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法律关系
以下是一张民事法律关系学习笔记,知识内容有自然人、非自然人、民事权力、民事义务等板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2-03-23 11:33:13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利益保护
遗产继承权
胎儿应留份
娩出前享有继承权
娩出时为活体遗产归婴儿,由其母亲监管(唯一)
娩出时为死体,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
娩出时旋即死亡,按婴儿的遗产处理,归其母亲(唯一)
接受赠与的权利
娩出前享有权利,合同成立有效但未生效(附生效条件合同)
娩出时为活体,赠与合同有效并生效
娩出时为死体,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赠与合同成立有效但不生效
娩出时旋即死亡,赠与合同有效并生效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娩出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娩出时为活体,法定代表人以婴儿名义提起
娩出时为死体,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对母亲可能存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请求权竞合)
娩出时旋即死亡,看第三人对死亡是否存在过错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死者7项人格(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而非人格权
近亲属8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般死者
近亲属私益诉讼
英雄烈士
近亲属私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
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一律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不满18周岁)
纯获法律上利益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与其意思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与其意思不相适应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与其意思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
可独立实施行为,法律效力可无效、有效、效力待定、可撤销
监护制度
对象
未成年
监护人的确定(顺序)
第一顺序 父母(自然血亲/拟制血亲)
首要性当然性,有监护能力不可推卸自身责任
委托监护不导致监护职责的丧失
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父母承担侵权责任,受委托人有过错的,按份责任
不因父母分居或离婚而受影响(双方仍是监护人)(只影响谁是直接履行抚养义务、谁间接抚养义务)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为监护人
遗嘱指定监护
第二顺序 祖父母/外祖父母
协议监护
第三顺序 兄姐
第四顺序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个人或组织,须经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第五顺序 单位监护人(民政部门(机关法人/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或两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成年人
第一顺序 配偶
第二顺序 父母、子女
第三顺序 其他近亲属
第四顺序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个人或组织,须经监护人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第五顺序 单位监护人(民政部门(机关法人或两会)
产生根据
法定监护
父母(当然性)
委托监护
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指定监护人(职责不丧失、按份责任)
遗嘱指定监护
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遗嘱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不同意,父母另一方继续担任
指定监护人同意,父母另一方无能力监护,指定监护人担任
指定监护人同意,父母一方有能力监护,继续担任
协议监护
具有监护资格之间可协议
成功,可一人,可同一顺序中数人
成功,可不同顺序中,择优指定跨越顺位
失败,启动指定监护程序
不可协议免除父母监护职责(父母无民事行为能力可免除)
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的争议解决程序
民政部门/两会指定了,不服
去法院再指定
直接去法院指定
择优指定
尊重被监护人,最利于被监护人,可一人、可数人
临时监护人
由政府部门、两会或法律规定组织临时担任
不得擅自改变自己监护人身份,擅自改变不免除相应责任
成年人意定监护
双方完人书面形式
签订协议后,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双方均可解除协议
签订协议后,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
无正当理由,解除不予支持
对被监护人不好的情况,支持解除
监护人职责
财产、人身
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无法监护,民政部门和或两会临时生活照料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积极侵权行为,严重损害身心健康行为
消极侵权行为,不作为、拒绝 使之处于危困状态
兜底性条款,严重侵害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撤销机关:法院
法律后果
指定临时监护人
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并不免除基于血缘关系确立的抚养义务
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申请主体仅限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确有悔改可以,但 实施故意犯罪的永久剥夺监护人资格
撤销机关:法院
监护关系的终止
长大了,病好了,监护人傻了或者一方死亡了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维护失踪人权益)
下落不明满2年
公告期3个月
申请人
8类近亲属
有继承权的亲属
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不申请失踪就会影响其合法权益时,方可申请
住所地、最后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财产代管人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的人(这4类无顺序和人数限制)(失踪人为无人或限人,监护人为财产代管人)
债务人债权人,以财产代管人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宣告死亡(维护利害关系人权益)
一般情形,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意外且经证明不可能生存0年
公告期:一般情形1年;意外事件1年;意外且证明3个月
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作出之日为死亡日期;意外事件发生日视为死亡日期
申请人
配偶、父母、子女、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配偶、父母、子女均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继承权的亲属、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不申请失踪就会影响其合法权益时,方可申请
住所地、最后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效力
妻离: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原则上自动恢复
例外
配偶结过婚
配偶向民政部门“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
子散:一方有权单方送养子女
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要回子女
例外
被收养人不满8周岁,仅收养人同意,即能要回
被收养人8周岁以上,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均同意,方可要回
家破:开始遗产继承
返还
例外
物权发生变动,不能请求返还,可以申请行为人适当补偿
