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事业编--1.6民法典之婚姻家庭和继承
山东省2024事业编民法典之婚姻家庭和继承,讲述了结婚、夫妻财产、离婚、收养、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
编辑于2022-03-23 08:33:19民法典之婚姻家庭 和继承
婚姻家庭
结婚
结婚条件
法定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男≥22/女≥20
符合一夫一妻制
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禁止条件
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无效婚姻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年龄
可撤销婚姻
胁迫结婚
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隐瞒重大疾病
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夫妻财产
法定夫妻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不含遗嘱或赠与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补偿
遗嘱或者赠与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约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
共同生产经营
共同意思表示
离婚
协议离婚
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冷静期--30日
诉讼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
特殊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除外
离婚子女抚养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
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收养
被收养人
未成年人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
送养人
孤儿的监护人
儿童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条件
同时具备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年满三十周岁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上述人数限制
继承
法定继承
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为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继承
自然人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遗赠
自然人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非法定继承人的组织、个人
沉默后果
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
遗嘱
形式
自书
亲笔书写、签名、日期
代书
打印
录音录像
口头
危急情况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公证
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撤回、变更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内,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无效
无人、限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产的处理
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情节严重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
遗产管理人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
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
遗产分割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被没有放弃继承的
该遗产应转给其继承人
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一半先分割给对方,剩余一半按继承
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遗赠抚养协议
效力最优先
清偿债务
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