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16 刑罚论2
刑法第十六章 刑罚论2知识思维导图,包括:刑罚的体系(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刑罚的裁量(量刑)、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编辑于2022-10-09 08:41:43刑罚论
刑罚的体系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刑罚措施
主刑(5个)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4个)
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非刑罚处罚措施
赔偿损失、职业禁止等
单纯宣告有罪
刑罚的裁量 (量刑)
量刑情节
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法定量刑情节
累犯
一般累犯
主观:故意
年龄:已满18周岁
刑度:有期徒刑以上
时间:5年内
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特殊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不要求刑度、时间
自首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投案时间:犯罪实施后、被动归案前
特别自首(准自首)
主体:被采取强制措施
“B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A罪行”必须是不同种罪行。
立功
揭发他人犯罪
犯罪线索:不能是非法获取的
协助抓捕犯罪人
数罪并罚
原则
吸收原则:死刑吸收其他主刑,无期徒刑吸收其他主刑,有期徒刑吸收拘役
⚠️有期(作为最高刑)+拘役=有期(不执行拘役)
限制加重原则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
拘役+拘役(1-6-1)
单罪拘役是1个月至6个月。数个拘役,数罪并罚,可以超过6个月达到1年。
管制+管制(3-2-3)
单罪管制是3个月至2年。数个管制,数罪并罚,可以超过2年达到3年。
并科原则(分别执行)
有期(作为最高刑)+管制=有期+管制(分别执行,管制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执行)
两个刑种的性质不同:有期徒刑、拘役剥夺自由;管制不剥夺自由
拘役(作为最高刑)+管制=拘役+管制(分别执行,管制在拘役执行完毕后执行)
附加刑的并罚问题
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附加刑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两种特殊情形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第70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1.当已判决的是两个罪,漏罪跟谁并?结论:跟前两罪决定执行的刑期并。 2.对漏罪判处拘役、管制。
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第71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1.对新罪判处拘役、管制。 2.倒挂情形。 3.既犯新罪,又发现漏罪:先解决漏罪,再解决新罪,实际操作就是先并后减再并。
缓刑
性质:缓刑是暂缓执行的刑罚,也即附条件地不再执行刑罚,而非刑罚执行完毕。
对宣告缓刑可以同时适用禁制令,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缓刑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在缓刑考验期必须实行社区矫正。
对象条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轻罪)
(1)这里的3年以下包括3年。如果是数罪并罚决定执行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对被判处管制、单处附加刑的罪犯,不适用缓刑。 (3)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法律后果
成功的缓刑: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这不同于原判刑罚视同执行完毕。
失败的缓刑:是指缓刑被撤销。
发现漏罪
这是指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未判决的罪行。
(1)撤销缓刑后,对前罪和漏罪进行数罪并罚,然后决定执行的刑期。 (2)此后,如果符合缓刑其他条件,可以再次适用缓刑。 (3)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漏罪,不能撤销缓刑,只能对漏罪另行起诉审判。
又犯新罪
这是指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
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无论是在考验期内还是在考验期满后被发现,都要撤销缓刑。
在数罪并罚后,即使决定执行的刑罚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再次适用缓刑。
在缓刑考验期满后犯新罪,不撤销缓刑。
也不可能构成累犯,因为缓刑考验期满的性质是不执行原判刑罚,而非已执行完毕。而累犯要求前罪刑罚执行完毕。
违反规定
这是指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减刑
减刑条件
对象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主刑,除死刑)
实际执行刑期的限度条件
减刑程序
执行机关,通常为监狱
假释
假释,是指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条件
在假释考验期必须实行社区矫正。
对象条件: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部分犯罪分子。对判处管制、拘役的,不能假释。
禁止适用的两种人:第一种人是累犯;第二种人是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8种犯罪),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实质条件:确有悔改表现,不再有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
(1)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2)对于财产刑,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3)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法律后果
成功的假释: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失败的假释:假释被撤销。
发现漏罪
这是指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未判决的罪。
(1)撤销假释后,对前罪和漏罪先并后减,也即,将前罪刑期和漏罪刑期进行合并,然后减去前罪已执行刑期。注意:已经经过的考验期,不算已经执行的刑期。 (2)此后,符合假释其他条件的,可以再次假释。 (3)如果在考验期期满后发现漏罪,就不能撤销假释,只能另行起诉审判。
又犯新罪
这是指在考验期内犯新罪。
(1)在考验期内犯新罪,无论是在考验期内还是在考验期满后被发现,都要撤销假释。 (2)撤销假释后,对前罪和新罪先减后并,也即,先用原判刑期减去已执行刑期,然后用剩余刑期跟新罪刑期合并。 (3)此后,一般不得再次假释。 (4)在考验期满后犯新罪,不能撤销假释。
违反规定
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管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刑罚的消灭
追诉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