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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19-08-23 10:08:13立法概况
夏商
夏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己恶而掠人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应处死刑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商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不成文的习惯法
誓
出兵打仗前的盟誓
诰
王对大臣、诸侯或下属官员的命令、指示和训诫
命
王针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
刑名从商,继续沿用不孝、违命
三风十愆
巫风(厅内起舞,沉溺酒歌)
淫风(贪求财物、迷恋美色、狩猎不休)
乱风(蔑视圣人教训、拒绝忠直劝告、疏远贤德高士、亲近庇护小人)
职官犯罪,西周:五过之疵
周
明德慎罚
为后世“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宗法制度
以血缘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政权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封邦建国
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
基本原则
嫡长子继承制
大宗与小宗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相辅相成。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家国一体,亲贵合一,等级秩序分明
确立社会等级制度、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工具
礼与刑的关系
礼
亲亲、尊尊
五礼:吉、凶、军、宾、嘉
关系
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上古法制的完整体系
作用不同,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积极规范,侧重于预防;刑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
适用原则不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战国
立法指导思想
一断于法
不别亲属、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刑无等级
轻罪重罚
法布于众
《法经》
《盗法》
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
《贼法》
人身伤害,破坏社会秩序
法典之首
《网法》
囚禁和审判罪犯
《捕法》
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
诉讼法范围
《杂法》
“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
《具法》
定罪量刑等法律原则的规定
总则
特点
内容上,以惩治盗贼为首要任务,反对旧贵族的等级特权,体现重刑主义精神
体例上,出现了先开列罪名再规定刑罚的罪刑法定倾向
相当于法典总则的《具法》列在最后且适用于其他各篇
世界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
商鞅变法
以李悝的《法经》未基础,改“法”为“律”
连坐法
连坐制度在最大限度内把各种危害国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政权的稳定有重要作用
分户令
扩大户赋的来源。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秦朝
立法指导思想
缘法而治
法令由一统
严刑重法
法律形式
律
秦朝法律的主体
令
皇帝针对某些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命令
改命为制,改令为诏起,“制”“诏”成为正式的法律形式
法律答问
解释
《封诊式》
司法机关有关审判原则、治狱程式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文书程式
廷行事
判例
课
程
云梦秦简
还有里耶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
汉
立法指导思想
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文帝、景帝废肉刑
汉武帝时期“德主刑辅”
主要立法
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悉除去秦法
《九章律》(高祖,萧何)
沿袭秦律
《户律》
户籍、田赋、婚姻
《兴律》
征发徭役、城防守备
《厩律》
牛马蓄养和驿传之事
《傍章律》(叔孙通)
朝廷礼仪
《越宫律》(武帝,张汤)
宫廷侍卫
《朝律》(赵禹)
朝贺制度
汉律60篇
法律形式
律
基本法律形式
令
皇帝诏令,效力高于律
科
从“课”发展而来,犯罪、刑罚及行政管理的单行法规
比
决事比,援引判例
三国两晋南北朝
曹魏律(《新律》)
删繁就简18篇
将《法经》中的《具法》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八议”入律
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晋律(《泰始律》)
20篇
成就
刑名中分出《法例》,完善刑律总则的内容
精简律令
律令分开
增加律注,并于法典文本合一
“服制”列入律典
张斐、杜预作注,《张杜律》
北魏律
20篇
北齐律
形成了12篇的法典体例
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
确立“重罪十条”,为后世之“十恶”所本
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新五刑体系的最终建立奠定了基础
麟趾格
东魏,源于“科”
大统式
西魏,最早以“式”为形式的法典
律学
成为独立学科
侧重于立法技术、法律运用、刑名原理、定罪量刑以及法律术语的规范化解释
隋朝
开皇律
体例上
以《北齐律》为基础,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炸伪、杂律、捕亡、断狱,共12篇500条
内容上
确定死、流、徒、杖、笞新五刑体系(封建制五刑)
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八议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官当
官员犯罪至徒刑、流刑者,可以官员高低折抵刑罚,并因所犯私罪、公罪有所区别
议减赎当,使贵族官僚的特权扩大化
影响
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为唐代立法奠定了基础
大业律
18篇,删除”十恶“,”轻刑其名,酷刑其实“
唐朝
立法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立法宽简、稳定、划一
主要法律形式
律
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
消极
令
政权组织体制、等级制度及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法规
格
“违禁止邪”,皇帝针对“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临时颁发的敕令
式
中央政府内部各机构关于行政管理、行政程序及具体办事规则的规定,具有行政法规性质
积极方面
法律典籍
武德律
高祖武德年间,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53条新格
贞观律
唐太宗,增设加役流为死刑减等后的刑罚
构筑了唐律的基本框架,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
以《开皇律》为基础
永徽律疏
元代以后称为《唐律疏议》
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古代法典,标志着中华法系的形成
开元律
唐玄宗
唐六典
唐玄宗,唐朝官制的政书
大中刑律统类
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条之后
特点
“一准乎礼”
科条简要、繁简适中
用刑持平
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历史地位
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远远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
朝鲜
越南
日本
唐律是目前为止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中国古代法典
宋
《宋刑统》
《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律统类》和《大周刑统》
编敕
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或特定的区域颁发的诏令,地位高于《宋刑统》
太祖《建隆新编敕》
太宗《太平兴国编敕》
真宗《咸平编敕》
编例
条例 皇帝发布的特旨
断例 审判案件的成例
指挥 中央官署对下级官署下达的命令
条法事类
敕令格式及指挥申明 《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
辽
《重熙条例》
西夏
佛家特色,《贞观玉镜统》,《天盛改旧新律令》
金
《皇统制》《泰和律令敕条格式》
元
立法指导思想
“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因俗而治”,蒙汉异治
《大札撒》
古代蒙古部落的法律法规和生活习惯,残酷性,原始性
《至元新格》
元朝统一中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大元通制》
法规和判例
《至正条格》是对《大元通制》的修订补充
《元典章》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地方官员对圣旨条例的汇编
六部划分法规体例
《经世大典》
仿效《唐六典》
行政法规汇编
明
立法指导思想
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
《大明律》
前后历经30年
名例冠于篇首,下按六部官制分吏户礼兵刑工
律首附有《服制图》《六赃图》
终元之世通行不改
《大明令》
帝制中国最后一部令典
《大诰》
《御制大诰》
《大诰续编》
《大诰三编》
《大诰武臣》
《问刑条例》
明孝宗
万历年间将重新修订的《问刑条例》附于《大明律》,成为《大明律集解附例》,开创了律例合编的先例
《大明会典》
仿《唐六典》
行政法规汇编
清
立法指导思想:“详议明律,参以国制“
《大清律例》
仿制《大明律》
乾隆
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顺治《大清律集解附例》,雍正《大清律集解》
《大清会典》
《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合称五朝会典
《光绪会典》增设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机构和权限
则例
行政法规
一般则例
《刑部现行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理藩院则例》《钦定台规》
特别则例
《钦定八旗则例》《兵部督捕则例》
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苗汉杂居则例》《湘苗事宜》《西宁青海番夷则例》《钦定西藏章程》《西藏禁约十二事》《台湾善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