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出版专业基础(中级)-出版行政管理
出版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基础第四章 出版行政管理
编辑于2019-10-14 01:42:34出版行政管理
出版行政管理概述
概念(熟)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出版活动进行管理的行为
根本任务:
保障公民享有出版自由的权利,保障和规范合法的出版活动,培育和规范出版物市场,惩处违法出版行为,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
主管部门(熟)
新闻出版署
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即总局
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
即省局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熟)
出版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
宪法
各种法律
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广告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计量法等
国际条约
《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
出版行政管理的重要法规
行政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
最基本、最重要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总结“七个条例一个办法”
地方性法规
出版行政管理的重要规章、规范性文件
重要规章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规范性文件
《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
《书号实名申领管理办法》
《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
总结:“一个规定三个办法”
国家对出版单位的管理
对设立出版单位的审批制度(熟)
出版单位包括
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互联网出版单位
总局批
设立出版物生产经营单位的规定(了)
审批条件
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有组织机构和出版专业人员;法定代表人具备相应条件
其他条件:
音像出版社≥5人,电子出版社≥2人
设立出版单位的法定程序
单位申办
省局批
总局批
单位
省局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
单位
工商局领营业执照
互联网出版机构
省级电信局办互联网接入服务
注销
图书、音像、电子、互联网登记日起180日未出版
报社、期刊登记日起90日未出版
出版单位变更登记和审批登记(熟)
出版单位的变更审批
总局批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
总局批的同时
事业单位批
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
工商局批
出版单位属于企业法人
省电信局
互联网出版单位
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的备案
省局批
中止期不超180天
出版单位的注销登记
省局批
总局备案
事业单位or工商局or省电信局注销
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了)
省局核
期刊出版单位的年度核验每年进行一次,图书出版社、音像制品出版社
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核验每两年进行一次
核验结论
通过
登记
暂缓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3个月
图书6个月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掌)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
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即技术编辑)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
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的要求
初级
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
中级
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
社长(副社长)、总编辑(副总编辑)、主编(副主编)、编辑室主任(副主任)
责任编辑(或责任校对、责任技术编辑)
到岗2年内
高级
评审制度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报考条件
略
对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获得者的管理
接受继续教育
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
职业资格登记
首次登记、续展登记和变更登记
登记(掌)
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
保留5年
有效期3年,每3年续展登记一次
保留5年
责任编辑注册
首次职业资格登记→责任编辑注册,取得证书→从事责任编辑工作
领导岗位执证上岗制度(了)
《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总局发
5年有效
国家对出版业务活动的管理
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熟)
即年度选题计划
是出版社准备在某一年度安排出版的产品计划
要求
省局批
总局备案
年度出版计划
上年第四季度申报
增补选题
发稿前1个月
特殊急件
随时
重大选题备案制度(掌)
重大选题
国家安全、社会安定方面,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
省局批
总局备案(30日内)
需备案的重大选题范围
书号、刊号管理(掌)
中国标准书号的组成
以ISBN为前缀的5段、13位数字组成
用于图书、音像制品、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等
ISBN 978-7-5064-2595-7
ISBN产品识别编码-组区号(中国7)-出版者号-出版序号-校验码
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组成
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
两部分组成
分子
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由前缀ISSN和8位数字组成)
分母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由前缀CN和6位数字组成)
有关规定
书号、刊号不能相互替代使用
书号、刊号不得“一号多用”
不同形式不同书号
不同装帧形式、不同版本、不同开本、不同文字
丛书、成套书
分卷分别定价、可分别销售的
不同书号
各分卷不分别定价,全套书总定价
一个书号
一个刊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
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须按创办新期刊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说明:可以一刊多版多号,但是不能一号多刊或者一号多版
同一内容,不同载体形态、格式的电子出版物,应当分别使用不同的书号
严禁买卖书号、刊号
2009年1月起开始实施书号实名申领制度
三审后领书号
出版物质量管理(掌)
图书质量包括4项:
内容、编校、设计、印制
四项均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合格;其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不合格
编校质量: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
图书质量监督检查
2种方式
各出版社自查(每年至少两次),省局和主管单位抽查
总局抽查
对图书质量的奖惩措施
处罚措施
对内容不合格图书的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及违法所得,按违法经营额的一定倍数处以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刑事处罚
由法院依法定罪量刑
对编校质量、印制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处罚措施
