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专题二十六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讲述了概述、管辖、中国和外国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处理、期间、送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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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十六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一、概说
具体而言是指下列因素涉外
当事人涉外;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事实发生在国外;标的物在国外。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一些原则
1、只能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
2、法院审理涉外案件,应遵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跳跃,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的,适用条约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除外。
3、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仅仅禁止外国律师以律师身份担任代理人,并不禁止外国人担任代理人。
三、管辖
1、牵连管辖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或者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
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的,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外,也可以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但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除外。
3、专属管辖
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
四、中国和外国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处理
外国法院判决在未经中国法院承认之前,无效。
外国法院受理了案件,当事人向中国法院起诉的,中国法院受理。
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做了判决,以中国的为准,此时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不与准许。
如果外国法院判决经中国法院承认后在我国有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向中国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五、期间
1、答辩期间
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的,答辩期为收到副本后30日,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2、上诉期间
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上诉期为30日,被上诉人答辩期为收到副本30日;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上诉期、答辩期,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仅适用于“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当事人”
3、审限
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不受一审、二审审限的限制。
所有涉外民事案件
六、送达
对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送达:
1、依照条约规定方式送达;
2、外交途径
人民法院---我国外交机关---受送达国驻我国外交机关---受送达国外交机关---该国有管辖权法院---受送达人。
3、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
我国私发机关直接委托我国驻当事人所在国使、领馆向该过中国籍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人送达。
5、向受送大人设在我国的代表机构送达。
6、邮寄送达
需要受送大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的,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日即视为送达。
7、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8、公告送达
上述方式均不能送达时,可公告送达,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视为送达。
考点提示
以上送达方式的适用对象是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地的当事人,而不是外国人。
即只要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以上规定;反之,如果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哪怕是外国人也不能适用以上方式送达。
七、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1、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
可以直接由当事人向我国由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按照我国与外国间的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向我国法院申请。
2、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只能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的中级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