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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12-18 14:31:11经济法的概念与地位
法律规范的分类
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
授权性规范
投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表观为“可以一一,可以不-”“有权一-”“享有一一权利”等形式
义务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命今性规范是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o 表现为“必须一-”“应当一-”“有一一义务”等形式
禁止性规范是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表观为“不得一-”“不准一-”“禁止--”“严禁一-”等形式
法律规范强制性程度的不同
强行性规范
强行性规范是指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縮的法律规范,即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支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属强行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又称允许性规范,是指允许人们在法定的范图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确定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指内容已经完全明确,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绝大多数法律规范均属于确定性规范)《会计法》“任何單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属于确定性规范。
非确定性规范
非确定性规范是指没有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或者法律后果,而需要引用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或者朴充的规范,具体分为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委任性规范是指内容尚来确定,而指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威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反垄新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务晚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准用性规范是指内睿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棋式,而是可以提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家规定的法律规范《合同法》第184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假定
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情况和条件
模式
模式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免评人们假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要求做什么的部分,即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本身,分为可为棋式,应为模式,勿为模式
后果
后果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在违反本规范时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中在一部法律的“法律责任”部分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
经济法的调整要服务于民商法的调整
民商法一市场调节
经济法一一国家干预
市场经济体制下,必须把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结合起来,这种结合必须以市场調节为基础,国家干预应依存于、服务于市场调节,极源于国家干預的经济法的调整应服从、服务根源于市场调节的民商法的调整。
民商法的调整要以经济法的调整1为条件
民商法建立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之上,没有平等、自由就没有民商法。
作为民商法基础的平等、自由并不是现实、天然具备的,民商法只存在于千差万别的人们之间。
即使民商法建立在平等、自由的的基础之上,但由于民商法本质是一种竞争法则,优胜劣汰,最终也会导致人们之间的不平等、不自由,同样全破坏民有法存在的基础。
民商法存在的基础并不现实、天然具备,民商法本身又会破坏自身存在的基础,因而必须依靠经济法,经济法通过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创立、恢复和维护人们间的平等、自由,从而为民商法奠定存在的基础。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经济的法律调整
“经济法”和“调整经济的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经济法是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并到的一个法律部门,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调整经济的法是调鳌围统社会物质财需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既包括传统的民法(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商法,又包括近代产生的经济法;既包括调鳌国内经济关系的法,亦包括调鳌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
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分三个层次)
(1)民商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三资企业法、破产法一-市场主体;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一一财富归属和利用;票据法、证春法、海商法、保险法一一市场交易)
(2)经济法(计划法、财税法、金融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
