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
法硕之刑法知识总结,包括犯罪概念、犯罪构成、正当化事由、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事责任等内容。
编辑于2022-01-19 13:03:03刑 法
刑 法 论
刑法的机能
保护法益
保障人权
平衡关系
刑法的解释
解释技巧 生产结论
平义解释
扩大解释
在词语的含义射程范围内 没有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
缩小解释
反对解释
补正解释
类推解释
在词语的含义射程范围外 明显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
禁止类推解释 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解释理由 提供理由
文理解释
体系解释
一词多义;一词一义
同类解释规则(共同特征)
当然解释
论证无罪:举重以明轻 论证有罪:举轻以明重
两个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事项比较
目的解释
解释技巧之间是排斥关系(只能择一) 解释理由之间是并存关系(可以多个) 解释技巧和解释理由之间是相辅相成关系
刑法的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
法不包括行政法规,即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无权制定
禁止习惯法
禁止溯及既往,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简单罪状不违反明确性要求
民法及行政法与刑法效力等级相同,是低位阶与高位阶的关系
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尺度=法益侵害性+可谴责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
法益侵害性和可谴责性回应已然事实;人身伤害性预防未然事实
刑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境内犯罪:属地管辖原则(船舶航空器、行为地、结果地)
境外犯罪
属人管辖原则 我国公民在境外犯罪
公民轻罪可不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
当地不认为是犯罪:看是否侵犯国家或公民利益
保护管辖原则 外国人在境外犯罪
针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的犯罪
重罪
双重犯罪
普遍管辖原则 国际犯罪
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
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公约
我国刑法也认为是犯罪
犯罪人出现在我国领域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时间效力
原则:从旧兼从轻(未决犯),但新法有利于被告人的,适用新法
已决犯:行为时的法律
继续犯、连续犯
新旧都认为是犯罪,适用新法,即使新法处罚重
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新法认为是,只追究新法生效后的
司法解释
行为时没有,审判时有,按司法解释处理
行为时有,审判时有了新的,从旧兼从轻
犯 罪 论
犯罪构成
体系思维
先主观要件后客观要件 符合客观要件,属于违法阶层上的“犯罪”(暂时性犯罪)
三段论推理
大前提
判断有罪无罪的大前提只能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第13条但书和正义感道德感不能判断有无罪
种类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上的事实判断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上的价值判断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明文规定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没有规定,实质上必备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犯罪成立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否定犯罪成立
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为法益侵害性提供根据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没有为法益侵害性提供根据
小前提
案件事实不清、存在疑问时,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事实
小前提符合大前提,不要求保持一致
想象竞合:一个行为,触犯两个或数个罪名,择一重罪论处
违 法 要 件
行为主体
自然人
真正身份犯 定罪身份
定罪身份必须在犯罪开始时就具有
定罪身份只针对实行犯 不具有定罪身份可以作为共犯
不真正身份犯
不影响犯罪成立,但影响量刑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公务
事务具有公共管理性
事务具有行政职责性
单位犯罪
分类
纯正的单位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即可单位也可自然人
同等对待: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在成立、既遂上一致
成立条件
主体条件
一般不要求有法人资格,但私营企业要求有
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满足:以自己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该机构所有,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主观条件
单位意志
决策机构形成
领导、职员依职权形成
揭开单位面纱
成立单位时就是为了犯罪 或成立后主要活动是犯罪 结论: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单位犯罪 个人犯罪
区分单位犯罪与 内部成员的个人犯罪
单位意志+单位利益=单位犯罪 单位意志+个人利益=个人犯罪 个人意志+单位利益=个人犯罪 个人意志+个人利益=个人犯罪
区分单位犯罪与 单位之外的个人犯罪
此时单位犯罪不要求为本单位利益 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单位外个人利益
单位与个人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是单位本身的犯罪 不是各个成员个人的共同犯罪 不是单位与成员个人共同犯罪
对单位双罚时,在处罚直接责任人时 数个直接责任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是为了明确责任大小、量刑轻重
单位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单位与单位外自然人可以共同犯罪
单位实施纯正的自然人犯罪
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自然人犯罪
单位帮助自然人实施纯正的自然人犯罪 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帮助犯责任
处罚
原则双罚,例外单罚个人
罚单位只能罚金,不能没收财产
单位没了
追究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对单位不再追究
单位被合
追究原犯罪单位,以并入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行为
危害行为
判断标准:是否对法益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思想、梦游、癫痫、无意识的反射举动、同性恋不是危害行为
与生活行为区分:是否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替代危险是危险行为,创设了新危险,比原危险危害程度低
被害人自陷风险
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 行为人教唆或帮助被害人自陷风险
被害人主观上对危险有认识能力 被害人客观上对危险有控制能力 结论:被害人对结果负责
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 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
行为人主观上对危险有认识能力 行为人客观上对危险有控制能力 结论:行为人对结果负责
不作为犯
作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 不作为:违法刑法义务性规定
作为与不作为竞合,优先认定为作为
抗税罪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作为犯有故意、过失 不作为犯也有故意、过失
真正不作为犯
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判断:看刑法给该罪名设立的规范是不是义务性规范
不真正 不作为犯
即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判断:看有无作为义务 有,不履行就是不作为
再看是否 构成作为
作为:积极的制造危险且达到通常危险 构成:作为犯罪
不构成:不真正不作为犯罪
持有型犯罪属于作为犯罪
维持持有状态就构成持有型犯罪 不维持持有状态就不构成
不真正 不作为 犯的成 立条件 应 为 能 为 不 为 等 价
负有作为义务 须是刑法义务
对危险源的 监管义务
对危险物的 监管义务
危险动物、物品、设施
对他人危险行为 的监管义务
具有监护、监管关系
成年兄妹、夫妻之间没有监管义务
对自己先行行为 的监管义务
行为降低危险,不产生作为义务 若形成依赖,则会产生作为义务
被害人自陷风险,不产生作为义务
客观排除 犯罪事由
防卫若会导致过当结果,则有防止 过当的义务,否则构成防卫过当
紧急避险可以产生作为义务
法令行为不产生作为义务
犯罪行为可以产生作为义务
对法益对象 的保护义务
特定关系
基于法律规范 产生的保护义务
注意夫妻之间
妻子非自陷风险 丈夫有救助义务
妻子自陷风险 多数有,少数无
基于职业、业务、制度产生的保护义务
基于合同契约产生的保护义务
基于自愿接受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
形成依赖关系
特定领域 两个条件
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
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依赖
具有作为可能性
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的自身能力和客观条件
不履行
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
等价性
不作为与对应的作为犯罪 具有等价性,才能构成犯罪
是否等价,从客观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程度判断 客观危害程度应从行为人对危险的支配程度判断
主观要件
事实认识错误
会排除犯罪故意
法律认识错误
不知法不免责
危害结果
时间角度的 法益侵害事实
故意犯罪 的发展过程
抽象危险
预备阶段的预备犯和中止犯
具体危险
实行阶段的中止犯和未遂犯
实害结果
既遂犯
过失犯罪 的发展过程
过失犯只有成立与否问题 不存在预备中止未遂既遂之分
过失犯都是实害犯,不存在危险犯
成立 条件
客观:危害行为、实害结果、因果关系
主观:过失心理
罪名角度的 法益侵害事实
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抽象危险犯
也称为行为犯
实害犯
也称为结果犯
行为犯
实害结果与行为界限模糊,不易认定实害结果
处罚过晚
结果犯
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实害结果
作为犯罪既遂条件的实害结果
结果加重犯
一个行为构成基本犯A,同时制造了加重结果B B成为A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加重处罚
从自然事实角度看,实施了两个行为 在法律评价上是一个行为
想象竞合犯无法律特别规定 结果加重犯是法律特别规定的产物
基本犯是故意犯罪 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对加重结果持故意的结果加重犯,A与B属于不同性质犯罪 有4个: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拐卖妇女罪,抢劫罪,放火罪
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导致,不能是其他犯罪行为 根据“行为与故意和目的同时存在的原则”判断 原则上,被害人自杀,不属于结果加重犯的致人死亡 例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致人死亡罪
因 果 关 系
事实判断层次
价值评价层次 客观归责理论 死亡算给谁更合理
关于行为的要求: 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没有制造危险,不属于危害行为
没有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不属于危害行为 是否制造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主要看是否遵守了注意义务
关于过程的要求: 危险现实化为实害结果
故 意 的 作 为 犯 罪
重叠的 因果关系
两个条件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发生,但起到重要作用,叠加在一起,同时发挥作用,共同导致结果发生 结论:两个条件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双重的 因果关系
两个条件单独都能导致结果发生,相互没有意思联络,各自同时导致结果发生 结论:两个条件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与假设的因果关系区别:假设因果关系只有一份现实因果关系,另一个没发挥作用;双重因果关系两份均发挥了作用
过失犯
注意义务
不作为犯
作为义务
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
判断方法 合义务的替代行为
关于结果的要求: 结果符合一定价值评价
现实发生的结果
假设的结果不被采纳
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具体罪名的罪状规范 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
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规范 注意义务规范的保护目的
管辖范围内的结果
介入因素
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一般化与具体化区别
不异常:引发关系
先行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异常:独立关系
先行行为导致
介入因素导致 阻断关系
二者共同导致 叠加关系
判断是叠加还是阻断 看介入因素是否立即导致死亡 立即死,阻断;不是立即死,叠加
介入因素的种类
自然事件
被害人特殊体质
先行行为是否引发疾病发作,引发则有因果,没有引发则没有因果
被害人自身行为
第三人行为
阻断救助行为
在救助行为具有救活可能性时,死亡结果归阻断救助的行为
无法查明的案件
一个人
一个行为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
两个行为
同一犯罪:无法查明不重要
不同犯罪: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
性质相同:吸收犯原理
性质不同:数罪并罚
两个人
构成共同犯罪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无须查明,均有因果
不构成共同犯罪
分别独立分析,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
连环碾压案:死亡结果归前车
违 法 阻 却 事 由
正 当 防 卫
起因条件
不法性
一般针对个人法益。国家社会法益原则不能擅自正当防卫,但同时侵犯个人法益,可以正当防卫
仅限于人的行为
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本身不能正当防卫
防卫人不限于被害人本人
客观性
客观的 不法侵害
主观阶层是否故意、过失,是否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不影响不法侵害的客观性
注意: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如果不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先采取其他避免制止措施
总结:动物侵害问题。看主人,无主人则是紧急避险
不作为的不法侵害
既包括作为的,也包括不作为的不法侵害
现实性
假想防卫
不存在不法侵害,误以为存在,并进行防卫
不可能是故意为之,否则就是故意犯罪
防卫人有过失,就是过失犯罪
防卫人无过失,就是意外事件
假想防卫的处理
时间条件
防卫不适时
事前防卫;事后防卫
故意为之,故意犯罪
过失为之,过失犯罪
无故意过失,意外事件
防卫不适时的处理
不法侵害的开始
已经开始,且比较紧迫,可正当防卫
注意:设立防卫装置
1| 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
2| 防卫手段不能侵害其他法益
不法侵害的结束
只要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使样态不紧迫、比较缓和,也可正当防卫
不仅要求不法侵害行为结束,而且要求危险消除(继续实施的可能性)
应从行为时、一般人的视角判断
财产犯罪。犯罪人取得财物,被害人当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视为未结束,可正当防卫
追小偷问题
追财行为
是正当防卫
扭送行为
只能以控制小偷的人身自由为目的和限度
不是正当防卫
合法行为,无因果关系
不法侵害
没有严重性、紧迫性,无因果
有严重性、紧迫性,有因果(紧追不舍、被迫)
作为义务
被迫:有救助义务
自陷风险:无救助义务
意思条件
防卫意图
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具有防卫意图
防卫意图可以和侵害意图并存
防卫认识
防卫认识不要说 结果无价值论
只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
制造好结果就是好行为
防卫认识必要说 行为无价值论
不仅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还要求主观上认识到
行为好坏与结果的好坏独立判断(坏行为偶然制造好结果,由既遂改未遂
偶然防卫
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主观上没有认识到
故意型偶然防卫
过失型偶然防卫
与假想防卫区分
防卫挑拨
不成立正当防卫,属于故意犯罪
相互斗殴
与正当防卫区分
看谁先动手
先动手一方是不法侵害,还手是正当防卫
无法查明谁先,为同时动手,相互斗殴
看地点
上门打人家,人家反击就是正当防卫
事先进行防卫准备,不影响防卫意图认定
结论:斗殴无防卫,斗殴有承诺 轻伤害可承诺放弃,重伤害及生命放弃无效
相互斗殴也会出现正当防卫
一方停止斗殴,另一方继续
一方突然升高级别
对象条件
必须针对不法侵害本人进行防卫
共同犯罪
对直接实行犯可以正当防卫
对幕后教唆犯、间接正犯不能正当防卫
对具有攻击性的帮助犯可以正当防卫
三种特殊情形
存在无辜第三人或其物P76
限度条件
第一位:必要性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从行为时,一般人角度
第二位:相当性
没有造成重大损害(重伤、死亡)
防卫过当
客观:发生过当结果
主观:对过当结果至少有过失
特殊正当防卫
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造成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
不是赋予防卫人无限防卫权,只是一种提示性的注意规定
紧急避险
起因条件
危险的种类
单纯的危险(自然灾害、野生动物袭击)
他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自己的不法行为
应对措施
攻击型紧急避险
躲避危险,损害第三人
防御型紧急避险
反击危险源
无特别说明,紧急避险指攻击型紧急避险 在认定正当防卫时,不需同时指出属于防御型紧急避险
自己的不法行为 制造的危险
自己制造针对他人的危险
攻击型紧急避险
自己制造针对自己的危险
故意自招危险
反击,不成立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躲避,可成立紧急避险
过失自招危险
反击和躲避,可成立紧急避险
注意
不能为了避免他人合法行为进行紧急避险
在面临自己职务、业务带来的危险时,不能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避险人,可是是受害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假想避险
不存在危险,误以为存在,并进行避险
不可能是故意为之,否则就是故意犯罪
避险人有过失,就是过失犯罪
避险人无过失,就是意外事件
假想避险的处理
时间条件
正在发生:危险已经产生但尚未消除
紧急避险“正在发生”紧迫程度低 正当防卫“正在进行”紧迫程度高
意思条件
避险意图
成立紧急避险不要求具有防卫意图
避险意图可以和侵害意图并存
避险认识
避险认识不要说 结果无价值论
只要求客观上避免了危险,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
避险认识必要说 行为无价值论
不仅要求客观上避免了危险,还要求主观上认识到
偶然避险
客观上避免了危险,主观上没有认识到
观点立场逻辑自洽:若正当防卫需防卫认识,则紧急避险也需要
“不得已”条件
攻击型紧急避险的避险手段只能是不得已而为之(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选择) 防御型紧急避险的避险手段不需要不得已而为之
受强制的紧急避险,只要符合紧急避险其他条件,可成立紧急避险
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重大损害 紧急避险:不应有的损害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更宽松
攻击型紧急避险 限度衡量
保护的法益≥损害的法益
生命法益>身体健康法益>人身自由法益>财产法益
不存在国家社会个人法益的比较 为了个人可以损害公共,为了公共可以损害个人
财产法益可以画等号,生命法益不能画等号 重伤害意味着具有严重威胁生命的危险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内部问题
对正当防卫本身不能正当防卫
对紧急避险本身不能正当防卫 对紧急避险的反击属于紧急避险
对假想防卫、防卫过当可以正当防卫 对假想避险、避险过当可以正当防卫
对偶然避险、偶然防卫,根据观点展示确定
被 害 人 承 诺
一般的被 害人承诺
承诺的权限和范围
对承诺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财产、名誉、自由可以承诺放弃
身体权轻伤可放弃,重伤、生命不可放弃
砍小手指是轻伤 承诺重伤,是为了保护另一重大法益,承诺有效
经承诺不构成犯罪。但如果触犯其他犯罪,以其他犯罪论处
承诺的时间
必须事前承诺,事后承诺无效
承诺的能力
被害人对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有理解能力
承诺的 意思表示
因欺骗、胁迫、乘人之危做出的承诺无效
受欺骗所作承诺
事实认识错误
承诺无效
动机错误
不影响承诺有效性
乙自己产生 认识错误
甲不知乙自己产生错误认识,承诺有效
甲知道乙自己 产生错误认识
甲有告知义务
甲不告知,属于不作为欺骗,承诺无效
甲没有告知义务
甲单纯利用,承诺有效 没有积极作为的欺骗就是单纯利用
甲积极作为的欺骗,承诺无效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成立条件
1| 被害人没有承诺
2| 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承诺
以一般人推定,不以被害人推定
3| 所牺牲的法益不得大于所保护的法益
4| 必须是被害人有权处分的法益
其他阻却事由
自救行为
指被害人权利在通过法律程序难以获得救济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
成立条件
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恢复权利具有现实必要性
恢复权利的手段具有相当性
法令行为
主 观 要 件 责 任 要 件
犯罪故意
成立故意要求 主客观相一致
要求对行为人自身有认识
要求对行为本身有认识。不要求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要求对行为对象有认识
要求对危害结果(实害结果)有认识
丢失枪支不报罪、滥用职权罪不要求对危害结果有认识
对基本因果关系要有认识,对具体因果流程不要求有认识
“客观决定主观”原则 故意的认识内容由客观要件决定
种类
直接故意
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
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放任
概括的故意
指认识到结果确定发生,但具体对象范围、危害结果的数量不确定
择一的故意
指认识到在两个结果中确定会发生一个,但不确定会发生哪个
概括与择一的区分
概括的故意是一个故意,择一的故意是两个故意 概括故意主观上对象和结果不确定,择一故意主观上对象和结果是一个
故意与过失的关系
多数观点:位阶关系
如果一个犯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则一定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不可能只存在由间接故意构成,而不由直接故意构成的犯罪
少数观点:对立关系
故意不能包容评价为过失
存在只由过失构成而不由故意构成的犯罪
故意与认识错误的关系
主流观点 反面关系
判断故意成立就是判断有没有认识错误
少数观点 独立关系
如果从故意角度无法认定故意,可以从认识错误角度认识故意
罪过形式的区分
判断图
有没有认识到 会发生危险结果
有,想不想结果发生
赞成:直接故意
弃权:间接故意
反对
本可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
不可避免:不可抗力
无,应不应当认识到
应当:疏忽大意的过失
无法认识:意外事件
直接故意
已经预见→希望发生→发生危害结果
间接故意
已经预见→放任→发生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发生危害结果
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遇见→疏忽没有遇见→发生危害结果
这里的危害结果指具体过失犯罪中作为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意外事件
无法遇见→没有遇见→发生危害结果
不可抗力
已经遇见→无法抗拒→发生危害结果
间过区分
间接故意没有采取避免措施,过于自信采取了避免措施
避免措施与加害措施融为一体,认为自己会把握好分寸,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既有加害措施,又有避免措施,比较两种措施的效果
过疏区分
主观上是否已经预见,客观上是否采取措施
如何判断已经预见
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有无判断思考权衡的过程
