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意论:圣•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法律的效力来源于上帝的意志。阿奎那还提出神学自然法经典的四分理论,将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四个部分
理性论:洛克、鲁芬道夫、霍布斯、卢梭、孟德斯鸠、西塞罗、盖尤斯、格劳修斯、斯宾诺莎。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将法的本质归结为理性,认为整个宇宙由理性构成,自然与理性是同等的,理性是永恒不变的、普遍的自然法的基础。
命令说:霍布斯、边沁、约翰•奥斯丁。将法律视为国家对其臣民所发布的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的命令
公意论:卢梭。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记录,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
自由论:康德,黑格尔。法律的效力源自自由的价值法是自由意志的外在表现形式
民族精神论:萨维尼。法就像语言、风俗、政治一样,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法随着民族的成长(加强、消亡)而成长(加强、消亡)
社会控制论:庞德。法是社会控制的手段,法是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是一种通过有系统有秩序的适用社会强力的社会控制
社会连带关系论:狄骥。法律为了维护社会连带关系而存在
正义论:罗尔斯。法律为服务正义这一最重要的社会价值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