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危害公共安全罪之破坏设施类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之破坏设施类犯罪,有详细的分类以及法条,本图知识梳理清楚,非常实用,值得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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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重要的一个章节,很全面的做了剖析。法律条文、概念和法益、犯罪构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刑事责任:加重情节具体阐释(法条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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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设施类犯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概念法益
本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侵犯的法益是交通运输安全,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交通运输工具。
“正在使用中”——一般认为应以“交付使用”为标准,即已经交付使用部门随时待用或者已经正在行驶、航行(运)过程中,即使停靠在车站、码头、机场,只要是已经交付、随时待用的,即属于正在使用。
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可以作扩张解释——例如,汽车可以包括大型拖拉机或承载多人的农用拖拉机,电车可以包括电瓶车、电缆车。但是畜力车不包括在内。
区分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灯塔等是交通设施
客观行为
1.“破坏”——以拆卸、碰撞、在燃料中掺以杂质等各种手段和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 在计算机广泛应用于保障交通安全运行的情况下,“破坏”还应当包括修改安全运行程序,使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运行。 2.“倾覆、毁坏的危险”——必要时应借助专业鉴定意见。 只是破坏普通设备或附属设备、设施(比如门窗、座椅),不可能产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等。
竞合关系
1.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如果对象是“正在使用的”,则侵害了公共安全,成立想象竞合; 如果是尚未交付使用或已经废弃的,应以盗窃罪等定性。例如,司法解释规定“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与破坏军事通信罪属于法条竞合,如果破坏的是军用通信设施,应定破坏军事通信罪。 需要注意的是,铁路通信线路属于交通设施,而非公用电信。
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他破坏设施类犯罪
第116~119、124条规定了破坏设施类犯罪共10个罪名: 五个故意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五个过失犯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本节犯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如果没有侵犯公共安全,则不构成此节犯罪,有可能构成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另外,五种故意犯罪是具体危险犯,无需出现实害结果,只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可以成立既遂。如果出现实害结果,成立结果加重犯,加重法定刑。 所以,未出现实害结果定基本罪,而非结果加重犯的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