客观上有无采取避免措施
如何判断应当预见
行为人主观认识能力和预见能力
客观认识条件和环境
疏意区分
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
行为人主观认识能力和预见能力
客观认识条件和环境
过不区分
是否具有避免可能性 从过失行为时而非危险临界时判断
行为人避免能力
客观上有无避免条件
事 实 认 识 错 误
客观 阶层
没有危害行为
对象不能犯
无罪
有危害行为
主观 阶层
缺乏犯罪故意型 事实认识错误
不构成该罪
具有犯罪故意型 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认识错误 同一犯罪
对象错误
打击错误
具体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
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结果的推迟发生
结果的提前发生
抽象的认识错误 不同犯罪
对象错误
打击错误
两次三段论推理
无因果关系错误
区分方法 两步走
对实害对象及实害 结果持何种心理
过失(或意外事件):打击错误
故意(包括间接故意):
行为时对实害对象的 身份有无认识错误
有:对象错误
无:间接故意 无任何事实认识错误
常考“隔离犯”“教唆犯”P99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
主观认识指行为时的主观认识,而非结果发生时的主观认识
故意及认识的内容以行为时为准,不能以结果发生时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内容的一致性
主观认识内容与实际发生事实一致
时间的一致性
犯罪时客观与主观同时发生
同一犯罪 构成内的错误 具体的
对象错误
欲害对象的位置
没有出现在现场的可能性
无罪
不在现场,但有出现的可能性
在现场,没被注意到
犯罪预备
在现场,被注意到了,误以为不是
未遂
打击错误 方法错误
具体符合说
实事求是,尊重案件事实,侧重保障人权
法定符合说
严惩凶手,修改案件事实,侧重保护法益。过失修改为故意
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结合
打击错误与 偶然防卫结合
先讨论打击错误,三边关系(犯罪人、欲害对象、实害对象) 再讨论偶然防卫,双边关系(犯罪人、实害对象)
因果 关系 错误 是否 既遂 问题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指虽发生了预想结果,但预想与实际的因果历程不一致
前提: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若无因果关系,则成立故意犯罪未遂
结论:行为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结果的 推迟发生
前一行为(故意杀人,重伤昏迷,以为死亡) 后一行为(导致死亡)
多数说:叠加关系,吸收
少数说:阻断关系,并罚
结果的 提前发生
前一行为(预备行为)+后一行为(实行行为)
有无着手行为
无,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有,有无着手故意
无,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有,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着手故意判断
对行为的故意说 (多数说)
着手故意的认识内容仅包括着手行为本身
对结果的故意说 (少数说)
着手故意的认识内容不仅包括 着手行为,还包括导致的实害结果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抽象的
进行两次三段论推理
注意:包容评价思维
在A罪与A+B罪直接产生认识错误,无论主观客观怎么想,至少能构成A罪,如果还能构成A+B的未遂,则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责 任 阻 却 事 由
责任年龄
完全无责任能力
不满14周岁,生日第二天才满1周岁
犯罪嫌疑人不讲自己的年龄,司法机关可进行骨龄鉴定,不要求查明具体出生日期
相当责任年龄
已满14不满16周岁
八种罪 八种犯罪行为 不仅限于八个罪名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罪
强奸罪
抢劫罪
贩卖毒品罪
放火罪
爆炸罪
投毒罪
绑架(你)劫(并)奸杀,投火爆炸
包括法律竞合来的八种罪
如:抢劫枪支、弹药罪
包括法律拟制来的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定故意杀人罪
非法拘禁罪
聚众斗殴罪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包括法律拟制来的抢劫罪
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
事后转化抢劫。司法解释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聚众打砸抢中毁坏、抢夺财物定抢劫
已满12不满14周岁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完全责任年龄
已满16周岁
减轻责任年龄
已满14不满18
应当从轻或减轻
已满75周岁
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 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
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的程度
完全有责任能力
完全有辨认和控制能力
相对有责任能力
尚未完全丧失,可以从轻或减轻
完全无责任能力
完全丧失 心理疾病不等于精神病。抑郁症具有完全能力
特殊人群
间歇性精神病人
正常时,属于完全责任能力 丧失责任能力时,不负刑事责任
是否既遂看该行为与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而不是后一行为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
可以从轻或减轻
但属于完全责任能力
醉酒的人
生理性醉酒,即日常生活醉酒,完全责任能力
病理性醉酒,即酒精中毒,完全无责任能力
吸毒的人
第一次产生幻觉,过失犯罪,而非无罪
明知吸毒会产生幻觉,故意吸毒犯罪,定故意犯罪
行为与责任 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故意 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是为哪个犯罪故意服务的,该行为就是哪个犯罪故意的实行行为
行为与责任年龄 同时存在原则
隔离犯场合
实施时未达,危害结果发生时达到,不负刑事责任 但发生结果时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继续犯场合
要负
连续犯场合
前不负,后负
行为与责任能力 同时存在原则
只要求行为时有责任能力,不要求结果发生时有责任能力
有责任能力时犯罪是否既遂,看有无因果关系
例外:原因自由行为
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或无意识的状态,在该状态下实施犯罪
法律认识错误 禁止性认识错误
与事实认识错误区分
事实认识错误是对事实产生错误认识 法律认识错误是对刑法禁止性产生错误认识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刑法,不包括行政法
某些行政法规服务于某个构成要件,对该行政法认识错误,导致对构成要件事实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先审查事实认识错误,后审查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不应依赖事实认识错误而独立产生
法律后果
事实认识错误 指缺乏犯罪故意型
排除犯罪故意,“不知者不为罪”
法律认识错误
不能阻却责任,“不知法者不免责”
连认识的可能性都没有,可以阻却责任 如:有权机关答复,不含一般公民和律师
涵摄错误
指将大前提不当地缩小解释,进而认识小前提不符合大前提
涵摄错误导致事实认识错误
涵摄错误导致法律认识错误
区分:看主观上认为不认为自己在干危害社会的事情
提醒:在A罪与A+B罪之间产生认识错误,无论主观想A、客观想犯A+B,还是主观想犯A+B,客观想犯A,行为人在A罪的范围内能做到主客观相一致,至少能构成A罪既遂。如果还构成A+B罪的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
期待可能性
从行为时具体情况看,不能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行为人即使违法犯罪,也不值得谴责
例子
法律不能期待犯罪人犯罪后保全证据,不追究销毁证据罪
近亲属间窝藏、包庇,可以不追究或从宽处罚
盗窃者将赃物销赃,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犯 罪 形 态
犯罪预备
指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可从轻、减轻或免除
成立条件
1| 主观上为了着手实行犯罪
隔层行为不属于预备
2| 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
指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尚未达到紧迫
与犯意表示区分: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 但共谋犯意表示属于犯罪预备,跟踪行为要具体分析
3| 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犯 罪 未 遂
成立条件
1|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 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
与犯罪预备
着手之前是犯罪预备,着手之后是犯罪未遂
着手
实质的客观结果说 主流观点
行为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时
主观说
犯意表现出来就是着手
形式的客观说
开始实施刑法分则的构成要件时
实质的客观行为说
开始实施具有现实危险时
易考情形
抢劫罪
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时是着手
强奸罪
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时是着手。拘禁时下迷药时
诈骗罪
为了诈骗而伪造证件是预备行为,开始向被害人实施诈骗才是着手 电信诈骗,谈钱时是着手
保险诈骗罪
为了保险诈骗而制造事故是预备行为,开始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是着手 询问理赔事宜不是着手
诬告陷害罪
为了诬告写诬告材料是预备行为,向有关机关告发是着手
特殊问题
不作为犯着手
不履行作为义务导致法益受到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时
间接正犯着手
行为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直接危险时
隔离犯着手
现实、紧迫、直接。如邮寄,途中有危险,寄出是着手 途中无危险,收到打开是着手
未遂犯 与 不能犯
不能犯
指虽有主观犯意,但客观无任何危险,无罪
对象不能犯
不存在犯罪对象,不可能构成犯罪
手段不能犯
手段无任何危险,不可能构成犯罪
区分
相同点:都有犯罪故意,都没有得逞
区分看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
是否 具有 危险
从客观角度判断,而不能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判断
从行为时判断,而不能从事后的情况判断
以辩证法判断(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 而不能以形而上学判断(孤立的、静止的、片面的)
如死亡时间间隔的长短
犯罪中止
成立条件一 自动性
“能达目的而不欲”是中止 “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未遂
前提条件:具有继续犯罪的可能性(社会一般人看法,在当时情景下) 先判断“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再判断“自动性与被迫性”
判断自动 还是被迫
主观说 主流学说
主观心理是被迫放弃,是未遂 主观心理是自动放弃,是中止
限定主观说
在主观说基础上,放弃是基于道德伦理(同情、悔过),是中止
犯罪人理性说
放弃是基于非理性心理(同情、悔过、惊愕),是中止 放弃是基于理性冷静权衡,是未遂
常考情形
害怕处罚问题
害怕当场被抓是未遂,害怕日后被抓是中止
遇见熟人问题
预见普通熟人是中止,非常亲近的亲人是未遂
基于厌恶、惊愕心理而放弃犯罪,是中止
认识错误
对前提条件“能不能继续犯罪”认识错误,主观怎么想就怎么定
不是关于前提条件认识错误,正常处理
特定对象障碍
特定物、特定人客观上不存在,主观上认为只能被迫放弃,是未遂
成立条件二 中止行为
实行行为终了,是指能够导致既遂结果的行为已经实行完毕,否则就是为实行完毕 行为实行终了不等于犯罪既遂,犯罪既遂要求实害结果发生
行为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
只要自动放弃犯罪,就成立中止
自动放弃,是真实彻底的放弃,而非暂时的放弃
真实彻底是就当时这起犯罪,不要求日后永远都放弃
如果实施财产犯罪,转换犯罪对象不算犯罪中止
行为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
仅自动放弃是不行的,还要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防止措施
足以避免结果发生
真诚努力地去完成
成立条件三 有效性
没有发生危害结果 原则
不是指没有发生任何结果,是没有发生意欲发生的结果
中止行为(防止措施)与结果未发生间不要求有因果关系 即结果未发生不要求是中止行为的功劳
发生了危害结果 例外
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构成既遂
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构成中止
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 →介入因素 →实害结果 人是可能救活的,介入因素阻断救助,结果归介入因素,前行为是中止 人是可能救活的,介入因素是叠加关系,共同导致,既遂
犯罪中止的处罚
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造成损害,应当减轻
这里的损害结果不是指既遂结果
这里的损害结果是刑法分则要处罚的结果
损害结果是指先前犯罪行为导致的,不包括中止行为导致的
犯 罪 既 遂
既 遂 的 认 定
产生危险是犯罪成立要件,造成实害结果才是犯罪既遂要件
例外
危险与实害结果难以区分,危险达到一定程度就可既遂
如果按实害结果认定既遂,导致保护法益为时过晚 此时危险达到一定程度就可既遂
有些危险犯的实害结果被规定为其他罪名的要件 只有使用危险的严重程度衡量。如危险驾驶罪
注意:在警方包围圈中,只能未遂。如:诱捕、埋伏
行为对象转移
转移财产法益对象,不并罚
转移人身法益对象,并罚
时间
既遂出现在实行阶段,是由实行行为导致的,如果预备行为偶然导致实害结果,不属于既遂
因 果 关 系
既遂所要求实害结果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
诈骗罪
欺骗行为→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行为人因此获得财物
敲诈勒索罪
恐吓行为→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
抢劫罪
暴力胁迫行为→压制对方反抗→对方无法反抗而交付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
强奸罪
强制行为→压制妇女反抗→妇女因为无法反抗而被强奸
各犯罪形态的联系
犯罪形态都是终局形态,不是暂时性的停顿
终局形态成立条件
客观上,犯罪行为彻底结束
主观上,犯意彻底消除
排斥关系 P135
既遂排斥中止
既遂排斥未遂
中止排斥未遂
未遂排斥中止
按时间顺序。先看第一时点是否呈终局形态
共 同 犯 罪
实 质 原 理
违法是连带的(在制造违法事实上,二人具有连带关系) 责任是个别的(在谴责的问题上,分别独立进行)
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仅看客观阶层
完全犯罪共同说
已摒弃(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部分犯罪共同说
成立共同犯罪,只要求二人有部分相同的地方即可(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行为共同说(多数说)
只要行为一起制造违法事实,就是共同犯罪
两个人共同犯罪,并不要求定同一个罪名
分类
从结构上看
任意共犯
指一个人能够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
必要共犯
指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
分类
聚众共同犯罪
集团共同犯罪
对向犯
指在行为结构上二人处于对象或相反关系
分类
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相同(重婚罪)
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行贿罪与受贿罪)
只处罚一方的行为(片面的对向犯)——不属于共同犯罪
从作用上看
主犯、从犯、胁从犯
从分工上看
正犯
数量上
单独正犯
共同正犯
方式上
直接正犯
间接正犯
共犯
教唆犯
帮助犯
狭义共犯
先分析正犯 再分析共犯
共 同 正 犯
法律后果: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分类
共同实行犯
其他具有支配作用的共同犯罪
共谋共同正犯
两阶层
客观阶层
参与行为
实行行为
共同实行犯
非实行行为,但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非共同实行犯
共同正犯
参与意识
指意识到自己在参与他人的违法事实
一方有参与意识,一方无,属于片面的共同犯罪(单向构成共同犯罪)
双方都没有参与意识,属于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主观阶层
对责任年龄不作要求
对责任能力不作要求
对故意、过失不作要求
部分犯罪共同说
不赞成”过失的共同正犯“ 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不能是过失
行为共同说
赞成“过失的共同正犯” 只要求客观阶层,主观不作要求
定罪罪名 可以不同
无法查明的四种情形
故意的共同正犯
有意思联络,共同故意——不存在观点展示
过失的共同正犯
有意思联络,都是过失——存在观点展示
故意的同时犯
没有意思联络,都是故意
过失的同时犯
没有意思联络,都是过失
间 接 正 犯
客观阶层 引起+支配
强制手段
迫使无责任年龄 的人实施犯罪
实行者未达责任年龄,不具有规范意识、独立作案能力,构成间接正犯
实行者未达责任年龄,但具有规范意识、独立作案能力,构成教唆犯
实行者已达责任年龄,具有规范意识、独立作案能力,构成教唆犯
强迫他人实施犯罪
强迫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欺骗手段
引诱无责任能力的人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过失的行为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故意的行为
利用他人犯A罪的故意 实现自己犯B罪的间接正犯的目的
欺骗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法定身份
有身份者利用无身份者实施身份犯,有身份者构成间接正犯,无身份者构成帮助犯
无身份者利用有身份者实施身份犯,有身份者构成正犯,无身份者构成教唆犯
主观阶层 故意
必须是故意
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的结合
A支配B犯罪,B伙同C一起犯罪,A对B、C的犯罪都要负责
正犯与共 犯的关系
共犯的从属性 多数说
如果正犯实行行为缺位(不具有法益侵害性) 教唆、帮助行为便不会成为危害行为,也就不构成犯罪
共犯对正犯的从属性,是客观阶层的从属性 在主观阶层,共犯与正犯是独立性,即责任是个别的
如甲欲杀人,让乙帮其入户盗窃望风 乙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帮助犯 乙不成立盗窃罪帮助犯 乙成立非法入侵住宅罪帮助犯
共犯独立性(已摒弃)
共犯成立犯罪不以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共犯在成立犯罪上具有独立性
违法的连带性
共犯对正犯的违法事实若有贡献,则要对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负责
连带性的例外 违法的相对性
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中,共犯是被害人(相对一方是违法,对另一方不是违法)
教 唆 犯
客 观 阶 层
教唆者通过心理作用引起正犯的违法事实,具有心理上的因果性
成立条件 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行为
他人已经具有犯某罪的意图,此时教唆该罪,不构成教唆犯
他人已经有犯轻罪的意图,教唆他人犯重罪,构成重罪的教唆犯
他人已经有犯重罪的意图,教唆他人犯性质相同的轻罪,不构成教唆犯
他人已经有犯重罪的意图,教唆他人犯性质不同的轻罪,构成该轻罪的教唆犯
他人已有犯基本犯的意图,教唆他人犯情节加重犯,构成情节加重犯的教唆犯
他人打算将来实施犯罪,教唆他人现在就实施,构成教唆犯
既遂条件: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性
主观阶层
教唆犯只能是故意犯,不能说过失犯
过失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不构成教唆犯(交通肇事罪、医疗事故罪都是过失犯罪)
故意教唆他人事实不能犯,不成立教唆犯
未遂的教唆
正犯的违法事实 只影响是否成立间接正犯
主观要件
故意引起 成立
故意引起他人故意的违法事实,是教唆犯
故意引起他人过失的违法事实
没有欺骗和支配力,是教唆犯
有欺骗和支配力,是间接正犯
责任年龄
实行者未达责任年龄,不具有规范意识、独立作案能力,构成间接正犯
实行者未达责任年龄,但具有规范意识、独立作案能力,构成教唆犯
实行者已达责任年龄,具有规范意识、独立作案能力,构成教唆犯
责任能力
处罚
教唆犯起主要作用定主犯,起次要作用定从犯,也可能定胁从犯
教唆犯可以不止一个人,二人共同教唆,根据作用处罚
教唆对象必须特定,如不特定,就是“煽动”
间接教唆的,按所教唆的罪定罪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是指已经着手、没有既遂,可以从宽处罚
帮 助 犯
客观阶层 促进
帮助行为方式
物理性帮助
心理性帮助
前提条件 “双保险”
备而不用
帮助犯既遂 没有发挥实际作用,但起到心理帮助效果
弃而不用
帮助犯未遂 没有发挥实际作用,也没有起到心理帮助效果
有用
发挥了实际物理性帮助,帮助犯既遂
提供信息情报、技能方法,望风行为
成立条件:有用+连接 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实施违法行为
帮助行为本身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可能性
合格的帮助行为连接到/作用于正犯行为
帮助未遂:帮助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成功、未得逞
既遂条件:帮助行为要发挥实际贡献 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制造违法结果
正犯着手前,是帮助犯的犯罪预备
正犯着手后,是帮助犯的未遂
正犯既遂后,是帮助犯的既遂
看帮助行为维持到哪个阶段 而非正犯实行到了哪个阶段
主观阶层 故意
只能是故意犯,不能是过失犯
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
在主观阶层是什么样态,不影响帮助犯的成立,只影响在帮助犯的基础上能否成立间接正犯
中立的帮助行为
判断标准 同时满足
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在犯罪
客观行为给对方犯罪是否起到了实质紧迫的促进作用
共同犯罪的 特殊形式
承继的共同犯罪
指中途参与他人犯罪
事前共谋,临时迟到,成立共同犯罪
事后参与
帮助对象是犯罪人,构成窝藏、包庇罪
帮助对象是赃物,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帮助对象是证据,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中途参与者只对参与后的事情负责,对参与前的事情不负责
按作用大小可分为:承继的共同正犯、承继的帮助犯,不存在承继的教唆犯
片面的共同犯罪
二人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相互均有参与意识,有参与意识的一方可以成立片面的共同犯罪,对另一方的违法事实是负责
分类
片面帮助
片面的帮助犯的帮助行为仅限于物理性帮助
作为的片面帮助
不作为的片面帮助
片面教唆
片面实行
肯定说(多数说)
承认“片面的实行犯”
否定说(少数说)
承认“片面的帮助犯”,不承认“片面的实行犯”
择一重罪论处
无参与意识一方均是单独犯罪
共 同 犯 罪 的 结 合 问 题
共同犯罪 与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 按实行犯来定罪
有身份者是身份犯的实行犯+无身份者是共犯
无身份者是非身份犯的实行犯+有身份者是共犯
A身份者是A身份犯的实行犯 B身份者是B身份犯的实行犯
存在想象竞合(分别分析,互为帮助) 有例外(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不真正身份犯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在量刑时,对无身份者不能适用量刑身份的法定刑
与不作为犯
作为义务人是实行者,非作为义务人是帮助、教唆者 作为义务人构成不作为的实行犯,非作为义务人构成帮助犯、教唆犯
作为义务人是帮助者,非作为义务人是实行者 非作为义务人构成实行犯,作为义务人构成不作为的帮助犯
与 实 行 过 限
先从作为 角度分析
对实行过限的结果 客观上有无违法连带性 (参与,引起、促进的可能性)
无
不承担实行过限结果的责任
再从不作为角度考虑
有
故意(未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
故意犯罪
过失(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
对过限结果承担过失责任
实行不足
指预定的共同犯罪是重罪,实行犯只实施了轻罪,其他共犯人对轻罪负刑事责任 这里的轻重罪是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两个罪
与 认 识 错 误
共同正犯
实行过限,另一方不负责
教唆犯 帮助犯 +正犯
实行犯是对象错误+教唆犯是打击错误
实行犯是打击错误+教唆犯是打击错误
实行犯没有错误+教唆犯是打击错误
实行犯没有错误+教唆犯是对象错误
另一方如何处理: 同一犯罪构成内教唆犯帮助犯有认识错误,按认识错误处理,没有实行过限的问题; 不同犯罪构成间教唆犯帮助犯有认识错误,要考虑实行过限问题,不按认识错误处理; 共同犯罪一律考虑实行过限问题,不按认识错误。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产生认识错误,定教唆犯
以教唆犯的意思,实施教唆行为,但产生了间接正犯的效果
以间接正犯的意思,利用他人犯罪,但产生了教唆的效果
以间接正犯的意思,但他人知道了真相P162
以知道真相所处的形态,定间接正犯的形态
与犯罪形态
从属性
正犯未去犯罪
共犯无罪
正犯在预备阶段,犯罪中止/预备
共犯犯罪预备
正犯在实行阶段,犯罪中止/未遂
共犯犯罪未遂
正犯在实行阶段,犯罪既遂
共犯犯罪既遂
共犯关系的脱离
