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
针对李佳的课程所做的笔记,行政法知识点总结,包括行政法概述,行政协议,行政争议,行政行为,行政组织。
编辑于2021-12-24 01:17:07行政法
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基本概念及体系
高高在上,命令服从
控权方式
合法行政
法律渊源
立法系统
宪法
法律
地方性法规
省法规
设区的市法规
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系统
行政法规(国务院)
部门规章(国务院下属部委)
地方规章(省政府,设区的市政府)
其他规范性文件
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司法系统
司法解释
法规效力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上级>下级
人大>政府,即法规>规章
省规章=市法规,需要裁决
部门规章=四类地方文件,需裁决
体系
两主体一行为三救济
主体
官
行政机关
授权组织
民
行政相对人
直接对象
行政相关人
直接对象的利害关系人
行为
官对民做出
救济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形式法治)
地位
首要原则
内涵
法律优先
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行政,不和法律相抵触
法律保留
无授权,无行为
合理行政原则(实质法治)
公平公正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不同情况差别对待
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只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
比例原则
层次递进
合目的性
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
适当性
手段有助于目的的实现
损害最小(核心)
有多个手段时,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
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公开
依据、过程、结果都要公开
国家秘密一律不公开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原则上不公开,除非权利人同意或为了公共利益
公众参与
决定前,告知
决定中,听取陈述申辩
决定后,说明
公务回避
利害关系回避
保证中立的回避
因其他原因,影响客观中立
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效率原则
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遵守法定时限
便利当事人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
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守信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无法定事由及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
因法定使用需要撤销、变更行政决定,造成行政相对人财产损失的,应赔偿或补偿
赔偿:违法行为造成
补偿:合法行为造成
权责统一原则
权
执法手段
责
对外,行政机关担责
对内,公务员追责
行政组织
行政主体
概念
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VS专门行政机关
一般
政府(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市(设区)、州、地区行政公署)、县(县级市(不设区)、市辖区)、乡(镇政府)
专门
公安局、卫生局
正式行政机关VS派出机关VS派出机构
正式行政机关
派出机关
行政公署≈地级市
区公所
县级市、市辖区的街道办事处
派出机构
原则上不做行政主体
例外情形,取得授权
派出所
警告、500元以下罚款
工商所
对个体户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包括吊销执照)
税务所
2000以下罚款
开展行政活动的其他组织
被授权组织
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对象:无行政权能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没有行政主体资格,以委托机关名义
有行政主体委托
对象:机关、机构、组织、个人等
行政主体的判定
权
十二类行政机关
五级政府
四级部门
三级派出机关
自身为行政主体,越权依然可以作为行政主体
无行政权能的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主要看授权是否有效
越权
幅度越权
自身为被告
种类越权
所属机关为被告
名
谁的名义谁承担(有局限)
行政主体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编制
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
编制类型
行政编制
事业编制
制定编制原则
适时调整
科学合理
精简
国务院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中央
机构设置
一高一低留中间
一高: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并撤,由总理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决定
一低:处级的设并撤,由国务院自行决定并报国编办备案
留中间
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管局、议事协调机构的设并撤,国编办提出,报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司级内设机构,国编办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编制管理
行政机构增减编制
国务院批准
议事协调机构无编制,从其他部门抽调人员
国编办是常设意识协调机构
地方
由国务院批准
各级政法的行政编制总额,国编办审核
国编办报国务院批准,可在编制总额范围内对地方特别行政机构进行专项管理。
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
审批
同一行政区,不同层级之间调配编制
审核
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
上一级政府决定的事项
地方政府机构的立、并、撤、改
县以上人大常委备案
本级政府自己决定
议事协调机构的立、并、撤、改
同区同级部门之间调配行政编制
机构职责冲突
协商一致,编委备案
协商不一致,政府决定
本级政府编委决定
政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立、并、撤、改
公务员
范围
事业单位不是公务员
国企不是公务员
职务、职级、级别
通常公务员身上会同时具有三重编码
引咎辞职
仅辞去职务而非公职
进转出
进
录用委任制
1年试用期,期满后委任职级和级别,不合格则取消录用
取消录用≠不予录用
适用
一级主任科员以下
组织主体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不录用的条件
受过刑事处罚的
开除公职的
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职务
开除共产党党籍的
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录用方式
考试、考核
特殊职位可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简化程序或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体检标准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选任制
适用
领导职务
聘任制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
涉密岗位不适用聘任制
可公开招聘也可直接选聘
聘任合同期限为1~5年,可约定1~12个月的试用期,工资实行协议工资制
聘任制合同纠纷60日内申请仲裁,仲裁不服的,15日内民事诉讼
职位是否聘任制需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开选拔委任制
本机关没有合适人员
适用
正厅至副科职务
职级公务员不适用
转
转任
在公务员内部职务变动
调任
非公务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四级调研员以上职级
出
辞职
辞去职务,区别于辞去公职
不得辞职的情况
未满最低服务年限
涉及职务或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脱密期限
重要公务还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
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行为
辞退
≠开除
辞退可以领取辞退费,或失业险
辞退情形
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称职
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他安排
因所在单位变动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不适合继续工作又不宜开除的
连续旷工超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30天
能力不行,态度不好
不予辞退
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
退休
提前退休
工作年限满30年
距国家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
强制退休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达到退休年龄
管理制度
基本权利义务
参加培训是权利
回避制度
执行公务回避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地域回避
乡、县、地级市正职应实行地域回避
近亲属回避
夫妻、直系血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
回避事项
同一机关直属同一领导的职务
同一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上一级)
一方任领导,另一方不得在其领导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物工作
人权、财权、监督权
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特殊情况下,经省级以上人事部门同意,可以变通回避规定
回避决定
任职禁止制度
在职禁止
在职公务员原则上不得对外兼职,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的,应经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并不得兼任职务
离职禁止
对象
辞职或退休的公务员
期限
