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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专题二十五执行程序,介绍了执行根据、执行管辖、执行的启动、执行通知、执行担保、执行和解、执行回转等。
编辑于2022-03-25 11:09:38专题二十五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执行的有关制度
一、执行概说
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的关系
审判程序是确定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执行程序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并不解决纠纷,所以执行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不适用调解。
二、执行根据
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原则
1、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与支付令,刑事裁判中的财产部分。
2、其他机关制作的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法院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书;
3、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三、执行管辖
1、管辖的确定
(1)法院裁判
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刑事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法院或者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2)非讼程序文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无权的裁定以及支付令,由作出该裁定、支付令的法院或者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该判决的法院将无助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3)其他文书
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4)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移交先立案的法院处理。
2、执行管辖异议
(1)异议的提出
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
(2)异议的处理
异议成立---裁定撤销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3)救济
当事人对执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4)管辖权异议、复议的效果
不停止执行
总结与归纳
3、变更管辖法院
(1)概说
为了保护当事人权利,防止法院消极拖延执行,法律规定具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有条件执行,而自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未执行,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该上一级法院可以发出督促执行令以责令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限期执行或者作出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定其他法院执行。
(2)情形
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
但是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权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中止执行期间不计算在该6个月内。
(3)程序
执行申请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
(4)处理
①裁定由本院执行;
②裁定指令下去内其他法院执行;
③作出督促执行令,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
四、执行的启动
1、移送执行
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一般应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但是下列生效文书可以直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1)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扶养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2)民事制裁决定书;
(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4)环保公益诉讼以及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的生效判决、裁定。
2、申请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上所确定的权利人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在对方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由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昂在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执行时效
申请执行的时效为2年
五、执行通知
执行员应当在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六、委托执行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托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以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受托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托人民法院执行。
七、执行担保
1、适用条件及后果:
(1)执行中,被执行人或者他人向法院提供担保;
(2)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3)应当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盖章;
(4)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以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2、法律后果
①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
②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
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3、担保人的权利保障
(1)执行范围限制
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2)担保期间限制
担保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追偿权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向被执行人追偿。
八、执行和解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执行员应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
执行中不允许调解,故亦不允许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一)执行和解
1、形式
(1)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2)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3)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的。
2、和解的效果
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3、法律后果
(1)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即裁定执行终结。但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申请人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2)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申请人可以选择申请恢复执行或者就和解协议起诉。
①恢复执行
申请人申请恢复自行的,法院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
救济:对法院是否恢复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执行行为异议)。
②就和解协议起诉
由执行法院管辖;法院受理后,裁定终结执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自动转为诉讼中的查封、扣押、冻结。
总结与归纳:执行和解中的三种诉讼
均由执行法院管辖
(1)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终结,但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造成损失的可以另行起诉赔偿;
(2)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故义务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权利人可以选择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和解协议);
(3)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故当事人可以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和解协议无效或者撤销和解协议。
(二)执行外和解
1、形式
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共同将协议提交法院或者一方向法院提出另外一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为执行外和解,仅仅产生实体法上债权债务消灭等法律效力。要想产生程序上中止、终结执行程序的法律效果,被执行人必须以执行行为异议的方式向法院提出。
2、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上述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法院经审查,分情形处理
(1)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或者被执行人正在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等待和解协议的履行)
(3)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继续执行)
(4)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继续执行)
九、执行回转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法院撤销的,对已经执行的财产,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十、代为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代位申请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经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申请,向第三人(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1、条件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2)经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申请。
2、履行通知的效力
(1)次债务人应当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如果对债权债务关系有异议,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异议;
(3)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法院可以裁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3、关于第三人的异议
(1)异议原则上要求书面,但允许口头;
(2)第三人提出部分异议的,对其没有提出异议的部分,可以执行;提出异议部分,不审查,不能强制执行;
(3)第三人在15日内提出异议的,不能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异议不审查。
第三人提出以下理由不属于异议,不影响通知的效力
①自己没有履行能力;
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没有异议
②自己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
主义表述,第三人与申请执行人本身就没有直接法律关系,但是“第三人提出自己与被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则是典型的异议。
4、对第三人的措施
(1)强制执行
第三人收到履行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
(2)第三人收到法院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第三人应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可以追究其妨碍执行的责任。
5、不得再代为执行
对该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后,第三人确无可执行的财产,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十一、参与分配
1、适用条件
(1)被申请人是公民或者非法人组织。
对法人可以适用破产制度,不再使用参与分配制度。
考点提示
1、适用对象不一样,破产制度适用于法人,而参与分配制度适用于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
2、法律效果不一样,参与分配后,债务人对尚未清偿的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法院可以依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而法人破产后,对剩余债务不再清偿。
(2)有多个申请人对该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并且已经取得执行依据。起诉后尚未获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不具有参与分配的资格。
(3)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或者已经转换为金钱请求权的债权。
(4)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5)参与分配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提出。
2、注意
在参与分配中,优先权人、担保物权人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3、程序:法院制作分配方案,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情形一:如果其他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情形二:如果其他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提出异议,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债务人:
