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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思维导图,讲述了新康德自然法、狄骥的法律哲学、拉斯韦尔和麦克杜格尔、新近的其它价值取向法哲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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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
新康德自然法
施塔姆勒
人的心之中存在着纯粹的思维形式,它们能使人们在可以不考虑法律在历史中所具有的那些具体多变的形式的条件下独立的理解法律概念
把法律观念分为两个部分法律概念和法律理念
认为康德将法律定义为一个人的自由能同所有其他人的自由相和谐共存的条件的总和。此公式将法律概念误作为正当法或正义法的理念
法律是不可违反的独断的集体意志
法律规则具有强制力。该特征将法律与习惯和惯例区分开来
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如果法律规则有助于使个人目的和社会的目的相和谐,那么这一法律规则的内容就是正义的
社会的每个成员都应该被视作目的本身,而不应当被视作他人主观专断意志的对象
与康德不同:个人的社会组成了自由的本身 抽象公式比康德的自然法定义提供了更多的空间。
没有一项法律规则的实在内容是能够先验确定的
德尔.韦基奥
法律理想就是自然法的观念,自然法是评价实在法衡量其内在正义的标准
在国家目的上与康德不同,国家不爱关注经济、文化和道德生活问题。国家可以把其管理权力扩展到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国家的最高职责是广泛的增进社会福利。脱离了康德个人休息的脉络进入了黑格尔国家哲学的领域
拉德布鲁赫
二战前:对法律和正义基本上持一种相对主义的观点
法律是人类共同生活的一般性规则的总和,法律终极目标是实现正义
否认能从现实的观察和感觉中得出正当的判断
正义的观念,权宜的观念和法律确定性的观念,三种观念互为要求但又同时互相矛盾。
正义要求普遍性。权宜要求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法律确定性的观念要求确定和稳定的法律,正义和权宜要求法律制度迅速适应新的社会情势和经济形势
二战前认为法律确定性应该优先
二战后认为法律必须满足某些绝对的要求
法律要求对个人自由予以某种承认,而且国家完全否认个人权利的法律是绝对错误的法律
正义和法律确定性发生冲突时实在法应当优先
法律实证主义使德国无力抵御纳粹政权的暴行因而有必要承认完全不正义的法律必须让位于正义
新经院主义自然法自然法先于实在法并高于实在法
托马斯的自然法是由非常广泛的和一般性的原则组成的。古典自然法学家提出了非常细致和具体的自然法体系。新经院主义明确追随托马斯自然法的传统
叶达班
非常重视法律中的规则因素和作为实在法制度的实质要素的强制性,这点趋近于实证主义
公共利益包含着人类全部的价值
正义理论
矫正正义
适当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分配正义
集体成员应该从集体得到什么
法律正义
集体成员应该给予集体什么东西。目的是为公共利益颁布法令,确定社会成员对整个社会的责任
最为重要。法律的目的就是公共利益
组织机构或制度理论
组织机构意味着不平等分化指挥和科层等级制度
组织机构的标准是权力观念
主要组织方式是身份不是契约,共同利益高于各个成员的私人的主观利益
反对国家主义,也反对社会主义,信奉合作主义或者工团主义多元论,信奉组织机构的自治性
狄骥的法律哲学
法律的社会功能是实现社会连带,是他法律理论中的核心概念
强调社会义务,统治当局就像公民一样。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社会连带被视为人类共处相存的一个基本事实
与社会连带和社会互依原则相悖的法规或行政命令都是无效的
成立一个由各阶层的代表组成的法院,该法院被授予执行对社会连带的概念做出权威性解释并裁决某一法规是否符合此一最高要求的使命
创立一种完全实证的现实的和经验的法律理论,并将一切形而上学的因素排除在外。狄骥已经远离了法律实证主义和经验主义,本质上他的理论是形而上学的
拉斯韦尔和麦克杜格尔
法律调整和审判的目的就是使人们更为广泛地分享价值
法律控制的终极目标是实现世界共同体
以民主方式分配价值的做法得到鼓励和促进、一切资源都得以被最大限度地利用、保护个人的尊严被认为是社会政策的最高目标
为创造这种社会应当最大限度地降低技术性法律规则,不应当完全抛弃法律技术性规则,用一种政策的研究加以补充
新近的其它价值取向法哲学
凯恩
更强调不正义感,正义实质上是补救或防止引起不正义感的一种过程
为了使法律变成一种正义的法律,就必须在毫无妥协的规则性预匆促的变革之间保持一种不确定的平衡
郎·富勒
既批判法律实证主义也批判法律现实主义
法律是为了满足或有助于满足人们的共同需求而做出的一种合作努力。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旨在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
尤诺米克 良好的秩序可行的安排的理论或研究
法律秩序为达到某种社会组织形式的目的所必须运用的手段的理论是尤诺米克的主要任务
霍尔
合理性和道德性是法律的实质性问题
实在法是实际伦理权力的规范
将纯粹权力的规范排除在外
诺斯罗普
对法律进行科学的评价是可能的
现代世界必须以得到现代物理学、生物学和其他自然科学支持的有关自然和自然人的观念为基础
必须根据这种自然法理论所可能提供给我们的科学基础来建立一种确保人类生存的行之有效的国际法
科因
国家的义务是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可能无限的绝对的实现这些权利,他们要服从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的某些限制,但是这些权利的核心和实质不能受到限制
受到现象学的影响
西科斯
受现象学和存在主义的影响
法律一个旨在实现某些价值的规范体系
法律首要目的是实现集体生活中的安全,最高目标是实现正义
法律秩序不表现为一种安全的秩序,那他根本不算是法律,但不正义的法律依然是一种法律
法律评价任务在于寻找制定实在法是所应考虑的价值标准
否认超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哲学,认为法律的作用在于保护自由、人身不可侵犯、最低限度的物质满足,以使个人得以发展其人格和实现真正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