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3年,其他2年
事项
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组织任职
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处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以上市监部门处理
没收从业期间违法所得
责令接收单位对该人员予以清退
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受单位处以该人员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服从制度
认为上级命令错误的,可以提出改正或撤销该决定或命令的意见
上级拒绝的,下级应执行,后果由领导承担
明显违法的命令或决定由执行者承担
考核与升降制度
考核结果1年不称职降职、2年不称职辞退
优秀、称职可获得年终奖
工资、福利、保险
加班的补休或补助
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奖励制度
嘉奖、记功、授荣誉称号
处分制度
公务员个人严重违法违纪
种类
警告,6个月
记过,12个月
记大过,18个月
声誉罚
降级,24个月
撤职,24个月
开除
处分期间待遇
不得晋升职务、职级、级别和工资档次。
例外:警告处分期间可以涨工资
注意: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都不是处分
并处规则
处罚前存在数个违法违纪行为
吸收
种类不同,执行最重的
相加
种类相同,并处一个分期以上,多个分期以下,最长不超过48个月
受处分期间受新处分
吸收
开除吸收其他处分
从重且并科
执行最重的处分
处分期先减后并,并后不超过48个月
处分程序
初步调查与立案
均需处分决定机关的负责人同意
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讨论决定于通知
由决定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办案期限,立案后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人,自处分做出之日生效
主动交代、有效避免损失的,应减轻处分
违纪情节轻微,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免予处罚
处分前已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应按规定降低或取消其待遇
处分前被刑法处罚、开除、免职或辞去领导职务的,仍应给予处分
同一违法违纪行为,监察机关已经做出政务处分的,不再给予处分
处分解除
解除条件
受开除以外处分
处分期满
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未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生效
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申诉
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定义: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制定权限
国务院
报告制度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法规一律报告党中央
制定经济、文化等其他方面的行政法规中的重大问题应报告党中央
制定程序
立项
国务院下属部门有权报请立项
地方政府不可报请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
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及党中央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起草
主体
国务院的一个或几个部门或国务院法制机构(司法部)具体负责起草
起草工作与国务院法制机构沟通后,上报国务院
程序
上
对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的,报国务院决定
下
对社会公众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利益调整事项,应进行论证咨询
起草行政法规应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期间不少于30日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法规,可吸收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委托专家、单位等起草
左右
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应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结果
提交送审草
审查
主体
国务院法制机构(司法部)
程序
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应进行论证咨询
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可以听证
送审稿或修改稿可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有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协调。
有较大的争议的,可委托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评估
协调不一致的,报国务院决定
结果
缓办或退回
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决定
大事开会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司法部或起草部门作说明
小事传批
国务院传阅审批
公布
签署
报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实施
涉及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军委会主席共同签署,以国务院、军委会令公布
公布载体
国务院公报
政府法制信息网
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
权威性依次递减
施行
一般,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殊,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实施将有碍法规施行的,可以公布之日起施行
备案
由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解释
明确含义及适用依据,有省级政府和国务院部门报国务院解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公布
行政法规的解释和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
具体应用问题,由省级政府和国务院部门的法治机构报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
规章制定程序
制定权限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地级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仅限于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
报告制度
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及时报党中央或同级党委(党组)
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
制定程序
立项
部门规章由部门内设机构或其他机构报国务院部门立项
地方政府规章由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下级政府,报规章制定机关
起草
审查
决定
部门规章
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
地方政府
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
公布
备案
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报请备案
解释
规章名称不能是条例
监督制度
人大不是监督部门
国务院、地方规章找上级
具体行政行为
概述
特征
特定性
约束对象特定
根据内容判断,行政行为作出的时候,约束的对象是否确定
行为是否面向未来反复适用
处分性
必然影响权利义务
有影响的目的
有影响的效果
无处分性的事实行为(非行政行为)
暴力侵权行为
不可诉,可申请国家赔偿
行政指导行为
柔性
假指导可诉
行政调解行为
柔性
假调解可诉
重复处理行为
过程性行政行为
其他
服务性事实行为
交通安全指使标志
补充性事实行为
相关部门销毁依法没收的假冒产品
外部性
管理外部公共事务
内部行政行为
针对组织
针对公务员
行政性
核心:运用行政职权
非行政行为
国家行为
司法行为
仲裁行为
行政协助执行行为
扩大执行范围或采取违法执行方式,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刑事司法行为
公安局
客观上看授权
刑诉法授权你的行为
少年劳动教养刑法授权,是行政行为
主观上看目的
不违背刑诉法授权的目的
分类
依职权VS依申请
羁束VS裁量
立法对行政行为的约束程度
只有裁量行为可以调解
只有裁量行为会涉及合理性评价
授益VS负担
授益
行政许可
行政给付
负担
行政处罚
行政征收
行政强制
要式VS不要式
现场发现违法口头传唤(唯一不要式)
作为VS不作为
成立
成立条件
主体
实施者是行政主体,且具体事实人员一直健全
内容
向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
程序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成立时间
作为
送达即成立
不作为
积极不作为
作出拒绝表示及成立
消极不作为
法定履行期限届满即生效
无法定履行期限的,2个月
紧急情况,不作为当场成立
生效
原则上行政行为一经成立立即生效
若存在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自始无效
附生效条件的,条件成就后生效
效力
拘束力
一经生效即产生
确定力
争议期过后产生
不再争议,不得更改
执行力
履行期过后产生
国家强制力
违法要素
主体违法
事实依据违法
适用法律依据违法
法律程序违法
明显不合理
不正当的考虑
故意延迟和不作为
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
其他(显失公正、滥用职权、畸轻畸重)
效力的终止
无效
条件:明显且重大违法
无资格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无依据
行政内容没有法律依据
无内容
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后果
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无效,有权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宣告无效
可撤销
具体行政行为一般违法
后果
撤销前有效,撤销后溯及既往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期和复议期申请撤销
