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分论一些重点罪名概述
根据老师讲义做的一些重点罪名详述,但是没有做完,(因为没有时间了,我就这样上了考场),大家也可以翻看我之前的思维导图,有一个展示了分论的重点罪名,这里的只是一部分,祝大家食用愉快
编辑于2022-01-09 10:22:57刑法分论
概述
分论概述
与刑总的关系
刑法分论的意义
刑法分则的体系
分类依据
类罪排序
具体罪名排序
分则的条文结构
罪状
简单罪状
对犯罪特征进行简单描述的情形
简单概括、避免繁琐
叙明罪状
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要件明确、避免歧义
引证罪状
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条文简练、避免重复
空白罪状
并未对犯罪的具体构成特征予以描述,但指明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法令
参照其他法规,避免复杂表述
法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条文上只规定单一的固定的刑种和刑度,司法机关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分则条文针对不同犯罪的不同性质和不同社会危害性,分别规定一定的刑种和刑度,司法上有具体的裁量余地
浮动法定刑
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具体数量并非确定,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升降不居,并处于一种相对不确定的移游状态,常适用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
罪名
单一罪名
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
选择罪名
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以概括使用,也可以拆解分开使用
行为选择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对象选择
拐卖妇女、儿童罪
行为、对象同时选择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概括罪名
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但是只能概括使用,不可以拆解分开使用
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注意规定
在刑法已经作出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基本特征
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基本规定的重申
只具有提示性,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也按照相关规定论处
法律拟制
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尽管立法者明知T2与T1的事实并非完全相同,但是出于某种目的仍然将T2赋予T1相同的法律效果,从而指明法律适用者,将T2视为T1的一种情形,对T2适用T1的法律效果
设置拟制的理由
形式
基于法律经济性的考虑,避免重复
实质
两种行为对于法益侵害具有相同性或者相似性
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区别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概述
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众生活的平稳和安宁
不特定
侵害后果规模较大,无法预料和控制
多数人
具有公共性与社会性
危险方法类犯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实行行为
主观要件
故意
破坏公共设备、设施类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品罪
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
交通肇事罪
第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
行为与结果的内容
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
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过程中以及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
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行为主体:一般主体
交通运输从业人员
非交通运输从业人员
注意
主观要件
过失
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量刑
基本情形
完全或主要责任
类型一
死亡一人以上
重伤三人以上
造成公私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并无力赔偿
类型二
重伤一人+
酒后、吸毒后驾驶
无驾驶资格
明知车况不良
明知是无牌证、报废车辆
严重超载
肇事后逃逸
同等责任
死亡三人以上
法定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加重情形
一级加重
基本情形+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基本要件: 逃逸前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 逃逸的目的: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二级加重
基本情形+逃逸且因逃逸致人死亡
因逃逸致人死亡基本要件 逃逸前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为什么逃:为逃避法律追究 被害人为什么死:因得不到及时救助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罪数问题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处罚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事实上被害人溺死于河流中的,应当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危险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
实行行为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追逐竞驶
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或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醉酒驾驶机动车
80毫克/100毫升以上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刑事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行为主体
一般主体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正上两条中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同样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故意
罪数问题
危险驾驶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又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以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
危险驾驶罪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又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行为人不顾周围群众拦截继续驾车行驶,又撞死撞伤多人的
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处罚
如果危险驾驶,但是在驾驶过程中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发生事故
与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
醉酒驾驶,但是由于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引发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论处
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又由于闯红灯等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具体危险,行为人对该具体危险具有故意
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概述
客体
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和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一些特定的犯罪还侵犯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客观表现
法定犯
违反了国家的有关经济、行政法律法规
实施了破坏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数额较大
造成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或危险状态
情节严重
犯罪主体
都可由单位构成
法条竞合
共犯
罪数
犯本节之罪同时,又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犯罪,属于想象竞合
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处罚
犯本节之罪同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罪
数罪并罚
分类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结果犯
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
实行行为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
以假充真
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
以次充好
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
不合格产品
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结果内容
销售金额5万以上
销售金额
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伪劣产品库存额达到15万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犯罪主体