有人想中途退出,想成立犯罪中止 条件:消除自己对另一人所产生的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
教唆犯
打消犯意
帮助犯
消除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
共同正犯
消除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
处罚
两种共犯的关系
实行犯可以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
教唆犯可以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
帮助犯可以是从犯或胁从犯,但不能是主犯
主犯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而不是“全体成员”
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者
犯罪集团除首要分子外起主要作用者
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
按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可以只有主犯(须两个主犯),没有从犯。不可以只有从犯,没有主犯
对从犯的处罚可以(不是应当)轻于主犯
对从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胁从犯
行为人一开始被迫参加犯罪,在着手实行后变得积极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
如果行为人身体完全被强制、意志自由完全被剥夺,则不构成胁从犯
罪数
一个行为
继续犯 持续犯
只定一罪(如非法拘禁罪、窝藏罪、绑架罪、重婚罪)
继续犯在犯罪既遂后,行为终了前,第三人参与犯罪的,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
一般犯罪既遂后,有人参与,只能构成事后的妨害司法犯罪
法条竞合
即A与A+B的包容关系
触犯的必然性:若触犯此罪名,必然会触犯彼罪名
处理原则:特殊法优于一般法。例外:择一重罪论处
想象竞合
即A与B的中立关系
没有触犯的必然性
处理规则: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择一重罪论处
法条竞合,如果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则退回原生态,按想象竞合来处理 两种情形: 法定刑不符合比例原则 一般罪名与特殊罪名的犯罪形态不一致
加重犯
基本犯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予以加重处罚
有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数额加重犯、对象加重犯
基本犯与加重犯各有各的犯罪形态,不能认为成立加重犯,基本犯就既遂
犯罪形态不一致时,是想象竞合关系,择一重罪论处
两个行为
原则上数罪并罚,“4犯”择一重罪论处 买卖,一买一卖两个行为,如用海洛因换危险物品,数罪并罚
结合犯
两个原本独立的犯罪,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成一个犯罪
结合犯和加重犯的关系
加重犯是一个行为,若删除法律规定,则还原为想象竞合
结合犯是两个行为,若删除法律规定,则还原为数罪并罚
例子
拐卖罪+强奸罪=拐卖罪
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 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
前罪+妨害公务罪=前罪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
连续犯
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个罪名
有无连续性,主要看时间范围,超出一定时间范围,则不具有连续性
如多次盗窃,指两年内三次
处理
将多次行为作为成立犯罪的条件(多次盗窃、多次抢夺、多次敲诈勒索)
将多次行为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多次抢劫、多次寻衅滋事)
多次行为本应独立定罪处理,但只定一罪,数额累计计算(多次走私、多次贪污)
吸收犯
重行为吸收了轻行为,仅成立重行为的罪名
不是法律规定的产物
条件:不遗漏评价法益。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必须数罪并罚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是吸收犯的一种
指犯罪已经既遂,又实施了另一个犯罪行为,但不处罚事后行为
第二个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或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盗窃+后行为
销赃
是否欺骗买家
未欺骗,则销赃不罚
欺骗,构成诈骗罪(侵犯了新的法益) 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毁坏,不罚
假币、文物、毒品、淫秽武器且持有/出售,数罪并罚
枪支且持有/出售,只定盗窃枪支罪
欲盗普通,实盗违禁,并持有/出售,数罪并罚
牵连犯
两个犯罪行为,一个是手段行为,一个是目的行为
只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在实践中经常结合在一起,具有通常性特征,才构成牵连犯
通常性
如为了诈骗
伪造证件
是牵连犯,择一重罪
盗窃证件
非牵连犯,数罪并罚
如为了杀人
盗窃/抢刀
非牵连犯,数罪并罚
处理规则:择一重罪论处,且按重罪论处时,还可以从重处罚
刑 罚 论
刑 罚 的 体 系
刑 罚 措 施
主 刑
特点
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种 类
管制
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并采取社区矫正
可以自谋生计,不强制劳动,同工同酬
323: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可同时适用禁止令
社区矫正与 禁止令区分
社区矫正适用于管制、缓刑、假释 禁止令适用于管制、缓刑,不适用假释(因禁止令是审判时作出的,非执行阶段作出)
社区矫正期限于管制等期限相同 禁止令期限可以与管制等相同,也可短于
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方式 禁止令是非刑罚处罚措施
拘役
在看守所执行,每月可以回家1—2天
参加劳动的,可以酌情给予报酬
161: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1年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有期徒刑
6个月至15年。数罪并罚时,总和不满35年,最高20年;总和超过35年,最高25年
强制劳动,可以酌量给予报酬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先行羁押问题
同一犯罪
被刑事拘留、逮捕,管制1抵2,拘役有期1抵1
指定场所监视居住,管制1抵1,拘役有期2抵1 非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不得折抵
行政拘留、海关扣留,管制1抵2,拘役有期1抵1
不同犯罪
不存在折抵的问题
无期徒刑
不能孤立适用,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强制劳动,可以酌量给予报酬
死 刑
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
三类人不适用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整个羁押期间:审前羁押、审判期间、执行期间
怀孕过:怀的方式、是否流产在所不问
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
整个羁押期间:审前羁押、审判期间、执行期间
例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死缓制度 死缓期间
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最高法核准死刑 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缓期间重新计算
限制减刑
累犯
绑架(你)劫(并)奸杀(后)投火爆炸
死缓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 死缓减为有期,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
在判决之前羁押时间不计算在2年死缓期间内
附加刑
特点
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但不能对附加刑再适用附加刑
种类
种类相同,合并执行;种类不同,分别执行
罚金
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不能全部,随时追缴
方式
单科式
只单独适用罚金
选科式
要么不适用,要么单独适用
并科式
判处主刑同时并处罚金
并科或单科式
要么附加适用,要么单独适用
没收财产
没收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收归国有,一审法院执行
执行顺序
第一:赔偿被害人
第二:民事债务
第三:财产刑
并罚问题
罚金+罚金
累加数额
没收部分财产+没收部分财产
分别执行
没收全部财产+没收部分财产
只执行没收全部
罚金+没收财产
分别执行(先罚金)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两类人必须附加适用
主刑为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起算
独立适用时,从判决执行之日起
附加于管制时,与管制同时起算、同时执行、同时恢复
323: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长3年
附加于拘役、有期(包括改判)时,从拘役有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或有期被假释之日起
拘役有期执行期间依然剥夺,但不计算在剥夺刑期内
有期减刑时,剥夺可酌减,但不能少于1年
拘役没有假释
附加于拘役,1年以上5年以下
附加于死刑、无期时,终身,从主刑执行之日起
驱逐出境
非刑罚处罚措施
37条之一:职业禁止
利用职业变利实施犯罪
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3年至5年
“刑罚”指主刑,不包括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
64条
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财物本身及产生的收益
赌博输掉的钱,不是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数额以行为时为准,违法所得收益以案发时为准
尚存的违法所得,追缴,返还被害人,其余上缴,已不存在,无法追缴,责令退赔
共同犯罪的违法所得,均对总和负责,但追缴应分别追缴
犯罪所用
犯罪工具、组成犯罪行为之物
要具有该类犯罪的通常性
单纯宣告有罪
既免除刑罚处罚,也免除非刑罚处罚
刑 罚 的 裁 量
量刑情节
从重、从轻、减轻、免除
从重、从轻指在一个刑格幅度内
减轻指在刑格以下判处,不包括本数,即只能在下个刑格内,不能跨越下一个刑格 特别减轻处罚: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在法定刑一下判处刑罚
免除
指作出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
不同于无罪判决或不起诉,免除的前提是有罪判决
免除指免除刑罚处罚,不意味着免除非刑罚处罚
免除不等于单纯宣告有罪
累犯
一般累犯
主观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年龄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已满18周岁的人犯罪
刑度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被判或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时间条件
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5年内
前罪刑罚
指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
不包括拘役、管制、附加刑
执行完毕
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成立累犯 假释期满后犯罪,可以成立累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算
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成立累犯 缓刑考验期满湖犯罪,不成立累犯
5年内
指从刑满释放之日起计算。不是刑满释放的次日
前罪刑罚的结束方式,不仅包括刑罚执行完毕,还包括赦免
特殊累犯
前后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三类中任一罪
前罪判缓刑,缓刑考验期满,不视为刑罚执行完毕,不构成累犯
前罪有数罪,数罪中有拘役的问题
前罪=有期(一般犯罪)+拘役(三类罪)
有期吸收拘役,拘役不属于执行完毕,不成立特殊累犯
前后罪不要求被判或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判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都可以
后罪是任何时候,不要求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
法律后果
应当从重处罚
不能适用缓刑
不能适用假释
如果是死缓犯,可以限制减刑
自首
一般自首
自 动 投 案
投案时间:犯罪实施以后,被动归案以前
投 案 方 式
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自动投案背后的动机在所不问
半路“截胡”
经查实,视为自动投案
警察上门服务
主动报案,未表明,未逃离,主动交代,视为自动
明知他人报案,现场等待,无拘捕,主动交代,视为自动
证据证明程度
形迹可疑,盘问教育,主动交代,视为自动
尚未确定,一般排查,主动交代,视为自动
人赃俱获,失去机会,此时交代,不能视为
在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尚未掌握的罪行,视为自动
送首
由监护人或亲友送到司法机关,如嫌疑人明显反抗 亲友被迫捆绑等手段送,不属于自动
投案对象
司法机关
非司法机关
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单位负责人、被害人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向被害人主动承认,并自愿归案,视为自首
彻底投案
指投案后自愿接受控制,知道最终审判
逃跑
被动归案,不是自首,后又逃跑,后又回来,构成脱逃罪的自首
犯A罪成立自首,脱逃,撤销自首,又回来 恢复A的自首、脱逃罪的自首,想象竞合
如实供述
如实
主观标准(主流观点):诚实地将自己的记忆内容供述出来 即使与事后查明的客观事实不一致,也算如实供述
客观标准:要求供述内容必须与事后查明的客观事实相符
只要求“事实判断”如实供述,不要求“价值评价(法律适用)”
供述
只要求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要求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还应供述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 但这些信息不影响定罪量刑,则不影响如实供述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成立自首;后又翻供 撤销自首;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恢复自首
准自首
指A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尚未掌握的B罪
强制措施包括检察机关为调查犯罪而采取的留置措施
B罪
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
B与A必须是不同种罪行
一般而言,罪名不同,便是不同
例外,虽罪名不同,但具有密切联系,属于同种罪行 如选择性罪名、吸收关系、牵连关系
A罪必须是查证属实的罪行。如A不成立,无论AB是否同种,都成了准自首
自首的 特殊问题
数罪自首
犯数罪,仅供述部分,认定自首,各算各的帐
交通肇事罪自首
逃逸后又归案,属于自首;没逃逸,主动报案归案,如实供述,属于自首
单位犯罪自首
单位可以成为自首主体,如单位集体决定自首
单位没有自首
主管人员自首,视为单位自首
直接责任人自首,只能认定为个人自首
单位自首了
主观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坦白,视为自首
引申:单位犯罪的中止
一般自首 犯罪中止
自首是自动投案;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
自首是犯罪实施以后,被动归案前;中止是犯罪实施以后,终局形态形成前
既可以是并列关系,也可以是竞合关系
坦白
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
立功
揭发 他人 犯罪
揭发
包括犯罪人告发他人对自己的犯罪
他人
不能是共同犯罪人,但接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五官的其他犯罪,查证属实,构成立功
犯罪
只要求客观阶层具有法益侵害性,主观在所不问
犯罪线索
非法手段获取,不能认定为立功
以往查办掌握,不能认定为立功
亲友提供协助,不能认定为立功
协助抓捕
将犯罪嫌疑人(含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
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含同案犯)
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含同案犯)
提供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联络方式、藏匿地点
提供同案犯犯罪后的新信息,如新的联络方式、藏匿地点(即使旧联络是唯一知道的人,也不是立功)
自首 立功
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罪行,是自首,卖自己也是自首 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犯罪、协助抓捕,是立功(卖别人)
自首与立功的竞合关系,选择有利结论认定P194
数罪并罚
原则
吸收原则
死刑+其他主刑=死刑
无期+其他主刑=无期
有期+拘役=有期
不执行后一刑
限制加重
死刑+死刑=死刑
无期+无期=无期
有期+有期=有期
下限=数刑种最高刑
上限
总和>=35年,25年
20年<=总和<35年,20年
总和<20年,总和
拘役+拘役
1-6-1
管制+管制
3-2-3
并科原则
有期+管制=有期+管制
拘役+管制=拘役+管制
附加刑
附加刑不能被主刑吸收
附加刑种类相同,合并执行,是累加执行
附加刑种类不同,分别执行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前罪与后罪的种类在所不问
发现时间
法院发现说:法院发现
最早发现说:公安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发现
前罪是两个罪,跟前两罪决定执行的刑期并
对漏罪判处拘役,没有影响
对漏罪判处管制,执行完毕后,执行管制
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前罪与后罪的种类在所不问
指实施时间,发现时间在所不问
对新罪判拘役
有期未执行完毕,定有期
有期执行完毕,定拘役
对新罪判管制
执行完毕后,执行管制
倒挂情形
合并后,下限>上限,此时定下限
既犯新罪,又发现漏罪,先解决漏罪,在解决新罪,先并后减再并
最大值
发现漏罪,实际执行刑期不会超过20或25年
又犯新罪,实际执行刑期可能超过20或25年
缓刑
基本要点
暂缓执行刑罚,即附条件的不再执行
适用于被判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3年、含数罪并罚) 与罪名无关,即看判了多少年,而不是罪名的法定刑是多少年
不适用于
管制、单处附加刑
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实质条件:不再有人身危险性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的危险
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优待
一般犯罪人,同时满足条件,只是可以宣告缓刑
不满18周岁、怀孕的妇女、已满75周岁,同时满足条件,应当宣告缓刑
宣告缓刑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缓刑考验期必须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
从判决决定之日起算,不能折抵
缓刑只适用于主刑。判处附加刑的,仍需要执行附加刑
法律后果
成功的缓刑:原刑罚不再执行
失败的缓刑:缓刑被撤销
发现漏罪
前罪和漏罪数罪并罚,考验期不算已经执行的刑期
之后符合条件,可以再次适用缓刑
又犯新罪
指在缓刑考验期内实施,发现时间在所不问
不能再次适用缓刑
考验期满后犯新罪,不撤销,也不构成累犯
违反规定
考验期内,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撤销缓刑,执行原判
缓刑与数罪并罚
前罪:有期或拘役+管制
可以适用缓刑,且在考验期开始时执行管制(管制、缓刑重合期间,按更严格的管制执行)
缓刑与死缓区别
成功的缓刑,是原判不再执行;失败的缓刑,是执行原判 成功的死缓,是减为无或有期;失败的死缓,是执行死刑
死缓法定期是2年,缓刑各不相同
缓刑不予关押;死缓必须关押
缓刑的对象是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死缓的对象是死刑
刑 罚 的 执 行 和 消 灭
减刑
条件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对附加刑的减轻处罚不称为减刑)
对缓刑,一般不适用减刑;若有重大立功,可以减刑,即缩短缓刑考验期
没有限制减刑次数 实际执行刑期底线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1/2
无期徒刑,不能少于13年
死缓
普通死缓减为无期或有期,不能少于15年
限制减刑的死缓
减为无期,不能少于15年
减为25年的,不能少于20年
限制减刑
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
对8种罪判死缓的犯罪分子
程序
一般减刑、假释,中级人民法院
无期徒刑的减刑、假释,高级人民法院
死缓的减刑,高级人民法院
假释
凭借一定条件的提前释放
条件
适用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对管制、拘役不能假释
实质条件
确有悔改表现,不再有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不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服刑期间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减刑、假释,不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对财产刑,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不予假释
对正当申诉不能不佳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禁止适用假释
2种人
累犯
8种犯罪,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 绑架(你)劫(并)奸杀(后)投火暴炸
2种人被判死缓,后减为无期、有期,不得假释
2种人之外的罪犯,被判死缓,后减为无期有期,可以假释
数罪并罚
A罪:8种犯罪<10年 B罪:非8种罪<10年
数罪并罚>=10年,可以假释
A罪:8种犯罪>=10年 B罪:非8种罪无论几年
数罪并罚>=10年,不得假释
A罪:8种犯罪<10年 B罪:8种犯罪<10年
数罪并罚>=10年,不得假释
在假释考验期必须实行社区矫正
已执行刑期 考验期期限
有期徒刑
执行原判1/2以上,方可假释 先行羁押,可以1抵1
剩余考验期=剩余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
执行13年以上,方可假释 先行羁押,不予折抵
剩余考验期=10年
普通死缓 减为无期或有期
执行15年以上,方可假释 先行羁押,不予折抵
减为无期,考验期=10年
减为有期,考验期=剩余
例外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被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减刑,即不得缩短假释考验期
法 律 后 果
成功的假释: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失败的假释: 假释被撤销
发现漏罪
前罪和漏罪先并后减,已经经过的考验期,不算已经执行的刑期
可以再次假释
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不能撤销假释,只能另行起诉
又犯新罪
考验期内犯新罪,发现时间在所不问,都要撤销假释
对前罪和新罪先减后并,已经经过的考验期,不算已经执行的刑期
一般不得再次假释
考验期满后犯新罪,不能撤销假释,但可以成立累犯
违反规定
假释与数罪并罚 P203
前罪:有期徒刑+管制
后又假释,管制从假释考验期满后执行
又犯新罪,撤销假释,先减后并(有期与有期并),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剩余管制
假释与缓刑的比较
发生阶段
缓刑发生在审判阶段,宣告缓刑
假释发生在执行阶段,裁定假释
成功效果
缓刑期满,不在执行
假释期满,执行完毕
考验期内,发现漏罪
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不存在减的问题
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先并后减
考验期后,发现漏罪
都不能撤销,另行起诉
考验期内又犯新罪 期内或期满后发现
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不存在减的问题
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先减后并
考验期后,又犯新罪
缓刑不能撤销,也不能构成累犯
假释不能撤销,但可能构成累犯
追诉时效
期限
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
追诉期限5年
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满10年
追诉期限10年
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追诉期限15年
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死刑
追诉期限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超过20
共同犯罪中,对各共犯人分别计算各自的追诉时效
对想象竞合犯、牵连犯,按各罪分别计算追诉时效 如轻罪已过诉讼时效,而重罪未过,只按重罪追诉
计算
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一般指犯罪成立之日,而非既遂之日
实害犯,实害结果的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危险犯,实施行为之日就是犯罪之日