带来损失的可获得赔偿
当事人自身违法导致被撤销的,不赔偿
废止
行为合法,但情况变化了
后果
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
造成损失的,给予必要补偿
其他
自然人死亡
行政许可
概述
特征
依申请性
授益性
要式性
外部性
VS行政确认
是否具有赋权性
是否具有责任性
是否具有溯及力
VS行政登记
确认性登记
行政确认
许可性登记
行政许可
备案性登记
通常初始登记是许可,之后是确认。具体应根据内容判断
分类
法律分类
一般许可
公共利益、个人重大利益
程序
形式审查1个人
实质审查2个人
特许
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等
认可
范围
对象一般是人
特定职业资格、资质
程序
考试(人)、考核(法人)
核准
对象是物
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
程序
2个人
登记
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
附期限许可VS不附期限许可
附期限期满30日前,应提出延续申请
对于该期限,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延期申请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
有数量限制的许可VS没有数量限制的许可
可转让的许可VS不可转让的许可
立法
事项范围
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
一般、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可以不设定许可的事项
能够自主决定
市场能够调节
能够自律管理
能够事后监督
设定(从无到有)和具体规定(从粗到细)
设定权
经常性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
临时性许可
国务院决定
及时提请转为行政法规
省规章
实施满1年需继续实施的,应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定地方性法规
禁止
设定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
设定企业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因为法人是全国的,所以这些文件必须是国家级的
设定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的许可
规定权
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程序
起草
起草单位应听取群众意见
向制定机关作出说明
评价
设定机关定期评价
实施机关适时评价
公民、法人等可以提意见
停止
实体条件
该许可由行政法规设定
经济事务的许可
省范围内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解决的
程序条件
省级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后决定
实施
主体
行政机关实施
授权实施
法律、法规授权
委托实施
受委托的必须是行政机关
委托实施应当公告
不得转委托
办公方式改革
一个机关:一个窗口对外
多个机关
权利所有权转移:集中许可
权利所有权不转移
一站式审批(许可大厅、联合许可)
并联式审批(统一许可)
一般程序
申请
可委托,必须亲自的例外(护照)
书面申请
包括邮件。电报、传真等形式
不得要求提供无关的材料
提供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受理
受理与否均应出具凭证
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允许当场更正
材料不符合要求,应5日内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审查
实质审查,2名以上人员
决定
能当场做出就当场做出
不能当场做出
受理之日起20日内决定,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统一办理和联合集中办理的,45日内决定, 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
书面决定
准予许可应公开,不予许可的决定不公开
没有地域适用范围的,全国有效
颁发许可证、加盖印章、标签
不是所有许可都要证
猪
10日内颁发、送达
听证程序
听证启动
依职权
涉及重大公益的许可
应公告
依申请
涉及重大私人利益的许可
听证程序
期限
5207我爱你,妻
当事人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申请听证
行政机关20日内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听证前7日告知当事人时间地点
主持人回避
事先参与许可事项的人员回避
直接利害关系人回避
公开
应当公开,涉国秘、商秘、个人隐私的除外
听证笔录
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
根据笔录作出许可决定(听证笔录排他效力)
费用
行政机关承担
监督
监督手段
抽查、实地检查
制作笔录,公众有权查阅
不得妨碍正常生产经营
检查后果
发现实施许可中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设备问题应立即改正
吊销许可证
发现取得许可证中存在违法行为:撤销
撤销机关
决定机关及其上级
法院
被越权机关
撤销后的处理
溯及既往失去效力
应行政机关原因的撤销,导致损失的应赔偿
许可人违法的,不予赔偿,进行处罚,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禁止3年内申请该许可
审查过程中发现以上行为,属于未遂,禁止1年内申请
因公共利益变化需要废止的许可:撤回
适用情形
已取得合法许可
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法律效果
许可自撤回之日起失去效力
造成财产损失的,予以补偿
补偿程序
提出申请
不予答复或不符补偿决定的,可以复议或诉讼
补偿标准
实际损失
实际投入
法定标准
可以调解
发现许可无法继续其效力:注销
证不能用了
吊销、撤销、撤回之后都要注销
行政处罚
概述
行政处罚法VS治安管理处罚法
考试中公安、警察用后者
特征
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
对外部违法行为的管理活动
维护国家行政秩序的具体行政行为
涉及犯罪的,基于同一犯罪事实可折抵刑期
惩罚性
目的是惩罚
滞纳金,目的催促交本金,行政强制执行
收费行为,目的是社会管理。属于行政征收
撤回、撤回、注销,属于行政许可
方式是增加新的负担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命令
种类
警告
书面的
送达本人,不公开
罚款
VS罚金,罚金是刑罚
税、费通常不是行政处罚,是征收
没收
违法所得
非法财物
违禁品
用于违法活动的财物
直接用于违法活动的物品
属于行为人本人所有
责令停产停业
VS取缔
责令的是合法的,取缔的是非法的
VS责令限期改正
是否增加新的负担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行政拘留
15日,合并不超过20日
其他
只能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
设定与具体规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
行政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除外
地方性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及吊销营业执照除外
无权设定其他种类处罚
规章
只有警告和罚款
行政处罚法范围内
具体规定
可以细化上位法
不得抵触上位法
新增种类、扩大或缩小幅度、新增行为等,都属于抵触上位法
行政处罚的实施
主体
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
综合执法机关
只有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政府,可以决定由一个机关行使多个机关的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和垂直领导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不可以被集中实施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地方规章不可授权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只能委托事业组织
管辖规则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指定管辖
实施程序
一般程序
调查
2人以上
正当程序
听取陈述和申辩,并复核
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
证据登记保存
需要负责人批准
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保存后,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决定
经审核人员审核后,交机关负责人决定
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集体讨论决定
初次从事审核的人员应通过司法考试
老人老办法
送达
当场送达
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一般处罚:公民50以下,单位1000以下罚款或警告
治安罚:公民200以下罚款或警告
程序
一人执法
当场处罚,当场送达
处罚决定需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听证程序
适用条件
依申请
法定听证情形
行政处罚法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执照
较大数额罚款
吊、责、大款
治安处罚法
吊销许可证
2000元以上罚款
约定听证
官民双方自愿约定
拘留可约
组织程序
期限
当事人被告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
组织会议无具体规定
7日前通知时间地点
回避
参考行政许可部分
笔录
应做笔录,但无排他效力
费用
行政机关承担
公开
同行政许可
一般实施规则
不处罚情形
不罚小孩精神病,情节轻微已纠正
超过时效不处罚
时效起点
行为发生之日
连续行为,最后一个行为
继续行为,行为停止之日
时效终点
行政处罚2年
治安管理处罚6个月
税收处罚5年
征收无时限
未被发现
一事不再罚
不能两次罚款
裁量情节
从轻减轻
满14不满18
受胁迫
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立功
责令改正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
主体
县级以上公安甲钴胺
警告及500元以下罚款
实施程序
调查
传唤
对象是违法行为人
受害人、证人不得传唤
传唤证,现场发现可出示工作证口头传唤
应告知传唤原因和依据
可以强制传唤
询问
对象
违法行为人、受害人、证人
时限
8小时,复杂不超过24小时
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法行为人,应通知父母或监护人到场
询问笔录签名盖章,必要时可由被讯问人自己书写笔录
询问被害人或其他证人可到单位或住所处,必要时也可通知其到公安局
