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事诉讼法》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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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司法协助制度
第73讲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一、概念
二、案件范围
1、涉外刑事案件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对外国、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②符合《刑法》第7、10条规定情形的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案件;
③符合《刑法》第8、10条规定的情形的外国人犯罪的;
④符合《刑法》第9条规定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2、某些诉讼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的案件
(1)某些行使诉讼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的非涉外刑事案件;
(2)外国司法机关管辖的,根据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外国司法机关请求中国司法机关为其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
三、国际确认方法
1、根据其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件确认。
2、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
3、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本章有关规定,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国籍不明”。
四、涉外刑事诉讼所适用的法律
所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都应是中国的法律以及中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或国际公约。
五、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一)适用中国刑事法律和信守国际跳跃相结合的原则
(二)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中国法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原则
(三)适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四)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的原则
六、涉外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
(一)管辖
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除刑事诉讼法第21~23条规定的以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别事项通知有关国家驻外使领馆
(三)探视、会见与旁听
1、外国籍被告人在押,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2、外国籍被告人在押,其监护人、近亲属申请会见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3、公开审理的,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领事馆官员要求旁听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安排。。
(四)限制出境
1、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决定限制出境。
2、对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到庭的证人,可以要求暂缓出境。
3、限制外国人出境的,应当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和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
4、可以采取扣留护照或者其他出入证件的办法限制其出境。
5、需要对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在口岸采取边控措施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办理交控手续。
(五)跨国委托书的程序要求
外国籍当事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委托书,以及外国籍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提供的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使我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
第74讲 刑事司法协助
一、范围
狭义
与审判有关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送达刑事司法文书、询问证人和鉴定人、搜查、扣押、有关物品的移交以及提供有关法律资料等。
广义
还包括引渡等内容
二、协助依据
《国际刑事私发协助法》、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移管被判刑人条约和有关法律规定
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规定或者双方协商办理。
三、主体
我国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
四、拒绝情形
外国法院请求的事项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不予协助。
属于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拒绝提供刑事司法协助情形的,可以不予协助。
五、具体程序
我国请求外国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呈报最高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交由有关对外联系机关,以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
外国请求我国
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提供司法协助,有关对外联系机关认为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转有关人民法院办理。
六、域外送达
1、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中国籍当事人,所在国法律允许或者经所在国同意的,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当事人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可以向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当事人是外国单位的,可以向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以邮寄送达。
7、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