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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法律基础知识,内容有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法学基础知识、公安基础知识、公安业务能力等,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1-12-08 18:56:17《公安专业知识》
第一部分 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人民警察的核心价值观
1. 忠诚-根本要求(基石)
1.1. 忠于中国共产党
1.1. 人民警察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
1.2. 忠于祖国
1.2. 警察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警察与国体保持一致,是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忠实执行者。
1.3. 忠于人民
1.3. 人民警察忠于人民,是忠于中国共产党与忠于祖国的最终落脚点. 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忠诚于人民赋予的权力,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忠诚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1.4. 忠于法律
1.4. 人民警察忠于党、祖国和人民体现在执法活动中就是忠诚于法律,就是忠诚于宪法及其他法律。 其他法律指人民警察执法所依据的公安法律体系,以《人民警察法》为核心。
2. 为民-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本质)
2.1.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2. 执法为民
2.3. 人民利益高于一切
3. 公正-法律精神(职责)
3.1. 公正地适用法律
3.2. 公正地行使执法权力
3.3. 确保执法结果的公正
4. 廉洁-内在要求(本色)
4.1. 克己奉公
4.2. 一心为民
4.3. 刚正不阿
5. 子主题
人民警察素质和职业道德
1. 人民警察应具备的素质
1.1. 政治素质:首要政治品质
1.2. 业务素质
1.3. 法律素质包括法律意识
1.4. 文化素质
1.5. 心理素质
1.6. 身体素质(物质基础)
2. 树立人民警察意识
2.1. 大局意识:经济建设是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
2.2. 政治意识
2.3. 忧患意识
2.4. 群众意识
2.5. 法治意识
3. 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
3.1. 三个显著特征
鲜明的阶级性
广泛的人民性
行为的表率性
3.2. 强调“忠诚,服务,公正,奉献,廉洁,协作”
3.3. 《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具体内容分为三方面
政治要求
职业品质
纪律作风
4. 子主题
人民警察的政治立场与忠诚度
1. 政治立场
1.1. 党的立场
1.2. 人民的立场(是党的根本政治立场)
2. 忠诚度
2.1. 政治忠诚
2.2. 行政忠诚
3. 子主题
人民警察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能力
子主题
第二部分 法学基础知识
第一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第二章 法理学
第三章 刑法
第四章 民法
第五章 宪法
第六章 刑事诉讼法
第七章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章 国安法和反恐法
第三部分 公安基础知识
第一章 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组织管理
第二章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路线、方针、政策
第三章 公安队伍正规划建设
第四章 公安行政执法主要依据
第五章 公安刑事执法主要依据
第六章 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公安执法监督
第八章 人民警察法
第四部分 公安业务能力
第一章 信息工作能力
第二章 群众工作能力
第三章 行政管理与服务能力
第四章 实务工作能力
第五章 办理案件的能力
第六章 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七章 警务实战技能
第八章 警务战术运用
第二部分 法学基础知识
第一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原理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依执公服党,核本价使证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1.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 全面建设小康,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等任务的需要
3. 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的需要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1. 指导思想:
1.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 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 三者有机结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 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 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 基本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第二节 法制工作的基本格局
一、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二、执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三、司法: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四、守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第三节 法治工作的重要保障
一、组织和人才保障:加强法治队伍建设
二、根本保障: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第二章 法理学
第一节 法的概念
含义: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
特征:1.规范性2.国家意志性3.国家强制性4.普遍性5.程序性6.可诉性7.稳定性
本质
国家意志性/阶级意志性/物质制约性
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
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
社会作用
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政治职能)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社会职能)
价值
自由(本质、最高)/正义/秩序(基本)
党的政策与法的关系
共产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
区别
意志属性不同
表现形式不同
实施的方式不同