检查
对象
场所、物品、人身
2人
原则上出示证件及证明,必要时可只出示证件,检查公民住所应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
女性查女性
笔录,签名盖章
扣押
无关不得扣押
决定
决定的证据
只有陈述无其他证据,不能处罚
听证程序
2000元以上罚款前,应告知有权申请听证
简易程序
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期限
30日,可延长30日需上级批准
送达
当面或2天内
抄送受害人
决定拘留的,通知家属
调解程序
实体规则
不处罚
不罚小孩神经病(14岁)
过时效不罚(6月)
从轻、减轻
从重
行政处罚的执行
罚款
基本原理
原则:罚执分离
例外:当场收缴
强制执行
执行罚,每日加处3%
强制执行,查扣冻
拘留
主体和场所
公安机关决定,拘留所执行
合并执行
合并后最长不超过20日
暂缓执行
同时满足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主动申请暂缓执行
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
担保人
与本案无牵连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
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能履行担保义务
保证金
每日200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不执行
行政强制
概述
行政强制执行
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强制其履行
行政强制措施
为预防而强制
执行VS措施
目的不同
有无基础决定
执行应先说后做
时间长短不同
发生阶段不同
行政处罚VS行政强制措施
流程:措施、处罚、执行
核心看目的
处罚目的是惩戒
措施目的是预防
看期限
期限明确的是处罚
无明确固定期限的是措施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强制措施的种类
限制人身自由
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
证据登记保存
冻结价格
防火应急措施
强制执行的种类
直接强制执行
人身
管束、强制服兵役等
财产
划拨
拍卖
拆房子
间接强制执行
代履行
行政机关自己或委托他人代替当事人履行,再收费
执行罚
滞纳金
加处罚款
不是罚款,是罚款的滞纳金
设定(立法)
强制措施
法律
行政法规
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冻结以外的强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可以设定查封、扣押
规章
不得设定
强制执行
法律
强制措施的实施
主体
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规定
集中实施
取得集中实施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机关可以实施与处罚权有关的强制措施
授权实施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
委托实施
禁止委托
一般程序
报批
原则应事前报批
特殊情况24小时内补办报批,人身强制立即补办
表明身份
2人
通知当事人到场
告知
听取陈述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
签名、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注明
当事人不到场,要求见证人并签名
查封、扣押的程序
适用对象
限于涉案场所、设施或财物
不得查扣个人及其所抚养人的生活必需品
不得重复查封
实施程序
一般程序
制作并当场交付查扣决定书及清单
一式两份
物品名称、数量
行政机关名称、章、日期
实施期限
不超过30日
经批准可延长30日
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另行规定除外
保管及费用
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机关可委托第三人保管
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现行赔付,后追偿
后续措施
没收或销毁
及时解除
已拍卖或变卖的,应退还所得款项
明显低于市价的,应补偿
冻结的程序
对象
存款、汇款
不得重复冻结
程序
先做后说
期限
30+30
强制执行的实施
执行
间接执行
主体
所有机关均可采用
手段
执行罚
滞纳金
告知义务
告知标准
数额上限
不得超出金钱给付顺序
期限上限
30天
加处罚款
代履行
适用
交通安全、环境污染、自然资源破坏
主体
行政机关自己或委托
程序
送达
催告
派员监督
签章确认
收费
立即代履行
需要立即处理的紧急情况
没有基础决定
直接执行
主体
人身
公安、国安
财产
税收
税务、海关
拆除
县级以上政府
无直接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例外
拍卖权,所有机关都有
条件
当事人不诉讼、不复议、经催告不履行
可以将预先查扣的财产拍卖抵扣罚款
自行强制执行程序
一般程序
条件
行政决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
基本步骤
催告
书面催告
催告期间有转移财物迹象的,可立即执行
催告自身不可诉
陈述申辩
执行
特殊规则
执行协议
本质
执行和解
内容
约定分阶段履行
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减免执行罚
如不履行执行协议,应恢复强制执行
人性化执行
不得在夜间、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但紧急情况除外
不得对居民采取断水电气热等方式,迫使其履行
拆除应先公告,等满复议期、诉讼期、履行期再强拆
比例原则的体现
中止与终结执行
中止
条件
无履行能力
第三人对执行标的合理主张
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
其他
结果
条件消失,恢复执行
中止执行满3年,不再执行
终结
人没了
标的没了
执行根据没了
例外程序
拍卖
强拆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又称非诉执行
条件
主体
无直接强制执行权的机关
税务、海关可以自行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非诉执行
时间
起诉期(6月)、复议期(60日)、履行期(15日)满后3个月内
不叠加,同步起算
程序
催告前置,催告期为10日,各阶段均可催告
特例
行政机关所确定的权利人也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为行政机关申请期限届满后6个月
管辖
申请机关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程序
申请
受理
审查
行政庭负责审查
书面审查,7天
发现违法,转让实质审查,听取意见,30天
紧急情况
申请立即执行,经院长批准,5日内执行
收费
强制执行的合理费用由非执行人承担
其他行为
行政裁决
常见情形
自然资源权属纠纷的裁决
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用纠纷的裁决
劳动工资、经济赔偿、补偿纠纷的裁决
VS行政调解
刚性VS柔性
行政给付
行政征收、征用
征收VS征用
所有权VS使用权
可能给钱VS一定给钱
行政确认
≈公证
特例
结婚证
房屋合格证
行政不作为
当为能为而不为
积极不作为
明确拒绝
消极不作为
默示拒绝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
概念
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公开主体
行政机关
谁制作、谁公开
谁保存、谁公开
首次接触原则,多个机关时,最先接触的机关负责公开
派出机构、内设机构
自己公开
共同制作的信息
牵头制作的机关负责公开
公开前征求其他机关意见
其他机关15日内回复,不回复视为同意
被授权组织
同行政机关
公开范围
原则
公开
法定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原则不公开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例外:权利人同意或为了为了公共利益
书面征求意见
逾期未回复,由行政机关权衡判断是否公开
内部信息不公开
认识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信息
过程性信息不公开
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
公开审查机制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开程序
主动公开的程序
公开内容
与公共利益相关的监督检查情况
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公务员招考及录取情况
其他
公开方式
各种各样
公开场所
法定场所:各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公开程序
目录、指南
信息形成20日内公开
无延长
公开前应进行保密审查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申请
可以口头申请
无需说明用途
提供身份信息
答复
期限
当场
20+20
方式
申请内容不明确,7日内补正
无信息,告知没有
不公开,告知不公开
重复申请,不予处理
部分涉密的
判断能否分割处理
答复形式,原则按申请人要求,例外看文件保存形式
一般不收费,大量信息的收取信息处理费
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条款
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
以申请公开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
申请需要加工、分析的信息
监督和保障
举报
提起行政诉讼
主动监督
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1月31日公开
县级以上政府3月31日公开
行政争议
总论
复议和诉讼的衔接
自由选择
先选诉讼则不能复议
原则上不能二次复议
例外,省部级原级复议的,可以向国务院再复议
国务院复议结果为终局,不可诉
复议前置但不终局
侵犯自然资源权利案件
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收到侵犯
当事人认为其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受到侵犯
必须是行政确认侵害了自然资源
广义确认
给了别人
基础条件
纳税争议案件
一般涉税都要复议前置
例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反倾销税
禁止或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禁止收购或附限制条件限制收购
复议前置且终局
省级政府作出自然资源终局裁决
省政府复议
根据特定法律规范
附加条件
针对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
决定依据:出入境管理法
行政诉讼参加人
被告
直接起诉,被告的确认
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为被告
即使越权被告也是自己
被授权的组织为被告
被委托的组织的行为,由委托的行政机关做被告