生产者和销售者
是否取得有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要件
故意
明知,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与诈骗罪
同时触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抽象危险犯(行为犯)
假药
给人治病的药
假药不是真药
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未经国家批准的药品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抽象危险犯(行为犯)
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
实行行为
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
结果内容
只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如果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本罪法定刑升格的条件
行为主体
自然人、单位
主观要件:故意
两者竞合,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
走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洗钱罪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客观要件(脏钱洗白)
实行行为
法定的七类犯罪
毒品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
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洗钱行为
提供资金账户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典当、租赁、买卖、投资
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
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
买卖彩票、奖券
赌博
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
行为主体
自然人、单位
主观要件
故意
行为人必须明知是法定的七类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金融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
实行行为
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
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
恶意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行为人属于身份犯,是指合法持卡人
透支行为仅限于对人实施,对机器实施的成立盗窃罪
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存在于透支时,透支后产生不想归还的意思,并且经催收也不归还,则构成侵占罪
内容结果
诈骗数额较大
行为主体
自然人
主观要件
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原则理念
核心行为
用卡
所用之卡可以是有效卡,也可以是无效卡
对人使用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对人使用是指在银行柜台取现或者在商场刷卡消费,由于有银行职员和商场收银员的存在,他们未能识别出行为人身份的问题,即陷入错误认识
对机器使用是指在ATM机取款或者在自动售货机购物,由于没有受骗人的存在,机器不可能产生错误认识,应当成立盗窃罪
类型整理
分析思路
总结
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其他规定
保险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
实行行为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结果内容
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
行为主体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犯)
共犯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
主观要件
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本罪着手的认定
到保险公司申报理赔
危害税收征管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
实行行为
在同一中商品、服务上
行为人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服务必须属于同一种商品、服务
使用
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完全相同的商标
在视觉上基本误差小,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行为主体
自然人、单位
主观要件
故意
与214的关系
扰乱市场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
实行行为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非自然地提前结束他人生命)
非法
杀人的方式
作为或者不作为
物理或心理
他人(行为对象)
首先必须是自己以外之人,自杀行为不成立本罪
必须是人,尸体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
行为主体
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认定
关联自杀问题
相约自杀
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
都自杀,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
一个人死了,一个人自杀未遂,不负刑事责任
相约自杀,其中一人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遂,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可以从轻处罚
引起他人自杀
帮助、教唆自杀
共犯从属性说
无罪
共犯独立性说
有罪,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
肯定成立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或者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
结果犯
只有发生了死亡结果,才能成立本罪
行为人的行为在构成要件犯罪内实现了他人的死亡结果
特别法与一般法
处罚
基本刑
3一7年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
3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
实行行为
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非法
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而伤害他人,因治疗上的需要为病人截肢,体育运动项目中规则所允许的伤害等,都属于阻却违法事由,都不构成犯罪
伤害
侵害了他人生理机能的行为。常规的伤害行为通常是使用暴力殴打、行凶等方法致人伤害(但根据疾病本身性质不同,可能成立不同的犯罪)
结果内容
轻伤、重伤、伤害致死
行为主体
主观要件
故意
对伤害结果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纵的态度
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明确的认识,
认定:罪数问题
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客观上
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主观上
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
法条竞合
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想象竞合
侵犯性的自己决定权的犯罪
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类型
强奸妇女型强奸罪
奸淫幼女型强奸罪
构成要件
客体
妇女的性自主权与幼女的身心健康权
是否发生性交的决定权
关于性交具体条件的决定权,例如性交对象、时间、地点等条件的决定权
客观方面
“强”+“奸”
实行行为
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违背妇女意志
事实上妇女对于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是不自愿的
手段行为
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压制妇女的反抗
暴力
有形的打击力,不包括精神上的强制力和软暴力
胁迫
以恶害相通告的方式,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
其他手段
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强制性质
行为主体
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男性
妇女只能是强奸罪的共犯,即教唆犯、帮助犯、共同正犯或间接正犯
主观方面
故意且只能出自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即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目的
出罪情形
确实不知
偷尝禁果
认定
强奸与通奸的界限
性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性的自决权
与女精神病患者发生性行为的性质
婚内强行性行为的性质认定
离婚诉讼期间,即使婚姻关系尚未终结,违背妇女意志仍构成强奸
强奸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罪
有无奸淫目的
强奸罪的既遂标准(实行行为)
妇女
插入说
幼女
接触说
罪数问题
强奸罪只被一个罪吞并成结合犯,其余须数罪并罚
区分
处罚
基本法定刑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情形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的犯罪
诬告陷害罪
诽谤罪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刑讯逼供罪
破坏选举罪
妨害婚姻的犯罪
虐待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寻衅滋事罪
妨害司法罪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妨害文物管理罪