连续犯、继续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延长 不受限制
“公检法”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公检法”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中断 重新起算
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的追诉时效的中断,互不影响
牵连犯中,手段行为的追诉期限会被目的行为的犯罪中断而重新计算
前罪继续向前,后罪已经到期,只追诉前罪
追诉时效的中断与延长并存时,只适用延长的规定
后罪应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并有管辖权
分 则
分说概论
罪名
单一罪名
选择罪名
既可以概括使用,也可以分拆使用
行为对象不是一个对象时,也概括使用,不数罪并罚
对选择性对象之间的对象认识错误,按客观定
概括罪名
注意规定
假设取消这项条文,处理结论也应如此
常见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金融诈骗、盗窃等其他犯罪
挪用公款+潜逃→贪污罪
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按通谋之罪的共同犯罪处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前通谋→按事前通谋之罪的共同犯罪处理
法律拟制
假设取消这项条文,处理结论就不是如此
常见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聚众“打砸抢”→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携带凶器抢夺→抢劫罪
盗窃、诈骗、抢夺罪→抢劫罪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
为卖淫、嫖娼通风报信→窝藏、包庇罪
人 身 犯 罪
侵犯生命 侵犯身体
故意杀人罪 14周岁
安乐死,构成故意杀人罪
自杀自伤 问题总结
支配他人自杀、自伤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
教唆、帮助他人自杀
无罪
有罪(多数观点)
注意:过失致人死亡罪(单罚) xx罪(过失)致人死亡
教唆、帮助他人自伤
无罪
死亡、重伤的承诺无效
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实行犯
故意伤害罪
行为主体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主体是已满16周岁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主体是已满12周岁
行为对象
自伤自残不成立本罪,但战时自伤构成战时战时自伤罪
故意毁坏他人假肢、假牙、隐形眼镜等,没有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伤害行为 成立条件
主观心理具有造成轻伤的意图
客观行为具有造成轻伤的可能性
区分
故意杀人罪对死亡结果是故意心理 故意伤害罪对重伤结果是故意心理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对死亡结果是过失心理 过失致人死亡罪无故意杀人、伤害行为
不能因为行为人没有蓄意谋杀,就认为没有杀人故意,可能是临时起意
主观不计后果、不顾死伤,按照实际结果来定,属于概括的故意
罪数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是法条竞合关系
犯其他罪名同时又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想象竞合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只包括活体器官,不包括尸体器官
出卖者(器官提供者)不构成本罪
承诺问题
器官提供者 有无有效承诺
没有
18周岁以下承诺无效 事实错误,承诺无效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有
非法买卖,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合法捐献,则无罪
被组织者,既可以是多人,也可以是一人
组织行为包括招募、引诱、介绍行为
单纯购买者、器官接受者不构成本罪,但如有组织行为,则构成本罪
主观上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
遗弃罪
行为主体
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不限于家庭成员,扩大解释为扶助义务、救助义务
本罪是真正不作为犯。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方式,既有积极的举动,也有消极的静止
遗弃罪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区分
生命所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生命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行为人旅行义务的难以程度
侵犯性权利
强 奸 罪
行为结构:强制手段→使妇女无法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奸淫妇女
保护法益:性自主权
是否发生性交的决定权
性交具体条件的决定权
行为主体
单独直接实行犯只能是男子
妇女可以成为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共同犯罪
不是真正身份犯
实行 行为
暴力手段
胁迫手段
以恶害相通告“我对你施加恶害→产生恐惧→基于恐惧”
强奸罪的胁迫=抢劫罪的胁迫+敲诈勒索罪的胁迫
被害人有承诺,并不要求行为人知晓
其他手段
昏醉强奸
欺骗型强奸
事实错误会导致妇女的承诺无效,但动机错误不影响妇女的承诺
行为对象
已满14周岁
普通强奸
12周岁-14周岁
要求明知是幼女,从重处罚
不满12周岁
即使不明知,也推定明知,加重处罚
法定刑 升格条件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公共场所:多数人或不特定人可以进出的场所
当众强奸:明知能够为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知晓
二人以上轮奸
轮奸未遂。轮奸是情节加重犯,自身也有既遂、未遂问题
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造成幼女伤害
强奸致人重伤或死亡
必须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导致重伤或死亡结果 即指带着奸淫目的实施的暴力和奸淫行为
强奸行为与加重结果直接应有直接因果关系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死亡
只包括被害妇女,不包括前来阻挡的第三人
罪数
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拐卖罪
在其他犯罪中又犯强奸罪,数罪并罚
负有照护职责 人员性侵罪
行为主体
只有负有较稳定的照护职责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行为对象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女
行为方式
发生性交行为,不包括猥亵行为
被害人承诺无效
14-16周 岁的女性
面对负有照护职责的人
同意性交 承诺无效
同意性交,定本罪
强制性交,同时触犯,最终定强奸罪
同意猥亵 承诺有效
同意猥亵,无罪
强制猥亵,定强制猥亵罪
面对其他一般人
同意性交、猥亵 承诺有效
同意性交、猥亵,无罪
强制性交、猥亵,定强奸罪、强制猥亵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
保护法益:他人性自主权,主要为性羞耻心
行为主体为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
行为对象为已满14周岁的人,包括男性和女性
猥亵不满14的儿童,构成猥亵儿童罪
强奸女性,均构成强奸罪
强奸不满14的男童,构成猥亵儿童罪
强奸已满14的男性,构成强制猥亵罪
猥亵
一是直接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
二是强迫他人对行为人自己活第三人实施猥亵
三是强迫他人自行猥亵
四是强迫他人观看其他人猥亵
不包括偷看他人洗澡、做爱,不包括在公共场所露阴、手淫但不强迫他人观看
侮辱
与猥亵含义相同,是侵犯性羞耻心
与侮辱罪中的侮辱不同,侮辱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名誉
强制方法
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活其他强制方法,使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
强制猥亵、侮辱罪与强奸罪是包容评价关系
猥亵儿童罪
保护法益:儿童身心健康
行为主体:已满16周岁的人,包括男性和女性
行为对象
猥亵女童,不包括性交行为,否则构成强奸罪
猥亵男童,包括性交
被害人承诺无效
侵 犯 人 身 自 由
非法 拘禁罪
拘禁行为
只要非法剥夺了被害人的身体自由,就是非法拘禁,至于被害人有无意识到受到欺骗,在所不问
实施拘禁行为,就成立;实际剥夺了人身自由,就既遂
客观处罚条件:实际剥夺人身自由的累积时间达到12小时,或未满12小时但有其他严重情节
犯前款罪 致人重伤、死亡
导致加重结果的“因”是本罪的实行行为,因与果要有因果关系,注意介入因素
主观上对加重结果持过失心理。如果持故意心理,则不属于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
使用暴力 致人伤残、死亡
导致加重结果的“因”不能是本罪的实行行为,只能是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之外的暴力行为
将过失所为,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如果是故意所为,则与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
绑架罪 16周岁
保护法益:人质的人生自由和安全,不包括第三人的财产
成立绑架罪,不要求实施第二步勒索财物,但在实施第一步绑架时,必须具有实施勒索财物的目的
人质
就是押在手里,会使第三人担忧的人
成立绑架罪,要求有绑架到合格人质的可能性、危险性
成立绑架罪既遂,要求绑架到合格人质
区分
关键区分在于有无目的二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的目的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无目的二,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
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后者目的是出卖
绑架罪与抢劫罪,后者目的是向被绑的人勒索财物
绑架罪的成立
带着胁迫第三人的目的开始实施实力控制行为
绑架罪的既遂
带着胁迫第三人的目的实力控制了人质
没有实力控制,则是未遂
不是合格人质,则是未遂
238条第3款 注意规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行为方式
拘禁债务人亲属,向债务人索债
拘禁债务人, 向其亲属索债
这里亲属仅包括具有共同财产关系的亲属,向除此之外的亲友索债,构成绑架罪
拘禁债务人,向债务人本人索债
债务认定
扩大解释,包括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债务
如果债务没有事实根据,实质上非法占有,构成绑架罪
239条第2款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
绑架+杀害
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加重)
杀害结果:要求杀死人质。绑架罪可以是未遂,故意杀人罪必须既遂
杀害时间:从绑架着手到释放人质前
过失杀人,数罪并罚;杀人未遂,数罪并罚;放后杀人,数罪并罚
绑架+伤害
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加重)
不包括轻伤,对重伤是故意,对死亡是过失
客观上有伤害行为(具有造成重伤的可能性),主观上具有造成重伤的故意
伤害时间:从绑架着手到释放人质前
总结
绑架罪实行行为之外暴力
故意杀人
结合犯:绑架罪加重处罚
故意重伤
结合犯:绑架罪加重处罚
绑架罪实行行为
对死亡持过失心理
想象竞合,择一重
对重伤持故意心理
结果加重犯:绑架罪加重
要构成绑架罪承继的共同犯罪,需要有绑架罪的实行行为
拐卖妇女 、儿童罪
保护法益: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成年妇女放弃该法益,则不构成该罪
实行行为
绑架
实施了实力控制行为,就成立本罪
将妇女、儿童控制到手,就构成既遂
贩卖
前提:不存在绑架行为、实力控制行为
当贩卖是本罪的实行行为,实施了贩卖行为,就成立本罪;卖掉,就既遂
贩卖与赠与的区分
看收钱的数额,能否评价为将妇女、儿童作为商品的对家
将亲生子女当作商品出卖,既构成拐卖儿童罪,也构成遗弃罪,想象竞合
收买
带着出卖目的,实施收买行为,成立拐卖罪;买到手,就既遂
区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收买行为只有收买的目的
拐骗
带着出卖目的,实施欺骗行为,成立拐卖罪;卖掉,就既遂
区分:拐骗儿童罪的拐骗行为没有出卖的目的
法定刑 升格条件
结合犯
本罪+强奸罪=本罪加重处罚
本罪+引诱卖淫、强迫卖淫罪=本罪加重处罚
本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本罪加重处罚
结果加重犯
“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其家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伤亡结果与拐卖行为直接具有直接硬关系
主观上是过失,或为了实现拐卖目的的故意造成
被害人只包括被拐妇女、儿童和前来阻挡的亲属,不包括其他前来阻挡的第三人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既遂标准:买到手就既遂(不以出卖为目的)
原则上,收买罪+后罪,数罪并罚
例外:收买罪+拐卖罪=拐卖罪
“仙人跳”:收买人构成对象不能犯,无罪,不是本罪未遂
拐骗儿童罪
保护法益:家长的监护权和儿童的人身自由、安全。侵害一个,就构成本罪
拐骗:既包括实施控制手段(绑架、劫持),也包括欺骗
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的关系是A与A+B的关系
收买罪或拐骗罪+拐卖罪=拐卖罪
侵犯名誉权 侵犯人身权
侮辱罪
侮辱对象
必须特定具体。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不包括死人。但侮辱死人侵犯死者家属名誉的,构成侮辱罪
不包括单位。但侮辱单位侵害特定自然人明月的,构成侮辱罪
侮辱行为
暴力:指程度较低的有形力,不包括程度较高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
其他方法:非暴力方法,包括使用语言、文字、图像等
必须公然进行。指能为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知晓,但不要求被害人在现场
侮辱内容可以是真实事实,也可以是捏造的虚假事实
诽谤罪
诽谤对象
必须特定具体。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不包括死人。但诽谤死人侵犯死者家属名誉的,构成诽谤罪
诽谤行为
捏造虚假事实+公然散布
明知是捏造事实,故意公然散布
侮辱罪与 诽谤罪区分
侮辱罪的事实可真可假,诽谤罪只能是虚假事实
侮辱罪可以使用暴力,也可以非暴力;诽谤罪不能使用暴力
散布的事实不足以使人相信,不是诽谤,可能构成侮辱
侮辱罪诽谤罪都是告诉才处理。例外:侮辱国家领导人
诬告陷害罪 与诽谤罪区分
前者保护他人外部名誉;后者保护他人人身自由
前罪只要求捏造虚假事实;后者还要求捏造虚假犯罪事实(刑法)
前罪只要求公然散布;后者要求向公安、司法告发
诬告陷害罪
行为主体
已满16周岁的人
本罪是不真正身份犯。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真正身份犯
行为对象
他人必须是存在并且特定的
他人只包括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但诬告单位足以让司法机关怀疑某个自然人,成立本罪
实行行为
捏造事实,只是预备行为;事实诬告,才是实行行为。捏造事实不是必需环节
成立:向公安、司法机关实施告发行为 既遂:公司、司法机关收到诬告材料,准备启动调查程序
诬告内容
甲有A罪事实,乙因为误解而告发B罪事实,不是诬告
甲有轻罪事实,乙告发,公安机关不立案 乙为促使立案,告发甲犯同性质重罪,不构成诬告
甲的犯罪事实存在,乙告发时,在犯罪情节上有程度差异,不是诬告
主观是故意,要求有诬告目的。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检举失实,不成立犯罪
被害人承诺
诬告自己犯罪,不成立本罪。但为给犯罪份子脱罪而诬告自己,构成包庇罪
同意他人诬告自己,他人不成立本罪 教唆他人诬告自己,教唆者和诬告者都不成立本罪
刑讯逼供罪
行为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本罪是真正身份犯
未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侦查职责的人或合同制民警,是本罪主体 但超市报案、农村治安联防员不是 人民庭审员在参与庭审、履行职责期间是私法工作人员
行为对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警察在预审时实施刑讯逼供,成立本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
行为方式
刑讯+逼供
单独刑讯或单独逼供不构成本罪
刑讯指肉刑或变相肉刑。没有刑讯的诱供、逼供,不是刑讯逼供
主观是故意,要求有逼供目的,至于为公还是为私,在所不问
罪数
为了刑讯逼供而使用暴力,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致人伤残、死亡,是过失所为,拟制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如果是故意重伤、杀害,按照正常原则处理
暴力取证罪
行为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本罪是真正身份犯
行为对象
广义的证人,包括被害人、鉴定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也包括不具有作证资格的人、不知道案件真相的人,还包括年幼者、精神病患者
行为方式
暴力取证。使用胁迫、欺骗、测谎仪,不属于暴力取证
虐待被监管人罪
被监管人
刑事未决犯和已决犯、被行政拘留的人、被强制戒毒的人
体罚虐待
指体罚或虐待,而非仅限于体罚式虐待
实施性虐待,触犯强制猥亵犯罪的,想象竞合,这一重罪
侵犯 婚姻 家庭
重婚罪
已婚者
包括:法律婚姻+法律婚姻、法律婚姻+事实婚姻
不包括: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法律婚姻+同居
相婚者(事前单身者)
明着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即使合法妻子同意丈夫重婚,丈夫也构成重婚罪,是公诉案件
破坏军婚罪
行为人与军人配偶结婚或同居
一般人与军人配偶结婚
军人和其他军人配偶结婚
不包括军人和一般人配偶结婚,构成重婚罪
军人的配偶不以破坏军婚罪论处,如符合重婚罪,以重婚罪论处
此结婚包括事实婚姻。此同居包括公开、秘密同居,不包括通奸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以强奸罪论处”
概念
事实婚姻
二人公开同居,且以夫妻名义对外相称,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
同居
共同生活
通奸
没有共同生活
暴力干涉 婚姻自由罪
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不要求有特定关系
暴力
指程度较低的暴力,如捆绑、拘禁,但不包括极轻微的暴力
暴力程度达到重伤,与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
干涉
仅有暴力行为,没有干涉行为,不构成本罪
仅有干涉行为,没有暴力行为,不构成本罪
婚姻自由
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
不包括恋爱自由和分手自由
既包括强制甲与乙结婚,也包括强制甲与自己结婚
丈夫强制妻子跟自己离婚或不同意跟自己离婚,使用暴力,不构成本罪,构成虐待罪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
包括被害人自杀
虐待犯罪
虐待罪
行为主体和行为对象是家庭成员。扩大解释,可包括长年共同生活的管家、保姆和有事实婚姻的夫妻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
包括被害人自杀
虐待被监护 、看护人罪
行为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虐待罪与虐待被监管、看护人罪的行为对象是A与B的关系,是想象竞合关系
自诉案件
侮辱罪、诽谤罪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属于公诉案件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虐待罪
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则属于公诉案件
侵占罪
遗弃罪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
普通 罪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强迫劳动罪
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实行行为
直接强迫劳动
包括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
非法拘禁罪是剥夺人身自由
协助强迫劳动
遵守共犯从属性原理。实行者无罪,协助行为无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保护法益:居住者居住的安宁状态
是实害犯,不是危险犯。成立犯罪,要求造成实害结果,即现实的侵害了居住者的居住安宁状态
行为方式
作为方式:身体非法侵入
不作为方式:合法进入,拒不退出
财 产 犯 罪
非法占有目的
取得型犯罪
转移占有
犯罪人转移占有
手段暴力程度
抢劫罪
抢夺罪
盗窃罪
被害人转移占有
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
不转移占有
侵占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基本原理
保护法益:首先是所有权,其次是占有事实
既保护合法占有,也保护非法占有
保护非法占有时,非法占有必须是平稳占有
合法占有>所有权>非法占有
行为对象
财物
包括无体物、虚拟财产、违禁品、债权凭证、不动产
不包括人的身体。但从身体分离出来的器官、血液,属于财物
财产性利益
主要指债权
虽然是无形的,但也要去现实存在,要去在行为时就存在
数额
数额较大(2000左右)
完整保护(所有财产犯罪)
数额不大(银行卡、欠条)
有限保护(抢劫罪、特殊类型盗窃、多次抢夺、多次敲诈勒索)
数额很小(100左右)
不予保护,再特殊也不保护
非法占有目的
排除意思
指终局性排除占有人占有,将财物转为自己占有的意思
缺少排除意思,也即具有返还意思,不构成盗窃罪
两种不具有返还意思
虽有返还意思,但妨害主人对财物的使用价值很严重
虽有返还意思,但这种返还具有非法目的
利用意思
缺少利用意思,就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不要求完全遵从财物的正常用途
既包括为行为人本人占有的目的,也包括为第三人占有的目的
侵 占 罪
行为结构: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
行为对象
代为保管物
扩大解释,指委托保管物,包括出借物、担保物
有些保管、借用病没有形成对财物的占有,不构成侵占罪,如现场临时保管,借手机打电话
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管理的财物
肯定说:构成侵占罪
否定说(多数说):不构成侵占罪
基于合法原因委托管理的财物,是侵占罪的保护对象
遗忘物、埋藏物
扩大解释,指非自愿而脱离占有的财物
拒不返还,则构成侵占罪
行为方式
行使了财物的所有权,分为作为和不作为方式
针对特定物,行使所有权的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方式
针对种类物,行使所有权的方式只有不作为方式(拒不返还)
盗 窃 罪
行为结构: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
成立条件 破坏他人占有
事实上 占有
指财物在主人的实际控制范围之内
空间距离
占有财物,不要求随身携带,可以保持一定距离
先判断主人是否在占有,然后判断行为人是否在占有
一旦主人占有,即使行为人在持有,视为对主人占有的辅助者
短暂遗忘
处于实际控制范围内,不改变主人的占有事实
行为人不构成侵占罪,不属于侵占遗忘物
占有转化
特定场所的财物,主人丧失占有,转化为场所管理者占有
条件:场所特定、人员流动不大、有明确管理人 如出租车。但火车公交车不能转化
上下占有
上级所有,下级有无占有,看上级对下级的授权大小
上级对下级比较信赖,充分授权,下级享有独立处分权,表明下级在占有财物
共同占有
一方处分,侵犯另一方的占有,构成盗窃罪
封缄物占有
打开封缄物,取走内容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
将封缄物整体据为己有,不打开,也不归还,构成侵占罪
存款的占有
存款人占有债券
银行占有现金,存款人没有占有
观念上占有
虽然财物处于主人实力控制范围外,但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可以推知有人在占有该财物
占有意思
无论是事实占有还是观念占有,都需要有占有意思 如果行为人只是客观上占有财物,但主观上没有占有意思,不属于在占有财物
当占有事实有些松弛时,占有意思对占有事实可以起到补充作用
占有意思不要求特别声明,可以推定存在
死者占有
否定说
肯定说
折中说 多数说
当场杀,当场拿,定盗窃;当场杀,过后拿,定侵占
第三人,任何时候拿,都定侵占
家里杀,家里拿,定盗窃
平和手段
盗窃罪,是对物平和手段,对人没有危险 抢夺罪,是对物暴力,夺取财物,对人有危险 抢劫罪,是对人抱你,压制人的反抗
既遂条件 建立自己占有
取得型财产犯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既遂标准是取得控制财物,即将财物置于自己实际控制范围之内,排除他人支配的可能性。刚取得财物就被抓捕,表明取得控制尚未达到平稳状态,不是既遂,是未遂
空间上,不要求盗窃者持有,可以保持相当距离,只要处于实际控制范围即可,如置于隐蔽地点
财物大小
财物很大,转移出场所才是既遂
财物很小,藏于身上或藏于场所隐蔽处,就是既遂
司法解释特殊规定
即使行为人没抢到财物,只要造成被害人轻伤,构成抢劫罪既遂
因果关系
行为人取得财物,必然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
被害人财产损失,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取得财物,未遂
盗 窃 罪 的 特 殊 类 型
多次盗窃
2年内3次以上
基于同一个盗窃犯意,在同一地点连续针对多个被害人实施盗窃,属于一次盗窃
不要求每次盗窃行为都成了盗窃罪,更不要求都成立盗窃罪既遂
入户盗窃
户指相对隔离的家庭生活场所
入户时应具有非法目的,但不限于盗窃目的
合法入户,在户内临时起意盗窃,不属于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
包括性质上的凶器和用法上的凶器
不要求显示,更不要求使用,如果对人使用,就属于抢劫了
