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章 客观构成要件(罗翔)
罗翔讲刑法理论卷 第三章客观构成要件思维导图,包括:行为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行为状态、因果关系本质:危险导致的结果。
罗翔讲刑法理论卷 第二章 犯罪论体系思维导图,包括:犯罪定义、理论分类、法定分类、犯罪构成四部分。
罗翔讲刑法理论卷 第一章刑法的基础知识思维导图,包括:刑法概说;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解释;刑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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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
自然人主体
身份犯采取实质说
单位主体
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单位人格否定制度
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
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不影响单位犯罪的成立
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资格的一人公司也可以成立单位犯罪
以单位名义实施
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由直接负责人员实施
为单位谋取利益而实施
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单位只对刑法明文规定可以由其构成的犯罪担刑事责任
暴力犯罪没有单位犯罪
传统自然犯通常没有单位犯罪
货币犯罪没有单位犯罪
妨害国境管理罪没有单位犯罪
金融诈骗罪中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无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处罚单位又处罚自然人)
危害行为
概念
在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
不作为犯
作为犯与不作为犯区别
作为犯:积极行为,不当为而为之,违反禁止性规范,违反禁令
不作为犯:消极行为,当为而不为,违反命令性规范,违反命令
分类
纯正不作为犯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成立条件
必须存在作为的义务:主观上,义务的承担者都形成了“主控支配”(保护性支配、监控性支配)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经过刑法确定为犯罪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
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合同和自愿接受行为
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创造社会生活禁止的危险,就有排除危险的义务;行为减少了危险也不属于创造危险(防卫过当属于不作为犯罪)
有作为的能力(法律不强人所难)
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履行义务可以防止结果发生)
行为对象、危害结果、行为状态
行为对象
非必备要素
危害结果
实际损害(实害犯):故意杀人罪
现实危险(具体危险犯):放火罪
行为犯和结果犯:构成要件包括了结果要素就是结果犯,构成要件只规定了行为要素就是行为犯(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伪证罪是行为犯)实害犯和危险犯:对法益造成了实际损害就是实害犯(故意杀人罪),对法益造成了危险就是危险犯(抽象危险是立法推定的危险,不需要证据证明危险;具体危险是司法认定的危险,要用证据证明危险)
行为状态
因果关系本质:危险导致的结果
条件说:事实上的因果,若无前者,就无后者
相当说:法律上的因果,行为当然地或盖然地(高概率)引起结果
前提:危害行为跟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
行为引起了社会所禁止的危险
如果危险,属于专业人员的负责范畴,无需考虑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必须事实性行为
判断步骤
筛选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条件说得出事实上的因果
特例
两个独立行为一起实行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重叠的因果关系被认为存在因果关系
假定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不能假设
在条件说的基础上得出相当因果关系(行为高概率的导致结果发生)
介入因素与相当因果关系(A导致B,B导致C,A与C的因果关系)
A+B-CA高概率引起了介入因素,则介入因素从属于A行为,A行为与后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是一般人标准介入因素没有创造独立的危险,对之前危险的利用
B-C介入因素与前行为无关,独立导致的结果,A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创造了独立的危险
常见的介入因素
介入被害人因素
介入被害人的特殊体质(A打B诱发了心脏病导致死亡,心脏病导致死亡,是A诱发的,A导致B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介入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介入第三者的行为
介入行为人的行为
不作为犯中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履行义务,危害结果就不会发生,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就是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
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因果关系是客观判断,因果关系不等于刑事责任,还要考虑主观上有没有故意和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