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的渊源、效力与分类
这是一篇关于法的渊源、效力、分类的思维导图,介绍了法的渊源的概念、分类,法的效力的概念、效力等级,法的一般分类和西方两大法系的分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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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效力与分类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的概念
含义: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者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的来源
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
实质渊源:法的真正来源、根源和发源,是法产生的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物质生活条件
形式渊源: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即法的效力渊源
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正式渊源: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和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
法律人必须予以考虑
非正式渊源:不具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
辅助正式法律渊源的运用或者在特定条件下弥补正式法的渊源的漏洞
当代中国的正式法的渊源
宪法
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基本法律:全人大制定和修改,全人大闭会期间,全人常可以部分修改
普通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人常制定和修改
全人大及全人常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法律
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在效力上没有高下之分,当二者发生矛盾时,视为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冲突,有全人常裁决
行政类法规
行政法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省级、地级市级别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人常备案,备案不影响法律的生效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以中国缔结或加入为前提
正式渊源的效力原则
不同位阶
一般原则:位阶理论
合宪性原则:任何宪法以外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如果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情绪下位法丧失法律效力
如果下位法与上位法不抵触,应当优先适用下位法
特例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上位法矛盾并不必然丧失法律效力
经济特区的法律与法律矛盾由全人常裁决
同一位阶
一般原则
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位阶的交叉,即同时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和“新法优于旧法”出现不同结果时
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
交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人常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矛盾,统一由国务院裁决
当代中国常见的非正式渊源类型
习惯
习惯法是正式法律渊源
判例
判例法是非正式法律渊源(因为我国不存在判例法)
党和国家的政策
法的效力
含义
对人效力
我国是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基本同民法
法的分类
一般分类
创制与表达形式
成文法
不成文法
法律规定的内容
实体法:以实体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程序法:以程序性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地位和效力
根本法
普通法
适用范围
一般法
特别法
创制和适用主体
国内法
国际法
特殊分类
公法和私法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当代出现了兼备公法和私法特征的法律
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是指英国在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例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
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新的判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