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
第二节 法的要素
规则(全有或全无)
行为模式不同
授权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必须)
命令性规则
禁止性规则
权利义务复合规则(国家机关)
确定性程度不同
确定性规则
委任性规则
准用性规则(参照)
限定的范围不同(是否能私了)
强行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
原则
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
基本原则/具体原则
实体原则/程序原则
第四节 法律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条例
不成文:习惯、判例、政策 成文: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第五节 法的运行
立法
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和通过法案~公布法
设区市一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省人常批实行~报全国人常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县人大制定的自行/单行条例~报省人常批准实行~全国人常备案
守法
执法
特点
国家权威性、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强制性、主动性/单方面性
原则
依法行政、讲求效能、公平合理
司法
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主体不同、内容不同、程序性要求不同、主动性不同
法律解释
主体不同
正式解释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行政解释
非正式
学理解释
任意解释
尺度不同
限制解释
字面解释
扩大解释
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
违宪责任:全国人常(政治上、领导上)
第三章 刑法
关注程序,刑法的理论大体理解即可
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
(习惯法、类推、事后法、不确定刑、残虐刑罚)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罪责刑适应原则
效力
空间
属地
行为地、结果地
船舶、航空器
属人
3年以下可不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军人除外)
消极承认
保护
最低刑3年以上的可适用
犯罪地法律不处罚的除外
普遍
时间:从旧兼从轻
追诉时效:五年、十年、十五年、无期徒刑和死刑期限二十年可追诉,超过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责任年龄
12~14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致死/特别残忍手段致重伤造成严重伤残 最高监核准
14~16(八大罪)
从轻减轻
18以下(应当)~无免除
75以上
故意(可以)
过失(应当)
盲、又聋又哑(可以)~或免除
间歇性精神病正常情况下(可以)
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
直接(明知+希望)
间接(明知+放任)
过失
疏忽大意(应当而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预见但轻信)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行为~结果(有因果关系)
作为
不作为
法律规定
职务/业务上的义务
先前行为引起的
法律行为引起的
正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而采取的制止行为
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最回财物的,可视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防卫挑逗
防卫过当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从轻减轻)
同时造成重大损害(重伤、死亡)
应当减轻或免除
特殊正当防卫: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有无限防卫权
未成年:因先劝阻,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
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犯罪未完成形态(区分治安)
预备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着手之前、意志意外的原因)
可以从轻减轻、免除
中止(能而不欲)
自动放弃/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造成后果(应当减轻)
没有造成后果(应当免除)
未遂(欲而不能)
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减轻
共同犯罪
条件
均满18
共同故意(包括共谋)
两人以上
分类(应当)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承担集团内的所有罪行)
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
起次要、辅助作用
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
胁从犯
按照情节应当减轻、免除
教唆犯
主要作用~主犯
次要~从犯
被教唆者没犯~可以从轻、减轻
教唆不满18的~从重
排出
同时犯
超出共同之外的犯罪
间接正犯(利用无责任能力/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犯罪~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
刑罚
主刑
管制
3个月~2年~3年(数)
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行使(政治权利)
羁押1抵2
社区矫正;应当同工同酬
拘役
1个月~6个月~1年(数)
每月可回1~2天,劳动酌量发报酬
羁押1抵1
看守所
有期徒刑
6个月以上~15~20(35以下)~25
剩余3个月由看守所执行
无期徒刑
劳动改造
死刑(最高法核准)
不适用
犯罪时不满18
审判时怀孕(流产6个月以内)
审批时75以上(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缓
可限制减刑
无犯罪~无期 重大立功~25年
可由高法判决或核准
减刑(最低限度)
1/2以上
13年以上(无期)
20年以上(死缓~25)
25年以上(死缓~无期)
附加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选举被选举权
6大自由
国家公职
国有企事业、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期限
相同(管制)
1~5年
3~10年(死缓减有期/无期)
终生(死、无)
死、无、危害国家安全的(应当)
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
没收财产
国不与民争利
驱逐出境
刑罚裁量
累犯
一般累犯
5年内再犯(18岁以上、故意、有期以上)
特殊累犯
两次均为国、恐、黑(不受时间、刑种限制)
从重、不得适用缓刑、假释
从重
自首、立功(都是可以)
自首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 与原罪行不同种的
可从轻、减轻;较轻可免除
坦白
不具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的;可从轻
如实供述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减轻
立功
