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的渊源与效力
马工程法理学第二版第四章法的渊源与效力,讲述了法的渊源、法的分类、法的效力等,结构型知识框架方便学习理解!
马工程法理学第二版第五章法律关系,讲述了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形成与变更。
马工程第二版法理学第一章,讲述了法的概念、法的本质、法的基本特征、法的要素等方面,希望梳理的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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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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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的渊源与效力
法的渊源
概念
广义
对客观法产生决定性因素的所有因素
狭义
只有只有那些对于法律造成适用者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才是法律渊源
马工程给的定义
法的渊源是指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
种类
制定法
宪法
法律、法规、规章
国际法
习惯法
判例法
法的分类
国内法与国际法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根本法(宪法)与普通法(宪法以外的所有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公法与私法
普通法(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制度的总称)与衡平法(英格兰特有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
范围
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公布
法的终止
明示终止
默示终止
我国法的终止方式
新法取代旧法
完成一定的历史任务后不再适用,或被清理
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发布专门的决议、决定,废除某些法律
法的溯及力
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
指新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使用的问题
我国——从旧兼从轻原则
法的空间效力
域内效力
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在我国局部地区有效
域外效力
法的对人效力
分类
属人主义原则
属地主义原则
结合原则——我国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对外国人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法的效力等级
法的效力冲突产生的原因及表现形式
解决法律冲突的一般原则
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意外发生时的特殊方式
其一
其二
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