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出版专业基础(中级)-著作权知识
出版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基础第七章 著作权知识
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第二章专利申请笔记,包括专利申请文件的基本要求、专利授权的基本要求、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等内容。
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第一章知识产权基础讲述了知识产权制度概述、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管理与运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出版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实务第四章 书刊整体设计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英语词性
法理
刑法总则
【华政插班生】文学常识-先秦
【华政插班生】文学常识-秦汉
文学常识:魏晋南北朝
【华政插班生】文学常识-隋唐五代
民法分论
日语高考動詞の活用
第14章DNA的生物合成读书笔记
著作权知识
著作权与著作权法
著作权
也称“版权”
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的权利范围(掌)
人身权
是与作者的人身不可分割、不直接涉及财产的权利
财产权
是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
邻接权
指作品的传播者就其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的特征(了)
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
记忆“无专时地”
著作权法
创作、传播、使用
立法目的(熟)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我国著作权法与国际著作权保护
《伯尔尼公约》国民待遇、自动保护、独立性保护等原则,在我国著作权法都有体现
国际著作权条约
《伯尔尼公约》(掌)
1886年产生,经过五次修订,最近的是1971年巴黎文本。我国1992年加入
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独立保护原则、最低保护原则
《世界版权公约》(熟)
1952年产生,1971年修订。我国1992年加入。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了)
即“TRIPS协议”,关贸总协定1994年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确认。我国2001年加入
两个“国际互联网条约”(熟)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两者2002年生效。我国2006年12月加入
《录音制品公约》
又称“《日内瓦公约》”,我国1993年加入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主体
5种情况(掌)
作者生前无偿捐赠
作者遗嘱死后捐赠
作者无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或终止后无承受人
由国家主持创作或者投资创作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部门(国家版权局)管理
分类(了)
原始著作权主体:作者
自然人(公民)作者
视为作者的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作者身份的确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是作者
继受著作权主体
受遗赠者
著作权转让中的受让人
客体
作品的特征(了)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仅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的智力创作成果
作品必须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使人们能够感知
作品必须具有可复制性
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即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
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予以保护的原则(掌)
基于该作品的作者身份和出版地等条件
国籍原则
包含自动保护原则
互惠原则
地域原则
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
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30日内)
我国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作品种类(掌)
文字作品
小说、诗词、散文、论文
口述作品
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
即兴赋诗:口占一绝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
歌曲、交响乐
戏剧作品
话剧、歌剧、地方戏
曲艺作品
相声、快书、大鼓、评书
舞蹈作品
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
杂技、魔术、马戏
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
绘画、书法、雕塑
建筑作品
“悉尼歌剧院”“鸟巢”
摄影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
其他
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几种客体(熟)
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还包括其官方正式译文
时事新闻: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监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著作权的内容
人身权(掌)
发表权
作者自行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具有“一次用尽”的特点
署名权
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层意思
作者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署真名,署假名(笔名),也可以不署名。对此,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干涉
作者对自己创作的作品有权禁止他人在其上署名
作者禁止他人故意冒用自己的姓名去发表、制作或出售假冒作品
修改权
未发表作品
作者可以任意修改
已发表作品
要受到一定限制,不能损害他人(如出版社再版的图书等)的利益
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
即精神权利,记忆:“发署修保”
财产权(掌)
即经济权利,共12项,记忆: “复发出展、表放广信、摄改翻汇”
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原称“编辑权”)
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
邻接权(熟)
概念
作品的传播者也称为“邻接权人”,分为:(1)出版者:10年版式设计权;(2)表演者;(3)录音录像制作者:不享有表演权、广播权;(4)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对邻接权人的保护水平没有对著作权人那么高
种类
出版图书或期刊、表演、录音录像、广播电台
义务
著作权的归属与保护期
归属(熟)
保护的期限(掌)
著作权限制(掌)
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掌)
许可使用和转让的区别
图书出版合同要点
著作权转让合同
著作权的侵权与法律保护(掌)
侵权类型与具体行为
纠纷处理
出版单位与著作权(掌)
依法尊重作者的权利
依法保护出版单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