揭发他人(自己没有参与的),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可从轻减轻/重大立功表现的~减轻或免除
数罪并罚
单罪最高~X~刑期总和(>35~25年)
有期+拘役~~有期
有期/拘役+管制~~先有期/拘役,后管制
附加刑:同类相加,不同分别执行
缓刑
适用条件
拘役、3年以下有期
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不是累犯
应当:18以下/孕妇/75以上
不适用
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可限定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不及于附加刑
考验期(原刑以上)
拘役:2个月以上~1年
有期:1年~5年
撤销
发现新罪/漏罪
违反相关规定
假释
适用条件
时间条件(考验期)
有期:1/2以上(剩余刑期)
无期:13年以上(10年)
实质条件
接受改造、确有悔过、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对象条件
有期、无期(特殊情况经最高法核准可不受上述刑期的限制)
不得假释
累犯;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10年以上
撤销
发现新罪/漏罪
违反相关规定
分则~学霸笔记P73~P78
第四章 民法
民法典改了,注意新增的部分
第一节 民法概述: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民事主体
1. 自然人
自然人:
民事行为能力(8/16/18岁,完全不能辨认,不能完全辨认)
其他核实证据>出生/死亡证明>户籍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
胎儿:仅限保护利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不包括承担义务 娩出时为死体(自始无民事权利能力
宣告失踪、死亡
失踪
下落不明2年(失去音讯、战争结束之日、机关确定之日起计算)~利害关系人申请
财产代管人
监护人(无/限制行为能力人)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关系亲密的亲属、朋友(完全民事能力人)
有争议~法院指定
公告期3个月
死亡
下落不明4年;意外事件下落不明2年(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不受时间限制)
同时有申请失踪、死亡的(死亡>失踪)
公告期一年(意外经证明的3个月)
并没有死的不影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婚姻关系消除,遗产按继承办理
没有死的
婚姻自行恢复(再婚、声明不愿意除外)
子女被收养,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财物:返还原物,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补偿
监护制度
确定
未成年(父母~祖/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愿意,经村、居委会、民政部门同意)
无能力/限制~成年人(配偶~父母、子女~~~~~)
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有争议~村、居委会、行政部门指定监护人~不服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期间~临时监护人)
没有具有资格的人~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
成年人~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撤销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
监护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终止
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能力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被监护人/监护人死亡
特殊自然人
个体工商会
家庭承包经营户
2. 法人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
基金
机构
特殊法人
机关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自治
3. 非法人组织
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专业服务机构
民事法律行为
1. 法律行为有效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
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
2.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因欺诈、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违反法律法规
主体无民事能力人
3.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4.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限人实施的/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拒绝追认~无效
代理人追认自追认生效时,合同至始有效时
追认生效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
代理
分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本代理/复代理(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需经过被代理人同意/追认,紧急情况下除外)
滥用代理权(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与第三人恶意谋通)
职务代理
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相对人可催告一个月内追认(追认前有权撤销),被代理人未做表示视为拒绝
表见代理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有效
代理权终止
委托
事务完成
取消/辞去委托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死亡
有效情形:代理人不知道 继承人予以承认 授权时明确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的
法定
被代理人取得/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丧失能力
死亡
民事法律责任
按份责任/连带责任
违约责任
有违约/有损害事实
免责事由
法定
不可抗力
债权人过错
合理损耗
约定
继续履行
损害赔偿
违约金/定金
侵权责任
加害/损害/有主观过错~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受害人的过错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受害人同意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
网络侵权
缔约过失责任
正当防卫:过当的应承担责任
紧急避险:引起人承担/自然原因,紧急避险人可以给予补偿
见义勇为:由侵权人承担,受益人可以补偿/无侵权人的受益人应当补偿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3年(知道或应当知道)~(丧失胜诉权)~20年(自权力受到侵害之日起) (未成年遭受性侵害的,自年满18岁起计算) 分期,起诉代理人
不适用时效
诉讼时效中断
权力人向义务人提出,义务人同意履行请求