派出机关自己做被告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性质机关
无继承者,所属政府为被告
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临时机构,组建者为被告
共同行为,共同被告
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专列为第三恩
假共同行为
行政主体是被告,非行政主体是第三人
经批准的行政行为
诉讼看名义
内设机构、排除机构
以所属机关的名义,所属机关为被告
以自己的名义
自己为被告
种类越权时,所属机关为被告
开发区管理机构
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
开发区管理机构、职能部门均为独立做被告
非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取得有效授权
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
非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未取得有效授权
设立机构的地方政府为被告
房屋征收补偿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
经复议后再起诉,被告的确认
复议不作为后起诉
复议机关
告不作为
原机关
告原行为
选择一个
复议改变后起诉
复议机关
复议维持后起诉
原机关和复议机关
漏告的,法院告知,原告不同意的,法院列为共同被告
实体权利是否改变。程序违法但不改变实体权利的,属于维持
复议决定包括多重因素时
原机关、复议机关共同被告
原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原告资格判断
相对人必然具有原告资格
相关人在一定情况下具有原告资格(与相对人的关系)
侵权关系
有
亲属关系
无
物权关系
有
公平竞争关系
有
合同关系
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时,是否需要考虑相关人员的利益
相关人员是否只能告政府
有民诉,没行政 没民诉,有行政
组织的原告资格问题
合伙组织
个体工商户
从民诉
非营利法人
投资人、设立人可以做原告
业主委员会
业委会的名义
业委会不起诉的,面积或户数过半的业主,可提起诉讼
股份制企业
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都可以代表企业
投资人
投资人自己可以做原告
非国有企业
被注销、撤销、合并等,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可做原告
原告资格的转移
自然人转移给近亲属或抚养、赡养关系亲属
法人转移给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组织
共同诉讼
类型
必要的
同一个行政行为
普通的
同类型的行政行为
同一法院受理
各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追加共同被告
通知原告追加
原告不愿意追加的,法院将其追加为第三人
追加共同原告
被追加人同意追加,则成为共同原告
不同意追加,不参加诉讼,放弃实体权利,可以不参加诉讼
不同意追加,不参加诉讼,不放弃实体权利,应追加为第三人
第三人
第三人的确认
原告型第三人
民
被告型第三人
官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参加地位
行政法第三人是有独立诉讼权的第三人
参加时间
一审
参加途径
申请参加
通知参加
应当通知
同一个行政行为
可以通知
同一类行政行为
诉讼代表人
10人以上原告要派代表,代表人数2~5人
推选产生,推选不出法院指定
裁判效力及与未亲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1~2名
范围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近亲属、工作人员
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方式
书面委托
他人代书、按印确认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可头口委托近亲属代理
管辖法院
级别管辖
基层
政府职能部门
省厅、市局等
其他
中院
级别高
县以上地方政府
国务院部门
为被告
性质特
海关处理的案件
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行政案件
专门法院不处理行政案件
人数多
有涉外
涉外、涉港澳台
高院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
最高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
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时,以原机关确定管辖级别(就低)
地域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
特例
不用产案件,不动产所在地
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
经过复议的案件,原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
地域和被告选择不可叠加
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
只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去起诉,可以选择原告所在地
起诉对象必须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基于同一事实的人身+财产可以一起起诉
被限制自由地也属于原告所在地
管辖的恒定原则
一旦立案,不再改变管辖
跨区域管辖
最高院批准,省高院确定下级法院跨区域管辖
共同管辖
原告选择
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协商管辖或指定管辖
裁定管辖
指定管辖和转移管辖
提审
指定
发回
移送管辖
受理后发现无管辖权,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发现错误的,报请上级指定管辖、不得拒收、退回、再移送
管辖权异议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
原则上都可诉
国务院行为不可诉
行政合同可受案
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附带性受案
起诉条件
附带性
对象
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除外)
该文件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关联性
抽烟被罚款,顺带起诉罚款规定
时间
一审开庭中,有正当理由的,可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管辖级别
由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决定
审查程序
法院审查中,发现文件可能不合法,应听取制定机关意见
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的,应准许
法院处理结果
文件合法
文件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文件违法
不适用
不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提建议
裁判生效3个月内,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废止建议的司法建议
告领导
可抄送指定机关的同级政府、上一级机关、监察机关、文件备案机关
处理结果的执行
收到司法建议的机关6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情况紧急的,法院可建议制定机关或上级机关立即停止执行该文件
处理结果备案
认为文件不合法的,报上一级法院备案
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应分别层报最高法、省高院
行政诉讼的程序
起诉
一般条件
原告、被告、诉讼请求、事实依据、管辖、不构成重复起诉
程序条件
复议前置或复议终局的情形,法院不应受理
时间条件
在起诉期内,过期丧失起诉权
经复议后再起诉
收到复议决定15日内
复议不回复,等满复议期60日,之后的15日内起诉
直接起诉行政不作为
明确拒绝,6个月
不明确拒绝
有履行期,履行期满后6个月
没有履行期,申请满2个月后6个月
紧急情况,当时即可起诉,期限6个月
直接起诉作为类行政行为
全知道(内容,诉权)
收到之日6个月
知一半(内容)
知道诉权之日起6个月且知道内容之日起1年内
全不知
知道内容之日起6月内,且在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动产20年)
起诉方式
原则书面,有困难可以口头
立案
处理方式
立案登记制(起诉状一律接收,再分情况处理)
当场或7日内能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
登记立案
当场能判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
当场不能判断符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先接受诉状,7日内决定
7日内不能决定的,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材料欠缺的
给予指导和明示,一次性全面告知补正的内容、材料和期限
拒绝补正或补正仍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
拒绝补正或补正仍不符合条件且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
救济途径
不立案救济
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受理瑕疵的救济
救济范围
不接收起诉状
接收起诉状或不出具书名凭证
不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救济途径
向上级法院投诉
不立不裁救济
救济范围
既不立案 ,又不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
救济途径
向上级法院起诉,上级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的,应立案、审理。也可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一审
普通程序
审理前准备
组成合议庭
3人以上单数
交换诉状
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被告
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诉求,不予准许,有正当理由除外
行政赔偿程序可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
被告收到15日内提交证据和答辩状
不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法院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交原告
开庭准备
传票:当事人
通知书:证、鉴、勘、翻
庭审程序
审理对象
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
不是合理性!
