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总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这是一个关于民总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附条件和附期那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编辑于2022-03-12 21:00:26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含义与特征
含义: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行为
特征
属于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以意思表示为核心
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
民事法律行为不再以“合法”为前提
分类
行为成立以一方、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为标准
单方行为: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订立遗嘱,放弃债权,抛弃所有权,无权代理的追认)
双方行为: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立
合致行为:双方追求的具体目标一致(合伙)
对应行为:双方追求的具体目标相对应(买卖合同)
多方行为:由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决议行为)
以仅一方负义务还是双方负义务为标准
单务行为:一方仅享受权利,另一方仅负有义务(赠与合同、保证合同)
双务行为:双方均享有权利,也均承担义务。民事法律行为多数为双务行为
以一方行为是否以对方给予报偿为标准
有偿行为:一方承担某种民事义务时,有权要求对方给予报偿(买卖、租赁合同,附利息的借款合同)
无偿行为:一方承担某种民事义务时,并不要求对方给予报偿(赠予合同、借用合同、无利息的自然人借款)
以是否交付实物作为成立要件为标准
诺成行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成立
实践行为: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或生效;实践性行为需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前提(主要包括:定金合同,保管合同以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和代物清偿)
以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按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
要式行为:必须履行某种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结婚须以登记形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担保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作成)
不要式行为:不需要履行某种固定形式就能成立的;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若无特别形式的法律规定或约定,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是不要式行为
以行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为标准
主行为
从行为
以行为与原因的关系为标准
有因行为
无因行为
以财产行为发生的效果是负担义务还是发生权利变动为标准
负担行为: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
处分行为:直接使某种权利变动的民事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发生物权变动
准物权行为:发生股权、债权等权利变动
意思表示
含义与特征
含义:是民事主体将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仅指涉及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情形,公法上效果则不是(选举投票,法院裁判)
涉及民事主体私人事务,但未包含发生私法上效果的表达亦非
特征
具有旨在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图
是一个意思表示由内到外的表示过程
依据是否符合生效要件,法律赋予不同效力
意思表示的方式
明示
直接将内心意思以明确的方式表达于外
分类
口头形式:用语言进行意思表示(面对面交谈,电话交谈)
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默示: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达意见,但通过特定行为间接表示了意思
沉默:指单纯的不作为;原则上,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符合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的,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生效
无相对人:自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
有相对人:对话和非对话的区分
原则上以意思表示能否即时沟通为标准 对话(能) 非对话(不能)
对话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处于相对人可了解其内容的客观状态即可)
以公告形式做出的意思表示:自公告发布时生效
意思表示的解释
原则
意思主义:旨在探求当事人的内心真意
表示主义:重在发现行为人所表现出的客观意思,以保护相对方的信赖利益与交易安全
折衷主义:无需受领--意思主义 需受领--表示主义
方法:折衷主义
无相对人:意思主义;不能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
有相对人:表示主义;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
合同的解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含义
成立:指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属事实判断(客观上是否存在这一民事法律行为)
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认可的效力,属价值判断(已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被法律承认)
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⑴存在当事人;⑵意思表示成立;⑶标的合法且可能
特别成立要件:某些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具备的特殊事实要素
生效要件
实质的生效要件:(1)行为人合格,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⑵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相一致 ⑶行为内容合法,即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形式的生效要件:特定的要式行为需要形式要件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不发生效力时的法律后果
从民事法律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述
条件与期限的功能:为避免因事物发展与计划脱节而蒙受不测风险,法律本于意思自治原则,允许附加限制
条件与期限的区别
条件:取决于将来成就与否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
期限:取决于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
不得附条件和期限的法律行为
身份行为:婚姻、收养、认领等
形成权的行使:解除、撤销、追认、抵消等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条件成就与否作为根据
要件
未来性
或然性
非法定性
合法事实
不真正条件的法律后果
所附条件违背法律规定或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行为无效
所附条件为已经发生的事实或法律所规定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
附条件的类型
根据条件限制法律行为生效还是失效
停止条件:又称生效条件、延缓条件,指决定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
解除条件:又称失效条件,指决定行为丧失效力的条件
根据条件内容的不同
积极条件:肯定条件,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为内容
消极条件:否定条件,以某种事实的不发生为内容
附条件的期待利益的保护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含义:指当事人约定一定的确定发生的事实,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依据
类型
始期:附生效期限的,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终期:附终止期限的,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含义:指民事法律行为欠缺特别生效要件,是否发生效力有待于公权力意思的补充
规定合同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未办理批准等手续的,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认定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未履行该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有义务办理审批手续的一方未办理申请批准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未约定报批义务条款的内容)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效力
特点
具备成立要件,但不具备生效要件,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效果
绝对、确定无效。原则上无转化为有效的可能性
自始、当然无效。自成立时即没有效力
类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包括纯获利益的行为)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串通,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阳合同)
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阴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仅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否定自然人主体资格或损害人格尊严的民事行为
剥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民事行为
违反婚姻家庭秩序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性之伦理秩序
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等社会公共利益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效力得以确定(事后补正)
特征
民事行为已经成立
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
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
具体情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依法不能从事的法律行为,即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
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从事的法律行为,须经被代理人追认(无权处分合同为有效合同)
法律后果
追认
行使方式:通知(明示、默示),该意思表示自达到相对人时生效,合同溯及到自订立时起生效
无权代理合同,被代理人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未做表示(沉默)的,视为拒绝追认
经追认后,合同效力的发生
限制行为能力人为当事人的,合同在限制行为能力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效力
无权代理人为当事人的,合同在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发生效力
相对人的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撤销权
催告权:
撤销权:民事法律行为在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人对于所有民事行为均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民事法律行为均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纯获法律上利益”,主要指行为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的情形
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无需追认
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
能否理解该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
行为标的数额
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人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行为相一致
当事人在意志自由的前提下作出意思表示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要件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述
含义:指法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可以因权利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其丧失效力
特征
主要适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形
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溯及既往地消灭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
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绝对、当然、确定无效,不附带任何条件;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须以权利人行使撤销权为前提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可能转化为有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以前即已发生效力,且撤销权消灭后,可撤销行为转化为有效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均可主张无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仅限于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重大误解:行为人撤销
定义: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知,使行为发生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要件
行为的性质
对方当事人
当事人同一性
当事人之资格
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
标的物同一性错误
标的物性质错误(主要指物的自然属性及事实情况,不包括法律属性)
欺诈:受欺诈方撤销
定义: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欺诈行为的两种类型
积极欺诈: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虚构的是客观上可核实的事实,广告单纯的夸耀通常不构成欺诈)
消极欺诈: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但须以当事人具有告知义务为前提
因欺诈而撤销的两种情况
当事人欺诈
第三人欺诈: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受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予以撤销
胁迫:受胁迫方撤销
定义: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
胁迫行为不法性的认定
手段不法
目的不法
手段与目的的关联不法(用与交易无关的事项干涉行为人交易自由)
因胁迫可撤销的情形: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第三人欺诈不同,第三人实施胁迫的情形中,即使相对人不知情,受胁迫方仍有权撤销该行为
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撤销
定义: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
撤销权的行使与消灭
撤销权人:意思表示有瑕疵的一方
并非简单指合同交易中“吃亏”的一方(欲购买凶宅而在欺诈之下购入非凶宅,仍享有撤销权)
行使方式:诉讼或仲裁
行使期间:除斥期间
主观期间
重大误解: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为了保护相对方的信赖利益
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可能会因恐惧的持续或人身自由的限制而无法实施该权利,故时效较长
其他情形的“受损害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客观期间
最长期间: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撤销权行使的后果:自民事法律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