权力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无次数限制
诉讼时效中止:最后6个月开始(中止事由消除后重新计数)
不可抗力
无、限~无法定代理人/代理人(死亡)不具有代理能力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控制
特殊关系(夫妻)
第五节 民法典(新增细则,可以阅读理解)
第五章 宪法
考得不多,注意看公民的权利
第一节 宪法基本理论:国家根本大法,法律效力最高,全国人大制定修改;
核心价值: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最核心)
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子主题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法治原则
分权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历次修改
依法治国(1999)
社保、国歌、尊重及保护人权(2004)
2018:人民
全体社会主义的劳动者
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宪法日
第二节 国家基本制度
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
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行政管理权、处理对外事物的权力
全国人大有对其基本法修改权
发回权
解释权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权管辖(中央证明书)
中央任命行政长官/主要官员
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
全民所有制
基础/主导力量~保障
集体所有制
基础~鼓励、指导、帮助
其他所有制
重要组成部分~鼓励、支持、引导
行政建置与区域划分
省一级(建置)~~全国人大
省一级行政区域划分 市、县一级建置/区域划分~~国务院
乡、镇一级建置/区域划分~~省级人民政府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没有司法自治权
政府(主席、州长、县长)由自治民族公民担任
人常:自治民族公民担任主任/副主任
自治、单行条例:
州、县~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备
省级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权利
平等权
政治权力与自由
选举权、6大政治自由
监督、赔偿权
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权
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权
生命权
住宅
通信自由、通信密码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需要)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
文化自由和权利
受教育权
劳动权和休息权
物质帮助权
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
财产权
宗教与信仰自由
特定主体的权利
妇女
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军人
盲聋哑、其他有残疾的
华侨(正当)、归侨(合法)和侨眷
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遵纪守法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服兵役)
依法纳税
其他:劳教
第四节 国家机构
1. 权力机关:全国人大(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基本法)
宪法(全国人常或1/5代表提议,全体2/3通过)~总数不超3000 一个代表团/30个代表联名~质询案
基本法(1/2通过)
国家重大问题决定权
审批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执行情况
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批准省一级的建置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有权选举
选举、决定、任免权
全国人常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主席/副主席 军委主席 高法、高检、检察主任
组织:均有权决定
主席(提名)~总理(提名)~副总理、委员、部长…
军委主席(提名)~副主席、委员
2. 全国人大常委(人大的常设机关)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乡无常委会、县无秘书长
宪法解释、监督权
10名常委会成员联名~质询案
立法权、法律解释权
申请机构
国务院、中央军委、高法、高检、各专门委员会、省一级人大
重大事务决定权
任免权
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高检、高法提名~~可以决定其他人员的任免
3. 国家主席,年满45周岁(特区特首满40周岁)
公布权
任免权
外交权
荣典权
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常委员长
4. 中央军事委员会(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5. 行政机关: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行政机关)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不得超过两届)
县级以上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紧急状态宣布权(省内部分地区)
6. 人民法院(审判机关)~上下级监督
6. 人民法院的四级两审终审制,了解
7. 监察委员会(监察机关)
负责职务违法与犯罪案件
权限
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
政务处分决定
问责决定/提出问责建议
职务犯罪移送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
监察建议(廉政、履职)
8. 检察院(法律监督)
地方各级人大选出/罢免检察长须报请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批准
9. 不是国家机关:政协(爱国主义统一战线)、党的机构(中纪委、中组部、中宣部、统战部)、 村(居)委会
10. 规范性文件
宪法/法律(全国人常)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法规:省、市(人常)~市:报省批(四个月) 规章:部、委(国务院/部委公报)~省市(本级政府)
冲突适用
新优旧、特别优一般
地方法规VS部门规章:国务院(适用规章)~全国人常
改变与撤销
领导:改+撤
监督:撤
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第六章 刑事诉讼法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概述
基本原则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人民检察院: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审判。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3、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
