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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四章法的历史发展,知识点有法的产生、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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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历史发展
法的产生
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
凡是生产力发展上仍然处于采集、狩猎乃至简单养殖业的社会,其社会调整也是最简单的。
在只有简单的社会分工、不存在私有财产和阶级分化的社会,其社会调整主要是内在调整。
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不仅受到社会经济状况的影响,而且会受到社会组织状况的影响
原始社会文化的单一性也是影响其社会调整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
法的产生过程
法产生的标志
国家的产生
出现权利与义务的划分
出现专门解决纠纷的机关
不同国家法律产生的特点
法律的产生途径不同造就不同的法律文化
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与法的区别
二者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不同
二者赖以形成和实施的社会力量不同
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
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社会原因
法的历史类型划分依据
法的历史类型
奴隶制法
封建制法
资本主义法
社会主义法
法的变更的法律原因(这里只能是第二种变更形式)
法的变更的形式
同一历史类型内部的变更
同一历史类型法的变更
法的继承性
法律制度的继承性的表现形式
法的继承性和法的阶级性的关系
法律移植
法律移植的概念
如何正确进行法律移植
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
维护人身依附关系,公开确认人们身份的不平等,奴隶没有独立的人格,不能作为权利主体参加到法律关系。人们的法律地位完全由“身份”所决定。
东西方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差别
奴隶制
西方(希腊、罗马):土地私有制代替土地公有制,其法律制度具有“私法奴隶制”的特点
东方(阿拉伯、印度、中国):不存在土地私有,其法律制度表现为规定不同等级的行政隶属关系的“礼”及“刑”的发达,重刑轻民。
封建制
西方:因为教权与皇权的对立,形成教会法与世俗法的二元论
东方:皇权至上,具有中央集权特性。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点
反对封建特权的原则: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其只具有形式平等主义,掩盖了事实上的剥削和不平等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但是其适用范围具有有限性,只保护有产者,无产者无财产可以保护
契约自由原则,“从身份到契约”。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的主张.p68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在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区别
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19世纪末-20世纪初)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变化形式
第一种形式:一定时期某些资本主义国家法西斯化的倾向,公开抛弃法治的民主内容
第二种形式:垄断时期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结构性变化,出现许多与自有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不同的倾向
社会文化
社会经济
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