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五以下
30日内收回
万分之五以上
自查,30日内收回
年新版图书品种有10%以上质量不合格
出版单位停业整顿
省级以上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对不合格图书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措施
1年内造成3种及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取消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注销登记,且其3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出版物样本送交制度(了)
发行前
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
保存、收藏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样本备案、审读样本
国家对出版物印刷、复制和发行的管理
※关于书刊委托印制的规定(掌)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证制度
个人不得从事书刊印刷经营活动
对书刊出版单位的规定
不得委托非书刊印刷企业、正受罚的书刊印刷企业承印书刊
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委托印刷书刊的有关证明,并依法签订合同
委托印刷的书刊上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或者刊号,出版日期或者刊期,书刊印刷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对印刷企业的规定
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
印刷前报省局备案
省外书刊出版单位
印刷前报外省局备案
印刷单位应当自完成书刊印刷之日两年内,留存一份承接的书刊样本备查
※关于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的规定(掌)
复制产品包括: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音像非卖品、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计算机软件
对出版单位的规定
委托经省局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产品,使用省局核发的复制委托书,并签订合同
复制委托书第二联经双方盖章后,在完成复制之日起30日内,连同相应的样品交省局
留存两年备查
对复制单位的规定
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
接受委托复制境外产品的,应当报省局审核同意,复制产品除样品外应全部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留存两年备查
SID码
“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
刻压在光盘内圈,用于标识每一条光盘复制生产线
IFPI R200
IFPI
国际唱片业协会英文名称缩写
R2
复制单位代码
00
模具顺序编号
关于出版物批发和零售的规定(熟)
批发业务
省局批
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零售业务
县批
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批发、零售中小学教科书
总局批
留存两年备查
关于出版物进口的规定(熟)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
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
总局批
国家对出版活动的扶持政策(掌)
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
增值税先征后退
增值税100%先征后退
出版环节
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每单位各限报一份
专为少年儿童、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经批准在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所出版的出版物
《半月谈》《法制日报》等22种特定的报刊,以及国务院侨办组织编写的背面印有“本书国务院侨办推展海外华文教育免费赠送”字样的华文教材(含多媒体教材)
制作、印刷环节
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制作或印刷业务
新疆新华印刷厂、新华印刷二厂等35家新疆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增值税先征后退50%
除增值税已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之外的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国际时政类等三类综合性报纸和经济类、工业产业类等十类行业专业类报纸
免征图书发行(含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扶持教科书的出版发行
从制度上确保教科书出版发行秩序
在政策和物质上支持教科书的出版发行
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与盲文出版
对民文出版活动的扶持
设立民文图书出版基金
适当调剂民文出版社的专业分工
加强出版发行队伍培训
建立全国民文出版重点选题规划审定委员会
对盲文出版活动的扶持
将已发表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可以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对盲文出版社在投资、补贴、资助等方面给予优惠
扶持在农村和特殊地区发行出版物
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
对县及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少数民族县的新华书店贷款年利率可享受一定的优惠
凡发往少数民族省(区)的一般图书,其发行折扣率应稍低
建立一般图书发行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农村图书的发行
组织和扶持重大出版工程
构建出版公共服务体系
全民阅读工程、农家书屋工程、国家重大出版工程、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东风工程
推动出版产业的转型发展
国家数字复合出版系统工程、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工程、中华字库工程
设立专项基金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优秀公益性出版物)
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国家对出版活动的奖惩措施(熟)
对优秀出版物的褒奖
对优秀出版物的鼓励
对优秀者的奖励
中国出版政府奖(国家新闻出版领域最高奖)
“五个一工程”奖
中华优秀出版物奖
韬奋出版奖
其他
“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工程评选活动
对违法者的惩戒
对擅自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者的惩戒
对违反关于出版物禁载内容规定的违法者的惩戒
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及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对非法出版中小学教科书者的惩戒
行政处罚
没收出版物及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对买卖书号、刊号者的惩戒
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出版物及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对违规委托印刷(或复制)行为的惩戒
行政处罚
没收出版物及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对实施其他违法行为者的惩戒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对出版行政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惩戒
刑事责任
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行政处分
降级或者撤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