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物权总论学习笔记
一张思维导图带你了解物权总论的知识内容,包括物权总论概述、物权的效力、基本原则、物权变动等,收藏下图了解吧!
本导图介绍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有概述、民事法律行为分类、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行为有效、意思表示、有效力瑕疵的法律行为等。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英语词性
法理
刑法总则
【华政插班生】文学常识-先秦
【华政插班生】文学常识-秦汉
文学常识:魏晋南北朝
【华政插班生】文学常识-隋唐五代
民法分论
日语高考動詞の活用
第14章DNA的生物合成读书笔记
物权总论
概述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的特征:1.物权的客体为物(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2.物权具有绝对性;3.物权为支配物的权利;4.物权以直接享受物之利益为目的;5.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的效力
支配效力
直接支配
间接支配
请求效力
物上请求权
请求返还原物
请求恢复原状
请求排除妨害
请求消除危险
追及效力
优先效力
物权的对内优先效力
物权的对外优先效力
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内容:1.类型强制;2.内容固定;3.变动强制
违反的后果
违反法定的物权类型——不能产生创设物权的法律效果
违反法定的物权内容——约定的具体内容与法律对该类物权的规定不完全吻合,应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违反法定的物权移转或创设方式——当事人意图违反法定的方式创设或移转物权,则不能发生物权创设或移转的效力
法定的物权种类
所有权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法定物权的分类
自物权:亦称完全物权,即所有权,指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
他物权:亦称限制物权,包括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指物的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意思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
动产物权:客体为动产,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
不动产物权:客体为不动产
权利物权:客体为权利,包括权利质权、权利抵押权
用益物权:以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
担保物权:以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
主物权
从物权
意定物权: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
法定物权:指非依当事人的意思,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
普通物权:指由民事基本法所规定的物权
特别物权:亦称准物权,指由特别法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
概念:指物权的存在和变动,应以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公开,使外界知悉物权归属或者变动的情况。
动产物权
公示方法:占有和交付。以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为客体的物权,其存在或变动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交付的种类
现实交付(动产占有的现实移转)
观念交付(交付之替代)
简易交付(先行占有、无形占有变受让人的他主占有为自主占有)
指示交付(返还请求权的让与)
占有改定(变让与人的自主占有为他主占有)
不动产物权
公示方法:登记
公信原则
概念:指物权依法公示后,即具有社会的公信力
权利推定:等级记载的权利人或动产占有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真权利人
善意保护:任何人因相信登记记载的权利或者占有表彰的权利而与权利人从事的变动该权利的交易,应受法律保护。
区分原则
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相区分(民215)——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相区分
物权变动
概念:物权的发生(取得)、变更、消灭(丧失)。包括主体的变更与内容的变更
主体角度: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
客体角度: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物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非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
1.生产取得产品物权
2.收益取得天然孳息
3.国家通过税收、征收征用取得
4.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
5.通过即时取得(即善意取得)、时效制度取得物权 等等
继受取得: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
移转继受取得:原物权人以一定的法律行为将自己享有的物权完整地移转给他人——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继承等。
创设继受取得:所有权人在自己的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由该他人取得特定的他物权——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等。
物权的消灭
绝对消灭:物权与特定主体分离,而他人又未取得其权利——1.物权标的物灭失;2.约定或法定的存续期间届满;3.因法定原因被撤销;4.担保物权因债权消灭而消失;5.物权人抛弃其物权;6.混同
相对消灭:物权与原主体分离而归于新主体——如出卖、赠与(严格说,物权的相对消灭并非物权消灭问题,而是物权的主体变更问题)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主题
浮动主题
继受取得一般是依法律行为而取得,但通过法定继承而继受取得时,其不属于因法律行为而取得物权
由于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改变物权的内容,因此物权内容的变更其实是指物权客体的变更。由于客体变更并没有太多的关注价值,故物权的变更主要是指主体的变更。
权力的交付——权利质押,1.权利证书的移转;2.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