携带凶器的状态,要去具有对人使用的意图,如防止主人抓捕
扒窃
要求在公开场合,即不特定人出入的场合,包括公共交通工具上
盗窃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随身,不要求贴身
不要求秘密性,公开扒窃也可成立盗窃罪
数额
主客观相一致
盗窃罪:较大2000左右,巨大3万左右,特别巨大30万以上 诈骗罪:较大3000以上,巨大3万以上,特别巨大50万以上
客观>主观,按主观定
客观 <主观,客观的既遂(或无罪)+主观的未遂
盗窃、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未遂数额上未获得的数额,是欲骗数额减去获得数额,不是欲骗数额
数额不大 有限保护
犯罪成立条件:主观上有盗窃、抢劫这类财物故意;客观上有盗窃、抢劫到这类财物的可能性
犯罪既遂条件:盗窃、抢劫到这类财物
违禁品数额
财物价值包括积极价值和消极价值
参考其非法交易的价值数额 (行情价)
犯罪所得数额
犯罪所得数额(既遂数额)不受事后影响,“主观认识”是指行为时的主观认识
犯罪所得数额不受行为人时候主观价值评价的影响,也不受其事后处置行为的影响
犯罪所得数额以犯罪时为准。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以犯罪后案发时为准
犯罪所得数额不能扣除犯罪投入成本
盗窃+后行为
销赃
是否欺骗买家
未欺骗,则销赃不罚
欺骗,构成诈骗罪(侵犯了新的法益)
毁坏,不罚
违禁品且持有/出售,数罪并罚
欲盗普通,实盗违禁,并持有/出售,数罪并罚
抢夺罪
行为结构:对物实施暴力→对人又危险
对物暴力
不能对人暴力,否则就是抢劫罪
对物暴力要求对人具有危险性,否则就是平和手段,构成盗窃罪
一般而言,当被害人紧密占有财物时,夺取财物的手段就具有人身危险性
携带凶器 抢夺定抢劫
凶器
性质上的凶器
用法上的凶器
该物品的杀伤力大小
一般人对该物品的畏惧感大小
携带
不要求随身携带,可以让第三人携带
不要求显示凶器,可以藏在包里;也不要求向被害人暗示有凶器
要求有随身使用的可能性
要求有对人使用的意图
判断有误对人使用的意图,考察该物品平日被携带的可能性
飞车抢夺定抢劫的情形
夺取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
逼挤、撞击或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早层轻伤以上后果的
抢夺行为同时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定抢夺,加重处罚
抢 劫 罪
保护法益:首先是财产权,其次是人身权
行为结构: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为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行为对象
人身对象
包括财物的占有者、占有的辅助者、财物的保护者(具有保护意思和保护行动的人)
不包括无关的第三人
财产对象
包括有形财物和财产性利益
包括数额不大的财物,如银行卡、存折、欠条
行为方式
暴力
要求足以压制对方反抗
胁迫
以恶害相通告,是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足以是对方不敢反抗
要求以暴力想胁迫,不包括以非暴力的恶害相通告
不要求行为人真正具有加害能力和加害意思。只要行为人的威胁使被害人以为行为人会实现
其他方法
昏醉抢劫
是对方不知反抗
被害人自己陷入昏醉,行为人单纯利用,仅成立盗窃
拘禁抢劫
使对方不能反抗
成立条件 强制手段
带着劫财的目的而实施的强制手段
不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或不是带着劫财目的实施的强制手段,不成立抢劫罪
既遂条件
被害人因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
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是抢劫到第二档的财物;或没抢到,单导致被害人轻伤
在认定既遂数额时,不应考虑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成本
事后 转化抢劫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定抢劫”
三个轻罪
一个行为能否转化为抢劫,需要符合两点
该行为具有财产犯罪属性
该行为符合三罪的构成要件
三罪要求着手实行,但不要求既遂。三罪在预备阶段不转化为抢劫
三罪针对的财物,一般要求数额较大,但如果之人轻微伤或更严重伤害,则不要求数额较大
三个目的
为窝藏赃物目的的前提:已经取得了财物
为抗拒抓捕目的的前提:有真正的抓捕者
实行行为
当场
要求三罪和使用暴力之间在时间上相隔不是很久,而不是空间上相隔多远
使用暴力或 以暴力威胁
行为人以施加暴力相通告
对象不限于被害人,包括其他抓捕人、妨碍人,但不包括动物,也不包括施暴者自己
对象错误,不转化,并罚
打击错误,转化
具体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
程度要求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
以摆脱方式抗拒抓捕,暴力程度较小,未造成轻伤的,不转化
两种抢劫
临时起意、直接升级的抢劫,属于正常的抢劫 事后转化的抢劫,属于法律拟制来的抢劫
直接升级的抢劫,行为人是为了继续取得财物 事后转化的抢劫,行为人是为了三个目的
前三罪是否取得财物成为判断的关键。如果已经取得财物,就不存在直接升级抢劫的问题
如果尚未取得财物,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目的 既为了取得财物,也为了抗拒抓捕,优先认定为了取得财物,定直接升级的抢劫
选择题中,转化抢劫既构成前一罪,又构成转化抢劫,直接升级抢劫,仅构成抢劫
转化抢劫的共犯
事后转化抢劫=前提事实(前罪)+实行行为(暴力) 前罪类似一种身份,只有具有身份才能构成转化抢劫的实行犯
一人单独盗窃,另一人事后参与P273
二人共同盗窃,一人实行,另一人帮助
一人使用暴力转化抢劫
另一人是否转化,判断:知情+参与
14周岁至16周岁对转化抢劫不负责,是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但对携带凶器抢夺和聚众打砸抢仍要负责
法 定 刑 升 格
入户抢劫
户
指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住所
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商店、无人居住的新房不算户
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居住,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以购物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认定为户
目的
必须带着实施人身或财产犯罪的非法目的入户
合法入户,在户内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的抢劫
行为
必须在户内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主观认识
必须认识到他人的“户”
转化抢劫
入户实施三罪,为了三个目的,在户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转化为抢劫,同时认定为入户抢劫
在户外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但不认定为入户抢劫
在公共交通 工具上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
不含小型出租车
不具有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可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
单位班车、校车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上
既包括处于运营状态的,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
不包括未运营的针对司售、乘务员实施抢劫
转化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三罪,三目的,一行为,转化抢劫,同时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在户内、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但不属于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抢劫对象必须是经营资金,仅抢银行办公用品不属于,抢大厅储户不属于
抢劫运钞车,视为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多次抢劫
指抢劫3次以上
基于同一个抢劫犯意,在同一地点连续针对多个被害人实施抢劫,属于一次
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 适用于事后转化抢劫
指抢劫罪的实行行为致人重伤、死亡
行为与故意或目的同时存在原则,因果关系
其他行为导致重伤、死亡需单独定罪
人
最初的被害人(财物的主人)
前来阻止抢劫的人
打击错误
指抢劫的实行行为过失致其他人重伤死亡
强奸罪、绑架罪的人只包括被害人——人身犯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人包括被害人和前来阻止的亲属
冒充 军警 人员 抢劫
要求足以使一般人相信是军警,要考察师傅穿军警制服、携带枪支、出示军警证件等
仅穿类似军警服装或仅以言语宣称是军警人员但未携带枪支、也未出示证件的,一般不足以使人相信
包括交警、军人冒充警察,军警人员利用自身身份抢劫,不认定为冒充
持枪抢劫
枪须是真枪,不要求实弹,但不包括仿真枪
枪须相被害人使用或显示
携带枪支抢夺,定抢劫,不属于持枪抢劫
犯三罪,为了三个目的,当场使用枪支,定抢劫,属于持枪抢劫
只要带着枪支实施了抢劫,就构成持枪抢劫 只要开枪或使用枪胁迫对方,就构成持枪抢劫既遂
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对象认识错误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不影响法定刑升格
抢劫罪 绑架罪
主观目的不同
抢劫罪,行为人带着向A要钱的目的劫持了A
绑架罪,行为人带着向B要钱的目的劫持了A
是A与B的中立关系,可以想象竞合,因为绑架罪受人身犯罪,抢劫罪是财产犯罪
罪数
先抢劫,后绑架,数罪并罚
先绑架,后抢劫,择一重罪
敲诈勒索罪
行为结构:实施恐吓行为→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啊对方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成立条件 实施恐吓行为
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恶害的内容既可以是违法内容,也可以是合法内容
恶害内容要能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必须以对方相信该恶害内容为前提 重大恶害:生命、身体健康、人身自由、财产、名誉 与生活中谈条件相区分
既遂条件 基于恐惧交付
恐吓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否则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
与抢劫罪
区分:被害人意志自由被剥夺的程度不同。抢劫罪完全剥夺;敲诈勒索罪没有完全剥夺
抢劫罪,被害人没得选,只好给 敲诈勒索罪,被害人有得选,最好给
与行使权利
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请求权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恐吓行为
请求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但请求数额有无法律依据,双方存在争议,这种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有无依据不确定,实施恐吓而非走法律途径,推定有非法占有目的
与诈骗罪
相同点:被害人都是基于有瑕疵的意思而处分财物
区分:意思表示瑕疵的原因不同。杂诈骗罪是被骗,敲诈勒索罪是被迫
当通告的内容既是虚假的,又是让人恐惧的,则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行为人转告虚假恐吓信息(即使不存在第三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构成诈骗罪
诈 骗 罪
行为结构:欺骗行为→对方产生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遭受财产损失
欺骗行为
欺骗对象:财物和财产性利益
不确切的期待数额不能作为犯罪数额,如讨价还价,但签合同是成交价
欺骗内容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只能就事实判断进行欺骗。就价值评价进行欺骗,不构成诈骗罪
如夸大功能,不是欺骗;没有该功能,欺骗有,构成欺骗
欺骗方式:虚构事实是作为的欺骗。隐瞒真相是不作为的欺骗,关键看有无告知真相的义务
欺骗类型
是对方从无到有产生认识错误
利用对方已有的认识错误
有告知真相义务,只要不告知,单纯利用,强化利用,均构成诈骗罪
无告知真相义务
单纯利用,不构成诈骗罪
通过积极作为方式强化已有认识错误,构成诈骗罪
欺骗程度:足以使一般人相信
认识错误
受骗者只能是有意思自治能力的人。欺骗幼儿、精神病患者的财物,成立盗窃罪
机器不能成为诈骗的对象
遭受损失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有遭受财产损失的可能性 成立诈骗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实际遭受财产损失
被害人财产损失判断:算个别帐,不算总账。即考虑被害人处分财物的目的是否实现“这笔钱是否花冤枉了”
与盗窃罪1
区分: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客观上上要有处分行为,主观上具有处分意识,缺一不可
处分行为
无,定盗窃罪
有
处分意识
无,定盗窃罪
有,定诈骗罪
处分行为 处分占有
诈骗罪,由被害人实施转移占有 盗窃罪,有犯罪人实施转移占有
调虎离山属于盗窃
商品买卖,已经交付,然后调包,属于盗窃;尚未交付,进行调包,属于诈骗
欺骗对方,让对方出借并处分占有,属于诈骗罪。关键看是否处分了占有
同意暂缓行使债权、履行债务,是否是处分行为
暂缓具有临时性当场性,多数认为不是处分,少数认为是处分
暂缓具有较长时间(如明日付款),是处分行为,不还,定诈骗
处分意识
要求事先意识到自己在占有财物,要求意识到财物的现实存在
做题方法
种类错误
没有处分意识,定盗窃
数量错误
整体处分(论斤卖),定诈骗罪
单个处分(论个卖)
有处分意识,定诈骗罪
无处分意识,定盗窃罪
种类错误,定盗窃;缺斤少两,定诈骗;加塞财物,定盗窃
处分资金属于单个处分(论个卖),处分资金的处分意识,要求意识到具体金额
与盗窃罪2
诈骗罪中,受骗人与处分人必须是同一人,但受骗人与受害人不要求是同一人
区分:受骗人有无处分受害人财物的权利地位。有,定诈骗罪;无,定盗窃罪
保姆具有处分主人衣服、旧电脑、就冰箱的权利地位
诈骗罪 盗窃罪 侵占罪 的区分
一开始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有
是否存在转移占有
有
犯罪人实施转移,定盗窃罪
被害人实施转移,定诈骗罪
无
是否存在转移占有
有,定盗窃罪
无,定侵占罪
电力问题,电话、网络问题,逃单行为(霸王餐)P292
注意:开始无逃单想法,吃完偷溜,多数观点认为不构成盗窃罪
诈骗罪 盗窃罪 侵占罪 的联系
销赃行为
骗免除返还义务
先偷后骗
债权债务关系
P293 P294
注意:一份好处、一份损失,没必要数罪并罚,择一重,一般而言,盗窃罪比诈骗罪处罚更重
职务侵占罪
行为主体
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
涉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要判断是否从事公务,不从事公务才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物,定职务侵占罪 但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物,定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财产犯罪(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背信罪(违背信任)
职务是指具有一定管理权限的职务,纯粹的体力性劳动,没有管理权限,只是机械执行,不属于这里的职务
利用是指实质的利用而非形式的利用,即要求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 而不是仅利用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容易进入作案场所
故意毁坏财物罪
既包括物理上的损毁,也包括效用上的丧失
即使物理上没有损毁,效用没丧失,但所有权人丧失占有,也构成毁坏(行为人也没有占有)
即使物理上没损毁,效用没丧失,但财物的主观价值丧失,也构成毁坏(社会一般人标准)
数额较大指5000元以上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行为人挪用单位资金后,故意不归还,转化为职务侵占罪
对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挪用特定款物罪
本罪是单位犯罪,但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行为方式:单位改变特定款物的专用用途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本罪是不作为犯罪
成立本罪的前提: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从宽处罚条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的,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含义
安全
指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心理恐慌
公共
多数人或不特定人,指危险的危及范围无法预料、具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
虽然死亡人数有三人,但危及范围非常确定,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虽然死亡人数只一人,但危及范围随时会扩大,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危害
产生危险是犯罪成立条件;导致实害结果是犯罪既遂条件
危 险 方 法 型 犯 罪
放 火 罪
五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成立条件:造成具体危险;既遂条件:造成实害结果
重点三罪: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重点三罪与 故意杀人罪
放火,危害了公共安全,对死亡持过失,定放火罪(过失)致人死亡
放火,危害了公共安全,对死亡持故意,定放火罪(故意)致人死亡与,想象竞合
放火,无危害公共安全,对死亡持故意,定故意杀人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包括毒害性物质,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其他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有害物质,如将患狂犬病的狗丢弃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的性质:必须是具体危险(现实紧迫),不是抽放危险
危险的内容:限于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
危险的样态:危险的危及范围无法预料、具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
危险的程度:要达到与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相同程度
适用顺序:如果符合其他犯罪,优先认定其他犯罪,本罪是补充罪名
司法 解释
在多人通行的场所私拉电网
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器材
破坏矿井通风设备
在具有瓦斯爆炸高度危险下,令多人采煤
邪教组织人员自焚、自爆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
危险驾驶
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
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撞
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
如危害公共安全 可以定以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
破 坏 型 犯 罪
破 坏 交 通 工 具 罪
破坏对象
汽车扩大解释,包括大型拖拉机;包括公共汽车、私家汽车、缆车
关键看该交通工具的使用是否涉及公共安全
是否正在使用或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使用范围涉及公共领域,但不限于公路
本罪是危险犯,要求足以发生倾覆危险
一般来说,破坏的越厉害,危险越大,但如果破坏得过于厉害,就可能没有危险了
成立条件:足以产生倾覆危险(产生具体危险) 既遂条件:造成实际危害结果
不要求直接作用于交通工具,也可间接。如公路上方铁钉,既构成本罪,又构成下罪,想象竞合,择一重到店补胎,不告知,构成不作为的诈骗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其他
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
扩大解释:毁坏设施本身,丧失应有的功能,但不限于物理性毁损
本罪基本原理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相同
交 通 型 犯 罪
交 通 肇 事 罪
成立条件 基础刑 3年以下
行为主体:不限于驾驶者
行为地点:公共交通领域。驾校、停车场不属于公共交通领域,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肇事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不含轻伤。如故意闯红灯,过失致人死亡
实 害 结 果
死亡1人
重伤3人
重伤1人,并有严重情节(酒驾、毒驾、无照驾、严重超载、肇事后逃逸) 这里的肇事后逃逸被作为成立条件,就不能再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肇事后逃逸
因果关系
运用客观归责原则,实害结果必须是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不能将行政法的违法等同于刑事违法,不能将行政法的责任等同于刑事责任
如“禁止驾驶未年检的车辆”要防止的是,因车辆故障导致交通事故
“肇事后逃逸” 法定刑升格条件一 3-7年
指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行为人需要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否则不能认定为逃逸
“因逃逸致人死亡” 法定刑升格条件二 7-15年
指因逃避救人义务而导致人死亡,是不作为犯罪
前提是,要有救人义务的能力或可能性
如为了躲避家属报复或现场群众殴打,公安机关自首,不成立“逃逸” 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也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因果关系
要求死亡结果与不作为(逃逸)有因果关系
前因一果
死亡结果只与前面肇事行为有因果关系
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属于肇事后逃逸
二因一果
死亡结果与前面肇事行为,后面不作为均有因果关系
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三因一果
死亡结果与前面肇事行为,后面不作为,后面介入因素均有因果关系
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无法查明死亡时间:死得越早对大家越有利
主观要件
要求知道自己肇事了
对逃逸不救助,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以为死了,实际没死)
等价性
单纯逃逸,相当于遗弃罪程度,定因逃逸致人死亡
隐藏伤者,排除他人救助可能性,达到不作为杀人程度,定故意杀人罪,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体系地位
主流观点 前提条件说
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前提是 前面肇事行为已经成立交通肇事罪
少数观点 非前提条件说
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 不要求前面肇事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
共 犯
共同过失肇事,构成交通肇事罪
监督过失
指挥过失
指 使 逃 逸
原则上,同时构成遗弃罪的教唆犯和窝藏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司法解释 特殊规定
4类人:单位主管人、车辆所有人、承包、乘车人
肇事后,4类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因逃逸致人死亡,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本罪(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是法条竞合关系,(但3个重伤时不竞合),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定本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事故
工地撞死人,定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导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是法条竞合关系,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不报、谎报 安全事故罪
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货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如果严重后果已经造成,不存在扩大的可能,没有抢救的必要,只是单纯隐瞒,不构成本罪
危 险 驾 驶 罪
情形: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校车客车超员或严重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这里的道路不限于公共道路,只要是有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存在的道路即可(区分交通肇事罪)
不要求二人以上才能构成追逐竞驶,单个人也可以追逐竞驶
醉驾是比酒驾更严重的程度,要求80毫克/100毫升。没有达到醉驾程度,不构成本罪
毒驾不构成本罪,但若达到放火罪的程度,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罪是危险犯,要求产生一定的公共危险,才成立犯罪
主观认识,只要求认识到自己处在酒精麻痹状态,不要求认识到含量达到80mg/100ml