危害公共卫生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
概述
核心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获取财产利益的犯罪,以及对合犯罪、关联犯罪
法益
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职务行为的廉政性
客观要件
侵害国家廉政建设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
作为
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受贿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不作为
隐瞒境外存款罪
主体
特殊主体(身份犯)
主观方面
绝大多数只能由故意构成,少数由过失构成
分
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总括
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
本质
监守自盗
行为公式
非暴力的取得型财产犯罪(侵占、盗窃、诈骗)
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对象(公共财物)
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便利)
缺一不可
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
实行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本单位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取得型财产犯罪
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侵吞
将自己因为职务而独自占有、管理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
窃取
骗取
假借职务上的合法形式,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取得公共财物
其他手段
行为对象
本单位的公共财产
本单位
公共财产
国有财产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用于扶贫等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等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行为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100%国家独资)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只有在从事公务时才是国家工作人员
事务具有公共管理性,即事物关系到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的利益
事务具有行政职责性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
被委托人原本不是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
委托单位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委托的内容是以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方式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被委托人不因委托而成为国家工作人员
只是例外的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犯罪形态
既遂
行为人实际控制公共财产
贪污既遂后又将财务捐给公益事业的,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未遂
已经着手实施贪污,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实际控制公共财物
与职务侵占罪
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挪作私用)
实行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
挪用
未经合法批准,或者违反财经规律,擅自使公款脱离单位
归个人使用
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以个人的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行为对象
公款和特定款物(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行为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
主观要件
故意且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想还)
罪数问题
挪用公款进行犯罪活动,与挪用公款罪并罚
挪用人因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与受贿罪并罚
刑事起罚点
非法活动型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
营利活动型(含存银利息)
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也应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超期未还型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营利以外的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且超过3个月未还
与贪污罪
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法益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不可收买性
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
实行行为
普通受贿
利用职务之便(权)
利用本人职务之便
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下级)职务之便
取得贿赂(钱)
索取贿赂
要求、索要与勒索贿赂(主动索贿型)
索要行为的主动性和交付行为的被动性
收受贿赂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动收受型)
交付行为的主动性和收受行为的被动性
收受贿赂的只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才成立受贿罪
经济受贿(单纯受贿)
离职受贿(离职受贿)
斡旋受贿
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与本人的职务、地位有关
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产生一定影响
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即不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上级,如果上级利用下级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相当于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不属于斡旋受贿,而是普通受贿
行为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要件
故意,具有接受(包括索取)贿赂的意图
贪污罪、受贿罪的处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 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益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以及国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依赖
类型
类型一
利用在职时的影响力
主体
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
利用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影响力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国家工作人员对收受贿赂并不知情,否则就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利用离职后的影响力
主体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
利用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需要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渎职罪
概述
客体
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客观方面
胡作非为、疏于职守、视神圣公职如儿戏
主体
特殊主体(身份犯)
主观方面
大部分为故意犯罪,少数由过失构成
核心
渎职罪以其职责进行界定(是否从事公务、是否在履行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而不管是否具有正式编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
分类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
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罪
其他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
徇私枉法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
实行行为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枉法追诉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枉法包庇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
枉法裁判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刑事审判活动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部分
行为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
具有侦查、检查、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故意+
徇私利
徇私情
或
与受贿罪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徇私枉法等行为,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从一重罪论处
军人违反职责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