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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和效力思维导图,讲述了法的渊源、法的分类、法的效力三大板块,内容全面且思路清晰,值得收藏下图学习哦!
编辑于2021-12-08 22:38:56第四章 法的渊源和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法源,发的来源和根源
实质意义
形式意义
(二)法的渊源的定义
:法的渊源是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
第一,法的渊源必须与法的效力相联系,只有能够产生法的效力的规范,才有可能成为法的渊源,这是立法和执法的必然要求。没有效力的法律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 产生效力的因素由很多,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国家的强制力,它使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任何法律规范都需要具有一定表现形式——法的一定的表现形式便成为 法的渊源的重要特性 法的渊源具有法律效力是其本质内容
(三)法的渊源的历史发展
最早的法的渊源是《十二铜表法》,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二,法的渊源的种类
(一)制定法
1.宪法2.法律法规,规章 3.国际法
(二)习惯法
习惯法是 国家机关 认可 的具有法律效力的 习惯规范 的总称
判例法
判例法指 可作为先例 据已裁决的 法院判决
"法官造法“ 根本原则——遵循先例 具有优点与缺点。如:不能与时俱进, 需要法官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制定法增加——是判例法受到影响
判例法在大陆法系国家被称为辅助性的法律渊源
在当代,判例并非中国的法源
惯例,
惯例在有些国家的国内法和国际法也是法的渊源。“通例” 一般指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是过去曾经施行,以后可以仿照办理的做法
第二节 法的分类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创制主体的不同
国内法:专指由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 的 并适用于本国主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法:是指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或者参加的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创制和表达方式的不同
成文法:奕成 “制定法” 特质由法定的国家机关 创制、公布 ,已成文的形式出现的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不成文法:繁殖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的 、具有法律效力的,但不具备文字形式 或者虽然具备文字表达但是不具备系统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习惯法,判例法)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依据规定的内容不同
实体法是指一规定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或者 职权职责为主要内容的法的总称
程序法是指规定 法律关系主体的 权利义务的实现,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方面法的总称
四、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
这种分类仅限于成文宪法国家
五、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
一般法:适用于一般人,一般事件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
特别法:适用范围现定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事项的法律
六、公法,私法——最传统,
七.普通法和衡平法
中世纪英格兰对法的一种分类
普通法:“普通”,普遍适用,初期目的,用普通法抵消和消除地方政治势力和传统习惯的影响,后成为英国法律制度的主流(判例法)
衡平法:“衡平”,公平正义,指14世纪相对于普通法发展起来的英格兰特有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产生的直接原因是为了纠正补救 普通法的不足和不公,
八、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必须在联邦制国家
第三节 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一)法的效力的含义
广义:法的效力既包含 “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人们的行为具有的普遍约束力”,又包括“非规范性文件对 特定的人,特定的事有法律约束力”
狭义:只有规范性法律文件才能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的约束力
含义很广,最核心,指对人的行为的控制,包括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人们违法行为的一种强制,也包括对当事人合法行为的一种“指引,保障”——约束力≠“强制”
法的效力——1.强制力2.价值和功能
(二)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
实效,法的实际效果
具有客观性。
1法的效力表现出立法者的主观愿望,也是任何法律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属于“应然”范畴,2.法的效力是法本身的属性,表明法存在的价值和权威。
二、法的效力的范围
法的效力范围——法的生效范围。专职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有效,
法的时间效力
所谓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限”以及对其实施以前的“事件行为"有无”溯及力“的行为
法的生效——法的公布
一般1.规定具体生效时间2.规定生效的具备条件
法的终止,又称法的终止生效,是指法的效力的绝对消灭
1.明示终止,主要2.默示终止,新旧,后前
我国的终止方式:1.新取代旧2.有的法完成历史使命后不再适用,或被清理,3.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发布专门的决议,决定废止某些法律。4.统一国家机关制定规定法,名称不同,但是发生冲突的,以新法为准。
法的溯及力,又称为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新法对其生效之前的事件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欧洲——普遍不溯及既往
原则:1.“从旧”2.从新——新法由溯及力3.从轻4.从新兼从轻,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是旧法更轻,适用旧法5.从旧兼从轻 原则新法无溯及力,对行为人适用旧法,但是,新法较轻,适用新法
空间效力
指,法在那些空间范围,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与国家主权直接有关:法直接体现国家主权,它适用于该国的主权所及一切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也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土——境外的飞行器,停泊的船舶
域内效力
全国范围有效
局部范围有效
域外效力
前提:我国在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本着保护,“本国利益”和“公民利益”的原则,也规定了某些法律或者某些法律条款具有域外效力
刑事,“我国公民”域外犯罪,3年以下的不予追究
对人效力
译成法的对象效力。——指法适用于哪些人,或者法”适用主体“的范围
确定法的适用主体范围原则
1.属人主义
国籍——很少
2.属地主义
领土——也很少
3.结合原则
“属地”为主,“熟人”为辅
我国:
一,对中国公民:中国领域适用我国法律,平等的享有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
在国外的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有遵守中国法律的义务”
一般,民事行为能力方面——适用居住国法律
二、对外国人的效力。
对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我国法律——但是在刑事,对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来解决
我国3年以上的适用,但是其国认为不犯罪的除外
外国人,人身,财产,受教育,其他合法都有保障,但是,选举,担任公职,服兵役不行
三、法的效力的冲突和其解决方式
(一)法的效力等级
奕成——法的效力位阶——指在一国法的体系内,因制定的国家机关地位不同而形成的法在效力上的等级差别,这种效力等级的形成和该国的立法体制有关,(立法机关的地位)
(二)法的效力冲突产生的原因,表现形式
一,社会发展,新法——旧法冲突2.多层次,冲突——一种是同一位阶的,另一种是不通位阶的法的冲突 一般解决原则: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新法优于旧法,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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