(3)其他法律部门(茅动法、环境法、社会保障法、宪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只调整特定经济关系
即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产生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关系
界定经济法调鳌对象的理论及现实依据
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性-一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无论是緣于经济领滅的垄断、外部效应,以及公共物品、信息不对称,还是社会分配不公,其帯来的经济问题甚至经济危机都是全方位的
宏观角度看:市场失灵一一(产业失衡一结构失術一经济总量失衡)-一必須依据一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
依法调控一一(政府与国民之间的)宏观调控关系一一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主体是广义的政府一一政府可能信息不足或者信息丢失、决莱成本过大、决策者智慧不足,决策者利益约束等原因一一政府失灵
经济法的渊源
计划调控法
计划
计划的含义
人们行动之前预先进行的筹谋、设计的未来行动方案,包括未来行动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
计划的分类
按计划的期限划分
长期计划
一般为十年规划
中期计划
中期计划即五年规划
短期计划
短期计划为年度计划
按计划实施范围分
中央计划
地方计划(省级、县级)
基层计划
按计划保证手段和效力分
指令性(指标)计划
指导性(指标)计划
按计划的内容分
社会总产品计划
国民收入计划
工业生产计划
第三产业计划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科技发展计划
计划调控法
区域规划法
含义
区域规划是为实现一定区域的开发和建议目标进行的总体计划和部署, 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任务在特定空间上的落实,是使地区生产力合理布局、各项建设事业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与步骤
主要是对人口、资源、生态环境和经济活动等进行空间布局安排
主要内容
基础设施整——解决重复建设和资源共享问题(三峡工程、南水北调)
空间结构优化——城镇空间布局(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乡村振兴促进法)、跨行政区协调(长江经济带)
产业结构与经济结构优化——区域在全国发展格局中的职能分工和定位
土地、水和其他重要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政策措施——协调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关系
四大板块
东部率先、西部开发、
中部崛起、东北振兴
三大战略
“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长江经济带
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
金融调控法
存款准备金制度
是中央银行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要求商业银行和 其他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比率,在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提取一定的金额缴存中央银行,借以控制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创新能力,间接控制 社会货币供应量的制度
提取的金额被称为存款准备金
准备金占存款总额的比率被称为存款准备金率
存款准备金率是现代各国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
存款准备金的分类
存款准备金的效用
调节和控制信贷规模,影响货币供应量
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可派生的存款增加,造成扩张,扩大货币供应量
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可派生的存款减少,产生收缩,货币供应量减少
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实现对货币供应量的 调节和控制,实现中央银行对信贷资金总量的宏观调控
实践证明,存款准备金制度作为中央银行一项实施货币 政策的工具,具有较强的控制货币和信贷规模的能力
基准利率制度
利率(利息率)——一定时期内利息的金额与存入或贷出金额的比 率,由资金的供求关系决定
存入或贷出金额×100%
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 利率,又称法定利率
基准利率的效用
中央银行提高基准利率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筹措资金的成本增 加,对中央银行的贷款需求降低,商业银行等就会到资金市场去寻 求贷款。商业银行等筹措资金的成本加大,其对外贷款的利率必然提高,其客户的贷款数额就会相应减少,社会货币供应量就会减少
中央银行降低基准利率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随之降 低,贷款数额加大,货币供应量相应增加
基准利率直接影响金融机构存贷款活动的开展,进而影响整个社会 的信贷总量
利率市场化改革
含义
货币当局将利率的决定权交给市场,由市场主体自 主决定利率,货币当局则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间接影响和决定市场利率水平,以达到货币目标
利率市场化不是完全取消政府的直接干预,而是改变直 接干预的方式,即以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干预来取代政府 的行政干预
由于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存在,货币当局需要根据政策目标对利率进行干预
再贴现制度
再贴现是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买入的未到 期贴现票据向中央银行办理的再次贴现
再贴现是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与中央银行之间的票据买卖和资金让渡的过程,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融通资金的重要方式
再贴现过程中,中央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买进商业银行等持有的未到期票据,让渡现实货币;商业银行等则为解决资金短缺而让已
