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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思维导图,知识内容有取得与归属、权利保护期限、领接权、著作权的限制、著作权权力内容等,收藏下图学习吧!
编辑于2022-01-11 21:07:09著作权法
取得与归属
取得方式
注册取得
加注标记取得
自动取得
我国采用自动取得,作品完成后,不需要履行手续便可取得著作权;可以登记作品,登记不是必要条件,但有利于证明自己的权利
权利归属
作者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拟制作者
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国家
《著作权法》第21条
特殊作品的权利归属
演绎作品(第13条)
概念: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著作权归属:演绎人
注意
利用原作品时,需要征求原著作权人的许可
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他人使用演艺作品,需要原作品和演艺作品著作权人双重许可
汇编作品(第15条)
概念: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著作权归属:汇编人
分类
集合作品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片段
使用时经过原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整个汇编作品仅需汇编人许可
事实作品
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
视听作品(第17条)
概念:一定要有画面,借助其他的放映或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分类
电影、电视剧
著作权人由制片人享有
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电视剧以外的视频作品
著作权归属首先看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委托作品(第19条)
概念:受委托而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归属看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未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职务作品(第18条)
概念: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要件
实质意义上的劳动或雇佣关系(实习生、临时工也包括在内)
履行职务行为的需要而进行的创作
分类
一般职务作品(18.1)
著作权归作者享有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特殊职务作品(18.2)
分类
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合作作品(第14条)
概念: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要件
共同的创作意图(如果有分工协作,每个参与者应知道分工创作的最终目的)
共同的创作行为(不以量为标准,只要求超过最低限度:可版权性的贡献)
分类
可分割的合作作品
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
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第20条)
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著作权归属,但原件展览权归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特殊自传作品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著作权归特定人物享有
著作权权利内容(第10条)
著作人身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者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只能行使一次
与财产权密切相关
可由他人代为行使,如特殊职务作品
行使可能受他人民事权利的制约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歪曲篡改包括作品本身的改动,也包括作品本身未改变,但对作品进行了其他使用,从而损害了作者的名誉与声望
不可转让,除发表权外不受保护期限的限制
著作财产权
复制权
概念: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复制行为的种类:平面到平面,立体到平面,立体到立体,无载体到有载体
发行权
概念: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有形物载体的转移
发行权的穷尽:权利人售出或经其许可售出作品的复制件后,就失去对该复制件的支配权,他人对此复制件可自由地进行再次销售
出租权
概念: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展览权
概念: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
概念: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形式
现场表演
机械表演: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公开播放载有表演的音像载体(是对现场表演的再现)
不包括公开放映电影的行为(放映权)和广播传播作品的行为(广播权)
放映权
概念: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限于美术、摄影、视听作品
广播权
概念: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
信息网络传播权
概念: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是一种“交互式”的传播,供公众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欣赏,网络直播包含在内
摄制权
概念: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如拍电视剧、拍电影
改编权
概念: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
概念: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汇编权
概念: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其他
著作权的限制
合理使用(第24条)
概念: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内容
个人使用: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可用于营利)
适当引用: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适当引用”:引用合理长度的作品片段;引用部分不构成引用者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新闻报道的使用: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对时事性文章的引用(著作权人声明不准刊登、播放的除外)
公众集会上讲话的使用(不包括学术研讨会)
课堂教学或科研的使用: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国家机关公务性使用
特殊主体对馆藏作品的使用:如图书馆,档案馆等,只能复制本馆的藏品
免费表演: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公共场所艺术品的复制
制作少数民族语言版本(限于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创作的作品)
制作阅读障碍者版本(包括有声读物)
一般规则
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
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法定许可(第25条)
概念:根据法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以特定方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内容
编写教材法定许可
子主题
子主题
强制许可
邻接权
是基于作品、著作权衍生出的一种独立的权利,既不属于著作人身权,也不属于著作财产权
内容
表演者权(第38-41条)
概念: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所享有的权利
与表演者不同,表演者权是表演者享有的,表演权是作者享有
权利内容
表明表演者身份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人身性权利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财产性权利
权利归属:职务表演中,人身权由演员享有,其他权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演出单位享有。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第42-45条)
概念: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权利内容
复制权
发行权
出租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许可电视台传播权
传播获酬权
限于录像制作人,不属于权利范畴
广播组织者权(第46-48条)
概念:广播组织对其首次播放的载有声音或图像的信号所享有的权利
权利内容
转播权(包括同时广播)
录制、复制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保护期限:人身权不受限制,财产权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或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版式设计权(第32-35条)
权利保护期限
财产权
一般规则
自然人作品
作品终身+作者去世后50年
合作作品截至最后去世作者后50年
法人作品/特殊职务作品
作品首次发表50年
创作完成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特殊作品
视听作品:作品首次发表(创作完成)起50年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作品首次发表(创作完成)起50年,作者身份一旦确定,适用一般规则
人身权
自然人的作品发表权
与著作财产权的权利保护期限一致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视听作品
50年(截止于创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品(第三条):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作者≠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