复议维持的,审理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前置性行为一般不审理,除非前置性行为构成无效
审理方式
必须言辞审理
以公开审理为原则,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依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视情况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避免泄露秘密及隐私
原告明确拒绝陈述或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经法庭释明后果,视为放弃陈述权,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侵害其他合法权益的,裁定驳回或判决驳回
不符合立案标准的,裁定驳回
符合立案标准,判决驳回
审理期限
6个月,延长需要由高院批,高院延长由最高法批
管辖权异议期不计入期限
调解期不计入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法定简易
前提: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依法当场做出的性质行为
标的额2000以下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约定简易
各方当事人同意适用
排除适用
二审、重审、再审
审理期限
立案之日45日内,无延长
区别于民诉
审理方式
独任制
审级
无限制
区别于民诉
判决
不要求当庭宣判
区别于民诉
通知方式
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传唤、通知及送达其他文书
判决书仍需送达
举证期限
法院确定或当事人协商后经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天
双方均同意立即开庭或缩短期限的,可以立即开庭或确定近期开庭
程序转化
立案之日起计算审限
二审
上诉
主体
原被告皆可上诉
内容
对判决、裁定不服
上诉期
判决15日
裁定10日
审理
审理方式
原则上开庭
没有新事实、理由、证据,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不开
审理范围
一审判决和被诉行政行为全面审查
全面审查指不局限于上诉内容,但不包括合理性审查
一审不审合理性,二审更不审
审理期限
3个月,延长需高院批准,高院延长由最高法批准
审判监督程序
同民诉
特殊制度
撤诉制度
类型
自愿撤诉
改
被告改变行政行为
包括改变行政行为依据等等
改变时间
一审、二审、再审
改变表现
各种改变
撤
原告申请撤诉
书面申请
裁
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审查
被告改变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违规、越权或弃职权、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应书面告知法院
第三人无意义
结果
裁定准许撤诉
裁定不准撤诉,继续审理并裁判
不能及时履行或一次性履行的,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特别情况
行政机关改变行为,原告未撤诉
继续审旧行为
新行为未诉就不审
核心:不诉不理
视为撤诉
原告不来
原告先走
原告不交钱
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未批准
撤诉后果
同意事实、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立案
因诉讼费缴纳问题按撤诉处理的,在法定期内起诉应立案
缺席判决制度
对被告
条件
不到庭
中途退庭
后果
将情况进行公告
向监察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建议处分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
所提交的证据不作为定案证据
当事人在提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除外
对原告
原告主动申请撤诉被法院不予准许后,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对第三人
不发生阻却案件审理的效果
行政首长出庭制
首长,包括正职、副职、分管负责人
要求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委托工作人员出庭
不得仅委托律师
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印章或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
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属于政府工作人员
调解制度
调解范围
原则不适用调解
例外:赔偿、补充、自由裁量行为
需双方同意调解
调解书(同民诉)
形式
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字,盖章
生效
双方签收后即生效
判调不兼得
公开制度
过程不公开,当事人同意除外
内容不公开,但未保护合法利益法院认为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
诉讼保全与先予执行制度
诉讼保全
同民诉
诉中VS诉前
诉中保全依申请、依职权。诉前只能依申请
诉中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当事人应提供担保
先予执行
依申请
最低生活保障局、抚恤金、工伤、医疗社会保障金
可怜的人申请可怜的钱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此处的复议是司法复议
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制度
同民诉
延期
因一些障碍,推迟日期,不影响结果
中止
中止的理由可能会影响结果
终结
诉讼中发生永久障碍,导致诉讼无法继续进行
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制度
措施
训诫
责令具结悔过
罚款
拘留
需院长批准
回避制度
同民诉
交叉案件
行刑交叉
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有关联性,中止行政诉讼,等刑事案件判决后再恢复
没有关联性则继续审理
行民交叉
分别审理
涉及审判前提问题,行政或民事中一个可能要中止,等另一个的判决
合并审理
适用条件
范围
许可、登记、征收、征用、裁决
即和民事有关联
时间
一审开庭前提出
有正当理由也可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法院不可主动合并审理
行政案件尚未超过起诉期
管辖
管辖同一才能合并审理
救济途径
法院不准予一并审理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应当分别立案
可以合并审理
应当分别裁判
可分别上诉
行政裁决案件附带的民事诉讼除外,立、省、裁均合并
撤诉的,只撤行政,则民事继续审
证据
证据属性
真实、关联、合法
证据种类
现场笔录
行政法新品种
勘验笔录
只有法院能做
其他
参考刑诉
举证责任
被告
证明行政行为合法
被告不能提供的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没有证据。但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复议维持
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原行为合法
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期限
15日,遇不可抗力可申请延期
证据补充
一审中原则上不许被告补充。原告或第三人提出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理由或证据,被告经法庭准许可补充
二审不能补
原告
起诉时,应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官、民、行为
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按,应提供申请的证据。 但被告主动应依职权履行或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除外
行政赔偿或补充诉讼,造成损害的事实
因被告行为造成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举证
超出市场价的,由原告举证
期限
开庭前或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申请延期可在法庭调查中提供证据
逾期应说明理由,不能说明或不成立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一审证据补充