再贴现率
再贴现率是中央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反映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意 图所制定的利率
长期的再贴现政策
抑制政策”——中央银行较长期地采取再贴现率高于市场利率的 政策,提高再贴现成本,从而抑制资金需求,收缩银根,减少市场 的货币供应量
“扶持政策”——即中央银行较长期地采取再贴现率低于市场利率 的政策,以放宽贴现条件,降低再贴现成本,从而刺激资金需求, 放松银根,增加市场的货币供应量
短期的再贴现政策
即中央银行根据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随时制订高于或低于市场利 率的再贴现率,以影响商业银行借入资金的成本和超额准备金,影 响市场利率,从而调节市场的资金供求
再贴现的传导机制
再贴现作为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可以起到扩张或收缩社会信用的作用
当中央银行需要收缩银根、抑制经济过快扩张时,就可提高再贴现率,使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融资的的成本提高,从而抑制贷需求、减少货币供给
当中央银行需要放松银根、刺激经济发展时,就降低再贴现率,从而增加 货币供给
再贴现率还可以影响市场利率,通过调整再贴现率,能及时将货币政策的 意图传递给社会,引导人们的投资、消费行为,推动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
再贷款制度
再贷款的含义
再贷款又称中央银行贷款,是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即中央银行通过向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来执行货币调控的政策目标
再贷款是短期信用贷款,即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资金情况,以其信用为保证发放的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根据贷款方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信用贷款和再贴现两种
信用贷款是指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资金头寸情况,以其信用为保证发放的贷款。《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2、27条规定,信用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不包括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所以,在中国,再贷款即指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信用贷款
再贷款的作用
从中国人民银行运用再贷款进行宏观调控的实践,结合中国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环境,可以肯定,再贷款是我国体制转型过程中一项有效的间接调 控手段,在调节基础货币总量,调整优化信贷结构,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和维护国家信誉方面发挥了其他货币政策工具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调整货币供应量
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再贷款利率,影响商业银行从中央银行取得信贷资金的 成本和可使用额度,使货币供应量和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当中央银行要收缩银根实行紧缩政策时,可以提高再贷款利率,减少基础货币的投放量, 增加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的贷款成本,抑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的贷款
调整利率
再贷款利率的调整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和社会宣传货币政策变动的一种有效方法,它能产生预告效果,某种程度上影响人们的预期。当中央银行提高再贷款利率时,表明中央银行对通货膨胀的进展发出了警告,使厂商慎重从事进一步的投资扩张;当中央银行降低再贷款利率时,表示在中央银行看来通货膨胀已经缓和,这样就会刺激投资和经济增长,一定程度上起到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作用五、公开市场操作
公开市场操作
公开市场操作的含义
公开市场操作(open-market operations)是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调节市场流动性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
通过中央银行与指定交易商进行有价证券和外汇交易以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
中国人民银行买卖外汇的操作是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进行的,交易的对象主要是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不对个人或企 业、事业单位买卖外汇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债市场进行国债买卖,买卖的对象不是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而是国债一级交易商(中国人民 银行审定的、具有直接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债券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公开市场操作的交易品种
回购交易
正回购
正回购是中国人民银行向一级交易所卖出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 买回有价证券的交易行为。正回购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正回购到期则为央行向市场投放流动性的操作——先卖后买
逆回购
逆回购为中国人民银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将有价证券卖给一级交易商的交易行为。逆回购为央行向市场上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到期则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先买后卖
现券交易
现券买断
现券卖断是央行直接卖出持有债券,一次性地回笼基础货币五、公开市场操作
