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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第二编第二章讲述了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内容有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等,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CPA经济法第一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讲述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等,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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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意思表示
口头、文字、肢体语言
行为分类(以是否有意思表示为角度)
表意行为
法律行为
非法律行为
非表意行为
事实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解除权的行使、效力待定行为的追认、债务的免除、立遗嘱、管理命令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决议(决议多方且意思表示可不一致,决定双方且意思表示一致)
(二)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金钱、财产、劳务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赠与行为、无偿委托、无偿消费借贷
(三)
负担行为
债务
处分行为
物权的变动,如买东西、送东西、赠与
如何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中权利人可以享有要求履行的请求权,义务人履行行为是请求权实现的前提
处分行为直接是权力变动,无需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
(四)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采取一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如票据行为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即可成立的行为
(五)
主民事法律行为
从民事法律行为
所有担保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
有效
实质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正式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形式条件(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如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数据电文如电报、电子邮件等)
推定形式:当事人通过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
沉默形式
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
虚假意思表示
恶意串通
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
可撤销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行为至行为开始
种类
重大性误解(非欺诈性错误)
受欺诈
受胁迫
显失公平
对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显失公平判断的时间点应当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时间点为标准
撤销权
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撤销权的消灭
受欺诈和显失公平,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重大误解,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内起90日内
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知道吃亏,仍选择履行)
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能力
不得附条件
法定抵消
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
票据行为
条件的特征
将来、不确定、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条件必须合法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代理制度
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代理:仅以代理人名义进行活动,法律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要求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代理的一定是民事法律行为;涉及三方当事人;既可有偿,亦可无偿;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达
委托:既可以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不要求意思表示(整理资料、打扫卫生);涉及双方当事人
行纪: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必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
传达:忠实的转述
代理权的滥用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处理同一个纠纷)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无权代理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结果:效力待定
表见代理
条件
代理人无代理权
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C以A的名义签合同,B以为C有代理权,则B为相对人)
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第三节 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的特点
债权人不丧失起诉权和债权,只是让债务人产生抗辩权
法院不主动提出诉讼时效问题,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期间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抚养费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发行金融债券只有3家政策银行
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进出口银行
国家投资开发银行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自然债券、自然债务是指失去了诉讼保护的债权和债务
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
适用于民事权利
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长期诉讼时效
适用于涉外合同
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从权力被侵害时计算,而不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时算起
可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开始算起
若无法判断起算日期则要根据具体原因判断
主观原因:能知道而不知道——应当知道
客观原因:想知道而不能知道——知道
附条件或附期限,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算起
诉讼时效起算的不同情况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开始计算
未约定履行期限合同
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开始计算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开始计算,但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满18岁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
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最后六个月
非自身原因
P38/三(二)
结果
时效终止的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始终剩下6个月
诉讼时效的中断
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重新计算
事由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P39/四(二))
【例:甲欠乙10万,乙找甲要钱,若甲不给,此时开始诉讼时效。乙每天去甲家要钱,则每次要钱算作中断,每次时效向后重新计算3年】
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的当事人所在地的省级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的公告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例:若甲请求宽裕几天,此时时效归零,时效延长3年】
权利人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
从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