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专题二十二特别程序,介绍了特别程序概述、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限制行为民事能力等。
编辑于2022-03-23 19:31:06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第二章节的读书笔记,认识了解量价关系,包括量价配合、量价背离及无序等几种情形,对于趋势交易和反转交易中的量价关系进行了讲解。
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的第一章节,为投资者提供了关于股票市场成交量及相关概念的全面解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分析市场动态,制定更加明智的投资策略。
本思维导图依据柏浪涛老师的课程总结而成,主要从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四个方面入手,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可以依据此导图进行复习,大家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时,脑子里要有犯罪构成体系,先客观后主观,不断练习才能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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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十二 特别程序
一、特别程序概述
1、特别程序适用范围
并不解决争议,不是诉讼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1、特别程序不能适用调解制度;
2、特别程序不能适用辩论制度;
3、特别程序中不能由人民陪审员参加。
2、共同特点
(1)审判组织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考点提示
1、特别程序原则上适用独任制;
2、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要慎用合议制;
3、如果适用合议制,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组成,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特别程序的合议庭。
(2)一审终审,判决书送达生效;且不实用审判监督程序,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
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审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院长批准可以延长;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二、选民资格案件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考点提示
1、申诉前置
公民不服选民名单应当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才能起诉。
2、起诉时间
选举日5日前
3、管辖
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
4、起诉人的范围
起诉的公民可以是自己的选民资格收到选民名单侵犯的公民,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即不要求起诉人是选民本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宣告失踪、死亡案件
1、启动
利害关系人申请
2、管辖
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3、处理
判决宣告失踪、死亡,或者判决驳回申请;
如果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法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4、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区分申请变更代管的主体不同而分情形处理。
(1)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依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不涉及申请人与其他人的民事权益争议
(2)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并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5、亡者归来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四、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启动
利害关系人或者有组织提出申请
2、管辖
该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
3、鉴定
法院受理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进行鉴定。申请人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4、选定代理人
由该公民的近亲属(申请人除外)为代理人,近亲属推诿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状况允许的,应当询问本人意见。
5、判决
(1)申请有事实依据的,判决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申请没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6、判决的撤销
根据被认定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证实其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原因已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1、启动
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申请
2、管辖
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3、受理与判决: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1)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2)公告期间,由人对该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4、判决的撤销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六、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
1、启动
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申请。(书面或口头方式均可)
2、管辖
待确认的调解协议可能是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也可能是法院邀请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需要分情形讨论
(1)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法院提出;
(2)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院提出。
考点提示
1、级别管辖问题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可以向中院管辖
2、地域管辖问题
应当区分法院邀请调解和调解组织自行调解:
(1)法院邀请调解的,由作出邀请的法院管辖;
(2)调解组织自行调解的,由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3、不予受理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2)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3)涉及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4)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5)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4、处理与救济
(1)符合规定的
处理: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救济: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利害关系人对该裁定不服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议。
(2)不符合规定的
处理: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
①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②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③违背公序良俗的;
④违反自愿原则的;
⑤内容不明确的;
⑥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救济:当事人可以通过变更或者重新达成调解协议,或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解决纠纷。
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1、启动
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申请。
指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2、管辖
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基层人民法院。
根据担保物权,属于海事法院等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3、审查
(1)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2)导报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4、处理
人民法院经(形式)审查。
(1)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2)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3)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正义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诉讼。
5、救济
(1)对于准许拍卖、变形担保财产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提出异议,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议。
(2)对于驳回申请的裁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总结与归纳
民事诉讼中需要公告的程序
1、诉讼程序中:
(1)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申报权利;
(2)公益诉讼中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应当将调解、和解协议予以公告;
(3)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值得注意的的是:①简易程序不得公告送达;②支付令不得公告送达。
2、非诉程序中:
(1)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死亡的申请人,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2)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3)公示催告程序(两次公告):
①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去权利。
②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