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要件-被收养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应双方送养)
收养人同时满足: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30周岁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自登记之日收养关系成立。收养应进行评估。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应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人可以签收养协议也可要求收养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