恶意申请死亡,除开返还,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人亡:视为自然死亡,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未死亡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也只能宣告失踪
有申请失踪,有申请死亡,符合死亡,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非自然人
法人组织(法定分类)
一般规定
法人是人(独立)
财产独立(独立于投资人)、人格独立(自己的名义)、责任独立(无限责任)
设立中法人
法人未成立
各设立人视为合伙关系,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人成立
法人名义:合同相对性原理法人;利益承受理论法人;责任承担法人
设立人自己名义:合同相对性原理设立人;利益承受理论法人;责任承担择其一
超越经营范围
原则有效
1.禁止经营无效
2.限制经营无效
3.特许经营无效
1.营利法人(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
公司制
公司内设1.权力机构(股东会/股东大会)2.执行机构(董事会/执行董事)3.监督机构(监事会/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国有独资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非公司制
其他企业法人(国有/集体企业等)
2.特别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3.非营利法人(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成员分配利润)(例外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可以有,分配给其他非营利目的非营利法人“近似原则”)
事业单位法人
提供公益服务(公立学校、公立医院)
区分原则:有的登记、有的成立
内部组织机构
设有理事会的,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
公益目的或成员共同利益等非盈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律师协会、中国法学会)
区分原则:有的登记、有的成立
内部组织机构
法人章程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理事会等执行机构
监督机构并非必要
捐助法人
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
登记(去民政部门)
内部组织机构
捐助人制定法人章程
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
执行机构(秘书处)
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捐助人有权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即使如实答复;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民政部门可申请撤销
1.基金会法人
生:登记
死:近似原则
性质:公益法人
内设机构:三会全有:1.决策机构(理事会)2.执行机构(秘书处)3.监督机构(监事会)
捐助人权力:知情权和撤销权
2.社会服务机构(孤儿院、养老院)
3.宗教活动场所(寺、庙、堂、观)
法人组织(学理分类)
公法人
政府法人
特殊法人
私法人
社团法人
1.营利的社团法人2.非营利的社团法人
成立基础:人+财产
财产来源:(股东)成员出资(初始资本)
成员有无:有(如出资人)
营利否:营利性、公益性
内部机关:1.意思机关(成员大会)2.执行机关3.监督机关4.业务执行辅助机关
章程:由成员制定,成员大会有权修改
财团法人
公益法人
成立基础:财产
财产来源:社会捐赠(捐助)
成员有无:无
营利否:公益性
内部机关:只有管理机关(理事会/决策机构)
章程;由捐助人制定,理事会无权单独修改,目的条款的变更需经国家权力的干预(我国民政部门)
非法人组织
注意分公司(1家)和子公司(2家)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对外无限责任 投资人责任:补充的无限责任(顺序承担责任)
民事内容
民事权利(法定分类)
财产权
物权(静态财产物权调整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自物权-所有权
物权变动(法定分类体系+学理分类体系)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
相邻关系(VS地役权)
共有制度(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夫、家、遗、伙、居)
准物权-占有
(事实状态/事实管理力)
他物权
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居住权(合同+遗嘱)
地役权(都市地役权+田野地役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动产+不动产+不动产用益权;不转移占有)
质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
置留权(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动态财产债权调整财产的流转关系)
意定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悬赏广告/假一赔十的承诺/自然之债的同意履行)
合同之债(赠与乃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单务、诺成合同)
自然之债
已过诉讼时效之债
赌债、毒资、嫖资等违法之债
彩礼
限定继承超出遗产继承范围以外之债
法定之债
侵权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综合性权利
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
继承权(遗产的取得以人身性为前提;继承权效力的“二阶性”)
股权(资产收益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
人身权
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人身自由权
人格尊严权
具体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自然人独有
精神性人格权
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隐私权(个人信息)
婚姻自主权
身份权
配偶权(夫妻之间)
亲(子)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
亲属权(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民事权利(学理分类)
支配权
内容:物权、人身、知识产权
特征
1.对世性: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2.特定性:客体是特定化的财产、人身、无形财产(智慧成果)
3.直接性(本质):权利的行使和实现无需义务人积极作为,只负有消极义务即可
4.排他性:有权利不让别人拥有
形成权
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而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即私法效果)即可当事人约定,也可由法律规定
8字口诀:撤、抵、追、解、否、选、继、遗
简单形成权
实事判断,通知;后7个
形成诉权
需要法官或仲裁员等专业法律人“价值判断”,或诉或裁 撤销权(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和显示公平而引发)必考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某种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
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
债上请求权
——
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
特定的权利人请求特定的义务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特征
相对性:权利实现必须具体特定人协助
客体为特定行为(包括积极和消极,eg竞业禁止协议)
非公示性
抗辩权
以请求权的行使且承认对方有请求权为前提; 行使有期限限制
抗辩(否认)VS抗辩权:由法律明确规定由一方享有的对抗另一方请求权行使的权利
暂时性抗辩权
合同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权
eg诉讼时效抗辩权
民事义务
民事客体
物权-特定化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和权利(如权利质权)
债权-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人身权-人身利益(人格权的客体为人格利益;身份权的客体为身份利益)
知识产权-智力成果(智慧产品)
继承权-遗产(财产的集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