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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10-21 23:35:16总论
法律基础
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法的特征★
国家意志性: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国家强制性:国家强制力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规范性
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法的形式★★★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智能的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有地方立法的地方人民政府
效力层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法的适用规则★
基本适用规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不能确定如何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不能确定如何适用→国务院
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制定机关
同一位阶的法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统一事项不能确定如何适用→国务院提出意见
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国务院
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的分类★
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和普通法
发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
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源源→国际法和国内法
法律运用的目的→公法和私法
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14种形式)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针对外部相对人)
行政处分(针对内部相对人)
刑事责任
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附加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适用于外国人)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主体的种类★★★
自然人
组织
法人组织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特别法人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国家
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
自法人成立时同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同时消灭
自然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
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8周岁
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客体★★
物
自然物
人造物
货币及有价证券
有体物
无体物
人身、人格
精神产品
行为
内容
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绝对事件
相对事件
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
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分类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分类
积极行为
消极行为
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分类
意思表示行为
非表示行为
主体意思表示行为
单方行为
多方行为
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分类
要式行为
非要式行为
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分类
自主行为
代理行为
民事争议的解决途径
解决途径的选择★★★
仲裁和民事诉讼→民对民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民对公
仲裁
适用范围★★★
可以仲裁
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不能提请仲裁
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不适用仲裁
劳动争议的仲裁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仲裁协议★★★
协议的形式
应当书面,口头无效
协议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协议的效力
规定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效力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效力有异议的
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首次开庭前提出,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提出异议的,
仲裁原则★★★
自愿原则
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独立总裁原则
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相互独立,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员的回避★★
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仲裁程序★★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的,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裁决的作出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和解
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作出裁决书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作出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生效)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在签收前反悔,仲裁庭及时裁决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
民事案件
商事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
非诉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回避制度★
回避对象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回避情形
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
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对第一审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对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地域管辖★★★
一般管辖规则
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
继承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
遗产所在地法院
协议管辖
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法院
合同履行地法院
保险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法院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票据纠纷
被告住所地法院
票据支付地法院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
公司住所地法院
侵权行为
被告住所地法院
侵权行为地法院
行为实施地
结果发生地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丧失胜诉权,起诉权不消灭
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三年)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二十年)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时效期间中止
原因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发生时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效果
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时效期间中断
原因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时间
时效进行中
效果
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清零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
解决途径的选择★★★
核心特征是争议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
一般案件
或议或诉
议中不诉
诉中不议
征税行为
先议后诉
行政复议
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的对象(基本规定)
具体行政行为→单独申请复议
抽象行政行为
规定→申请附带审查
规章等→不得申请复议
内部行政行为→不得申请复议
非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不得申请复议
复议的管辖★★★
一个上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包括省级)→上一级人民政府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所属税务局
其他地方各级税务局→上一级税务局
两个上级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子主题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主管部门
自己反省
国务院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税务总局)→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想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省级人民政府→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想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复议的申请★
时间
自知道起60日内
形式
可以书面也可口头申请
费用
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除以下情形的
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复议决定★★
决定期限(60日+30日)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除法律规定外)
情况复杂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0日
决定类型
主决定
决定维持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从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原则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
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不受理案件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附带审查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含规章)可以一并请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诉讼管辖★
级别关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情况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生自由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程序★
起诉期限
议后再诉
收到复议决定书或者复议欺瞒之日起15日内起诉
直接起诉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除另有规定外
保护时限
因不动产的诉讼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