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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科教材《经济法学》倪振峰(第三版)整理。少数企业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场进行控制,并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从实质上限制竞争的一种市场状态。
根据《经济法学》倪振峰(第三版)整理。自由竞争必然形成生产和资本集中,进一步发展成垄断,而垄断导致更大范围或地域的竞争,但原有的范围和地域内竞争将不复存在,从而破坏了竞争的市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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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概述
垄断:少数企业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场进行控制,并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从实质上限制竞争的一种市场状态
垄断是高度社会化必然产物→追求最大限度纯收入总额→进入壁垒
进入壁垒分类
经济性壁垒
规模经济(规模生产成本较低,新企业生产销售资金无法克制在最低限额,因此成本较高,竞争力较低;规模经济吸引进入,提供生产能力和供给量,导致市场价格下降,利润降低)
资本需求量
产品差异化(减少可替代性)
绝对成本优势(生产技术先进,控制优越自然资源)
技术性壁垒
过度生产能力策略(利用早期投资的生产能力,使新人无利可图)
品牌多样化策略(铺满生产空间)
提高潜在对手生产成本策略
定价策略
政策性壁垒
许可证制度
专利制度
其它管制性措施限制产业进入
垄断优劣
优:促进在经济组织内部分工协作和资源配置更加合理科学,可以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形成规模经济
劣:减少市场竞争和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使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调解经济作用
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施行)
定义: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和其他相关组织(包括企业、企业联合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和机构)以控制市场为目的的反竞争行为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总和
规制行为:寡头、独家、以企业合并方式谋求垄断、以联合方式限制竞争、其他形式
规制行为共同特征:以控制市场为目的排斥或限制竞争
规制对象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凭借已经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挤竞争对手
限制竞争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达成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经营者集中行为(企业合并控制制度未摆脱结构主义)
行政垄断: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而形成的垄断
适用对象:经营者、政府、事业单位、行业协会
例外
国家垄断、自然垄断、农业、知识产权
豁免制度
改进技术、开发新品
提高质量,减少成本,提高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实行专业化分工
提高中小经营者效率,增加其竞争力
为实现社会公用利益
经济不景气(销售量下降or生产明显过剩)
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正当利益
*以上前五种情况经营者签订卡特尔协议需证明其行为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且使消费者受益
域外制度:对境内市场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可适用《反垄断法》
立法宗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规制的垄断行为
限制竞争协议的行为
垄断协议: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达成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形式
横向限制竞争行为
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
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联合抵制交易
其他
纵向限制竞争行为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定义:企业凭借已经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者排除竞争对手的行为
表现形式
没有正当理由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
实行差别待遇(条件相同)
相关市场
定义: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分类
相关商品市场: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
相关地域市场: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
认定:需求替代分析、供给替代分析(投入越低替代越迅速)
市场支配地位
定义: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认定
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
一个经营者~:1/2以上;两个~:2/3以上;三个~:3/4以上。(例外,两个或三个经营者如果其中某个不足1/10份额,该经营者不认定为具有支配地位)
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财力和技术条件
其他经营者的依赖度
进入相关市场难易度
经营者集中
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进行合并,或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分类:横向经营者集中(合并)、纵向~(上下游合到一起构成一条生产线)、混合~(不同产业领域的企业)
申报制度[30日(初步审查)/90日(进一步审查期限)/60日(最多延长天数)]
行政性垄断行为
定义: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而形成的垄断
具体表现形式(重点!)
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法定禁止的垄断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封锁地区行为
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
设置关卡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本地商品运出
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方式,排除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反垄断法的执行机制
调查可采取措施:进入场所、询问and要求说明有关情况、查阅复制资料、查封扣押相关证据、查询银行账户(应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执法人员不少于二人、出示执法证件、做笔录、签字
处理决定可向社会公布
中止后恢复调查行为
经营者未履行承诺
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
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不真实信息作出的
重点法条!!(第五十三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经营者集中相关法规)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