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
概念及法益
本罪是指故意制造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并不限于他人财物,如果放火烧毁自己所有的房屋或财物,足以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
客观行为
1.放火是指人为使用各种导火材料,点燃目的物,或者利用已经存在引发火灾的危险因素,引起目的物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
2.着手——足以引起对象物燃烧,既包括直接点火,也包括倾洒汽油等引火性质很高的物质
3.放火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构成放火罪,必须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为前提
主观罪责
1.本罪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对于实害结果,主观罪过既可以故意也可以过失
2.动机不影响行为定性,为了当英雄而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然成立放火罪
既未遂标准
本罪是具体危险犯,实施了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为既遂。
(“独立燃烧”是认定既遂的“素材”,而非规范“标准”,由独立燃烧,判断是否具有公共危险。)
爆炸罪
罪数问题
.以爆炸的手段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等,适用相应的特殊法条,如果同时造成不特定人员伤亡的,适宜以爆炸罪论处。
以爆炸手段杀人、毁坏公私财物的,如果侵害了公共安全,宜评价为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概念法益
本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例:将农药注射进邻舍种植的丝瓜中——陈美娟投放危险物质案
例:在被害人办公室内的暗室安装铱射线工业探伤机——古计明、方振华投放危险物质案
罪与罪
1.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上海肖永灵案
2.与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河北张玉军非法制售含有三聚氰胺的“蛋白粉”案、河南刘某大规模制售“瘦肉精”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罪是个罪,而非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并且是兜底罪名,只有在无法构成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时,才可以此罪论处。
对于“其他危险方法”必须进行同类解释,它必须具有危险方法的等同性,其他方法要和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质相当。
常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
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
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器材,危害公共安全的;
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醉酒肇事后继续驾驶肇事的。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基本犯)
第一百一十四条 114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结果加重犯、实害犯)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114、115条涵盖了危险方法类犯罪共10个罪名:
五个故意犯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个过失犯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节五个过失的危险方法类犯罪都是一般过失,即违反的是一般生活经验,而非业务过失。如果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法规定,发生火灾、爆炸等,就应当以责任事故类论处。
如果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应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14与115的关系
第114条——具体危险犯,不以实害结果出现为构罪必备要件
第115条第1款——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行为人既可以是过失心态,也可以是故意心态
如果没有实害结果出现,应当以第114条评价,而不能认定为第115条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本节五个故意的危险方法类犯罪所侵犯的法益为公共安全,这是它们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这五个故意犯罪均为具体危险犯,即只要对公共安全有具体危险就成立既遂,具体危险是指在司法上须用证据证明的危险,而非立法推定的危险。
危害公共安全罪:114条-139条
刑法从第114条至第139条共26个条文,规定了52个罪名。可分为五类
1、危险方法类犯罪 114、115条
2、破坏设施类犯罪
3、恐怖活动类犯罪
4、枪支弹药类犯罪
5、事故类犯罪
法益:公共安全
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公共安全是否单纯包括财产安全?
公共安全的核心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对“重大财产”的侵害只有在危及公众人身安全时,方可认为具有公共危险性。不危及公众人身安全的重大或巨大财产损害,不认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危险性。
公共安全是否包括仅扰乱公共生活的平稳于安宁?
包括。但扰乱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公众的恐慌(因为很多时候公众的恐慌是没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