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婚姻家庭继承法3
婚姻法期末复习思维导图,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维护民众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重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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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期末复习思维导图,侵权责任法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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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
收养制度
收养的概念原则
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收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点-拟制血亲;要式行为;创设和变更亲属关系;仅适用于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长辈对晚辈的收养;可以解除。
原则-为未成年人利益。收养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双方自愿,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同意。收养、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要尊重。
收养关系的成立
实质要件-被收养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应双方送养)
收养人同时满足: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30周岁
形式要件-登记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自登记之日收养关系成立。收养应进行评估。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应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人可以签收养协议也可要求收养公证
特殊收养
亲属间收养-条件宽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困难也可送养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不受年龄相差40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收养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基本无限制
收养人有子女也可收养,收养数量不受限制
收养继子女-鼓励
生父或生母即使没困难也可送养,收养人不受无子女或年满30的限制;收养人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关系的效力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可以随养父母姓氏也可协商不改
无效的收养关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收养关系的解除
原因及程序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8以上的须征得同意。不履行收养义务虐待遗弃未成年养子女的,送养人有权解除收养关系。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可起诉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要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登记。
解除后果
养父母养子女权利义务消除,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可以协商决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眼而解除的除外。
涉外收养
外国人可以依法在我国收养子女,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收养人应提供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年龄婚姻...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书面协议,亲自向所在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证明材料应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授权机构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姐,.....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义务
继承法
概念原则
调整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财产继承关系,确定遗产归属的法律规范总和。私法、普通法、强行法、财产法
基本原则1、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2、继承权平等3、权利义务相一致4、限定继承(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不予清偿)5、养老育幼、照顾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者
继承法律关系主体
权利主体-依法或依照遗嘱有权取得遗产的人
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受遗赠人不限于自然人
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
继承权
继承期待权
继承既得权—可放弃
行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的放弃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具有身份属性。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权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行为无效。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遗产处理前反悔的看情况,处理后反悔不予支持。
继承权的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前3-5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继承权。
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侵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属于情节严重
客体
遗产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不得继承的遗产有-居住权,与人身有关的具有专有属性的财产权利和义务;自然资源利用权;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的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继承人取得遗产所有权的时间-被继承人死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