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刑事案件的各个阶段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6、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无罪假定、疑罪从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除外)
7、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8、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9、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10、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新)
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刑诉15条)
管辖
立案管辖
公
检: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
法:自诉案件
告诉才处理
侮辱、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的除外)
虐待罪(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侵占罪(绝对自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人有证据;公、检不予追究的案件
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
国、恐
可能判无期、死刑的案件
没收违法所得(犯罪地、居住地中法)
地域管辖
犯罪地;必要可居住地
最初受理;必要可犯罪地
指定管辖(管辖不明)
回避
对象
是本案当事人(近亲属)
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有其他关系,会影响公正
回避主体除此外还包括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但证人、律师不适用回避
权限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
院长~~本院审判委员会 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行政:侦查人员~所属公安机关 负责人~上一级公安机关
程序
侦查回避前不停止侦查
审查回避程序期间,其他程序原则上停止,但侦查不停止
回避申请被驳回可复议一次(无复核)~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
辩护与代理
辩护人
第一次讯问、采取措施措施~~只能委托律师 检察院、法院在收到/受理案件3日内告知
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经申请)
盲、聋、哑、限制精神病人~应当
无期、死刑~应当
未成年
自诉案件有权随时委托律师
值班律师(应当告知有权约见)
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强制措施、提出意见
权利和义务
权利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和会见通信权(审查起诉阶段) ;其他辩护人,经法院、检察院许可
调查取证权:经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需经检察院/法院许可 国、恐需经侦查机关许可
义务
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进行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
会见
48h,国、恐需经侦查机关批准
调取证据
有权申请调取侦查机关未提交的证据
收集到的不在场、未达年龄、精神病人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检察院
经检察院、法院许可,可向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
代理
区别
提起民事诉讼
财物损失、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精神损失~不予受理
追缴、退赔~不予受理(但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的~不予受理(可申请国赔)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检察院可提起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1. 公安机关:立案权,侦查权,执行权
2. 人民检察院:侦查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
3.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决定强制措施,审判权,执行权(罚金)
3. 唯一有权审理和判决有罪的专门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参与人
当事人,重要诉讼权利:申请回避权,控告权,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申诉权。
其他诉讼参与人
任务
直接任务
重要任务
根本任务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管辖与回避
立案管辖:谁来受理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仅限于自诉案件
审判管辖
1. 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和最高法院对应省和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其他均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 地域管辖: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初受理为主,主要犯罪地为辅。
3. 专门管辖:有专门的管辖机构的,应该由专门的机构处理,如军事法院等
回避
第三节 刑事诉讼证据
分类
划分标准 证据的来源 原始证据;传来证据 能否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证据的表现形式 言词证据;实物证据 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 有罪证据;无罪证据
原始证据、传来证据
言词证据、事物证据
有罪证据、无罪证据
收集与运用
第四节 强制措施
1. 拘传:公检法,强制到案接受讯问,不超过12h,严重的24h
1. (若已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直接讯问)
2. 取保候审:公检法,保证人or保证金,不超12个月
3. 监视居住:公检法,指定地方不得离开,对行动加以监视,不超过6个月
3. 患重病,生活不自理; 怀孕or正在哺乳的妇女; 生活不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 特殊需要,监视居住更适宜的情况; 羁押期限满,未结案。
4. 拘留:公检,紧急情况,临时剥夺人身自由,24h内送往羁押,拘留期限14-37天
4.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 3 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 日至 4 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 30 日。
5. 逮捕:公检法,暂时剥夺人身自由(最严厉的一种,法决定,检决定和批准,公执行)
6. 羁押:2+1+2+2
第五节 刑事诉讼阶段
受案:公
立案:公检法立案(法院只对自诉案件)
立案三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
侦查(公检):讯问、询问、搜查、扣押/查封、查询/冻结、鉴定/辨认/技术侦查/侦查实验、通缉。
起诉
监察委移送的~检察院10天内批捕(可延长1~4天)
不起诉