现券买断
央行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债券,一次性地投放基础货币
中央银行票据(Central Bank Bill)
中央银行票据是中央银行为调节商业银行超额准备金而向商业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务凭证,其实质是中央银行债券,之所以叫“中央银行票据”是 为了突出其短期性特点(已发行的央行票据期限 最短3个月,最长3年),其发行对象是公开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作用主要是为市场提供基准利率、推动货币市场的发展
通过发行央行票据可以回笼基础货币,央行票据到期体现为投放基础货币五、公开市场操作
公开市场操作的主要特点
主动性
灵活性
时效性
市场化
调整结构
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进何种证券,实际上增强了该种证券的市场性或信誉,从而能够引导社会资金流向这些证券,改变社会资金结构
中央银行可买卖不同品种、不同期限的证券,从而可以调整利率的品种结构和期限结构五、公开市场操作
三大法定
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操作是央行金融宏观调控的三大法宝
公开市场操作以其灵活性、主动性和可逆性等优势为多数国家央行所青睐
中央银行票据是中国公开市场除回购交易、现券交易外的第三大交 易品种,是与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并驾齐驱”的公开市场三大操 作工具之一
操作目标
货币政策目标是央行组织和调节货币流通的出发点和归宿,必须服 从于国家经济政策的最终目标。当今西方各国普遍以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四大宏观经济目标”
公开市场操作等货币政策工具无法直接作用于最终目标,因此可在 其政策工具和最终目标间,插进两组金融变量,即中介目标和操作 目标,二者合称营运目标,是央行政策工具和最终目标之间的桥梁
操作目标是接近央行政策工具的金融变量,包括准备金、基础货币和短期利率等直接受货币政策工具影响的变量,中介目标则是货币 供应量和长期利率
常备借贷便利
常备借贷便利(Standing Lending Facility,简称SLF)是全球 大多数中央银行都设立的货币政策工具,但名称各异
美联储贴现窗口(Discount Window)、欧央行边际贷款便 利(Marginal Lending Facility)、英格兰银行操作性常备便利(Operational Standing Facility)、日本银行补充贷款便利(Complementary Lending Facility)、加拿大央行常备流动便利(Standing Liquidity Facility)
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
宏观调控的概念
宏观
宏观经济学
宏观经济学分析经济总量、经济结构、国际收支等影响经济运行的 “宏观”
微观经济学
微观经济学分析厂商(供给方)、消费者(需求方)等微观个体的经济 行为
调控
是指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行为
宏观调控的特征
国家主体性
行为主体是国家,具体由国家立法机关、执 法机关承担
对象的宏观性
宏观调控的对象是宏观经济或经济的宏观 运行
目的的宏观性
宏观调控着眼于经济的宏观状况,目的是 预防和克服市场失灵所带来的、宏观经济总量和结构等宏观 方面所存在的失衡、失调、无序状况,促进经济的宏观状况 朝着所预期的平衡、协调、有序的方向发展
方式的宏观性
财政调控方式、税收调控方式、金融调控 方式、宏观经济计划
依据的法定性
法定主体、法定职权、法定程序范围内实 施宏观调控行为
宏观调控行为
简言之
宏观调控就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 的行为
具言之
宏观调控就是国家为了预防和克服市场失灵所导致的经 济总量、结构等宏观方面的失衡、失调和无序,法运用计划、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调节、控制宏观经济运行,使之朝着所预期 的平衡、协调、有序方向发展的一系列行为
宏观调控的目标
总量均衡
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是宏观经济总量最基本的平衡
结构优化
经济结构
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各经济要素及其在产业、地区之间 分布的比例,包括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劳动力结构、技术结构、 地区结构等
结构优化
优化各经济要素及其在产业、地区之间分布的比例( 大基金、乡村振兴)
衡量标志
衡量经济结构优化与否的标志,主要是宏观经济的效 率和公平,包括经济的持续增长、收入分配的公平物价结构( CPI、PPI)等因素
充分就业
可持续的失业率保持在5%以内、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
国际收支平衡
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同外部世界的交 易(商品和服务的买卖、馈赠、政府交易和资本流动)所成的收支状况
宏观调控手段
宏观调控手段是指为了实现宏观调控目的所采取的方法、措施
财税调控
取得收入、分配收入、配臵资源、保障经济平衡运行
金融调控
是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将金融市场中的利率、汇率、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再贷款和公开市场操作等关键指标和关键 环节的决定权,部分或者全部收归国家及其政府
计划调控
经济资源的调查、经济信息的统计和预测、经济和社会发展战 略的提出、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对市场主体少数 重大投资和交易行为的指令和(或)指导,调节和控制经济总量、结构、就业和国际收支,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二、宏观调控法的概述
宏观调控法的概述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特定经济关系
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 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国家调制关系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国家调制关系的一部分
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
财政调控关系、税收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计 划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法的定义
