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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益物权的思维导图,包含用益物权概述: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的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编辑于2021-11-03 10:26:30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概述
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居住权等·
用益物权的特征
客体为他人所有的财产,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
权利内容包括占有、使用与收益(占有为前提,使用、收益为内容)。支配他人所有物的使用价值。
客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主要是不动产
用益物权的种类:物权法定原则
《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基本类型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居住权
地役权
特别法规定的准物权
准物权,又称特许物权,指特别法上规定的需经过行政许可取得对国家自然资源享有的用益物权类型。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权利人依据承包合同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属于他物权中用益物权的范畴,由国家或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而派生
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然人和单位可取得四荒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客体包括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权利人有权将以上土地用于从事种植业、林地、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承包合同发式设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期限的物权。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承包期限届满,可以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是原始取得,二是继受取得。前者指承包人通过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者指新承包人通过与原承包人签订转让、互换合同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采取债权意思主义,即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既非土地承包经营权生效要件,也非对抗要件,仅具有确认物权的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对承包地进行使用并获取相应的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自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的单独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确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义务
承包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在生产过程中要保护环境;接受发包人的必要指导和管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所谓建设用地使用权,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
主体为一般主体,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均无不可
客体原则上为国有土地,例外情形下集体土地也可以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内容为在土地上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
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在同一块土地上不允许有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但该权利可以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民法典·物权编》第361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在法律规定的情形报请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后,集体土地可以例外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限于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用途,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划拨与出让
1.所谓划拨,指通过行政手段无偿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2.所谓出让,指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从国家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子主题
物权变动模式:登记生效主义
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均自办理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自登记时生效。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占有权。权利人对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享有直接支配和控制的权利
2.使用权。权利人可以对土地加以开发、经营和利用
3.收益权。权利人可以直接利用土地以获得收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4.处分权。此处所说的处分权不是指对土地本身的处分,而是指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如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对土地的开发、利用、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理有效利用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的用途
2.缴纳土地使用税。无论是无偿还是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都应当按期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者,还需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转让金。
3变动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
4。权利消灭时,应当将土地返还给所有人,并且原则上应当恢复土地的原状。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
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宅基地使用权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建造自有房屋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农村地区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限于建造、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3.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且没有期限限制,故该权利具有福利性和社会保障性
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
1.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包括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权利人的申请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授予而取得
2.继受取得是指通过赠与、买卖、继承宅基地上的住宅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1.占有宅基地
2.使用宅基地建造房屋和附属设施并因此取得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
3.取得因行使宅基地使用权而获得的收益
居住权
居住权的含义
居住权是指满足生活居住需要,自然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有效遗嘱,对他人的住宅进行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居住权的特征
1.居住权的主体限于自然人
2.居住权的内容是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
3.居住权的客体是他人住宅
4.居住权的设立目的是满足权利人生活的需要
5.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居住权具有专属性,依附于特定人的身份而存在,故不得转让、继承,并因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
7.居住权是有期限的物权
居住权的设立
1.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权利人也可以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2.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居住权期间
5.解决争议的方法
3.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的内容
居住权人的权利
1.按照合同约定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且限于自己生活居住需要,不得出租该住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主张物权保护或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
居住权人的义务
1.行使居住权时应当妥善使用他人住宅,避免对住宅造成损害
2.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但是在双方约定有偿设立居住权的情形下,应当向对方支付使用费用
居住权的消灭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地役权
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用益物权,包括通行权、取水权、采光权和眺望权等。他人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地役权的特征
1.地役权的主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2.地役权的内容是利用他人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3.地役权的客体是他人不动产
4.地役权的设立目的是为供自己使用不动产之便利或效益提高
5.地役权具有一定的任意性,是否有偿及存续期限均由当事人约定,缓和了物权法定原则
6.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不得脱离需役地而存在或单独处分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地役权的设立
通过地役权合同设立
1.地役权设立模式为债权意思主义,即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即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未经登记补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处的善意第三人,主要指供役地的善意受让者
3.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基于地役权从属性取得
1.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期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需役地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需役地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抵押
地役权的效力
地役权的内容
地役权人的享有的权利
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
在供役地内为必要的附属行为,如取水地役权可以在供役地通行
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
地役权人承担的义务
1.行使地役权时应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2.维护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并不在妨碍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允许供役地权利人使用这些设施。
地役权的消灭(以下情形地役权消灭)
1.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2.有偿利用地役权,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再合理期限内经2次催告未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