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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专业知识法理学思维导图,包括:法的概念和特征、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的效力、法律关系。
编辑于2022-03-15 01:32:17法理学,3分
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
宪法
序言
正文
制定主体:人民 , 制定机关:一大全体会议(1954),修宪机关:全国人大,释宪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人大及常委会)
广义:一切规范性法则 狭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规
基本法(全国人大制定):刑事、民法、等重要法律。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修改
非基本法(人大常委会制定):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大常委会公报刊登》
行政法规(国务院)
一般以条例、规定、和办法命名 , 刊登《国务院公报》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常委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普通市、自治州需要报批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的部门制定: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地方政府规章(省、社区市、自治州能制定)
自治区法规
自治地(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制定(没有常委会)
依照民族特点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变通规定
自治区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管区审批;自治州县报省级人大常委审批
效力原则
上位法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位价)
部门规章VS地方政府规章发生冲突找国务院
部门规章VS地方性法规 先找国务院,如果法规好走法规, 如果规章好,找全人常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概念
以权力义务为主要内容,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反映统治阶级意志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xxx是相互影响的√、不同的就是不同的√、仅仅 只X
马克思
立法者不是创制法律而是表述法律
1、国家性 (官方文件确定,法律直接形成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2、阶级性(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只是整体体现阶级意志并非所有法都是如社会保障法;意志是整体意志和共同意志) 3、物质制约性(社会性,最终受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如清朝无法定互联网法)
特征
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权利义务性
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
指评教预强
指引作用: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本来+未发生)
评价作用:作为行为标准 评价他人(他人+已发生+合法和违法)
教育作用:对人产生有益影响,和警示、示范作用(警示例子+一般人+已发生)
预测作用:凭借法律存在,预先估计人之间会如何行为(法律关系+未发生)
强制作用: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遵守法律(违法犯罪+已发生)
自己喝酒不开车;法官判波波危险驾驶罪;大家听完庭审表示不能这样做了;波波预测被判刑;被判三个月
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涉及三个领域(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和两个方向:政治职能(通常说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公共事务职能)。法有局限性
法与道德的区别
法是人为构建;权利和义务;确定性标准;一元性形态;调整外在行为;程序性运作;外在强制性(道德内在强制性);可诉性(打官司)
法的价值
自由:自由是法律最本质的价值,也是法律最高的价值目标
正义:从实质内容而言,正义又体现平等、公正等具体形态,含义:平等对待、保护弱者
秩序: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 自由平等效率也要以此为基础
价值位价原则:自由>正义>秩序 高于非基本价值。个案平衡原则:合理分配。 比例原则:为保护好东西损坏其他时也不能过分——不能防卫过当
法的要素
法的规则
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逻辑上缺一不可,但在条文可省略
假定条件: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以及什么情况下的行为有约束力
行为模式:可为、应为、勿为
法律后果
肯定性后果
否定性后果
法律责任
主动承担
被动承担
法律制裁
制裁可以同时有,酒驾致死
刑事制裁
民事制裁
行政制裁
违宪制裁(咱不配)
法律规则分类
授权规则(可为模式)、义务规则(命令性、禁止性(刑法))、权义复合规则(人大立法)
确定性规则(内容确定的规则)、委任规则(找其他主体帮忙)、准用性规则(找准用文件帮忙)
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是否允许商量
法律规则通过规范语句表达 “必须、应该、禁止、可以”也可以用陈述句
法文件
非规范性法文件:针对主体、不可反复使用(如判决书只能对个案)
规范性法文件————法律条文
规范性条文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非规范性条文
术语界定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
生效时间
法律推理
形式推理
演绎推理:从一般到个别(前提为真 结论为真)
归纳推理:从个别到一般(被考察对象尽可能多 题干很长)
类比推理:从个别到个别(两个事物对比,结论不一定为真)
设证推理:逆推(刑侦都是逆推)
实质推理(辩证推理)
法律解释
正式解释
立法解释(人常委)、司法解释(最高法、最高检)、行政解释(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
非正式解释
学理解释(法官接受采访)、无权解释、任意解释:由学者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的解释
法律解释方法:文义解释(字词句)、立法目的解释(立法者的意图)、历史解释(对法律历史事实的解释)、比较解释(和外国比)、体系解释(联系其他法条来解释)、客观目的解释(研究法条)
立法法
绝对保留:1、犯罪和刑罚 2、剥夺权利和限制自由 3、司法制度(只有一府两院三委可向人常委提出解释要求,公安没权提)
法的渊源、法的效力
法的渊源
概念:法作为行为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
正式渊源,非正式渊源(道德习惯、裁判文书)——法官是否可以用来做审判的法律依据
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
非正式渊源:习惯、判例、政策、不成文法、观念习惯等
法的效力
对人效力
属人主义:法律只对本国公民有效,不论其身处何
属地主义:法律适用管辖内的所有地球人
保护主义:保护本国利益,只要侵害本国公民就追究
属地主义为主与保护主义相结合:多国和我国
对事效力——对什么事有效
空间效力——领土、领空 、领水、大使馆、船舶器等
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由该法规定的具体时间生效
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失效时间
明示失效: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暗示时间:法律冲突中,新法废止旧法
法的溯及力——对以前发生的事能否追究(刑法中有从旧兼从轻原则)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调整社会规范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规范:提供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依据
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法律产变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包括法律事件、法律行为(好意施惠不算内)
法律事件(不可抗拒因素)、法律行为(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
法律关系种类
调整性法律关系——合法行为产生 保护性法律关系——违法关系产生
纵向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平等 横向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 劳动法除外)
单向法律关系——捐助 双向法律关系——买卖 多向法律关系——合伙协议
第一性法律关系——能独立存在、属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调整性、实体法律关系) 第二性法律关系——属于从属、被支配关系(保护性、程序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