宏观
宏观经济
调控
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的调节和控制行为
法
实质意义上的法,即法律规范的总称
宏观调控法
调整在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 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宏观调控法的定位
主体角度
宏观调控行为的实施者是国家
权力角度
国家依法享有宏观调控权
利益角度
国家宏观调控行为直接保护的利益是国家整体利益
调整对象
宏观调控关系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的关系
宏观调控法的价值
公平价值
效率价值
秩序价值
宏观调控法的宗旨
宗旨即宏观调控法所欲实现的目标,价值即宗旨
根据目的与行为的关系,可分为初级宗旨(直接目的)和终 极宗旨(根本目的)
初级宗旨
规范和保障国家宏观调控行为,预防和克服市场失灵,实现国民经济总量的均衡和结构的优化,实现物价 平稳、就业充分和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 和持续增长
终极宗旨
实现初级宗旨的基础上,协调和解决国家整体 利益和经济个体利益的矛盾,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协调发展二、宏观调控法的概述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式
一般禁止式的调整方式
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出现危机,市场力量失灵无法解决危机,国家“有 形之手”介入宏观经济运行,对自由竞争市场经济时期市场主体的行为 设定一些禁区
积极义务式的调整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货币政策委员会及时调研、 调控
积极货币政策(基准利率、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积极财政政策
有条件的允许式的调整方式
允许特定主体从事特定行为——大基金增持、减持
中央政府规定基准利率后,允许各金融机构在一定区间内上下浮动
特定时期的鼓励式调整方式
为了实现宏观调控目标,有时需要将有条件的允许式扩展为鼓励式
宏观调控法的主体
调控主体
宏观调控权力的享有者、宏观调控义务的承担者
立法机关
“法律保留”(立法法),重大或重要、决策性的宏观 调控行为的实施权——年度预算决算的决定权重大财政转移支付决定权、税种的新设和取消的决定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农业农村部
调控受体
调控受体即宏观调控对象,是宏观调控行为的受动者,是宏观调控 行为的直接影响者
一项或多项宏观调控行为往往会产生系列直接和间接影响,如果间接受影响者称为调控受体,则调控受会漫无边际,失去主体划分意义
财政、税收、金融、计划等系列宏观调控行为,之所以能影响宏观 经济、调节和控制经济运行,是因为这些行为依法对市场主体的行为有引导或强制作用
受调控行为直接影响的,表面看是一系列经济指标,如总供给、总 需求、物价、就业率,但从承受者角度看是市场主体
经营者
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消费者
影响总需求
行业协会
经营者利益的代表者;经营指导行为影响总供给和总
宏观调控权的配置、程序
宏观调控权的配置
宏观调控权的行使程序
不同手段的调控程序
财政调控程序制度(预算调控程序、国债调控程、财政支出调控程序)、税收 调控程序制度、金融调控程序制度、计划调控程序制度
不同环节的调控程序
不同领域的宏观调控程序
预算调控程序
税收调控程序
金融调控程序各有区别
经济法的主体和行为
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家干预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律规范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性质)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领城发生的特定的社会头系,即思想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集(物质利益)既有区别叉有联系
条件)经济法律关条是以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建立的,经济法律规范是经济法律关集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前提,任何主体不享有法律规定以外的权利,不承权法律规定以外的义务
(内容)经济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具体的、现实的
(效力)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强制性的经济权利(权力)义务关系,一旦形成即受国家强制力保护,任何一方不得违反。不履行确定的义务,将受到法律的追究,要侵害一方可请求法律保护
经济法的主体
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调制机构”一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美系是宏观调樘关系和市场规制美系,履行宏观调拉职贵和市场规制职贵的的主体只能是宏观调控机构和市场規制机构;不能是个人、不能是一般的组织(企业、公司、非政府组织)
明确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主体,即明确“国家干预”的主体(主体边界),不是一切国家机构都可以作为经济法主体进行“国家干预”。传统国家以总体的身份、所有的组成机构、笔统的权力从事经济管理或干预活动,現代市场经济要求国家以特定身份、具体代表机构、明确的权展从事经济管理或干活动
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称为“受拉主体”“受制主体”,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个人等,商业银行或者其他行业的企业。经誉者、消费者都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拉主体或受制主体,事业單位、社会团体从事经济法规定的行为也要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并成为经济法主体
同一主体(固其参加不同的法律关系)可以成为多个法律领域的主体一一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可以成为民商法上的民商事主体、行政法上的行政对人,诉讼法上的诉讼主体;政府是行政法主体,可以成为民法主体、诉讼法主体,还可以宏观调控主体或市场规制主体身份成为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城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要控主体和受制主体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光金被动地受控或更制于人
