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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教材国际争端法归纳,包括其概念、国际争端和国内争端的根本区别类型、解决方法、中国解决国际争端的立场与实践。
马工程教程归纳,包括概述、外交关系机关与外交人员外交特权与豁免、领事关系法、中国关于外交与领事工作的立法和制度。
马工程教材版本国际责任法一章归纳,主要包括国际责任概述、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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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争端解决法
概念(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认的国际法主体间,由于法律权利或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和对立)
国际争端和国内争端的根本区别
国际争端缺乏适用法规的法庭和制行法庭判决的公共权力
国际争端比私人间争端更难解决
类型
传统理论认为可以分为政治争端和法律争端
凯尔森、菲德罗斯等认为这种名称应当抛弃
争端本身的划分不能推断出解决争端的方法
法律因素和政治因素往往交织难分
解决方法
和平方法
非强制(最适合)
政治解决
谈判
协商
斡旋
调停
调停第三方介入程度较深
和解
国际调查
法律解决
仲裁
概念
特点
包含着遵守裁决的义务
仲裁案件的当事国享有相当大的自主权
仲裁判决通常是终局性的
与其他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的区别
与上述相比,法律性
与司法裁判相比 准司法性和准政治性
原则和程序
提起包括任意性仲裁和强制性仲裁
仲裁职务由争端当事国自己选任的仲裁者行使
争端当事国对仲裁庭所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有相当程度的决定权
常设仲裁法院
地点:海牙
机构设置
常设行政理事会
国际事务局
经登记的仲裁员名单
司法裁判
常设国际法院(1922-1946)
国际法院
创立背景:二战后
组织体制
15名法官(院长副院长各1名)以及书记处
司法活动基本单位
普通庭
全部15名常任法官组成(9人构成法定人数)
分庭
特种案件分庭
特定案件分庭
简易程序分庭
管辖权
诉讼管辖权
咨询管辖权
法律适用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作为确定法律的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和权威国际法学说
公允及善良衡平原则
适用程序
诉讼程序
起诉
书面程序
口述程序
附带程序
咨询程序
判决执行
主要依靠自觉
事实上不履行国际法院判决的情况是相当罕见的
其他司法或准司法机构
裁决国家间争端的机构
裁决公权力与个人之间争端的机构
区域一体化的司法机构
强制
战争
中国解决国际争端的立场与实践
一贯坚持和平解决争端
坚持协商与谈判为首选方法
毛泽东时代
对国际司法的公正性不作期待
对于国际调查与和解明显保留
对于斡旋和调停不完全排斥但心存顾忌
改革开放后
不再否定和排斥包含第三方因素的解纷方法
总体上,依然愿意将协商与谈判作为首选方法
不排除法律方法和准司法方法
积极开放态度
对于经济、贸易、文化等领域可以接受仲裁
一般不适合用来解决涉及领土归属、国家尊严以及重大主权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