紧急避险,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罪不是真正身份犯,本罪可以成立教唆犯、间接正犯
危险驾驶行为 的罪名区分
危险达到放火罪程度
故意: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未达到放火罪
故意:定危险驾驶罪
过失: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行为 的罪数关系
危险驾驶罪 与交通肇事罪
一个危险流,重罪吸收轻罪,最终只定交通肇事罪
两个危险流,数罪并罚(如醉酒+闯红灯)
危险驾驶罪与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一个行为,想象竞合,择一重,定以危险方法
两个行为,数罪并罚(如醉酒+横冲直撞)
危险驾驶罪与 运输类犯罪
运输假币罪、运输毒品罪
一个行为,想象竞合,择一重,定运输毒品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
背景条件: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
行为主体 行为方式
乘客打司机、抢方向盘
司机打乘客
同时触犯寻衅滋事罪、交通肇事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劫持航空器罪
行为对象: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
既可以是民用,也可是军用、警用
意味着会危及公共安全 不限于飞行中
机上人员安全
地面人员安全
行为方式:暴力、胁迫活其他方法,要足以压制反抗
劫持船只、汽车罪
劫持火车,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恐 怖 型 犯 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恐怖组织有政治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无政治目的
成立本罪要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不要求实施恐怖活动
同时触犯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帮助恐怖活动罪
仅限于物质性资助,不包括精神性资助
帮助行为被正犯化
不遵循共犯从属性原理
可以成立教唆犯、帮助犯
既遂:提供的资助被恐怖组织接受,不是资助的恐怖组织实施了恐怖活动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也是帮助行为正犯化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预备行为正犯化,成立独立的预备罪,可以成立教唆犯、帮助犯
为实施本罪而进行的预备,如果具有现实的危险 (只要求抽象缓和,不要求现实紧迫),则构成本罪的预备犯
枪 支 类 犯 罪
枪支
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具有较大杀伤力的气枪。射击气球的玩具枪不是真枪,弓弩不是枪支
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大口径武器,可认定为枪支,如土炮,大炮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 、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本罪是危险犯,成立本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既遂标准是实际取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
骗取行为,不构成本罪,可成立诈骗罪。抢劫行为,可定抢夺
非法持有、 私藏枪支、 弹药罪
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实际占有或控制枪支、弹药,非法替他人保管,也属于非法持有
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私自藏匿且拒不交出
非法持有与非法储存的区分:非法持有是少量;非法存储是大量
区分非法携带,指置于实际控制之下,进入公共场所,既可以是不符合配备的人,也可以是符合的
不能认为没有上缴才构成犯罪 只要维持非法持有状态,就构成持有型犯罪;只要不维持非法持有状态,就不构成持有型犯罪
非法出租、 出借枪支罪
行为主体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位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和单位
行为 方式
出租,在一段期限有偿给他人使用。如果永久性有偿转让,则属于非法买卖枪支罪
出借,在一段期限无偿给他人使用。包括永久性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即包括赠与
司法解释:将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以本罪论处;接受者,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
丢失枪支不报罪
行为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猎人不属于本罪主体
丢失:指非自愿失去对枪支的占有控制,包括遗失、被盗、被抢
本罪的行为是不报告,是真正不作为犯。存在共犯现象
主观要求故意。但对造成严重后果,不要求行为人有认识,只要求有认识可能性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存储危险物质罪
买卖,既包括卖,也包括买
买,既包括为卖而买,也包括为自用而买
买卖的方式,包括钱物交易、物物交换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以分拆使用 如果产生认识错误,看客观
安 全 生 产 领 域 犯 罪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本罪是过失犯罪,要求造成实害结果
危险作业罪
本罪是故意犯罪,要求造成具体危险
重大责任事故罪
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事故
工地撞死人,定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导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是法条竞合关系,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不报、谎报 安全事故罪
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货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如果严重后果已经造成,不存在扩大的可能,没有抢救的必要,只是单纯隐瞒,不构成本罪
经 济 犯 罪
生 产 、 销 售 伪 劣 商 品 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金额
达到5万,构成既遂
未达5万,是未遂
销售金额是0,货值金额达到15万,定本罪未遂
销售金额不满5万,(销售*3)+货值=15万,定本罪未遂
生产、销售八个具体罪名的产品,不构成该罪的,如销售金额在5万以上,定本罪
同时构成八个具体罪名和本罪,择一重
本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
本罪罪名均可由单位构成
食品犯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成立条件:抽象危险
指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如:瘦肉精、工业酒精、工业用猪油、地沟油、禁用农药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成立条件:具体危险(现实紧迫)
指不符合安全标准,未达到毒害性(病死、死因不明、检疫不合格的肉)
如:超过保质期、包装被污染、严重超标农药残留
注意假药、劣药的包容评价关系;有毒有害、不符合标准的包容评价关系
药品犯罪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成立条件:抽象危险(行为犯)
假药:成分不符、非药冒充真药、变质药品、适用症超规定范围
具有伤害人体健康或延误诊治的危险性
民间中医配方加工的有效药品,不属于假药 未经批准,进口有疗效的仿制药,不属于假药
提供,指药品使用管理单位及人员,明知是假而提供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成立条件:造成实害结果(实害犯)
劣药:含量不符、被污染、超过有效期、擅自加防腐剂
提供,指药品使用管理单位及人员,明知是劣而提供
妨害药品管理罪
成立条件:具体危险犯,要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对象:禁用的药品、未获批的药品、虚假证明注册、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非法经营罪
成立条件:行为犯
生产、销售非药品原料
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
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从非法渠道获取药品后销售
假、劣,定假、劣罪
不属于假、劣,行政处罚,不定非法经营
管理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的人
出于医疗目的,非法贩卖,定非法经营罪
出于牟利目的,非法贩卖,定贩卖毒品罪
走 私 犯 罪
走私
国家允许的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国家禁止的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 口的货物、物品罪
双向禁止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仿制品罪
单向禁止
只禁出口: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
只禁进口:走私废物罪
注意包容评价:具体禁止——一般禁止——普通
走私普通 货物、物品罪
变相走私
指变相偷逃海关关税,方式是,将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一般的走私不要求非法牟利目的,但该种走私要求具有非法牟利目的,如来料加工无法复运出境
来料加工的原材料因质量问题不可能复运出境或没有任何经济价值和必要性复运出境,然后在境内销售,未补缴关税,不构成走私罪,达到逃税罪标准的,定逃税罪,但不能享受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
间接走私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
在境内运输、收购、贩卖走私物品
对间接走私不再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走私禁止进出口 的货物、物品
走私方向:6个双向禁止,3个单向禁止
走私武器 、弹药罪
弹头、弹壳
能够使用的,定走私弹药罪
报废或无法组装,但不属于废物,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被鉴定为废物的,定走私废物罪
题目没有交待,则默认是能够使用的
仿真枪
有杀伤力,达到真枪程度,定走私武器罪
有杀伤力,未达真枪程度,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无杀伤力,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妨害对公司、 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非国家工作 人员受贿罪
本罪主体身份是普通单位的工作人员 受贿罪主体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
本罪不管是索取贿赂,还是收受贿赂,都要去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贿罪索取贿赂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有收受贿赂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 只要求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实际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对非国家工作 人员行贿罪
行贿罪与本罪都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唯一承认的类推解释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行贿罪规定,本罪无,但类推本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家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要求谋取的是不正当的商业利益
外国公职人员、国家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的 如果发生在我国境内,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行为
将盈利业务交由亲友进行
明显高价采购,明显低价销售
向亲友采购不合格商品
本罪与贪污罪可以想象竞合,择一重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破 坏 金 融 管 理 秩 序 罪
货 币 犯 罪
伪造货币罪
方式
用假材料制造假币
用真材料制造假币,并对真材料完全翻新,不保留原真币的基础
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的手段,拼凑假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来论(如一半真一半假)
只包括正在流通的货币,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并使用,定诈骗罪
包括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即使在我国不能自由兑换)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中的假币均指伪造的货币,不包括变造
变造货币罪
方式:用真币材料制造假币,且保留原真币的基础(小修小补)
出售、购买 运输假币罪
出售,指有偿转让,条件是对方知道是假币,否则构成使用假币罪
出售方式:包括用假币换取真币、用假币换取实物
购买,指有偿取得假币。注意不能犯的情形
运输
要求为了出售而运输。为了自己用而运输,构成持有假币罪
运输限于国内运输。出入过(边)境运输,构成走私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
使用
指将假币作为真币投入流通领域
对人使用
要求对方不知情
用假币进行交易,属于使用假币
将假币单向交付对方,属于使用假币(如赠与)
没有交付使用而只是显示,不是使用假币
对机器使用
指自动售货机、自动存取款机
使用假币罪,有些同时触犯诈骗罪,有些没有触犯诈骗罪 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不是法条竞合,但可以想象竞合
不是将假币当货币来使用,不是这里的使用假币
不是通常的货币使用方式,不是这里的使用假币(如将假币仍在马路上)
使用假币罪,交易对方不知是假币 出售假币罪,交易对方知道是假币
货币犯罪 罪数总结
伪造+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罪
仅针对自己伪造的货币而言
出售、购买 运输假币罪
是选择性罪名,每个行为都实施了,只定一个完整罪名,即使对象不同意,也不数罪并罚
购买+使用,只定购买假币罪。是串联关系
出售/运输+使用,数罪并罚。是并联关系
使用假币罪
盗窃普通,实际假币,又持有、使用,定盗窃罪和持有、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在自动存取款机,存入假币,取出真币,定盗窃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非法性:未经批准
公开性: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公众性:不特定对象。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不属于 但明知亲友、单位内部人员又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而放任的,属于
存款性:吸收存款是想用于放贷等金融活动 如果用于正当的生产经营,属于吸收资金,不属于吸收存款
洗 钱 罪
7中上游犯罪
毒品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
走私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所处分则的所有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不仅包括具体罪名,还包括以该组织为主体实施的各种犯罪,如绑架、抢劫罪等
贪污贿赂犯罪
包括挪用公款罪,不包括职务侵占罪
注意
三个纯正自然人犯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单位实施三罪,按单位领导个人构成该三罪,是洗钱罪的对象
不包括合同诈骗罪,该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
上游犯罪的确认
只要求在事实证据上确认,不须经法院判决有罪才算确认
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上游犯罪 认识错误
洗钱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是这七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行为人在七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间产生认识错误,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
本罪与上游犯罪 的帮助犯的区分
有事先通谋,属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
无事先通谋,属于洗钱罪
期待可能性的例外:对“自洗钱”按照洗钱罪处罚
没收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上游犯罪无被害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上缴国库
上游犯罪有被害人,返还被害人,犯罪所得的收益上缴国库
高 利 转 贷 罪
本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仍有向银行还本付息的意思 贷款诈骗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向银行还本付息的意思
贷款时没有转贷牟利目的,正常贷款后产生转贷牟利目的并转贷,不构成本罪
变相高利转贷
开始就有转贷牟利目的,表面上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 但又将自由资金高利借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认定为本罪
开始就有转贷牟利目的,高利借贷给名义上有合资合作关系 但实际并不参与经营的企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认定为本罪
骗 取 贷 款 罪
本罪主观想还,客观还不上;贷款诈骗罪,主观就不想还
行为主体:不限于贷款人。如担保人虚假担保
行为方式:欺骗银行取得贷款。如银行明知仍放贷,行为人不构成本罪
危害结果: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主观要件:对贷款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归还意思
伪造、变造 金融票证罪
本罪与四个金融诈骗犯罪是牵连关系,择一重
伪造金融票证罪
票据
票据诈骗罪(汇票、本票、支票)
金融凭证(收款、汇款凭证)
金融凭证诈骗罪
信用证
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卡
信用卡诈骗罪
伪造国家又家证券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伪造信用卡定伪造金融票证罪
行为方式
明知是伪造而持有、运输的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
金 融 诈 骗 罪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保护法益:冒用真卡→卡主财产;恶意透支→银行财产
方式:使用假卡、使用废卡、冒用真卡、恶意透支
信用卡:既包括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无透支功能的储蓄卡、借记卡,即银行卡 若是储蓄卡,被害人是卡主;若是可透支的信用卡,被害人是发卡银行
非法使用信用卡,无论是对人使用,还是对机器使用,均定信用卡诈骗罪
非法取得行为+使用行为
真卡
侵占、诈骗、抢夺、敲诈+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
抢劫+使用→抢劫罪
盗窃+使用→盗窃罪
既包括亲自偷亲自用(盗窃罪正犯),也包括亲自偷,别人用(盗窃罪间接正犯)
假卡
伪造信用卡(伪造金融票证罪) +使用→信用卡诈骗罪
骗领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使用→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
行为主体:卡主(合法持卡人)
卡的范围:仅限于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不含储蓄卡
在透支时就有非法占有目的。透支时无,不属于恶意透支
实施完恶意透支,便触犯信用卡诈骗罪 有客观处罚条件:经发卡银行2次催收超3个月仍不归还
银行卡信息资料
非法获取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使用→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微信、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中的钱,定信用卡诈骗罪。此时支付密码属于银行卡信息资料
该条是特殊规定,不含存折→盗窃罪
盗用微信、支付宝的信息资料,一律定盗窃罪
盗用他人蚂蚁花呗、借呗,一律定贷款诈骗罪
自己的卡,里面是别人的钱(代管),取了定侵占,因为合法持卡人对卡里的资金占有并所有
贷 款 诈 骗 罪
行为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实施,追究领导个人的贷款诈骗罪
行为结构:非法占有目的,实施欺骗→金融机构人员陷入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发放贷款→取得贷款并据为己有
罪名区分
贷款诈骗罪有非法占有目的 骗取贷款罪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高利转贷罪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有转贷牟利目的
虚假担保
使用虚假担保诈骗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
共犯身份
共犯是处分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构成贪污罪共同犯罪
共犯非处分人,构成贷款诈骗罪共同犯罪、贪污罪共同犯罪,想象竞合
保 险 诈 骗 罪
行为主体: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包括单位。不具有主体身份的人,骗取保险金,构成诈骗罪
侵害对象:商业保险,不包括社会保险(如社保卡)
着手标准
虚构保险标的,制造保险事故,属于预备行为 到保险公司理赔,才是着手,才是实行行为
罪数
前后两个行为,数罪并罚
一个行为,想象竞合,择一重
集资诈骗罪
本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不用于生产经营或肆意挥霍,致使不能返还
携款逃匿、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逃避返还
欺骗对象:社会公众 欺骗手段:虚假承诺回报
既遂数额,即犯罪所得数额,不能扣除为诈骗而支出的成本
危 害 税 收 征 管 罪
逃税罪
行为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处 罚 阻 却 事 由
任何逃税案件,必须先由税务机关(不含海关)处理,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只要求补缴,无行政处罚,只要补缴了,就不在追究刑事责任
只要处在行政法处理期间,就可享受处罚阻却事由待遇
一旦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即使补缴、接受行政处罚,也不享受待遇
已经收到二次行政处罚,第三次再逃税,才不适用处罚阻却待遇 因漏税而受行政处罚的,不包含在内
仅适用于纳税人,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也不适用于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的行为人
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所缴纳的税款,定逃税罪;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部分,定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这是刑法唯一一个对想象竞合进行数罪并罚的特殊规定
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罪
方式
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发票
本罪是危险犯,成立本罪只要求具有遭受损失的危险即可,不要求实际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
即只要虚开就构成本罪。既虚开又用来骗取国家税款,也指定该罪
本罪不要求实施逃税行为,但必须具有逃税目的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盗窃罪 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定诈骗罪
作为第一档财物
本罪可以包容评价为虚开发票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
著作权
发行(内容+载体)
网络传播
网络播放
网络发行
专有出版权、音像制作者的邻接权、表演者的邻接权、署名权、技术措施
要求具有营利目的
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会员制方式等
侵犯商业秘密罪
成立条件:情节严重。即本罪为情节犯,而非结果犯
增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罪
非 法 经 营 罪
指需要行政特别许可,但未经行政特别许可的非法经营
烟草属于,食盐、陈化粮、成品油、黄金不属于
擅自发行基金、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
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非法设立第三方支付平台