调拉主体和规制主体可以分为立法主体和执法主体
宏观调控方面享有立法权或准立法权的国家机奖可以成为经济法的主体。全国人大、国务晚享有宏观调控。市场規制的立法权,准立法权,是出观调控,市场规制的立法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要员会等是重要调控(执法)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臉总局等是重要规制(执法)主体,同时享有部门调制规章制定权。
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不尽相同的。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时政调控主体,金融调控主体、计划调拉主体,党争规制主体的权力来源、具体法律依据是不同的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头,其主体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它们都是重要的国家机关,立法和执法活动中都负有宏观调按和市场规制的取权和取责,其职权和职責需要专门法律作出专门规定
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专门法律作出特别规定,主体资格取得的主要依据是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但在经济法领城,基于社会公益考虑,不排除对某些特珠行业的市场主体作出特珠要求,如对银行,保险、证春等领城的持珠规定,对某些领城产业政策的持别调整等,都反映了经济法在市场准入方面对社会公益的考虑,这些要求和考虑分别体現在《商业银行法》《保隆法》《证春法》等法律中
经济法的宗旨和原则
经济法的宗旨
经济法宗旨的内涵
经济法的亲旨是指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特定经济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所要实现的目标,它集中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杂旨是经济法调整特定经济关系所要实现的目标
规范性一一不是具体规范,但它贯串于经济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则体系中,是市场经济主体必須认真遵循的
统一性一一市场经济运行的特征,决定了经济法规范的广泛性、多样性、复杂性,但是纷繁的经济法规范所体现的基本精神(价值追求目标)应当是统一的。
稳定性一一经济法规范较之其他法律规范更需于变动性,但多变的经济法规范所要实现的目标是稳定的
标准性一一与经济法亲旨相抵触的经济法条文应当被修改或被撒销,与经济法旨相违背的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必须被銅正或者到制载
经济法宗旨的内容取决于其所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
经济法宗旨的界定
经济法宗旨的来源
学者的抽象
经济法的宗旨是学者们根据本国经济法制实践作出的学理概括是理论工作者对客观观实的主观反映认知能力、法制实践的容观阶段影响学者经济法杂旨提炼的准确性
经济法宗旨应符合的要求
必须具有经济法的部门属性
必须是经济法所特有的而非所有部门法所共有的亲旨,更不可以是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打宗旨
必须具有适用上的周延性
必须适用于经济法制度的各个环节和所有领域,并貫穿国家调制经济关系的金程,而不能仪仅是通用于国家调制的某个环节或者某个领域
必须具有概念体系上的妥当性
经济法来旨的概念在体系上低于整体法的亲旨,高于经济法子部门法的案旨它虽然与国家整体的法律案旨有密切联系,但不是国家法律的整体宗旨;它虽然可以包容经济法子集统的个别亲旨,但不能替代这些具体亲旨
必须具有界定方式的简练性和科学性
不应过多和过于分散,更不能在宗旨界定上发生概念间的混同或者交叉
经济法宗旨的具体内容
经济法宗旨,就是依法运用国家调制手段,不断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保障经济与社会中普遍公正价值的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
四个关键词
市场失灵(客观基础
普遍公正(价值基础)
国家调制(エ具依赖)
社会公共利益(最终定位、终极目标)
经济法的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
是集中体现经济法的特性,由经济法的亲旨(社会公共利益)和根本价值(普遍公正)所指引,对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和普遍通用价值的基本准则
经济法具体原则
对经济法基本原則的进一步具体化,存在于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中,仅对经济法部门法的运行起具体指导作用,如公平竞争原则是市场规制法的具体原则,贯穿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則中,但在宏观调控法等其他经济法律制度中却不具有适用性,不能被视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法律强制性
经济法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的要素之一,应当具有法的约束性。一是违反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是具体的经济法规范条文不够明确或者没有规定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直接调整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普遍适用性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能够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应当在立法、执法等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得到普遍遵行。
全面指导性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高度概括性、统率性和普遍指导性。
部门特殊性
经济法的基本原則必须反映经济法这一部门法的本质属性,体现经济法的特色和特珠需要,蕴舎经济法所要实现的宗旨。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二章经济法的宗旨和原则
授权性规范中有大量任意性规范。
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与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