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税法2-企业所得税
2021年税务师考试税法2--企业所得税,税务师考试必备的完整知识点整理思维导图,需要的小伙伴们快下载使用起来吧。
编辑于2021-12-13 14:22:06税法2-企业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于税率
居民企业——全面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有限纳税义务
所得来源地的确认
销售货物所得:交易活动发生地
提供劳务所得:劳务发生地
转让财产所得:
不动产转让所得: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转让所得: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分配所得企业所在地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或负担、支付所得的的个人住所地
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税率
基本税率:25%、20%(实际减按10%)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损益
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收入的确认
一般收入的确认
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财产转让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
处置资产收入
内部资产处置
不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外部移送资产
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税收优惠,递延纳税,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
企业转让因股权分置改革原因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限售股转让所得=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始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一律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企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的征税问题
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当年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纳税后,余额转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再纳税
只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才视为转让
企业接受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接受政府划入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投资划入----不征税----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
制定专门用途----不征税收入----会计记“其他收益”,税法不征税收入----纳税调减
其他情形----征税----不用调整
政府确认接收价值/公允价值
企业接受股东划入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投资划入----不征税----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处理且在会计上已作实际处理
作为收入----征税----会计记“营业外收入”时
公允价值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指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取得的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拨给企业的,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成本不得扣除
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不包括中途转让国债取得的转让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是指直接投资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间接投资的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与机构产、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均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成本可以扣除
准予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的范围
成本
费用
税金
十税两费
予以资本化
契税、耕地占用税、进口关税、车辆购置税 不得在当期一次性扣除,应在以后各期分摊扣除
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偿后的余额,依照有关规定扣除
外购货物发生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形成的进项税额转出应作为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
扣除项目及标准
工资、薪金支出----据实扣除
三项经费
职工福利费:14%
工会经费:2%
职工教育经费:8%
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 未分别核算的一律按照8%比例扣除
业务招待费----限额扣除
扣除标准1=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扣除标准2=实际发生额*60%
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算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超出部分准予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销售(营业)收入*15%
筹办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部分准予扣除
不能作为计算基数的有:转让财产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中部分收入 包括的收入=主营+其他+视同
公益性捐赠支出----限额扣除
自2020.1.1-2021.3.3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疫情物品,允许全额扣除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现金不在可扣除范围内
手续费及佣金----限额扣除+据实扣除+不得扣除
保险费----据实扣除+限额扣除
利息费用----据实扣除+限额扣除
借款费用----资本化或费用化
企业购置、建造固资、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交付使用之前资本化,之后费用化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护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相应资本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据实扣除
租赁费----资本化或费用化
属于经营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资租赁费:根据租赁期限均匀扣除----费用化
属于融资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资租赁费: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资本化
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份外,准予扣除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变更用途的,不得抵扣
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指出,准予扣除
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资产损失
企业当期发生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申报后,准予口胡
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核电厂操作员培训费
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立即可以行权的
可根据股票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规定税前扣除
需要一定服务年限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
等待期——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可行权时——可根据股票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规定税前扣除
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
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不得扣除的项目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加收的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亏损弥补
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一般企业:5年
高新技术企业 或 科技型中小企业:10年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等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10年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延长至8年
仅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先亏先补; 只需外补内,不需内补外
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固定资产
计税基础
外购:价+税+费
自行建造: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
融资租入:
合同约定付款总额:约定的付款总额+签订合同过程中的相关费用
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公允价值+签订合同过程中的相关费用
盘盈:重置成本
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改建: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长期待摊费用
除已足额提取折旧和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外:以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屋顶资产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最低折旧年限
20年:房屋、建筑物
1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5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
4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3年:电子设备
折旧方法
折旧年限:会计<税法,折旧差额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直线法计提折旧---次月开始
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生物资产
计税基础:价+税+费
折旧方法:直线法计提折旧----次月开始
折旧年限:
林木类:10年
畜类:3年
无形资产
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自创商誉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摊销方法:
直线法计算摊销----当月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企业在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摊销年限:
一般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者或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按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企业购进软件,凡符合固资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按固资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骑着就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长期待摊费用
范围包括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范围不包括
固定资产日常修理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税务处理
改建支出
自由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增加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自由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按合同约定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其他:应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大修理支出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其他: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存货
计税基础:
支付现金方式取得存货的:价+税+费
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存货的:公允价值+税+费
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料+工+费
成本计算方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
投资资产
计税基础:
支付现金方式取得存货的:购买价款
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存货的:公允价值+税+费
成本扣除法:投资期间不得扣除,转让或处置时可以扣除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实际资产损失
