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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笔记,包括法律的本体、法律的历史发展、立法与法律的运行、法律的作用和价值四部分内容。
编辑于2021-11-09 10:21:31法理学
1. 法律思维
I. 保大放小
II. 保护弱者
III. 保护善意
IV. 打击恶意
2. 法的概述
1. 法的概念
i. 定义
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规范体系
ii. 关键词
国家制定或认可
法的制定主体
国家
法的产生形式
制定
从无到有
认可
从有到合法
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国家强制力是实施法的最后保障
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由经济基础决定
反应统治阶级意志
统治阶级在我国指人民
是法的本质
以权利和义务为基础
行为规范
即,约束行为,不调整思想
2. 法的特征
i. 规范性
制约行为
调整对象
社会关系
ii. 国家意志性
统治阶级(在我国指人民)
iii. 普遍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守法、执法、司法上平等
立法上不平等
允许做出任何合理的区别
iv. 强制性
必须遵守
v. 程序性
起诉——一审——二审
vi. 可诉性
3. 法的作用
i. 规范作用
指引本人
评价他人
预测对方
强制违法犯罪者
教育一般人
ii. 社会作用
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eg.打击犯罪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eg.社保、环境保护
4.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i. 法与经济
经济(是上层建筑)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
ii. 法与政治
政治主导法
iii. 法与道德
区别
生成方式
国家/自发
表现形式
法典、法条/言论、行为
评价标准
统一/不统一
调整范围
小/广
保证实施的手段
国家强制力/舆论、自觉
法律为道德的最低限度
iv. 法与宗教
相同点
都属于文化现象
都反映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都是社会范畴
都能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
不同点
宗教能控制人的精神(思想)
v. 法与执政党
区别
意志属性
统治阶级/党
表现形式
法典、法条/决议、宣言等
实施途径和保障方式
国家强制力/党纪
稳定程度
稳定/灵活
程序化程度
高/低
5. 法的分类
5.1. 一般分类
5.2. 特殊分类
3. 法律关系
I. 概念
i. 含义
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
ii. 分类
按法律关系主体地位
平权
隶属
按法律关系作用地位
第一性
第二性
II. 包括
i. 主体
自然人
法人
非人、是组织
其他组织
国家
ii. 内容
权利
自主决定
权利是主要的、第一位的
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义务
必须做出或不得作出
义务是次要的,第二位的
履行义务是为了更好地享有权利
iii. 客体
即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物
人身
智力成果
知识产权
行为结果
III. 形成、变更与消灭
III.1. 法律规范
III.1.1. 是依据
III.2. 法律事实
III.2.1. 是前提条件,是中介
III.2.2. 分类
III.2.2.1. 法律事件
eg.
人的出生、死亡
自然灾难
社会革命
战争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III.2.2.2. 法律行为
eg.
赠送
租赁
买卖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4. 法的效力
I. 法的效力的层次
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
包括
上位法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前提:同一机关制定的
II. 法的效力的范围
i. 指法对什么对象、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有效
分类方式
A. 三分法:人、空间、时间
B. 四分法:人、事、空间、时间
二者有争议, 取其一即可
ii. 包括
A. 对人的效力
属人主义
属地主义
保护主义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我国采用此法,也称折中主义
B. 对空间的效力
主权范围
领土、领水及其底土、领空
本国驻外使馆
领土延伸
在外船舶及飞机
旗国主义
C. 对时间的效力
生效时间
公布之日
即今天公布,今天生效
法律明文规定生效时间
eg .3.15公布,10.1生效
失效时间
溯及力
溯及力
新法不能惯就是
原则
从旧兼从轻
5. 法的要素
I. 法律规则 (法律规范)
概念
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范
结构 (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子主题
子主题
II. 法律原则
i. 若无更强理由,不适用法律原则
ii. 穷尽法律原则,方可使用法律原则
iii. 法律原则不得径行使适用,除非旨在实现个案正义
即法律原则最后用
III. 法律概念
6. 法律体系
I. 法律部门
II. 法律体系
定义
一个国家在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
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包括
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III. 法系
含义
若干国家或特定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主要法系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中华法系
IV. 法的历史类型
奴隶制法
封建制法
资本主义法
社会主义法
V. 法的移植
吸收同等水平
落后国家直接采纳发达国家
最高目标
区域性和世界性法律统一
VI. 法律意识
人们对于现行法和法律现象的观点、感觉、态度、信念和思想的总称
结构
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
7. 法的运行
7.1. 法律制定
7.1.1. 含义
即,立法
7.1.2. 相关概念
法的编纂
清理
汇编
非立法范畴
法的解释
正式解释
立法解释
全人大、全人常
司法解释
最高法
最高检
行政解释
行政机关
非正式解释
学理解释
7.1.3. 立法法
立法体制
一元
全人大、全人常
二级
中央、地方
多层次
国务院、部位、 省(自治区)人大、省(自治区)政府、 设区(自治州)人大、市(自治州)政府
立法权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相当重要
立法阶段
准备
规划、起草
确立
提出立法议案
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案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的公布
完备
修改、补充、废止、解释
法的效力
上级>下级;同级人大>同级政府
立法裁决
子主题
改变或撤销
可改变、撤销
狭义的领导关系
国务院对所有
上级行政机关VS下级行政机关
本级人大VS本级人常
领导关系,可改可撤
可撤销
监督关系
本级人大VS本级政府
上级人大、人常VS下级人大和人常
监督关系,只撤不改
7.1.4. 法的渊源
含义
即法的形式、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分类
正式渊源
主要为制定法、
如宪法、法律、法规
非正式渊源
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的资料
如道德信念、乡规民约、判例
我国法律的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际条约
7.2. 法的实施
7.2.1. 含义
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7.2.2. 包括
执行
行政机关
公安、监狱、税务等
适用
司法机关
检察院、法院
遵守
全体公民
监督
全体公民
国家监督
社会监督
8. 法律责任
8.1. 法律责任
8.1.1. 含义
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应当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8.1.2. 分类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
财产、非财产
8.1.3. 构成
主体、行为(核心)、结果、因果关系、过错
8.1.4. 免责条件
追诉时效
不诉及协议免责
自首、立功免责
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8.2. 法律制裁
8.2.1. 含义
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
8.2.2. 分类
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其中,违宪制裁与全人或全人大相关
8.3. 关系辨析
8.3.1. 违法行为VS法律制裁VS法律责任
9.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9.1. 法治
9.1.1. 定义
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
9.1.2. 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
前提
有法必依
中心
执法必严
关键
违法必究
保障
9.1.3. 词语辨析
法治VS法制
法制,即法律制度
法制是手段
法治是目的
9.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9.2.1. 依法治国
核心内容
基本方略
9.2.2. 执法为民
本质要求
必然反映
9.2.3. 公平正义
追求价值
基本特征
9.2.4. 服务大局
重要使命
必然要求
9.2.5. 党的领导
根本保证
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