非法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
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
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只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
兜底条款 的扩张
非法买卖外汇、经营非法出版物、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非法发行彩票、非法使用POS机提现、非法从事网络水军活动、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非法生产销售电子游戏设备、放高利贷、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擅自设立出版物出版印刷、疫情期间,哄抬防护用品药品
强迫交易罪
商品、服务、投标、拍卖、股份、债权、特定经营活动
如果同时符合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强迫提供或接受服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以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惹你财物,定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
犯本罪,又受贿,属于牵连犯,择一重
合同诈骗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里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在签订合同时产生,也可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
行为人履行了某些交易行为,但未履行合同所要求的核心义务,仍构成本罪
普通诈骗罪:侵犯财产权 合同诈骗罪:侵犯财产权+扰乱市场秩序
合同限于比较正式的经济合同
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也需要签订合同,与合同诈骗是特殊与一般的法条竞合关系,优先使用特殊法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不要求有诈骗行为,更不要求实际骗取到财物
无参加传销活动
社 会 秩 序 罪
扰 乱 公 共 秩 序 罪
妨 害 公 务 类 犯 罪
妨害公务罪
妨害对象
依法执行的公务
正在执行的公务
认识错误
只有普通犯罪故意,定普通犯罪
假想防卫,如有过失,则是过失犯罪;如没有过失,则无罪
罪数
原则上,实施某罪,又实施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例外:前罪+妨害公务罪=前罪 前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袭警罪
行为方式:暴力袭击。不包括以暴力相威胁——妨害公务罪
行为对象
正在执行的公务
袭击警察本人。不包括袭击警察所用物品
公 文 证 件 印 章 犯 罪
伪造、变造 、买卖国家 机关公文、 证件、印章罪
行 为 方 式
伪造
公文 证件
有形伪造:没有制作权限,冒用制作
无形伪造:有制作权限,擅自制作
既包括伪造原件,也包括伪造真实原件的复印件
印章
没有制造权限而制造(私刻公章)
在纸等物体上表示出足以使一般人误以为是真实印章的印影
不需要存在与之对应的真实公文证件印章,但要求足以使一般人信以为真
变造
改变非本质内容,如果改变本质内容,则是伪造
买卖
买卖的对象,包括真实的,也包括伪造、变造的,不包括民事判决书
买卖的方式:先买后卖、单纯卖出、为卖而买、为自用而买
伪造变造买卖行驶证、登记证书、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证明文件,构成本罪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号牌,不构成本罪,如果反复,定非法经营罪
罪数
实施本罪后,又利用其实施诈骗罪,牵连犯,择一重
非法经营罪中“买卖许可证、批准文件”与本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没有所有制限制,既包括公立,也包括私立
行为对象:只包括印章,不包括公文、证件
司法解释:伪造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定本罪 明知是伪造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定本罪共犯
伪造、变造、 买卖身份证件罪
不仅包括身份证,还包括护照、社保卡、驾驶证等
国家机关制作,仅供内部使用,用以证明身份的证件,不是本罪身份证件
行为方式
伪造、变造
买卖对象:包括真实身份证件,也包括伪造变造的
买卖方式:先买后卖、单纯卖出、为卖而买、为用而买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盗用身份证件罪
使用盗用的领域:依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活动中,即正式领域,而上网、开房不是
使用的对象是虚假的身份证件
盗用对象是他人真实身份证件
盗用方式
违反身份证件所有者的意志
不违法身份证件所有者的意志
盗用指冒用,保护的首要法益是验证方利益
验证方明知,仍办理,提供方是本罪,验证方是共犯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 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行为对象: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买卖可以是虚假的
抢劫定抢夺
小 混 混 型 犯 罪
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雷锋、做好事,不构成犯罪
本罪不包括冒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
冒充已被撤销建制的国家机关人员,足以使对方信以为真,可能成立本罪
冒充情形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相反情形
招摇撞骗
行为方式只能是招摇撞骗,不能是暴力行为(如抢劫、劫持)
只招摇,不撞骗,不成立本罪
撞骗,不要求骗钱,可以骗职务、名誉、资格、待遇、感情等 当骗钱的时候,同时构成诈骗罪,想象竞合
罪数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属于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节
冒充警察招摇撞骗,定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
冒充军人(包括武警)招摇撞骗,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执法人员执法,骗取钱财,构成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想象竞合
冒充国家执法人员执法,即欺骗又恐吓,让被害人交付钱财 构成招摇撞骗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想象竞合
聚众斗殴罪
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而相互攻击,同时默示承诺对方对自己的侵害
聚众,要求多人参与,但不要求双方都必须3人以上
“众”不要求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
本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其他人不定本罪)
法律拟制
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仅针对两种人
直接造成重伤死亡的斗殴者
首要分子(指聚集者、组织者,不要求参与打斗)
其他参与者对此不负责任
不能查明死亡是谁造成时,只让首要分子负责
寻衅滋事罪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的
司法解释:变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聚众淫乱罪
保护法益:公众正常的性感情
行为方式是聚众,各行为人是自愿参与
行为应是公开进行。如果秘密进行,不构成本罪
本罪处罚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不是积极参加者
引诱未成年人 聚众淫乱罪
保护法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即未满18周岁的人
不要求公开进行,秘密进行也构成本罪
聚众扰乱 社会秩序罪
指组织聚集众人。未经组织,自发围观,不是聚众
行为方式:既可采用暴力手段,也可非暴力手段。暴力手段触犯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假装跳楼、跳桥、吸引观众注意等“跳楼秀”,不构成本罪
高空抛物罪
行为方式
从山上、树上、巨轮上、热气球上抛物,属于高空抛物
明知井下有人作业,仍从井口向下仍东西,属于高空抛物
从地面向上抛物,不属于高空抛物
成立本罪,要求情节严重,不要求实害结果
主观要件是故意。过失导致物品坠落,不构成本罪
大 哥 型 犯 罪
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本罪是故意犯罪,必须主客观相一致,要求明知是黑社会组织
只要知道该组织有一定规模且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主,便是明知
组织界定
具有稳定组织
具有经济实力
手段具有非法性、破坏性
形成非法控制
责任界定
组织者、领导者按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超出组织意志的不是组织所犯罪
组织者只需对其组织期间的犯罪负责,退出后,该组织实施的犯罪,不用负责
成员个人所犯罪行,不属于组织所犯罪行
组织、领导、参加后,又实施了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开设赌场罪
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专门场所,提供赌博(赌博网站、赌博机)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中
组织中国公民参与过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虚假物质 信息犯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有假物质)
只是扰乱社会秩序,没有危害公共安全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连假物质都无)
实害犯,要求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网络或媒体上传播
考 试 作 弊 类 犯 罪
组织考试作弊罪
让别人代替别人考试
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定的考试
下列属于
国家教育考试:高考、研究生考试、成人高考等
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考、CPA、一建、会计、资评、医师、药师等
不包括国外的考试:托福、雅思
既遂:开考前被查获,但已非法获取试题、答案或其他严重情形,认定为既遂
非法出售、提供 试题、答案罪
试题、答案要求是真实的,但不要求完全真实
出售、提供的对象包括参加考试的人,也包括不参加考试的人
接受人是否使用,不影响出售、提供者构成本罪
出售、提供的时间是考试前或考试中
代 替 考 试 罪
让别人代替自己考试或代替别人考试
行为主体:替考者、应考者
一方构成犯罪,并不意味着另一方必然构成犯罪
为代替考试使用虚假身份证的,成立牵连犯,择一重
触犯考试类犯罪,同时触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
计 算 机 犯 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指未经许可进行登录访问
仅包括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不仅包括上三个,也包括一般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行为方式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通信服务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按其他犯罪处罚
实施本罪的同时,触犯其他犯罪,想象竞合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提供网络接入、存储、通讯传输等支持
未被正犯化,遵守共犯从属性原理
妨 害 司 法 罪
伪证罪
行为主体: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扩大解释包括被害人
虚假内容必须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细微情节虚假,不构成本罪
发生领域:刑事诉讼中,包括立案侦查到审判终结
注意
在立案前,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构成诬告陷害罪
公安机关在决定是否立案,做伤情鉴定时,行为人做虚假鉴定,构成本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虚假供述的,不构成犯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唆他人作伪证,也不构成犯罪,但被教唆者作伪证构成伪证罪
将伪证罪的教唆犯规定为独立罪名,即妨害作证罪
妨害作证罪
行为主体:一般主体。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发生领域: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妨害对象:要作证的人。作证扩大解释为包括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
妨害手段:暴力、胁迫、贿买
妨害事项
阻止证人作证
指使他人作伪证
注意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情形
指使证人作伪证
辩护人指使,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普通人指使,构成本罪
帮助毁灭、 伪造证据罪
行为主体:一般主体。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发生领域: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包括诉讼过程中,也包括诉讼前
帮助对象:当事人(不包括自己和共犯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帮助内容
毁灭证据包括隐匿证据;伪造证据包括变造证据
刑事诉讼中,即使当事人同意,也构成本罪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经当事人同意,不构成本罪
帮助毁灭有利证据 帮助伪造不利证据
帮助行为:包括狭义的帮助行为,也包括实行行为、教唆行为
虚假诉讼罪
行为方式:提起虚假民事诉讼
恶意串通,捏造事实
行为后果: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致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措施
致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
罪数:择一重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司法解释
暴力抗拒法院执行工作,同时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暴力抗拒法院执行工作,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窝 藏 、 包 庇 罪
窝藏包庇对象 犯罪的人
不能从无罪推定出发认为判决有罪之前的人都是无罪的人
包括已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成为侦查、起诉对象的人 犯罪嫌疑人归案后被宣告无罪的,应当依法宣告窝藏、包庇行为人无罪
行为人实施了具有客观法益侵害性的行为,就是“犯罪的人”
本罪包庇对象是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对象是财产
窝藏行为
指帮助犯罪人逃匿的行为,包括狭义的帮助,也包括实行行为、教唆行为
注意:帮助行为要具有实质的、直接的帮助效果
注意:犯罪人意欲自首,行为人仅劝诱其不自首,但没劝诱逃匿的,不成立窝藏罪
注意:保证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审期间,协助逃匿 或明知藏匿地点、联系方式,而不告知,对保证人以窝藏罪论处
包庇行为
指向司法机关积极作假证明,帮助逃避刑事追究或从宽处罚
常见
故意顶替犯罪的人
故意作虚假陈述
故意提供虚假证明
同时构成伪证罪 帮助毁灭证据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而非包庇行为
窝藏、包庇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即使警方知道犯罪人被行为人隐藏在何处 即使警方明知行为人提供的是虚假证明,不妨碍窝藏、包庇罪的成立
主观要件
明知是犯罪的人。对此罪彼罪认识错误,不影响明知的认定
虽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但不是出于帮助逃匿目的的,不以窝藏罪论处
认定
旅馆、饮食、文娱等在公安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 法律拟制:行为人通风报信的是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 注意规定:行为人通风报信的是强迫卖淫、嫖宿幼女的犯罪行为(构成窝藏罪,而非包庇罪)
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窝藏罪发生在被窝藏者犯罪既遂之后 如果犯罪尚未既遂,参与进来提供帮助,构成承继的共犯,而不是窝藏罪
知情不报不构成窝藏罪 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仍知情不报,也不构成本罪 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构成本罪
明知他人有间谍、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不提供 情节严重的,构成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包庇罪,从重处罚
包庇罪与伪证罪,可以产生想象竞合
优先适用具体的包庇行为的独立罪名
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指国工包庇黑社会)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工帮助)
对同一个犯罪的人,实施窝藏、包庇行为,又实施洗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帮助毁灭证据、伪证,重罪吸收轻罪,不数罪并罚
共同犯罪人之间相互实施的窝藏、包庇行为,不定本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罪
行为主体:限于本犯以外的人。本犯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
行为对象 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
犯罪工具不是赃物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限于财物和财产性利益
犯罪所得的犯罪,只要求是客观阶层的违法行为
电脑组装成新电脑,人民币兑换成美元,仍属于犯罪所得
各自不构成犯罪,窝藏人合计达到犯罪标准,但不属于窝藏犯罪所得 赃物犯罪是与本犯相关联的犯罪,没有本犯,就没有赃物犯罪
犯罪所得的犯罪是指既遂犯罪。尚未既遂,参与进来,构成承继的共犯,而非本罪
脱 逃 罪
行 为 主 体
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被检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是本罪主体
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不是罪犯,不是本罪主体
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不是本罪主体
被判管制、有期徒刑缓刑、被假释,不是本罪主体
被公民扭送,挣脱公民扭送,不构成本罪
对被错判的在服刑期间脱逃的,可不以脱逃罪论处 在脱逃期间犯罪的,应定罪判刑,对被错判已服刑期与后来所判刑期不折抵,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脱逃地点:一般在监狱、看守所等,转监、送往法院审判途中脱逃的,构成本罪
行为人获批回家,故意不在规定时间返回,逃往外地,构成本罪 如果因为特殊原因,特殊原因消除后返回,不构成本罪
既遂:摆脱监管人员的实力控制。逃出,但仍被追捕,没有摆脱,属于未遂
共同逃逸,一个既遂,未脱出成功或中止的,也认定为既遂
妨 害 文 物 管 理 罪
倒卖文物罪
行为对象: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而非所有文物
倒卖
指以牟利为目的,出售或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存储
“牟利目的”只要求具有,不要求实现
倒卖不要求 “买进+卖出”
出售自己收藏的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构成本罪
盗窃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然后出售,构成盗窃和本罪,并罚
盗掘古墓葬罪
盗掘=盗窃+损毁
盗掘过程中同时盗窃所掘取的文物,不再定盗窃罪,而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
盗掘过程中损毁文物,不再定故意损毁文物罪,而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
危 害 公 共 卫 生 罪
医疗事故罪
行为主体:医务人员
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主观要件:过失。属于业务过失,往往是重大过失
成立条件:造成严重后果,即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非 法 行 医 罪
行为主体
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不可能成为本犯实行犯,但可以成为帮助犯或教唆犯
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私人诊所或其他医院兼职 不构成本罪,造成就诊人重伤、死亡的,构成医疗事故罪
医生执业资格不是终身资格,正式退休后便失去执业资格
行 为 表 现
典型的职业犯,要求有反复、持续实施的意思
不具有资格的人,没有反复、持续的意思,偶然为他人治病,不成立本罪
即使病人承诺接受治疗,行为人非法行医也可构成犯罪
非法行医过失致人死亡,构成结果加重犯,制定非法行医罪(加重处罚),不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原体污染或可能被传染病原体污染的物体,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拒绝执行县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环 境 犯 罪
针 对 林 木 的 犯 罪
盗窃罪=A(侵犯他人林木所有权) 滥伐林木罪=B(破坏生态环境) 盗伐林木罪=A+B
盗伐林木罪
指带着非法占有目的,盗伐他人的林木
盗窃下列 定盗窃罪
盗窃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
盗伐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
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 但如果这些行为导致树木死亡的,构成盗伐林木罪
盗伐完全枯死的林木
行为方式:不限于砍伐,整体移植,也构成本罪
转化:盗伐林木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证据,使用暴力的,转化为抢劫罪
滥伐林木罪
行为类型
没有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
虽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规定采伐林木
行为对象:既包括自己所有的林木,也包括他人所有的林木
滥伐林木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可以想象竞合
危害珍贵、濒危 野生动物罪
行为对象:包括某些人共繁殖的动物
行为方式
非法捕猎、杀害
猎捕后立即释放,不构成本罪
猎捕后取出部分器官,然后释放,构成本罪
非法收购:收购动机在所不问。可以为了出售、自用
非法运输:注意没有法益侵害性的运输行为,不构成本罪
非法出售: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罪 数
选择性罪名,五个动词都实施,只定一个完整罪名
使用爆炸、投毒、电网捕猎的,牵连犯,想象竞合,择一重
先猎捕杀害,后走私出境,或先走私入境,后杀害,定本罪和走私珍贵动物罪,并罚
直接向走私者购买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只定走私珍贵动物罪
污染环境罪
主观要求故意
既遂:严重污染了环境
无法查明排放。明知对方违法排放,共同犯罪,都定本罪既遂 不明知对方违法排放,重叠因果关系,各自本罪既遂
毒品犯罪
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 毒品 罪
“走、贩、运、制”
走私
间接走私: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属于走私毒品
既遂:陆路,越过国境线;海运空运,到达港口、机场
贩卖
指有偿转让
如无偿转让(赠与),不构成贩卖毒品
有偿转让不要求有牟利目的
可以钱物交易、物物交换
为了自己吸食而购买,不构成贩卖
代购
为了自己吸食,请求代购 代购者是否构成贩卖毒品
收取金钱,看有无牟利目的。 必要开销无牟利目的,变相加价有牟利目的
收取毒品,看有无贩卖目的。
为了贩卖,请求代购,代购者无论有无牟利、贩卖目的,都构成贩卖毒品
既遂:卖掉毒品,不要求收到货款
共犯 中间人
居间介绍
为贩毒者介绍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明知要贩卖而介绍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明知要吸食而介绍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如中间人与贩毒者事前共谋,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居中倒卖
中间商,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实行犯
帮助交付
中间人如果认识到是股票而帮助转交给买方 即使没有牟利目的,也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变相走私 贩卖毒品
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人,仍提供麻醉、精神药品 无论是否有偿,均定走私、贩卖毒品罪