原则上可以补充
例外
被告有证据证明,在行政程序中要求原告或第三人提供而未提供,在诉讼中提供的,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二审证据补充
一审中无正当事由不提供,二审提供的,不予采纳
证据调取和责令提交证据
调取
依职权
涉及国家、公共、他人合法利益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
依申请
申请人
原告、第三人
事项
秘密、隐私
时间
举证期内申请
救济
复议一次
责令提交
主动责令
涉及国家、公共、他人合法利益
申请责令
申请人
原告、第三人
理由
被告持有对原告、第三人有利的证据
时间
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
结果
理由成立,责令提交。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推定原告或第三人基于该证据的主张成立
质证
对象
原则上不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依职权调取的证据除外
涉及秘密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具体要求
执法人员言辞属于当事人陈述
证据的审核认定
没效力
取得不合法
超期证据
不具有证据基本属性
片面效力
效果
不能证明行政行为合法,但能证明行政行为违法
不利被告
具体
当时证据证明当时的主张
例外:复议机关复议程序中收集的证据可以证明原行为合法
将原行为和复议行为视为整体,则符合前理论
弱效力
需要补强
具体
小孩说的大人话
有利的人说的有利的话,不利的人说的不利的话
应出庭的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其证言效力需补强
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品
经一方当事人或他人改定,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法律适用
依据
法律、法规
必须适用,不得拒绝适用
上位法优先,判决书中不能做出合宪性、合法性判断
参照
规章
选择适用
参考
其他规范性文件
可用可不用,无约束力
转化
WTO规则
转化成国内法后才可以适用
援引
司法解释
如果援引,裁判文书中应指出
裁判与执行
一审判决
合法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违法
作为
能撤销就撤销
不能撤销就确认
撤销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诉讼中被诉行为已经被撤销、改变
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限制人身自由,已执行完毕
保护善意第三人
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轻微:处理期限、通知、送达程序等轻微违法
确认违法
无效行政行为
确认无效
处罚显失公正、其他行为涉及款额有误,可变可撤
不作为
能作为就作为
履行判决
行为
给付判决
钱
答复判决
法院不知道做啥
重作判决
不能作为则确认
作为没意义
特殊适用
撤销
补充判决:重作判决
不能单独存在,需先撤销,再重作
判决重新作出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与原行为基本相同的行为。但因违反程序被撤销的除外
违法后果: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新行为,并按被告不履行生效判决处理
和无效判决的转换
原告请求撤销,法院认为无效的,判无效
原告请求无效,法院认为撤销的
释明,原告改求撤销则判,坚持无效就驳回诉请
改求后撤销行为已超过起诉期的,不立案
和复议的关系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
撤销复议决定,责令重作或恢复原行为
复议机关维持原行为
撤销原行为和复议决定,可以判决原机关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判决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应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原行为合法,复议行为违法(程序违法),判决确定复议违法或撤销。驳回对原行为的诉请
原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诉讼受理条件,一并驳回。
变更
不得对当事人作出更为不利的决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对行政程序中为未处罚的人,法院不得直接判罚
确认
确认违法或无效
可同时判决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涉及行政赔偿争议的,可就赔偿事项调解。调解不成的一并审理。也可告知另行起诉
二审判决
同民诉
一审遗漏赔偿请求
欺软
依法不应赔偿的,二审直接判不赔
怕硬
应当赔偿的,先调解,调解不成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宣判制度
一律公开宣判
诉讼执行
对被告的措施
直接划拨
对负责人罚款
公告
向被告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社会影响恶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公益诉讼
提出主体
检察院
前置程序
检察院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行政机关收到后2个月内履行职责并回复。紧急情形,15日内回复
行政机关不履行,检察院起诉
管辖法院
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审理人员
可以人民陪审制,7人=3法+4民
上诉
一审检察院派员出庭,上级检也可以派员参加
判决
同一审
法院可将判决结果告知被诉机关所属政府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行政复议制度
受案范围
同诉讼
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
同原告
被申请人
同被告
经上级批准的行政行为
诉讼看名义,复议直接告上级
共同行为告漏了
直接追加
第三人
行政复议机构没有应该通知第三人的义务
复议机关
先找儿子后找爹
两个上级
eg 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县政府
一个上级
政府、垂直领导机关、派出机关、被授权机关(上级是管理机关)
自己做复议机关
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
特别情况
共同行为
共同的上一级作复议机关
被撤销机关的职权继承机关
继承机关的上一级
派出机构
设立该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政府
其他
复议机关VS复议机构
复议机构是复议机关中具体处理复议事项的机构
复议申请的转送制度
能管就管,不管再转
复议代理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委托1~2人
原则书面委托,特殊情况可口头委托
复议代表人
申请人超过5人,推选代表1~5人
VS诉讼,原告10以上,推选2~5
复议程序
申请
60天
法律可规定延长
受理
5天决定
受理
告知补正后受理
不受理
可起诉,诉原机关、诉复议机关
可向上级机关继续申请,上级进行督促,责令受理或直接受理
审理
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
有权处理
2人书面审理
重大复杂可听证审理
依职权、依原告申请
决定
审理期60日,法律可规定更短
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特别程序
撤回
撤回后,同一事实理由不得再提出复议
例外:撤回违反真实意思表示
只要复议不是前置程序,不影响起诉
原行为改变
不影响复议的审理
和解
范围:自由裁量权做出的行为
赔偿、补偿也属于和解范畴
调解
范围
自由裁量、补偿、赔偿
程序
结果盖复议机关公章
双方签字时生效
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复议机关及时做复议决定
效力
生效的调解书可以作为强制执行依据
复议期原行为执行力
原则上不停止原行为执行,但是官方可以决定停止
复议中止和终结
类比诉讼
申请人死亡,中止,等继承人决定,60日内不决定,中止转终结
复转刑,终结
证据和法律适用
同诉讼
被申请人举证期10天
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的决定
维持
驳回
不符合受理条件
对于合法的不作为
变更
可撤可变
所有具体行政行为都可变更
明显不当
适用依据错误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赔偿
可以主动提出