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法定资产损失
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申报管理
清单申报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性资产的损失
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保费清理的损失
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权、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专项申报
除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财务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
口诀 一般性(快刀斩乱麻) 特殊性(藕断丝连) 非股权支付,容易变现 用股权支付,不易变现 加价算收益,获益纳税 加价未交税,税收递延 公允做基础,双方互利 保持原基础,不增基础 被组前亏损,与我无关 被组前亏损,比例结转
一般性税务处理
债务重组
债务人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
转让相关资产
按公允价值清偿债务
债权转股权
债务清偿
股权投资
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被收购企业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收购方:以公允价值确认计税基础
被收购方: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合并
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合并企业:以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被合并企业: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分立
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按公允价值确认计税基础
被分立企业是否继续存在
是:其股东取得的对价按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派生分立
否:按清算进行处理---新设分立
特殊性税务处理
适用条件
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被收购、分立、合并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50%)(控股)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85%)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企业重组后的原主要股东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债务重组
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重组所得>50%年应税所得额----5年内均匀计入各年应纳税所得额中
股权投资计税基础----原计税基础
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收购的资产≥50%全部股权
股权支付金额≥85%
合并&分立
股权支付金额≥85%
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按原计税基础确认 非股权支付——按公允价值确认所得或损失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所得或损失=(公允价值-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合并、分立中亏损处理
合并
一般性税务处理
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特殊性税务处理
合并企业可弥补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企业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最长期限国债利率
分立
一般性税务处理
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特殊性税务处理
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可按比例由分离企业继续弥补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收入的税务处理
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
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
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维修费用
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实际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的,于移交时扣除
配套设施成本
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视为公共配套设施
属于盈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或未明确产权归属,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应单独核算期成本
企业自用——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其他——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在房地产开发区内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的建造成本
应单独核算,其中由企业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银行按揭的保证金
销售开发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境外机构销售费用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利息
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不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可直接税前扣除
企业集团或其他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税前扣除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损失
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报废或毁损的损失
其净值损失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开发产品转为自用而产生的折旧
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
五原则:可否销售;功能区分;定价差异;成本差异;权益区分
税收优惠
税基式优惠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A107010)
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地方政府债权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深港通连续持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减计收入
减按90%: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以规定资源为原料,生产符合标准的产品收入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此类收入
自2017.1.1-2023.12.31,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自2017.1.1-2023.12.31,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自2017.1.1-2023.12.31,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减按50%:
铁路债券利息收入
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
一般企业(2018.1.1-2023.12.31)
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加计75%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扣除
制造业企业(自2021.1.1起)
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加计100%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摊销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
按工资100%加计扣除
所得减免(A107020)
农、林、牧、渔项目
免征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类、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林产品的采集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
减半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服务项目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自取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三免三减半“
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
线宽≤28纳米+经营期>15年——第1-10年免征企税
线宽≤65纳米+经营期>15年——“五免五减半——25%”
线宽≤130纳米+经营期>10年——“两免三减半——25%”
尚未弥补亏损年限延长至10年
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25%”
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五年免征+后期减按10%税率”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
直接或间接持股之和达到100%关联方转让技术不享受
≤500万元——免征
>500万元——减半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A107030)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满2年当年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加速折旧优惠
缩短年限:不得低于规定年限60%
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018-2023)购进的设备、器具
>500万元——折旧扣除
≤500万元——一次性扣除
税率式优惠
减免所得税额(A107040)
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从业人数≤300人+资产总额≤5000万元
2019.1.1-2021.12.31
≤100万元——所得额*25%*20%
(100,300]——(所得额-100)*50%*20%
2021.1.1-2022.12.31
≤100万元——所得额*12.5%*20%
15%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相关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相关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相关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相关
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相关
10%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涉及企业和软件企业
税额式优惠
抵免所得税额(A107050)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非居民企业优惠
减按10%低税率
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收入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或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源泉扣缴
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特别纳税调整
同期资料
主体文档
组织架构、企业集团业务、无形资产、融资活动、财务与税务状况
本地文档
企业概况、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可比性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转让定价方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再销售价格法——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成本加成法——适用于有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等关联交易 交易净利润法——适用于不拥有重大价值的无形资产企业的有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和受让、 无形资产使用权受让以及劳务交易等关联交易 利润分割法——适用于企业及其关联方军队利润创造具有独特贡献,业务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 各方交易结果的关联交易 其他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等资产评估方法
特殊事项文档
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预约定价安排
成本分摊协议
受控外国企业
资本弱化
特别纳税调整监控
一般反避税
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企业登记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所在地;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
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预缴:15日内;汇算清缴:5个月内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营业收入0.35、职工薪酬0.35、资产总额0.3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结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0.3
政策性搬迁
搬迁损失分3个年度均匀扣除或一次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