以牟利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有偿提供麻醉、精神药品,定贩卖毒品罪
没有牟利目的,出于医疗目的,非法提供麻醉、精神药品,定非法经营罪
运输
吸毒者为了吸食,在购买、存储过程中,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吸毒者为了吸食,在运输过程中,定运输毒品罪
代购者为吸毒者代购,在购买、存储过程中,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代购者为吸毒者代购,在运输过程中,定运输毒品罪
代购者有牟利目的而代购,构成贩卖毒品罪
代购者既构成贩卖毒品罪,又构成运输毒品罪,定贩卖、运输毒品罪
既遂:毒品离开原存放地,发生较长距离的位移
中途被查获,仍是既遂
运出又运回,仍是既遂
共犯:马仔不论是分段运输,还是集中派活,不构成共同犯罪,各自负责各自的
制造
制造方法
从原料中提取
精制,去粗取精
变种,使一种毒品变成另一种
非法按照一定的处方针对特定人调制毒品
掺杂使假、添加或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
分装毒品,属于制造毒品
既遂:制造出来毒品。数量多少、纯度高低,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制造毒品的方法在客观上根本不具有制造出毒品的可能性,不成立本罪,不能以未遂论处
数量问题
成立本罪,不要求毒品数量大小,但数量影响量刑
同一宗毒品,在数量上不重复计算;不同宗毒品,在数量上累加计算
两种以上毒品的,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折算累加
特别再犯
前罪+毒品犯罪所有罪名,从重处罚
前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前后罪的法定刑没有要求,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前后罪的时间间隔没有要求
特别再犯与累犯可以竞合,择一重
不满18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也不构成特别再犯
非法持有毒品罪
成立:要求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如海洛因是10g(“走贩运制”不要求数量)
持有不限于随身携带,也包括保存在可以控制的地方
持有也可以是间接持有,如委托他人代为保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而持有毒品,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不定本罪
吸毒不构成犯罪,但吸毒者持有毒品数量较大,构成本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既可以主动实施,也可被动实施;既可以有偿,也可无偿
二人共有的场所,一个吸毒,另一个不阻止,不属于容留他人吸毒
贩卖后又容留货容留后又贩卖,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和强迫他人吸毒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只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犯罪,不是所有毒品犯罪分子
窝藏、转移、 隐瞒毒品、 毒赃罪
本罪是事后的赃物犯罪,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一个具体罪名 法条竞合关系,优先适用本罪
本罪是上游犯罪,只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本罪只能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若有事前通谋,构成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
实施本罪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若直接目的是贩卖,则定贩卖毒品罪
“毒品”指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既遂后的毒品,贩卖毒品罪既遂意味着卖掉了毒品,换来货款,就不存在“毒品”,只存在毒脏
本罪的毒脏,不包括“毒脏”产生的收益
卖 淫 类 犯 罪
卖淫
包括女向男、男向女、女向女、男向男
接受卖淫服务的人必须是不特定的人。组织女性被特定人包养,不是组织卖淫罪
卖淫的内容
包括性交行为,也包括口交、肛交等类似性交行为
单纯为他人手淫,用乳房摩擦,不属于本罪卖淫 但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卖淫
卖淫是钱色交易、物色交易。权色交易、事色交易不算卖淫
组织卖淫罪
要求对卖淫者具有管理性和控制性。与介绍卖淫的区别
既遂:被组织者实施了卖淫行为
强迫卖淫罪
逼良为娼、不让从良、具体时间地点的强迫
强迫他人与特定的个人性交或从事猥亵活动的,成立强奸、强制猥亵罪
行为人强迫妇女仅与自己发生性交,并支付对价的,定强奸罪,不得认定本罪
既遂:被强迫者实施了卖淫行为
协助组织卖淫罪
行为方式:招募、运送、保镖、打手、管帐人
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不认定本罪
帮助行为正犯化,成立独立罪名
引诱、容留、 介绍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
“引、容、介”
行为方式
引诱:无卖淫意愿而勾引、利诱其卖淫 卖淫者在此时此地卖淫,引诱其在彼时彼地卖淫,不认定本罪
容留: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或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
介绍
在意欲卖淫者与卖淫场所的管理者之间进行介绍,属于介绍卖淫
单纯想意欲嫖娼者介绍卖淫场所,与卖淫者没有联络,属于介绍他人嫖娼,不能认定为介绍卖淫
介绍女子被他人包养,不成立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罪数
选择性罪名,此三罪之间不数罪并罚
容留、介绍幼女卖淫,只定容留、介绍卖淫罪(没有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幼女卖淫,定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信息,情节严重 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想象竞合
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后又嫖宿该幼女的,以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相似罪数总结
选择性罪名之间犯罪,对象不同一,不并罚,只定一个
选择性罪名与其他犯罪
对象同一,重罪吸收轻罪,定一个
对象不同,数罪并罚
传播性病罪
行为方式:性病患者卖淫、嫖娼,就成立本罪 是否造成他人患病,不影响成立。被害人承诺无效
主观要求明知
有证据证明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
根据本罪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
扩大解释:包括艾滋病
意图伤害他人,通过本罪方式,构成本罪,又构成故意伤害罪,择一重
关 于 淫 秽 物 品 的 犯 罪
制造、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制、复、出、贩、传”
每一个行为都是能够达到既遂的行为,完成其中一个行为,就构成既遂
电脑硬盘、网络云盘、网络服务器中属于淫秽物品 网上裸聊、网上淫秽直播属于即使存储在服务器,属于淫秽物品
贩卖(指有偿转让)
以出售为目的的购买是贩卖的预备行为
以传播为目的的购买是传播的预备行为
以自用为目的的购买不构成犯罪
传播:让不特定人或多数人感知
主动传播出去
陈列,等候不特定人主动来看
传播淫秽物品罪
总结
目的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目的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目的+牟利目的
走私淫秽物品罪:传播目的或牟利目的
贩卖
是既遂条件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非既遂条件
制造、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贪 污 贿 赂 罪
贪 污 罪
行为公式:贪污罪=A(侵占、盗窃、诈骗)+B(B1=国家工作人员;B2=公共财物;B3=利用职务便利)
国家工作人员
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企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企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经国有公司提名或批准,代表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受国家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本不是国工,本罪拟制为国工 但挪用公款罪无此拟制
行为对象
国有财物、其他公共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不包括私人财物
现实拥有的,依然存在的,不能是预期的
行为方式
职务:要求具有一定的管理下,不包括纯粹的体力劳动
利用:要求实质利用,不包括形式利用
实行行为
侵吞=侵占罪的侵占,指将单位所有、自己依职权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
侵吞这种方式不要求再额外利用职务便利(自己占有,是依职权职务占有,变为所有,则渎职了)
窃取=盗窃罪的盗窃,指将自己没有占有的公共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
贪污罪的盗窃要求比普通盗窃多一个要件:利用职务便利,行为人的职权、职务发挥了实质贡献
骗取=诈骗罪的诈骗,要求诈骗的公共财物在事实上不属于自己占有
贪污罪的诈骗要求比普通诈骗多一个要件:利用职务便利,行为人的职权、权力发挥了实质贡献
既遂:窃取、骗取要求去的控制公共财物;侵吞要求行驶所有权。既遂后捐赠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共犯
非国工是帮助行为,国工是实行行为,国工贪污罪,非国工贪污罪帮助犯
非国工是实行行为,国工是帮助行为,非国工财产犯罪,国工财产犯罪帮助犯
非国工是实行行为,国工是实行行为,国工、非国工构成财产犯罪、贪污罪共同犯罪
做题时先找实行者,是侵占盗窃诈骗?是否利用职权?
贪污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罪是个人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死缓,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在死缓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通过贪污方式获得财物,又通过欺骗方式免除债务,构成贪污罪与诈骗罪,重罪吸收轻罪,定贪污罪
挪 用 公 款 罪
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对象:公款、特定物。公款:指资金,不限于现金
实行行为:为了归个人使用,而挪出公款的行为 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就成立本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挪出,成立未遂
即使本罪既遂了,并不直接处罚,要求具备客观处罚条件,才予以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具备,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也就不构成犯罪,即客观处罚条件属于广义的犯罪成立条件
做题思路:1.是不是进行非法活动;2.是不是进行营利活动;3.是不是超3个月
归 个 人 使 用
定性
只要具备下列之一,就是挪作私用
个人落了人情
个人落了好处
4中情形
以个人名义向个人挪用
以单位名义向个人挪用,谋取个人利益
以个人名义向单位挪用
以单位名义向单位挪用,谋取个人利益
方式
进行非法活动
不要求挪用时间达3个月,数额要求3万
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进行营利活动
不要求挪用时间达3个月,数额要求5万
进行一般活动
要求挪用时间超过3个月
非法活动可以包容评价为营利活动,营利活动可以包容评价为一般活动
与挪用特定款物罪
指将特定款物从规定的A公用用途挪到B公用用途,且应为单位犯罪
特定款物
公用→公用
挪用特定款物罪
公用→私用
挪用公款罪
与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无非法占有目的 贪污罪要求有非法占有目的
贪污罪可以包容评价为挪用公款罪。当无法查明非法占有目的时,可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具有非法 占有目的
携带挪用公款潜逃,对携带潜逃的公款部分,定贪污罪,与先前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在账上难以反映,且不归还的
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在账上难以反映,且不归还的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
共犯
挪用公款罪可以有教唆犯、帮助犯,但挪出后,就没有了承继的共同犯罪
挪用人因挪用公款,收受对方贿赂的,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受 贿 罪
保护法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受贿罪本质上是渎职罪,贪污罪本质上是财产犯罪
实行行为
交易行为:权钱交易,用钱买权,用权收钱
国家工作人员孤立的收钱行为,不是受贿罪的实行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孤立的办事行为,不是受贿罪的实行行为
请托人 的财物
贿赂。指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只包括财产、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不包括劳务本身,不包括帮国工办不存在财产性利益的事情
请托人支付费用雇请性服务,属于受贿;请托人自己直接提供性服务,不是受贿
为官员写论文、作业、谋取晋升机会、的子女找工作,不是受贿
自己的 职务行为
职务: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
利用:利用职务行为,与他人财物形成对价关系 “办事”“收钱”之间时间长、数量小,导致难以认定存在对价关系,则不认定为受贿
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
所谋取利益的受益人,可以是请托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交 易 方 式
事前受贿
索取贿赂
成立条件:只要实施了索贿,就成立受贿罪,不要求许诺办事
既遂条件:要到了钱,不要求实际办事,更不要求办成事
方式:既可以是勒索,也可以是编“明目”索要钱财
收 受 贿 赂
成 立 条 件
请托人提出送钱,官员许诺办事
许诺可以明示,也可暗示
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给予财物时不拒绝
收受上下级财物3万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
许诺可以真心实意,也可虚情假意(要求有办成事的可能性)
既遂条件
官员收到了钱,不要求实际办事,更不要求办成事
既包括自己非法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非法占有
第三人明知是贿赂,成立受贿罪共同犯罪,不明知,不成立受贿罪共犯
事后受贿
收受是实行行为,收钱则成立,不收不成立
履职时未被请托,事后基于该履职事项收钱,构成受贿罪
在职时,约定先办事,离职后再收钱,构成受贿罪
在职时,没有约定,离职后收钱,不构成受贿罪
变相受贿
受贿后,因自身或与其受贿有关的人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上交的,仍构成受贿罪
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客观上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上交,不构成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明知其近亲属利用自己的职权受贿的,构成受贿罪
既遂:收受财物,建立占有
客观接收,主观没意识到,不构成受贿罪
只要求事实上占有,不要求取得所有权
既遂后如何处置,不影响既遂成立
收后用于公益、公务,仍既遂
收后又回赠,受贿数额不扣
两人共同受贿,数额是整体数额,不是各自分得数额
数额较大:3万元;数额巨大:20万元;特别巨大:300万元
数额档位之间要主客观相一致
受贿数额指犯罪所得,不含其收益,以犯罪时为准
罪数
一般:受贿罪+办事行为(渎职行为)=数罪并罚
例外:受贿罪+四罪=牵连犯(司法工作人员) 四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索取贿赂的方式如果是敲诈勒索,此时索取型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想象竞合,择一重,定受贿罪
请托人是公家的债务人,官员收钱免债,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重罪吸收轻罪
受贿+贪污,正常应数罪并罚;但送的钱是原本要付给国家的钱的一部分,收的钱实际是国家应收款的一部分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财产对象具有包容性,不具有独立性,为防止重复评价,重罪吸收轻罪,定贪污罪
受贿罪收受的财物是行贿人个人钱财;贪污罪贪污的是公共财物
行 贿 罪
主观
要求是故意,即“为了谋取去不正当利益”
不正当利益不限于非法利益,获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也属于不正当利益
公民请求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属于正当利益
成立条件:行贿人带着行贿数额较大财物(3万)的故意,实施了行贿行为
既遂条件:将数额较大财物送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其客观上占有
数额
判断是否成立:行贿人带着行贿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实施了行贿行为
判断是否既遂:将数额较大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由其客观上占有
行贿数额=受贿数额
消极构成要件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虽然被勒索财物,但获得了不正当利益,也构成行贿
与 受 贿 罪
一般,行贿与受贿双方同时成立犯罪
例 外
因被勒索,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是行贿,但国工的行为是索取贿赂
为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工财物,不是行贿,但国工接收财物成立受贿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工财物,构成行贿罪,但国工没有接收贿赂的故意,立即上交,非受贿
罪数
原则上,行贿人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数罪并罚
如果出现重复评价,应坚持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不数罪并罚
斡 旋 受 贿
斡旋受贿,也以受贿罪论处
行为主体(斡旋者):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单位
斡旋受贿:权钱交易,请托人买的是斡旋者的斡旋行为,不是办事人的职务行为。斡旋是受托人的行为
成立条件:要求实施了斡旋行为,不要求办事人答应办事。表面答应,未去斡旋,不构成斡旋受贿
行为人假装答应请托人会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斡旋,收受了财物,但根本没去游说,构成诈骗罪
如果斡旋者是办事人的上级、具有隶属、制约关系,则不构成斡旋受贿,属于普通受贿
斡旋受贿,行为人的侧重点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介绍受贿罪,行为人的侧重点是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单位受贿罪里面没有规定单位斡旋受贿。单位实施斡旋受贿,可对直接责任人定斡旋受贿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在职时
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
用影受贿:权钱交易。请托人花钱买的是办事人的职务行为,不是游说者的游说行为
成立条件:要求终端办事人答应办事
行为人假装答应请托人会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游说,收受了财物,但根本没去游说,构成诈骗罪
离 职 后
行为主体:离职后的国工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
方式:受托人接收请托请托人钱财,利用该离职后的国工原职权形成的条件 通过其他国工职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关系密切:不限于物质利益,还有其他利益,如情人关系、前妻关系、秘书、司机等,还有握有把柄
与斡旋区分
主体身份不同(注意选项,受贿罪不等于本罪)
对价关系不同(斡旋受贿不要求办事人答应,本罪要求办事人答应)
本罪发挥影响力的根据是私人关系;斡旋受贿的根据是国工的职务地位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对行为人利用影响力受贿知情,并许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则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多数观点认为,行为人既构成受贿罪共犯,也构成本罪,想象竞合择一重,少数观点认为行为人构成受贿罪共犯,不构成本罪
总结
中 间 人
转交
甲构成行贿罪,不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乙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构成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共犯,并构成受贿罪
送给中间人
甲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不明说(概括的故意)
甲构成行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数额相同) 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受贿罪,并构成受贿罪
罪名
个人对个人。行贿罪;受贿罪
个人对单位。对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
单位对个人。单位行贿罪;受贿罪
单位对单位。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
判断是单位还是个人(主观:单位意志;客观:单位利益)
利益
除了三罪(正当和不正当),其他罪都要去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罪:“普通、单位、非国工”普通受贿罪、单位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本罪的实行行为是责令说明来源,而不能说明来源(真正身份犯、真正不作为犯)
认定
巨额,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认定本罪
巨额,说了合法来源,不能认定本罪
巨额,说了非法来源,查证属实,按查的定,不认定本罪
巨额,只要在一审判决前,说明来源,不认定本罪
巨额,不能说明来源,人民法院判决成立本罪,之后查实来源
合法,原判决维持,不得更改
非法,按性质定罪,也不能推翻原判决
渎 职 罪
重 点 罪 名
滥用职权罪
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方式
擅权: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
弃权: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
越权:超越职权处理事项
因果关系
损害应与滥用职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成立条件: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主观必须是故意。但对实害结果不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认识
玩忽职守罪
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方式: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
主观必须是过失
以集体研究实施渎职犯罪,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兜底罪名 优先适用具体法条
徇私枉法罪
行为主体:司法工作人员(含警察)
行为方式
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诉
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不使他受追诉包括:不立案、不侦查、不起诉、不审判、裁定无罪
不侦查的表现
立案后,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
虽采取强制措施,但有下列行为: 中断侦查、超期不采取措施、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
故意不收集有罪证据,导致证据丢失,不能定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国家工作人员犯其他罪同时受贿的,一般数罪并罚
国家工作人员犯四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受贿,择一重
普 通 罪 名
私放在押人员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不包括行政拘留、司法拘留
帮助犯罪犯罪逃避处罚罪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但又不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情形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瞒报、谎报;未按规定查处;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应当移交不移交的
危害国家安全罪
间谍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叛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