(1)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债务人不反对的,执行法院依照异议人的异议对方案修正后分配。
(2)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债务人反对的,异议人以提出反对意见的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起诉(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十二、执行转破产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符合破产条件),经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之一同意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执行转破产)
(一)成功
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二)失败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恢复执行,就变价所得的财产再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十三、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指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质疑,而要去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行为。
1、异议主体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2、异议理由
认为执行行为在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
3、异议程序
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4、法院处理
15日内审查,异议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5、救济
不服法院的裁定,可以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6、异议不停止执行
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要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十四、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1、异议主体
案外人
2、异议理由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3、异议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4、对异议的审查
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
5、审查结果
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6、后续处理
如果是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如果是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起诉(执行异议之诉)。
(1)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裁定不服,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与原生效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总结
综上所述,案外人异议之诉和许可执行之诉,统称为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法院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有权上诉。
在执行异议之诉(包括许可执行之诉和案外人异议之诉)中,由案外人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证明责任。
总结与归纳
情形一
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判房、执行房、异议房)
案外人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裁定中止、驳回后,申请再审(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
情形二
与原生效裁判(判钱、执行房、异议房)
案外人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裁定中止、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或案外人之诉)
十五、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
自然人死亡、宣告死亡
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
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分立
分立后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
追加、变更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可以直接执行经营者的财产
救济:上级复议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
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救济:上级复议
变更、追加未足额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救济:另行起诉
营利法人不能清偿债务
追加、变更未足额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在未缴纳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可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注销
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的,可变更、追加优先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
救济:另行起诉
十六、执行中止和终结
(一)执行中止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二)执行终结
由于发生某些特殊情况,执行程序不可能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从而裁定执行终结,非正常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1、申请人撤销申请
申请人基于处分权放弃了权利,故没有必要继续执行,执行终结。
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可以在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执行失去了依据,故不能继续执行,执行终结。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被执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
6、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执行措施
一、财产报告制度
1、适用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1年的财产情况(由人民法院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拒绝或者虚假报告,可以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
2、补充报告
报告财产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0日内补充报告。
3、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在报告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二、强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延迟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考点提示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针对的是迟延履行金钱债务。
迟延履行金针对的是迟延履行行为义务;如果迟延履行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对方损失尚未造成损失的,由法院视案情情况确定迟延履行金。
三、对于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判决内容的执行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与相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以追究其妨碍执行的责任。
四、对于特定物的执行
执行标的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问题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五、对共有物的执行
1、对共有物是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但要及时通知共有人。
2、对共有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涉及共有财产分割问题
(1)协议分割
共有人可以通过自行协议的方式对共有物进行分割,但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分割涉及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故需要经过债权人认定后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2)诉讼分割
共有人可能无法就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分割后无法得到债权人的认可,故可以通过诉讼分割(析产诉讼)。首先,共有人可以提供诉讼;其次,共有财产的分割与否与申请执行人由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人亦可以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当然,在诉讼期间,无法确定可以执行的份额,故应当中止执行。
六、对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执行
1、被执行人将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的情形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2、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财产的情形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保留所有权已办理登记的,第三人的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第三人主张取回该财产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提出异议。
七、限制出境
1、适用条件
(1)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又有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
(2)被执行人或者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境可能造成案件无法执行。
2、适用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必要时可以依职权。
3、对象
(1)被执行人
(2)被执行人单位,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
(3)被执行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对其法定地阿里人采取。
4、解除
(1)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
(2)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可以解除;
(3)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
八、征信系统记录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记录在个人征信系统中。
九、媒体公布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信息通过媒体公布,公布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应当垫付。
十、不得强制执行的财产
主要体现执行工作中“依法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适当照顾被执行人利益相结合原则”:
1、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物品、必须的生活费用、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须的物品、荣誉表彰的物品。
2、未公开的发明或未发表的著作。
3、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营业场所。
当事人死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起诉前
被告死亡,属于“没有明确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
诉讼中
1、一般案件
(1)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诉讼,应当裁定诉讼中止;
(2)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没有继承人、继承人放弃权利,没有遗产、没有义务承担人的,应当裁定诉讼终结。
2、身份关系案件。(离婚诉讼,解除收养关系,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
执行中
1、一般案件
(1)执行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应当执行中止;
(2)执行中,被执行人死亡,以其遗产偿还债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应当裁定执行中止。
①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直接执行遗产。
②有继承人且继承人表示愿意继承的,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执行。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案件:
(1)权利人死亡的,执行终结;
(2)义务人死亡的,同一般案件。
归纳与总结
民诉法中的救济(上诉VS复议)
上诉和复议的核心区别
可以上诉的文书在上诉期间以及上诉后的二审期间不生效
而可复议的文书在复议期间是有效的(复议不停止执行)
理解与适用
赋予了执行和解协议可诉性,故当事人不仅可以依据该和解协议提起给付之诉,也可以就和解协议提起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
1、当义务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权利人可以起诉要求履行协议(给付之诉);
2、当事人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和解协议无效(确认之诉)或者撤销和解协议(形成之诉)。
恢复执行和起诉只能二选一
1、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申请恢复执行后不能再起诉)
2、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就和解协议起诉后,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即不能恢复执行)
法院不允许根据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也不允许根据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制作以物抵债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