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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词性
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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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
日语高考動詞の活用
法
宪法
全人大制定(54年全人大)、修改(全面修改和部分修改)
法律
基本法全人大制定,修改
一般法全人常制定、修改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修改
地方性法规(同级人大及其人常制定、修改)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所属的部、委制定
政府规章
市以上的政府制定
实施满2年需继续实施,需报本级 人大或人常制定地方性法规
条例
单行条例
(自治地区)县以上的大人
省一级报全人常批准后生效; 州、县报省人常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
基本理论
概念
最高效力、确立公民权利、国家机构权限
和普通法律一样,都具有阶级性
特征
根本法
内容根本
规定根本制度、根本任务
根本任务
现代化建设
根本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
效力最高
公民活动基本准则
立法依据
其他法律不得与其冲突
制修严格
主体:全人大
程序:1/5全人大或全人常提议,并由全人大的全体代表2/3以上通过
公民的权利保障书
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民主事实法律化
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
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人民间接管理(通过人大)
人民依照法律法规管理
社会事务
经济文化事业
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基层群众自治
村委会
居委会
基本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
首要人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权利制约
监督和民主集中制
法治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结构
正文
附则:我国没有
基本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
领导力量
工人/知识分子
公民(本国籍)
人民
敌人
合作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
爱国统一战线
组成
社会主义劳动者
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组织形式
政治协商
中特社会主义制度
国体
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基本政治制度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
特别行政区制度
香港、澳门
外交权归中央,外事权需授权(相关本地区+国际名义:中国XX)
国防、外交归国家
关系
全人大
决定特区的设立+制度
制定、修改特区的基本法
全人常
解释特区基本法
备案、审查特区的立法(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
决定其进入紧急状态
国务院
管理特区的外交事务
管理特区的防务
任命特区的行政长官+主要行政官员
民族区域自治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自治机关
县以上
人大+政府
政府首长本民族
人常主任或副主任需一位本民族
自治权
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变通执行国家法律及政策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管理科、教、文、卫、体
管理地方财政
管理地方经济
需国务院批准
管理地方经济中的边境贸易
组织公安部队
基层群众自治
群众性自治组织
指导关系
基本经济制度
同工同酬、按劳分配
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公有制
地位:实质、核心
组成:国家+集体
国有经济
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政策:保障、控制
集体经济
体制:家庭承包、统分结合
政策:鼓励、指导、帮助
非公有制
地位: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
组成:个体+私营+三资
政策:鼓励、支持、引导;依法监督、管理
资源分配
国家:矿、水、海、国防、无线电、基础设施
集体: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
国家或集体:土地、森、山、草、滩、荒
土地
城市土地归国家
郊区、农村归集体,例外归国家
基本文化制度
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治教育
选举
普遍原则
中国公民
18岁以上
为被剥夺政治权利
平等原则
一人一票
同票同权
每一票效力一样
每位代表按人口相等原则
人口再少的乡镇,至少应有1位代表
每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都相等
各地、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
直、间接选举并用
直接选举
县、乡两级
双过半
选民到场过半
到场选票过半
间接选举
地级市以上
票过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