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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专题二十七 仲裁概述,讲述了可以仲裁的纠纷、不能仲裁的纠纷、仲裁的原则与制度等,收藏下图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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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依据柏浪涛老师的课程总结而成,主要从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四个方面入手,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可以依据此导图进行复习,大家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时,脑子里要有犯罪构成体系,先客观后主观,不断练习才能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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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十七 仲裁概述
考点精讲
仲裁委最低设立在设区的市(俗称地级市),在区、县一级是不涉立仲裁委的。
一、仲裁范围
1、可以仲裁的纠纷
财产纠纷(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能仲裁的纠纷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不是《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由法律另行规定。
二、仲裁的原则与制度
1、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是仲裁最重要的原则,主要体现在当事人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将哪些纠纷提交仲裁,提交那个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方式等均由当事人自主选定;
(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完善时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敢于,仲裁委员会之间独立,没有隶属关系,同时,仲裁庭独立裁决案件,仲裁委员会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不得干预。
2、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
仲裁必须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有效仲裁协议,没仲裁协议就没仲裁
(2)或裁或审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
(3)一裁终局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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