适用情形有限制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性审查的决定
依申请
时间
复议时提出审查请求
范围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不包括国务院制定的
结果
能管就管,不管再转
依职权
能管就管,不管再转
复议的执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
复议机关或上级机关责令
申请人不起诉、不履行
维持决定
原行为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改变决定
复议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指导和监督制度
复议意见书
特定
复议建议书
普遍
国家赔偿
总论
概念
包括行政赔偿、司法赔偿
行政赔偿,违反行政法
行政司法赔偿,法院违反行政诉讼法
刑事司法赔偿,违反刑诉法的司法机关赔偿
归责原则
一般行为
违法归责
是否违法
事实行为
过错归责
理性第三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为标准
逮捕和判决
结果归责
不看事中看事后,没罪关了就要赔
拘留适用违法归责
超期拘留适用结果归责
构成要件
同侵权
关死、关疯的,举证责任倒置
行政赔偿
赔偿范围
侵犯人身权
注意: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要赔
侵犯财产权
不作为
申请人
同原告
赔偿义务机关
类似被告
复议机关作出的侵害行为
按份责任,原机关赔偿原损失,复议加重的复议机关赔
派出机构
所属机关赔偿
混合侵权
根据因果关系及作用力大小,确定行政机关赔偿责任
赔偿程序
单独提出赔偿
知道或应当知道2年内提出
先行处理程序,2个月内做赔偿协议书或决定书
满意就执行
不满意,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受理事实行为)
一并提出赔偿
复议
申请60天内
受理60天内,书面审理
赔偿决定15天内可起诉
诉讼6个月内
起诉7日内受理
一审6月
二审3月
执行
行政追偿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履行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应责令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给予处分
司法赔偿
赔偿范围
人身自由权
违法拘留
违反刑诉法采取拘留,赔
对无罪人超期羁押,赔
错捕错判
没罪关了就要赔,有罪关了也白关
例外
免罪关了分前后,赔后不赔前
前后以判决生效为界限,生效后还有羁押的,赔偿
免罪,小孩神经病,显时特告死
财产权
生命健康权
不予赔偿
故意虚假供述或为证而被羁押判罚
工作人员个人行为
公民自伤自残
赔偿机关
谁罪决定谁赔
人身自由相关赔偿,义务后置,最后做有罪决定的机关赔偿
赔偿程序
非法院
2年内提出赔偿申请,义务机关先行处理,2个月内做出决定
不满意的,30日内,上一级机关复议,2个月内决定
不满意的,30日内,上一级机关同级法院赔委会申请赔偿,3个月做决定,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法院
2年内提出赔偿申请,义务法院先行处理,2个月内做出决定
不满意的,30日内,上一级法院赔委会决定,3个月内做出,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调解程序
赔偿方式、项目、数额都可以协商
赔委会重新处理程序
类似再审
司法追偿
暴力侵权
违法使用武器或警械
职务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工作人员
赔偿标准
人身自由
按日计算
身体伤害
医疗费、护理费
误工费
死亡
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
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1~4级伤残(全残)
医疗、护理、康复等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费用
残疾赔偿金
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法
5~10级伤残(半残)
医疗、护理、康复等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费用
残疾赔偿金
精神损害赔偿
打了关了才要赔,伤害轻了还不赔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财产权
原则上只赔直接损失,例外是赔利息。
拍卖
行政赔偿、刑事司法赔偿
拍多少赔多少
变卖明显低于财产价格,应支付赔偿金
民事司法赔偿、行政司法赔偿
合法拍卖,拍多少赔多少,违法拍卖和变卖补差额
行政协议
概念
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等签订的合同
要素
主体,一方主体为行政机关
目的,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
内容,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
意思,双方协商一致
种类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房屋、土地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部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推定管辖制度
民庭认为是行政案件,不予受理的,行政庭必须受理
行政协议排斥民诉仲裁,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区别
VS具体行政行为
双方VS单方
VS内部协议
一方必须为无隶属关系的普通公民、法人、组织
本质
行政性
合同性
主体
行政主体(被告)
先催告,再强制执行
相对人、相关人(原告)
相关人
公平竞争关系
物权关系
其他
效力
未生效
需行政批准
效力终止
无效
无资格、无依据、不可能
可撤销
意思表示不真实
后果
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补救措施、赔偿
管辖
级别管辖
同具体行政行为
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优先
其次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选择协议相关地
诉讼程序
起诉
起诉期
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等,行政因素较强,适用行诉起诉期规定
6月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不按约履行的,合同因素较强,适用民诉起诉期规定
诉讼请求
审理
合约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
调解制度
实体问题
解除
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
行政机关有行政优益权,可以的单方解除。另一方解除需找法院
抗辩权
同民法
证据制度和法律适用
证据制度
行政的因素,被告举证
合法性问题
协议的因素,同民诉
法律适用
程序问题
适用行诉法,补充适用民诉法
实体问题
可以使用行诉,也可以使用民诉
老案老办法,新案新办法
订立日期2015年5月1日
判决形式
被告解除、变更行政协议的判决形式
合法解除、变更
驳回原告诉请,可予补偿
违法解除、变更
撤销或部分撤销,可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为,或继续履行、补救、赔偿
未履行行为的判决形式
合法的
驳回原告诉请,造成损失的,应予补偿
违法的
继续履行或补救、赔偿
违约转无效
审查中发现无效,向原告释明,原告愿意转为诉无效,则判无效。不愿意,则驳回违约诉请
归纳对比
授权
一般权利
法律、法规、规章
许可、处罚
法律、法规
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
口头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
行政诉讼的起诉
行政复议的起诉
国家赔偿的起诉
收费
实体法
许可一般不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强制执行,可收取合理费用
代履行、非诉执行
信息公开,大量、多次、频繁,收取信息处理费
程序法
证人出庭,差旅、食宿
败诉方承担
申请责令提交证据,申请人预付,败诉方承担
复议中申请鉴定,鉴定费当事人承担
应当
≈原则上
可以缺少但是
≠必须
不得
=绝对不
不能缺少但是,否则错误
公告
许可法
许可的委托
涉及公共利益的听证的启动
涉及公共利益的听证的时间、地点
行政处罚
公告,便于监督制约
诉讼法
公告失信人、机关
被告缺席审判,进行公告
规章不得称为“条例”
浮动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