1个月(可延长15天) 速裁(认罪认罚):10天~可能判处1年以上的可延长至15天
经两次补充侦查尚未达到起诉条件
救济:
公安:同级复议,上级复核
被害人:7天内上级申诉~维持~不服~起诉 也可以直接起诉
审判:人民法院,四级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就是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我国法院的组织设置分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一审
两审终审制就是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我国法院的组织设置分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公诉一审
公开:国家、个人秘密;商业依申请的~不公开
期限:2个月内至迟不得超3个月(可能判处死刑的可延长3个月~上一级)
自诉一审
宣告判决前可自行和解/撤回自诉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不到/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简易程序
适用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人承认并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不适用
盲、聋、哑、间歇性精神病人
重大社会影响(热搜)
共同犯罪部分被告不认罪或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
审判组织
3年以下:审判员一人
3年以上:组成合议庭
速裁
三年以下(被害人认罪认罚)
不适用
未成年
盲、聋、哑、间歇精神病人
案件有重大影响
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有异议
民事诉讼未达成调解或和解
当庭宣判
二审
被告人提出(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提出上诉)
检察院:抗诉
被害人: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民事部分可以提出上诉)
期限:判决后10天 裁定5天(第二天起效)
死刑复核
死刑:最高法核准 被告人不上诉:高法复核后报请最高法核准
死缓:高法复核
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
审批监督
和解程序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
适用
民间纠纷、三年以下
过失七年以下
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
不适用
子主题
缺席审判(人在境外)
贪污贿赂
经高检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犯罪的
无法出庭的
中止超过6个月仍不能出庭 被、代、近申请/同意的
被告人已死,有罪中止审理,无罪缺席审理确认无罪
重新审理,但被告人已死亡的
管辖
犯罪地、离境前、高法指定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上诉
人回来了可以重新审理
第六节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
行政处罚法
处罚种类及设定
种类
名:警告、通报批评
钱: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证: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场所: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自由:行政拘留
设定
法律、法规、地方法规、部门/地方规章~罚款限额
管辖与适用
管辖
适用
年龄
~14~(应当从轻减轻)~18~
精神状态
精神病、智障不能辨认/控制~不予处罚
间歇性正常时~可以从轻减轻
从轻:应当从轻减轻
主动消除/减轻
受他人胁迫/诱骗
主动供述尚未掌握
配合查处有立功
不予处罚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危害~不处罚
没有主观过错~不处罚
初次,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处罚
折抵
拘留、罚款~有期、罚金
时效
两年(治安6个月)~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五年)
无效
不具行政主体资格、违反程序构成明显违法
一事不再罚
同一行为不得处两次以上罚款
决定
突发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
快速、从重
简易程序
200、3000/警告
出示证件~填写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备案(24h/交警两天内)
听证程序
适用
较大数额~罚款、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流程
当事人5日提出~举行前7天通知
可以委托1-2人代理参加
制作笔录,当事人/代理人拒绝签名的~由支持人注明
执行
暂缓/分期
罚缴分离
当场收缴
100以下、不收缴难以执行的~当事人提出可以
强制执行
到期不缴的,每日加罚3%罚款(复议/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
复议、诉讼(不停止执行)~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提出暂缓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章 国安法和反恐法
第一节 国家安全法
第三节 反恐怖主义法
定义
原则
认定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公安、国安、外交部门、省级认定需要申请)
中院以上
救济: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复核(最终决定)
安全措施
基础防范措施
宣传教育(政府)
网络安全管理
立即停止传输~保存记录~删除信息~报告公安机关
寄递货物信息查验
实名制管理
危险物品管理(可回朔管理)
电子追踪标识~安检示踪标识物(民用爆炸物品)
融资
其他行政机关发现~通报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
禁止极端主义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保存90天以上
重点目标保护
国边境管控与防范境外风险
出入境检查机关发现~物品(立即扣押)~移送公安/国安机关
安置教育
评估~(监狱、看守所)向服刑的中院建议~决定(抄送检察院,省级政府实施)~不服(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调查
技术侦察(公安、国安、军事机关)
查询、冻结~2个月+1个月(上一级)
搜索:线索、人员、行动
指挥长:反恐机构/其他成员机构负责人、公安机关负责人 无指定~公安机关最高职级~(无)军队、武警级职最高人员
强制约束措施(不得超过3个月)
离开市、县或指定的住所(获批)
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特定活动
进入公共交通工具/特定场所(获批)
不得与特定人会见/通信
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上交护照、身份证、驾驶证
注:适用行政、刑事案件、可安装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
应对措施
省级
检查:特定空域、海域、交通工具
管制:互联网、无线电、通讯
管制:特定区域、人员出入境管理
市级
禁止/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 关闭/限制~~~~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