二审为一审判决全面审理,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审理期限
3个月,特殊情况延长由高级法院批准
特殊制度
撤诉制度
撤诉条件
须是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及经他们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提出
基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须在法院宣判前提出
须经法院准许
自愿撤诉
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情形
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情形
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
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原告申请撤诉
出于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撤回起诉
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不违法违规、不越权弃权、不侵犯权益
书面告知法院
第三人无异议
裁的结果
准予撤诉
不予撤诉
不能即时履行或一次性履行的,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裁定中止审理
撤诉中特别情况的处理
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原告仍不撤诉
前行政行为审不审:看诉没诉
旧行政行为审不审:看撤不撤
不诉不理,诉了就要理
视为撤诉
不来:原告或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先走:原告或上诉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不交钱:原告或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减、免申请,或提申请未获批准
撤诉的法律后果
准予撤诉
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立案
因诉讼费缴纳问题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应予立案
不准撤诉
可缺席判决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
通过再审程序撤销原撤诉裁定,重新审理
撤诉错误的纠错制度
再审
缺席判决制度
对原告制度审判
申请撤诉未获准予,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
视为撤诉
制席审判
第三人不来,不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
对被告制度审判
条件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后果
予以公告
向上一级提出依法处分的司法建议
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行政首长出庭制
行政首长包括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有正当理由不出庭,应当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加盖印章或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拒绝说明理由,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法院可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委托该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具有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授权委托书
被诉行政行为的人民政府作出的,人民政府所属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的工作人员,也视为被诉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还可以另行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调解制度
调解范围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原则上不适用调解,但三个事项可以调解
行政赔偿
行政补偿
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行为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行为不具有强制力,不是具有处分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复议和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于调解行为,当事人不履行,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协议
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应当及时判决
调解协议不能成为判决的依据
第三人参加调解程序,可以依申请,又可以依职权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书可以构成强制执行的依据
调解过程和结果原则上不公开,但有例外
诉讼保全与先予执行制度
诉讼保全
诉中保全
依职权和依申请执行
可以担保
诉前保全
依申请执行
应该担保
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司法复议一次(对法院的行为进行复议)
原告申请
只针对行政给付案件
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
被告申请
原则:法院不予执行
例外
法院认为不立即执行,将给国家、公共利益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可先予执行
要以书面形式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
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
被告认为需要
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原告申请,法院认为执行造成难以弥补损失,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
法律法规规定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不停止执行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制度
延期审理
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
当事人申请回避,法院因客观原因不能立即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需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补充调查
诉讼中止
原告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等,不可抗力,法律适用问题等其他案件
诉讼终结
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
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
诉讼中止向诉讼终结转化:诉讼中止前的三种情形,中止满 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
与其他诉讼交叉案件
行政与刑事交叉案件处理
有关联,中止诉讼等待刑案审结
无关联,继续审理行政案件
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处理
分别审理
合并审理
前提
当事人同意
行政案件尚未超过诉讼期
只有民事行政纠纷均可立案并属于同一法院管辖才能合并
仅限于5个与民事相关的行政行为:许可、登记、征收、征用、裁决
救济:不许一并审理的决定,可申请复议一次
应当分别立案,但行政裁决案件附带民诉例外(合并立,合并审,合并判)
可以合并审理:同一审判组织审理(行政审判庭)
应当分别裁判,便于上诉
撤诉:裁定准许行政诉讼原告撤诉,民事不撤诉,应当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