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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法的马工程民法期末复习整理,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编辑于2022-01-13 11:29:36物权法
物权法概述
物权概述
概念-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
1、物权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
2、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特定的有体物。物权的客体为特定物,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除了法律特别规定,集合物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
3、物权在效力上具有优先性。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各个物权内部的优先效力。先成立的优先于后成立的。买卖不破租赁(债权优先于物权)
4、物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的排他性;他物权的排他性,同一物之上不得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他物权;物权的对世效力,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物权的义务。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
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是对世权和绝对权,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若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按照各个债权数额比例分配
4、物权具有公开性,债权具有非公开性。物权在设定、变动时必须公示。债权只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存在。
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债权的设立采意思自治原则。
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
7、物权具有永久性或长期性,债权具有一定的存续期限。
物权分类
所有权和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对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由非所有人在所有人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的一定的处分权(抵押)。
区别-1.权利主体不同2.权利内容不同3.权利存续期限不同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
区别-用益物权人支配的是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设立该权利的目的是获取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侧重于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不以对物的实体进行利用为目的,而是通过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保障其所担保的债权获得实现。用益物权一般都是独立的权利,而担保物权都是从权利。
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车辆、船舶的所有权
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主要是指在权利上设立的物权,如权利质权、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设立抵押权等。
意义-通常在动产上只能设立所有权和担保物权,不能设立用益物权;而不动产则可以设立用益物权。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动产变动的公示方法为交付,不动产变动采取登记的公示方式。
物权法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适用规则的平等
保护的平等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种类法定
内容法定
效力法定
3、公示公信原则
应收账款质押应当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凡是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的交易在法律上应受保护。
物权变动
概念-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另有规定的除外。采用合意加公示的模式,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公示对抗主义为例外的二元物权变动模式。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当事人基于合意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并在践行一定的公示方法后完成一定的物权变动。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包括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可有效成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船舶,转让人的债权人被排除在善意第三人外。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继承、法院生效判决、征收等事实导致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是法律所限定的特殊事实或事实行为,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因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
因继承和受遗赠而取得物权
合法建造、拆除住房
征收
物权公示
不动产登记
特征-是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的行为;是就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进行的登记;登记范围包括不动产及其相关权利;在性质上是一种公示方法
效力-1、物权变动的效力2、权利推定的效力3、善意保护的效力
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与责任
预告登记-为确保一项旨在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之实现而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适用1.买卖房屋协议2.其他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协议。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出卖人对不动产进行处分即使办理了登记,预告登记权利人也有权要求更正登记。自能进行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的预告登记失效。
动产交付
动产抵押时,只要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生效,抵押权即可设定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交付方式
现实交付
实物交付
拟制交付,所有权凭证的转让(仓单、提单)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出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前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则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视为交付完成
指示交付-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时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
占有改定-在动产转让时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财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
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适用登记对抗主义,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实际发生了交付行为;;善意第三人满足-对交付不知情;已经支付合理对价;满足权利变动的其他要件。
物权的行使
必须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要求
必须兼顾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的确认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
物权确认请求权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有权请求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力内容。行使必须向有关机关或法院提出请求,最终由法院确权。
对物权归属的确认
对物权内容的确认
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即使侵害人没有过错,也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
返还原物-他人无权占有或侵夺财产,若原物存在可请求返还并承担修理、恢复原状的责任,遭受损失还可以要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排除妨害-以占有以外的方法侵害物权或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妨碍时不合法的或超越容忍限度才可以要求排除
消除危险-危险必须是可以合理预见的形成危险又造成损害的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也可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恢复原状
-经过修补不足以弥补损失可要求补偿,如果财产已经灭失或无法恢复或费用过高而权利人又不愿修补,权利人只能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